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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2716.doc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只有在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才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

2、的构成要素: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不可缺少的要素:物、行为、精神财富。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 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行政法的特点:(论述题)1 行政法设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 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 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 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 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

3、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的分类:1.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的。2.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3.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而进行划分的。行政法的作用:(论述、案例分析题)1. 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 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 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这是指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制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宪法精神或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有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映出行政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行政法作为我国整个法律题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等。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可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和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

5、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和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和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

6、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和理性原则的主要表现:1. 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 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好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和理性原则,也是基础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总之,行政和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符合常

7、理,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权力,因为应受到更多的限制。既要防止对自由裁量限制过严,使自由裁量变成羁束决定,又要防止对自由裁量的放任,使之变成专横行为,破坏行政法治。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特征:1.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的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

8、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 行政立法权。2. 行政许可权。3. 行政确认权。4. 行政检查权。5. 行政奖励权。6. 行政物质帮助权。7. 行政处罚权。8. 行政强制执行权。9. 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 行政复议权。此外,行政职权还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部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 强制性。2 不可处分性。3 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现行处置权。2 获得社会协助权。3 推定有效权。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

9、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具体内容包括:1. 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全县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 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 、县、乡(民族乡、镇)四级。行政机关组织法包含的基本内容:1

10、. 法律依据。2 隶属关系。3 职责权限。4 任职期限。5 机构设置。6 人员编制。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1 首长制和委员会制。2 层次制和职能制。3 集权制与分权制。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1 国务院。2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两种法律身份的冲突及其划分: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公民身份、公务身份。从事个人行为,其身份是公民。从事公务行为时,其实际身份为公务员。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标准,目前不甚同意。公务标志是用来表明公务员身份或

11、用于公务器具的外形标记,以便社会外界识别。被授权组织的类型:1. 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2. 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3. 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简答题)1. 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 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以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 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

12、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 提出申请的权利。2.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 听证的权利。4. 了解情况的权利。5. 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 法律监督。2 工作监督。3 人事监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处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1.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 行政

13、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1.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2. 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是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

14、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的行政行为。3.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4.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主动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被动的:依申请行政行为。5. 单方

15、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1. 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 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行政行为的效力:1. 公定力。2 确定力。3 拘束力。4 执行力。行政立法的特点: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为:1 国务院。2 国务院各部门。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行政立法的程序:1 起草。2 征求意见。3 审查。4 通过。5 签署。6 发布与备案。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对

16、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 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向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2.公开、公平、公证原则。3 便民原则。4 救济原则。5 信赖保护原则。6 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 监督原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中的创新:1.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2. 一个窗户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

17、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的含义及特征:1. 行政强制的含义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2. 行政强制的特征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行政强制的种类: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1. 行政性。2 强制性。3 执行性。

1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的特征:1.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 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1. 招标。2 拍卖。3 邀请发价。4 直接磋商。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

19、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行政指导的特征:1. 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 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 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 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 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1.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2. 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

20、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 行政处罚与刑罚。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证、公开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6.救济原则。处罚法定原则:1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 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 处罚程序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1.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3.财产罚。4.申诫罚。行政处罚的管辖:1.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

21、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3. 行政机关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5. 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1. 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 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2、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3. 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 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 6 个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违法行政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目前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报告工作。2 执法监督检查。3 审查批准。4 备案。5

23、行政复议。6 惩戒。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有以下特征:1. 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2. 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3. 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不当: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

24、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 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3. 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不是一种政治上活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4. 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1. 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当。行政赔偿。2 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退赔,恢复原状。停

25、止违法行为。采取经济制裁措施。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罢免。行政责任的追究:1、 权力机关的追究。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2、 行政机关的追究。行政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对性横主体及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大体有以下三种方式:1. 行政主体依法自我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则我监督检查发现职权行为的违法或不当,而主动以撤销,纠正,返还权益等形式承担责任。2. 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的方式发现其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以撤销,纠正或责令行政主体撤销,纠正等形式,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责任,并可对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3.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复议请求,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追究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的追究:即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按照司法程序判决行政主体撤销,重新作出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着重点在于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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