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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doc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即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存在质量隐患,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本规定所

2、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 质量事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2、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3、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4、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5、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6、违反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7、因质量返工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明确事故责任;8、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严重不满,引起纠纷或司法诉讼而需要明确责任的;9、建设单位、用户、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认为需要做出鉴定或明确质量责任的;第四条 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原材料或半成品供应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面均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管理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质量事故鉴定的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的质量事故鉴定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质量事故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质量事故鉴定的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该地区内质量事故鉴定的具体工作。各专业质量监督站负责专业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工作。原则上县级质量监督站不承担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类质量事故的鉴定工作。第六条 质量事故的鉴定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除专业工

4、程外,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第七条 质量事故的鉴定机构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资质审查合格;同时依法向当地司法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对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鉴定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2、有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所);3、有不少于 5 人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资格证书。第九条 鉴定机构必须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坚持科学、准确、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为准绳,做到依据充分,判断准确。在鉴定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

5、其鉴定资质。第三章 鉴定人员的资格管理第十条 参加质量事故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需要;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 8 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满 35 周岁,最高不超过 65 周岁;4、取得经四川省建设厅统一培训考核后颁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资格证书由四川省建设厅统一考核颁发。第十二条 取得鉴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质量事故鉴定任务。第十三条 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原单位,须向原单位交回

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资格证书,并报四川省建设厅核销。第十四条 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遵章守纪,否则将取消其鉴定资格,并收缴证书。第四章 质量事故鉴定程序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的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确定质量事故鉴定的范围和内容;2、初始调查:组织具有质量事故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收集调查和分析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基本建设手续、设计图纸、工程地勘报告、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等),并进行现场查勘。3、查勘质量事故现状时,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

7、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委托有承担设计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出具相应设计审查报告。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质量事故鉴定时,如确认需要对工程结构进行检验测试时,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进行检验测试。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持有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按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鉴定评价:对调查、查勘、审查、检测的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确定其质量状况及危险程度等级,并出具相应的质量事故

8、鉴定报告。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质量事故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质量现状或事故的具体情况;3、质量事故的原因;4、鉴定依据;5、鉴定结论;鉴定报告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纠纷,可先行协商解决或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对申请仲裁或提起司法诉讼的质量事故,可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一级鉴定机构直至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资料,以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 200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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