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制作人:王 甜,学习目标,知识结构,主要内容,本章小结,了解企业破产的概念、破产的主体及破产过程的相关机关理解企业破产中的重整与和解程序掌握企业破产的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核定;破产清算,能应用破产法的基本原理解释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问题,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 和受理,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二、破产人,一、破产,三、破产债权人,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当代的破产程序不仅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标的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一、破产,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
2、商业银行法第71条作出了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关于清偿顺序规定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二、破产人,(一)破产人的概念破产人,就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债务人转变为破产人的要件(见图6-1)。,图6-1 债务人转变为破产人的要件,(二)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宣告的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
3、法人:一方面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力;另一方面出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考虑,第 134 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三)破产原因,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企业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三、破产债权人,(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权人,为破产债权人。破产案件往往存在多数债权人,各个债权人都是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请求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人。破产程序把全体债权
4、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目的在于一揽子清理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法中主要有三个组织或机构代表债权人团体的利益行使权利,即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并恰当满足各债权人独立利益要求的组织形式。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规定: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但却未必均有表决权。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虽然是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但债权人自治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这就必然涉及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问题。,(二)债权人会议,3. 债权人会
5、议的议决程序(1)决议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2)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或者不能表决通过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提请法院裁定。,(二)债权人会议,(4)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表决的补充在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无法做出表决时,应该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见图6-2)。,图6-2 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议题,(三)债权人委员会,1. 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6、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见图6-3)。,图6-3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三)债权人委员会,2. 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四)管理人,1. 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我国对管理人的选任,采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立法体例。管理人由相关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担任。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见图6-4)。,图6-4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四)管理人,2. 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1)接收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帐簿文件;
7、(2)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和处分;(3)行使营业管理权;(4)诉讼权;(5)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6)行使撤销权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破产案件的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的开始,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两个, 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一、破产案件的申请,1. 债权人申请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其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供法定文件(见图6-5)。
8、,图6-5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供的法定文件,一、破产案件的申请,2. 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可以申请自己破产。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时,还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3. 有关机关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管辖(见图6-6)。,图6-6 破产案件的管辖,(二)破产案件的受理,1.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见图6-7)。,图6-7 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2.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破
9、产案件一经被受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后果。(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三节破产宣告与清算,二、破产债权,一、破产宣告,三、破产财产,四、破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件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破产宣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1)达到破产界限,即出现破产原因;(2)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3)和解达成以后在整顿期间,但始终结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宣
10、告。,表6-1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如表6-1所示。,(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续表,(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二、破产债权,一个破产债权就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能够得到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一)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债权的请求权(见图6-8)。,图6-8 破产债权的请求权,(二)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抵销权的行使对破产债权人来说,等于抵销部分破产债权是全部受偿,它也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因此,它的行使涉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抵销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三
11、)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别除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合法成立的;第二,别除权是对物设立的担保;第三,别除权是经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三、破产财产,(一)破产财产的范围只要破产程序没终止,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所取得的一切财产都归入破产财产。,(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取回权的标的物债务人财产中依担保法设立了担保的财产和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财产担保物灭失后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1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进行房改给个人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四、破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应该遵循下列原则:(1)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2)破产财产在没有满足上一顺位的全部清偿要求时,不得进行下一顺位的分配;(3)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一)破产财产分配,退伙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见图6-9)。,图6-9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二)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为维护
13、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债权人会议费用;(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5)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四节重整与和解,二、破产和解程序,一、破产重整程序,一、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是指当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同时又具有振兴和再生的希望时,为防止公司或企业破产,经公司或企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或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促使其复兴的制度,是旨在挽救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或企业的生存的一种积极程序。,(一)重整申请和重整
14、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 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 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3.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三)重整计划的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四)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
16、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二、破产和解程序,(一)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并且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的。(2)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3)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4)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一)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二)和解的基本程序,和解的基本程序(见图6-10)。,图6-10 和解的基本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不仅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标的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本章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企业破产的界限、如何进行破产、怎样实现破产等制度,其中重点解决了破产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维护问题,如破产人、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