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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3号).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 以 下 统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的 安 全 生 产 , 适 用 本 法 ;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对 消 防安 全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 铁 路 交 通 安 全 、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

2、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以及 核 与 辐 射 安 全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应 当 以 人 为 本 , 坚 持 安 全 发 展 , 坚 持 安 全 第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强 化 和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 职 工 参 与 、 政 府 监 管 、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的机 制 。第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3、 律 、法 规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制 度 ,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平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第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负 责 。第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依 法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的 权 利 ,并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义 务 。第 七 条 工

4、 会 依 法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工 会依 法 组 织 职 工 参 加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 维 护 职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合 法 权 益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有 关 安 全 生产 的 规 章 制 度 , 应 当 听 取 工 会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5、安 全 生 产 规 划 应 当 与 城乡 规 划 相 衔 接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领导 , 支 持 、 督 促 各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及 时 协 调 、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重大 问 题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街 道 办 事 处 、 开 发 区 管 理 机 构 等 地 方 人 民 政 府的 派 出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 加

6、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状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协 助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 对 全 国 安 全 生 产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部 门 依 照 本 法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7、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各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对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统 称 负 有 安

8、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第 十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要 求 , 依 法 及 时制 定 有 关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 并 根 据 科 技 进 步 和 经 济 发 展 适时 修 订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执 行 依 法 制 定 的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业 标 准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 加 强 对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9、 的 宣 传 , 增 强 全 社 会 的 安 全生 产 意 识 。第 十 二 条 有 关 协 会 组 织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章 程 , 为 生 产 经 营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信 息 、 培 训 等 服 务 , 发 挥 自 律 作 用 , 促 进 生 产经 营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依 法 设 立 的 为 安 全 生 产 提 供 技 术 、 管 理 服 务 的 机 构 , 依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执 业 准 则 , 接 受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委 托 为 其 安 全 生 产工 作 提 供 技

10、术 、 管 理 服 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委 托 前 款 规 定 的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 管 理 服 务 的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仍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实 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依 照 本 法 和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追 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安 全 生 产 先 进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11、。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对 在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参 加抢 险 救 护 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章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第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本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不得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12、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下 列 职 责 :( 一 ) 建 立 、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二 )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三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 四 )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 五 ) 督 促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隐 患 ;( 六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13、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七 )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第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应 当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人 员 、 责 任 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相 应 的 机 制 , 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情况 的 监 督 考 核 ,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第 二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入 , 由 生

14、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决 策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予以 保 证 , 并 对 由 于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不 足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专 门 用于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在 成 本 中 据 实 列 支 。 安 全 生 产 费 用提 取 、 使 用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安 全 生产 监 督

15、 管 理 部 门 征 求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后 制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 道 路 运 输 单 位 和 危 险 物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从 业 人 员 超 过 一 百 人 的 , 应 当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一百 人 以 下 的 ,

16、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第 二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人 员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一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拟 订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和 生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二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 三 )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17、全 管 理 措 施 ;( 四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五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及 时 排 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提 出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建 议 ;( 六 )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行 为 ;( 七 )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人 员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

18、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出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经 营 决 策 , 应 当 听 取 安 全 生 产 管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意 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 , 应 当 告 知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19、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第 二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道 路 运 输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当 由 主 管 的 负 有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20、力 考 核 合 格 。 考核 不 得 收 费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单 位 应 当 有 注 册 安全 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鼓 励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聘 用 注 册 安 全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按 专 业 分 类 管 理 , 具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生 产

21、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训 , 保 证 从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熟 悉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了 解 事 故 应 急 处 理措 施 , 知 悉 自 身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 应 当 将 被 派 遣

22、劳 动 者 纳 入 本 单位 从 业 人 员 统 一 管 理 ,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进 行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操作 技 能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安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 应 当 对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23、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 ,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 内 容 、 参 加 人 员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采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或 者 使 用新 设 备 , 必 须 了 解 、 掌 握 其 安 全 技 术 特 性 ,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并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第 二 十 七

24、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关 部 门 确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建 设 项 目 ) 的 安 全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安 全 设

25、施 投 资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第 二 十 九 条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第 三 十 条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人 、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对 安 全 设 施设 计 负 责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有 关

26、部 门 审 查 , 审 查 部门 及 其 负 责 审 查 的 人 员 对 审 查 结 果 负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并 对 安 全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竣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 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对 安 全 设 施

27、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建 设 单 位 验 收 活 动 和 验 收 结 果 的 监 督 核 查 。第 三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和 有 关 设 施 、 设 备 上 ,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第 三 十 三 条 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维 修 、改 造 和 报 废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2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 保 养 , 并 定 期 检 测 ,保 证 正 常 运 转 。 维 护 、 保 养 、 检 测 应 当 作 好 记 录 ,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第 三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的 危 险 物 品 的 容 器 、 运 输 工 具 , 以及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海 洋 石 油 开 采 特 种 设 备 和 矿 山 井 下 特 种设 备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由 专 业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 并 经 具 有 专 业 资质

29、的 检 测 、 检 验 机 构 检 测 、 检 验 合 格 , 取 得 安 全 使 用 证 或 者 安 全 标 志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检 测 、 检 验 机 构 对 检 测 、 检 验 结 果 负 责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对 严 重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实 行 淘 汰 制 度 ,具 体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公布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对 目 录 的 制 定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30、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并 公 布具 体 目 录 , 对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予 以 淘 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使 用 应 当 淘 汰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第 三 十 六 条 生 产 、 经 营 、 运 输 、 储 存 、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废 弃 危 险 物 品 的 ,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审 批 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生 产

31、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 经 营 、 运 输 、 储 存 、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弃 危 险 物 品 , 必 须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 建 立专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 接 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施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 , 进 行 定 期检 测 、 评 估 、 监 控 , 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32、在 紧 急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有 关 安全 措 施 、 应 急 措 施 报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门 备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理 制 度 , 采 取 技 术 、 管 理 措 施 ,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事 故 隐 患 排查 治 理 情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 并 向 从

33、 业 人 员 通 报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建 立 健 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督 办 制 度 ,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消 除 重 大 事 故隐 患 。第 三 十 九 条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的 车 间 、 商 店 、 仓库 不 得 与 员 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 建 筑 物 内 , 并 应 当 与 员 工 宿 舍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应 当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 要 求 、

34、 标 志 明 显 、保 持 畅 通 的 出 口 。 禁 止 锁 闭 、 封 堵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员 工 宿 舍 的 出 口 。第 四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爆 破 、 吊 装 以 及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危 险 作 业 , 应 当 安 排 专 门 人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 确 保 操 作 规 程 的 遵 守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第 四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教 育 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位 的 安

35、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第 四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使 用 。第 四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的生 产 经 营 特 点 , 对

36、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检 查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问 题 ,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 不 能 处 理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有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检 查 及 处 理 情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在 案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依照 前 款 规 定 向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 有 关 负 责 人 不 及 时 处 理 的 , 安 全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向 主

37、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 接到 报 告 的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安 排 用 于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进 行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的 经 费 。第 四 十 五 条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营 活 动 ,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 应 当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明 确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38、施 , 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第 四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当 与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或 者 在 承 包 合同 、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39、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承 包 单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统 一 协 调 、 管 理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发现 安 全 问 题 的 , 应 当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第 四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人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 并 不 得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第 四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为 从 业 人 员 缴纳 保 险 费

40、。国 家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第 三 章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第 四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载 明有 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 、 防 止 职 业 危 害 的 事 项 , 以 及 依 法 为 从 业 人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的 事 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者 减 轻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41、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五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有 权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第 五 十 一 条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出 批 评 、 检 举 、 控 告 ;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42、 批 评 、 检举 、 控 告 或 者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五 十 二 条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有 权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在 前 款 紧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采 取紧 急 撤 离 措 施 而 降 低 其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43、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五 十 三 条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伤 保 险 外 ,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 有 权 向 本 单 位 提出 赔 偿 要 求 。第 五 十 四 条 从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本 单 位 的 安 全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服 从 管 理 ,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第 五 十 五 条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44、 培 训 , 掌 握 本 职 工作 所 需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 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能 力 。第 五 十 六 条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 应 当 立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接 到 报 告 的 人 员 应当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工 会 有 权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进

45、行 监 督 , 提 出 意 见 。工 会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 侵 犯 从 业 人 员 合 法权 益 的 行 为 , 有 权 要 求 纠 正 ; 发 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业 或 者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时 , 有 权 提 出 解 决 的 建 议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及 时研 究 答 复 ; 发 现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 有 权 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建 议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场 所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46、 须 立 即 作 出 处 理 。工 会 有 权 依 法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要 求 追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五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有 本 法 规 定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 并 应 当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义 务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47、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严 格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的 要 求 , 制 定 安全 生 产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并 按 照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发现 事 故 隐 患 ,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第 六 十 条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 对 涉

48、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需 要 审 查 批 准 ( 包 括 批 准 、 核 准 、 许 可 、注 册 、 认 证 、 颁 发 证 照 等 , 下 同 ) 或 者 验 收 的 ,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查 ; 不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不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通 过 。 对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单 位 擅 自 从事 有

49、 关 活 动 的 , 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应 当 立 即 予 以取 缔 ,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 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的 单 位 , 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部 门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应 当 撤 销 原 批 准 。第 六 十 一 条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的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验 收 ,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 不 得 要 求 接 受 审 查 、 验 收 的 单位 购 买 其 指 定 品 牌 或 者 指 定 生 产 、 销 售 单 位 的 安 全 设 备 、 器 材 或 者 其 他产 品 。第 六 十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执 行 有 关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一 )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 调 阅 有 关 资 料 , 向 有 关 单 位 和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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