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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地位及典型案例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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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析了高校的双重法律地位,总结了作为法人主体的高校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与学生、教职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公民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并对我校在办学活动中如何加强规范化管理,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根据讲座内容整理出文字稿,供大家学习参考。高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多重性,使其具有多重身份,每种身份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作出的行为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主要以行政法和民事法为主,从两个方面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常见的法律纠纷进行分析。一、作为行政主体的高校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

5、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 28 条第 4 项规定高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 5 项规定高校有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第 6 项规定高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些对高校权限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因此,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经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下面结合相关案例加以阐述。案例一 河南首例“枪手”状告母校追讨学士资格案例 原告樊兴华于 1999 年考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02 年樊兴华代替同学参加 CET-4 考试,被校方

6、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2003 年 6 月,各门功课均已合格,论文也通过答辩的樊兴华却仅取得了本科毕业证,未取得学士学位证。樊兴华询问学校原因,被告之,校方依据学校学生手册规定: “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樊兴华认为,自己已经改正了错误,且已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学术标准,校方不授予学位的处罚明显太重,在请求不成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授予学位而引发的争议是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高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

7、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被告所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关于“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上述国家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因此认定,被告根据校规作出取消原告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属适用依据错误。法院最后判令被告须在 60 日内,对原告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案例二 武汉市首例学生状告高校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1996 年 9 月,王某考入武汉某高校就读本科。1999 年 6 月参加建筑施工课程考试时,他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放在文具盒里带入考场,监考老师发现

8、后当即收缴了他的试卷,并责令他退出考场。2000 年 5 月,王某补考通过了这门课程,同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却只得到了毕业证书而没有学士学位证书,经询问才获知,校方于当年 9 月给予了小王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但没以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决定告知小王,依据该校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王不能获得硕士学位。毕业后,王某多次和父母一起到学校申诉要求补发学位证,然而学校复议后仍维持原处分决定,无奈之下王某将母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该校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之规定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

9、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且校方拿不出处分告知的证据,判决王某胜诉,宣判撤销某校关于给予王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该校在判决生效起260 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王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颁发学士学位的决定。校方败诉后提出上诉,结果被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两个案例说明:(1)高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文件

10、,超越权限所制定的文件不具有约束力。(2)学校有权制定的文件,其“规定事项”如果专属于由法律、法规或规章(国家立法法已作出规定)规定的,学校的文件便不得制定,如学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等。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3)学校的文件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不一致,更不允许相抵触。这是“法律优位原则”的要求。(4)学校在制定文件中应当把握:对于授益行为(如奖励),其规定可宽于上位法(除非国家有强制性规定);对于不利行为(如违纪处分),其规定不得严于上位法。(5)学校在作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理决定时,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告知学生,并允许学生申辩和申诉。二、作为民事主体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第 3

11、0 条第 2 款规定:“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的高校,其对外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高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内容较为繁杂,涉及所有权、契约及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案例三 大学生校园被车撞伤获赔案 2001 年 12 月 23 日,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在三门峡市举行,由三门峡电大统一组织,寿险三门峡分公司的一名司机驾驶本单位汽车负责拉考试卷。12 月 20 日晚,拉试卷的车返回三门峡职院,因当时学校东大门未关,司机就开车直接从该门驶入校园,将三门峡职院学生刘某、胡某撞伤,其中刘某经鉴定为一级伤

12、残,需终身康复治疗。由于索赔协商医疗费未果,两学生将寿险三门峡分公司告上法院,审理中,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三门峡电大、三门峡职院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寿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司机在驾驶本单位车辆执行职务时,未尽到司机的注意义务,且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两学生撞伤,寿险三门峡分公司对学生的伤残应承担主要责任。三门峡电大对由其组织的此次考试负有管理职责,但其未对由其安排寿险三门峡分公司车辆拉取考卷这一环节负相应管理义务,因此对原告伤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胡某系被告三门峡职院的在校学生,三门峡职院疏于管理,没有在校园内设立限速牌等明显标志,同时事发当晚学校东大门没有关闭,使事发车辆直接

13、进入校园内,故其亦应对原告的伤残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1、原告刘某治疗花费和残疾慰抚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635,203.13 元,由寿险三门峡分公司承担508,162.51 元,三门峡电大承担 63,520.31 元,三门峡职院承担 63,520.31 元;2、原告胡某治疗花费及精神慰抚金 7,656.2 元,由寿险三门峡分公司承担 6,124.96 元,三门峡电大承担765.62 元,三门峡职院承担 765.62 元。案例四 考研学生在校内骑自行车摔伤赔偿案 2003 年 10 月 6 日晚,在某校复习准备考研的社会青年彭某骑自行车经过教学楼前的十字路口时,为了躲避前方逆行而来的自行车

14、,被迫紧急靠边拐上排水沟盖板;但未料到拐弯后的排水沟却未盖盖板,不幸跌入了约一米深的排水沟内(在此之前也有人曾跌落在该排水沟内),造成双下颌骨骨折、四颗牙齿脱落,经住院手术治疗,医疗费用已达 1.4 万余元,现仍有四颗牙齿待补。彭某向该校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补偿医疗费。该校法律顾问应学校要求对此事提出如下法律意见:1、本校占地面积 400 多万平方米,在校内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教职工及学生达 5 万多人,保障校区内道路等设施的安全性是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校区内道路两旁的排水沟有的部分铺上了盖板,但有的部3分又未铺盖板,使深浅不一的沟坎暴露在路边,给行人及行驶的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彭某出事的路

15、段,本来这一段排水沟铺着盖板,但拐弯后排水沟又突然裸露着,让人来不及防备,存在着很大的危险性。而一旦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之规定,学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立法上越来越注重对“人”的保护,从而对道路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12月 29 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

16、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用 “瑕疵”一词,而不用“纰漏”、“过错”等词,就意味着只要在管理上存在一点点问题,就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对学校在维护校区内道路等设施的安全性上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所以建议学校以此为契机,对校内道路、建筑物等的安全性进行大一次检查,彻底防疏堵漏。2、对于已经发生的彭某摔伤事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尽快与其协商解决,并签订一次性了断的补偿协议书,以免引起诉讼;因一旦诉讼,学校肯定会败诉,将会给学校造成更大的损失。3、为防患于未然,建议学校将路旁排水沟全部铺上盖板,若全

17、部铺上盖板确有困难,则必须在有沟坎的地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夜间应加强路灯照明。该校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已经与彭某协商了断了此事,对校内安全环境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了改善。案例五 医院失职“龙凤胎”婴儿成脑瘫 父母获 290 万巨额赔偿1998 年 3 月 18 日,36 岁的孕妇杨某在湖北省某医院妇产科顺利产出一对健康的“龙凤胎”大双和小双。3 月 19 日,气温下降,大双、小双被放入产科婴儿观察室的温箱。当晚 8 时左右,双胞胎的父亲龚某到婴儿观察室看望大双、小双。里面没有医护人员。他感觉婴儿躺在温箱里情况有些异常,伸手轻轻一试,一对婴儿的小手冰凉。原来由于温箱接触不良,

18、造成温箱断电。正在这时,一个年轻护士进来,叫龚马上出去。3 月 20 日凌晨 6 时 30 分龚再次进入观察室,仍不见一个医生或护士人影,他发现温箱冰冷,里面的婴儿大双嘴角有残奶。龚赶紧打开温箱,发现大双、小双脸色有异。随后医生、护士陆续赶到特护室,将处于窒息状态的一对婴儿送往新生儿科急救。后抢救过来。4 月 22、23 日,俩孩子出院后即出现间断性抽搐。经同济医院、儿童医院专家会诊,均确认两婴儿脑发育有问题。1998 年 9 月 30 日和 12 月8 日,大双、小双分别被确诊为脑瘫。1998 年 10 月 30 日,龚某夫妇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 500 万元。法院判决认

19、定:被告湖北省某医院在护理二婴儿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两次发现温箱断电,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二婴儿留下了严重的脑瘫后遗症。被告的行为给二原告及其父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二婴儿的脑瘫,与医院护理中出现的温箱断电是否有必然联系,与婴儿本身属早产出生、低体重儿和发育不良等先天性因素是否有关,这些都难以判断。被告以此为由,要求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但被告提供不出事实依据支持其理由。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武汉市中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双胞胎婴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 3,833,849.55 元。

20、2000 年 5 月 22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支付大双、小双后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计人民币 2,906,309.56 元。本案启示:大量案例表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是造成多数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由于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不同,同时考虑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律规定医疗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特殊原则,即只要患者起诉医院,医院就要举证说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医院就有可能输掉官司。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患者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

21、证据。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对医院4及医生来说,只有切实增强责任心,真正以患者为本,提高管理水平和医生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才能在医疗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案例六 学校与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2002 年 6 月,某学院与一环保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研发除浊除油器的技术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学院出资 15 万元,环保公司出资 35 万元,由学院研究开发除浊除油器;在 2002 年 10 月之前完成小试;样机制作、调试等所有工作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合同还约定技术成果由双方共享,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进行转让。合同签订后,环保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期款 14 万元,学院也派员进行研究开发

22、,2003 年 2 月研制完成小试设备,2003 年 4 月才口头告知环保公司小试成功(已延期 6 个月)。后环保公司派人来考查后要求将小试设备作为中试设备拉到生产单位进行现场实验,而学院认为小试设备不是为现场中试设计的,无法满足现场中试的要求,环保公司应支付后期费,进行中试设备的制造,双方在这一点上产生分岐,至使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学院见该公司一直没有联系,欲与其它合作方进行除浊除油器中试设备的研究。2004 年 3 月,环保公司致函该学院:贵方按约定最迟应在 2002 年 10 月完成小试,可我方一直未见贵校研发报告,不知小试成败与否,现合同早已到期,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我公司已付的 1

23、4 万元。学院应该怎么办?有老师认为,环保公司应在小试成功后支付后期费用,现明明是自己不愿支付后期费用,违约在前,反倒打一耙,要求学院退还已付费用,学院不能答应该公司的无理要求。但是,律师建议该院最好与环保公司协商解决。因为学院拿不出向环保公司提交了小试报告的证据;因不能提供小试成功的证据,一旦形成诉讼,对学院不利。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应该加上定语,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通过本案,可总结出以下经验:1、专家们在履行技术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向对方提交重要报告、资料等要让对方出具收条。即使双方认可的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必须形成文字依据。必要时可采取录音

24、的方式收集证据。2、在签订技术合同时,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比如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方不付款、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条件的违约责任,最好约定为若款不付清,则技术成果为开发方独有,不能共享。这样即使委托方不付款,专家们的辛苦也不会白费,我们可以将成果转让,也可以继续寻求第三方合作。 避免出现本案中既得不到委托方的经费,又不能处理技术成果的尴尬局面。3、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应尽量明确验收标准及成果鉴定方式,不应仅写为“以委托方验收为准”,导致有苦说不出。4、在对方违约或我方因某种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与对方解除合同,特别是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在解除合同时还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七 高校合作建

25、房纠纷案 某高校有全日制学生 10000 多人。长期以来,该校由于基建投资不足,校舍破旧不堪,女生宿舍是危房。为了改善学校的教学和学生住宿条件,该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拆除校内女生宿舍危房,腾出地皮,由开发公司全额投资,新修一幢综合大楼。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联合向市计划、规划等部门报告并立项。市规划部门正式下文批复,同意该“合建工程建筑总规模为 6000 平方米”。此后,该校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建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由该校出地皮,由开发公司全额投资合作建房,建筑总规模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为准; 对新修的房屋,学校得 20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教室,1000 平方

26、米学生宿舍),且不得因其他原因增减面积,余下的部分归开发公司所有。合同中还约定,有关建房的手续,由开发公司全权负责办理。在合建合同签订后的第 26 天,开发公司单方向市规划部门报告,要求将建筑总面积增加到 8000 平方米,并获规划部门书面批复同意。该合建工程最后实际竣工面积为 11000 平方米。工程竣工之后,开发公司称:在合建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该校只分 2000 平方米,且不得因其他原因增减面积,余下的部分属开发公司所有。5由于开发公司拒绝将新增加的面积与该校重新分配,双方意见尖锐对立。该校认为开发公司非法侵犯了学校的合法利益,欺人太甚,因而全校群情激愤,多次集体上访。在双方调解无效

27、的情况下,该校向法院起诉,从此开始了一场官司大战。官司现已历时两年,至今仍未最终判决。广大师生职工反映强烈,怨声载道。学校领导官司缠身,苦不堪言。本案应吸取的教训有三点:1、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学校不熟悉合同法律知识和基建专业知识,利用学校急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迫切心理,设置“合同陷阱”,是引发这场官司的根本原因。该房地产公司在提供格式合同时,有意模糊合建工程的标的(即建筑总面积),只写“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为准”; 同时,又在分配办法上定死学校所分房屋的面积,却不确定开发公司所分之面积。表面上是为该校设置了合建房屋分配的“保底条款”,实质上是从合同上取消了该校对新增加面积参与分配的权利。2、该校主要负

28、责人法制观念淡漠,责任心差,轻率签订合同,是导致这场官司的重要原因。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一方投入建设资金合作建房,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方式,这种合作方式,涉及国土管理、城市规划、计划投资、建筑施工等诸多的法律法规,情况相当复杂,需要特别慎重,认真研究。但是,该校领导既不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也未对合作建房的单位考察了解,更没有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对开发公司在合建合同中的核心条款“标的”和“分配”中设置的“合同陷阱”毫无察觉,甚至把办理有关手续的权利也拱手让给开发公司,十分草率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建合同,主动放弃了对合建工程的管理和

29、监控权,最终酿成这场官司。3、有关政府部门违规操作,为开发公司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把新增面积据为己有开了方便之门,助长了开发公司侵占学校利益的行为。案例八 某高校产业集团工作失误,他人不法行为自己承担某高校产业集团公司有一空闲门面房。一日,宋某上门要求租赁此房。双方于 2002 年 5 月签订如下协议:该公司将门面房租给宋某,租期一年,租金为 50,000 元,该公司为宋某提供办公设备,宋某独立地进行合法经营,合同期内,该公司为宋某提供银行账号一个,由宋某使用,该公司不得占用。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将门面房交给宋某使用,又在某信用社开立了一个账户,宋某当即在该帐户存入了 10 万元现金。该公司从信

30、用社购买 10 张转账支票,并在其中的 6 张上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印鉴,交给宋某使用。宋某自称是该公司的业务员,于同年 7 月二次到丁某处购买建筑材料,货款分别为 24,500 元和 88,000 元,二次均以上述转账支票结算。丁某持该支票结算,货款顺利到账。同年 8 月,宋某再次到丁某处购买建筑材料,货款为 425,000 元,丁某接收了宋某给付的用以结算的盖有该公司财务印鉴的转账支票后,让宋某当即将货物提走。丁某持该支票入账,信用社以印鉴不符为由将支票退回,此时宋某已不知去向。丁某与该集团多次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 425,000 元。该公司辩称,宋某不是我公司业务员,其所

31、持支票虽为我公司从信用社购买,但印鉴不是我公司加盖的,我公司未从丁某处购买货物,故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自称是某高校产业集团公司的业务员,两次从丁某处购货,并两次以该公司的转账支票成功结算货款,使丁某有理由相信宋某即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当宋某再次前来购货时,又再次用该公司的转账支票结算,使丁某有理由相信此次仍为该公司购货,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该公司为宋某提供账户和支票,宋某两次使用该公司的转账支票并成功结算,是造成丁某相信宋某为该公司业务员的原因,故宋某的购货行为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综上,判决被告该公司给付原告丁某货款 425,000 元。本案败诉方的主要失误及其启示本

32、案中,被告提出的抗辩事实及理由从客观上看都是事实,但最终还是被判决支付货款。其失误在于,该公司对自己发出的支票采取放任态度,对持有本公司支票的宋某的经营活动亦采取放任的态度,两种现象结合起来形成的假象,就是该公司应当吸取教训之处。6此案告诉人们,不论是公司、其他组织还是个人,行为一定要谨慎、小心,不能因自己的行为或表现让其他人误以为某人是自己的代理人的假象。当然,并不是说,宋某自称自己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即能造成这种假象,这种假象或者说这种结论是综合各种情况合理地推断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33、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综上,针对高校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律师对我校依法治校工作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重在事前防范高校无小事。法律工作重在防范,首在防范,应充分利用高校现有法律空间,争取实现学校利益最大化,做好以下工作:1、对学校规章进行疏理、审核和备案高校应按照教育部有关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精神和指示,积极推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对现有法律文件的分析研究,疏理现正在使用的规章制度,并建立从报送、审议、审核到备案的校园“立法”程序,以建立和完善学校政策、规章体系,逐渐形成一整套稳定的、科学的学校管理规则。2、建立重要涉法事件的登记备案制度群体事件的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例的出现、涉及师

34、生辞聘、入退学、处分等事件,均应备案调研,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措施。学校各类合同应有专人管理。3、重要项目事前一定要先考察论证对重要项目,事前一定要进行资信调查、立项可行性分析,法律风险预测,必要时,还应请专业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4、加强高校自身利益的保护应当加强对学校科研生产所涉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许可、实施等方面的管理。目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令人堪忧。特别是在校名、计算机软件、作品、商标等,高校普遍没有建立保护制度,对职务技术成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其后果是:有人在发表论文、申报成果、技术转让、学术交流与合作中,将没有申请专利或采用其它手段进行保护的技术成果公开;没有一定的约束制度,主要表

35、现在在职人员通过兼职、调动、离职、私下转让、许可等方式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无偿使用;没有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务与非职务的鉴定往往很难进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产生一定负面影响。5、对校办产业进行公司化重组和治理使校办产业具备完全法人资格,与学校从法律上剥离并良性运转。校办产业在高校事业体制的框架内,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协调而有效运转的关键,在于校办产业的法人管理体制的建立,从而确定产业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明确校办产业和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各产业之间、产业内部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第二、 积极参与事中处理1、尽力调解各种法律纠份,促成各方和解。学校不是经得起缠讼的单位。应根据实际

36、情况,尽量促成和解,既要保证学校利益不受无理侵犯,又要最大限度减少不良影响。2、积极准备,认真参加人事和劳动仲裁。3、积极依法起诉或应诉,做好与相关律师、法院的联系工作。第三、 全方位事后追究1、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总结经验教训。2、及时弥补制度缺失,补充和修正学校规范。羄芃蚄薆羃莆蒆袅肃肅艿螁肂膇蒅蚇肁芀芈蚃肀聿蒃蕿聿膂莆袈肈芄薁螄肇莆莄蚀肇肆薀薆膆膈莂袄膅芁薈螀膄莃莁螆膃膃蚆蚂螀芅葿薈蝿莇蚄袇螈肇蒇螃螇腿蚃虿袆芁蒆薅袅莄芈袃袅肃蒄衿袄芆芇螅袃莈薂蚁袂肈莅薇袁膀薀袆袀节莃螂罿莅蕿蚈罿肄莂薄羈膇薇蒀羇荿莀衿羆聿蚅螄羅膁蒈蚀羄芃蚄薆羃莆蒆袅肃肅艿螁肂膇蒅蚇肁芀芈蚃肀聿蒃蕿聿膂莆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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