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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doc

1、【鹭岛国际社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 卖 人 ( 甲 方 ) : 买 受 人 ( 乙 方 ) : 甲 乙 双 方 已 签 订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现 经 双 方 充 分 协 商 , 一 致 同 意 订立 如 下 条 款 , 作 为 对 前 述 合 同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 共 同 信 守 。 出 卖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和本 协 议 之 前 , 已 向 买 受 人 明 示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城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管理 办 法 、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等 相 关 证 件 , 买 受 人也 详 细

2、 阅 读 前 述 规 定 、 证 件 和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及 本 协 议 文 本 ,出 卖 人 也 作 了 合 理 说 明 。 买 受 人 在 全 面 了 解 和 知 悉 前 述 文 件 和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含 义 和 风 险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表 示 同 意 并 与 出 卖 人 签 订 了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已 签 订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本 协 议 与 商 品 房 买 卖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第 二 条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一 ) 一 次 性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3、 任1、 逾 期 在 30(含 )日 之 内 , 自 约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之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支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计 算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三 的 违 约金 , 并 于 实 际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2、 逾 期 超 过 30 日 后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出 卖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买 受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5 日 内 按 照 累 计 总

4、 房 款 的 30 %向 出 卖 人 支付 违 约 金 , 并 由 出 卖 人 退 还 买 受 人 全 部 已 付 款 。 买 受 人 愿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经 出 卖 人 同 意 后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自 约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之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支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计 算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十 ( 该 比率 不 应 当 不 小 于 第 1 项 中 的 比 率 ) 的 违 约 金 , 并 于 实 际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起 3日 内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5、违 约 金 。( 二 ) 按 揭 贷 款 ( 含 公 积 金 贷 款 ) 的 违 约 责 任1、 买 受 人 在 签 订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及 本 补 充 协 议 时 , 已 经 充 分 了 解 个人 住 房 按 揭 贷 款 ( 含 公 积 金 贷 款 ) 的 办 理 条 件 和 程 序 及 需 交 纳 的 全 部 费 用 , 并承 诺 自 身 的 事 实 情 况 完 全 符 合 相 关 的 办 理 条 件 。 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 人 的 其 他 原 因 , 而 导 致 银 行 拒 绝 为 买 受 人 提 供 贷款 的 或 批 复 给 买 受 人 的

6、贷 款 数 额 低 于 其 申 请 数 额 , 买 受 人 应 自 发 生 之 日 起 7日 内 与 出 卖 人 书 面 协 商 确 定 另 行 以 一 次 性 付 款 或 增 加 首 付 款 方 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若 买 受 人 未 按 前 述 时 间 和 方 式 协 商 选 择 变 更 付 款 方 式 , 或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均 视 乙 方 违 约 , 逾 期 30 日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双 方 签 订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买 受 人 按 总 房 价 款 的 20%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同 时 出 卖 人 有 权

7、将 买 受 人 所 购房 屋 另 行 销 售 , 不 需 征 求 买 受 人 同 意 。2、 买 受 人 自 行 到 指 定 银 行 办 理 按 揭 , 买 受 人 须 自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符 合 银 行 要 求 的 全 部 按 揭 贷 款 手 续 , 并 委 托 按 揭 银 行 将 取 得的 按 揭 贷 款 全 部 一 次 性 转 付 出 卖 人 指 定 的 帐 户 , 因 按 揭 贷 款 而 产 生 的 公 证 费 、保 险 费 、 手 续 费 、 抵 押 登 记 费 等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支 付 。 买 受 人 未 能 按 期 提 供

8、符合 银 行 要 求 的 按 揭 手 续 , 则 视 为 由 于 买 受 人 的 原 因 未 能 订 立 按 揭 贷 款 合 同 , 视为 买 受 人 违 约 ,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 1) 逾 期 在 30( 含 ) 日 之 内 的 , 买 受 人 应 每 日 按 照 购 房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三的 标 准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2) 逾 期 超 过 30 日 后 , 买 受 人 应 于 逾 期 满 30 日 的 次 日 开 始 5 日 内 一 次性 支 付 清 购 房 余 款 和 违 约 金 ( 每 逾 期 一 日 按 照 购 房 总 价 款 万

9、分 之 三 的 标 准 向 出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 否 则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由 买 受 人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购房 合 同 总 价 款 30%的 违 约 金 。 出 卖 人 也 可 以 决 定 在 买 受 人 继 续 每 日 承 担 购 房 合同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三 的 迟 延 履 行 金 的 情 况 下 , 要 求 买 受 人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 3) 买 受 人 向 银 行 申 请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的 成 数 及 年 限 以 银 行 最 终 批 准 为 准 。如 银 行 不 认 可 买 受 人 的 资 信 条 件

10、 , 买 受 人 应 该 根 据 贷 款 银 行 的 要 求 提 高 首 付 比例 直 至 符 合 银 行 办 理 按 揭 贷 款 的 条 件 。 买 受 人 应 在 得 到 通 知 ( 含 银 行 现 场 答 复 、出 卖 人 电 话 或 函 件 通 知 ) 之 日 起 3 日 内 一 次 性 将 增 加 的 首 付 款 支 付 给 出 卖 人 ,并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符 合 银 行 要 求 的 按 揭 手 续 。 买 受 人 延 迟 支 付 上 述 款 项的 : 逾 期 在 30 日 内 ( 含 ) 的 , 应 每 日 按 购 房 总 价 款 的 万 分 之 三 向 出

11、卖 人 支 付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30 日 的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 人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购 房合 同 总 价 款 30%的 违 约 金 。 出 卖 人 也 可 以 决 定 在 买 受 人 继 续 每 日 承 担 购 房 合 同总 价 款 万 分 之 三 的 迟 延 履 行 金 的 情 况 下 , 要 求 买 受 人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3、 买 受 人 若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揭 贷 款 的 , 须 自 行 到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办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揭 贷 款 , 买 受 人 须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12、30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住 房 公 积 金按 揭 贷 款 手 续 并 委 托 贷 款 方 直 接 将 此 款 汇 入 出 卖 人 指 定 的 帐 户 , 若 不 能 办 理 住房 公 积 金 按 揭 贷 款 , 或 逾 期 未 获 得 此 贷 款 , 则 买 受 人 须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选 择转 为 银 行 商 业 按 揭 贷 款 或 一 次 性 付 款 的 手 续 , 违 约 责 任 仍 适 用 前 述 各 对 应 的 付款 方 式 所 确 定 的 手 续 即 违 约 责 任 约 定 。第三条 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买受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此款由出

13、卖人在交房时代收。第四条 关于面积及房款差异的约定1、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四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的差异进行结算。 2、如因开发或建设原因使建筑面积误差比超过 3%(含 3%以内)的,乙方不选择退房,且不追究出卖人责任。 建筑面积误差比= %10预 测 建 筑 面 积预 测 建 筑 面 积实 测 建 筑 面 积 3、如买受人对出卖人出示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由买受人申请有权进行测量的相关部门进

14、行复核并垫付相关费用。如果买受人申请复核的结果最终证明出卖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有误的,买受人申请复核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则由买受人承担该费用。4、结算价格方式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该商品房合同总价款除以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得出价格进行结算,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责任,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第 五 条 关 于 房 屋 交 付 的 特 别 规 定1、 买 受 人 须 于 出 卖 人 通 知 确 定 的 交 房 日 期 前 往 【 鹭 岛 国 际 社 区 】 销 售中 心 办 理 房 屋 交

15、付 手 续 ; 逾 期 未 办 理 , 在 买 受 人 已 实 际 付 清 全 部 房 款 的 情 况下 , 视 为 出 卖 人 已 于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交 房 期 限 届 满 日 向 买 受 人 实 际 交 付 房 屋 。2、 买 受 人 本 人 无 法 在 上 述 日 期 前 往 【 鹭 岛 国 际 社 区 】 销 售 中 心 办 理 房 屋交 付 手 续 时 ,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其 履 行 房 屋 的 交 付 手 续 , 但 其 委 托 代 理 除 应具 备 代 理 的 法 定 要 件 外 , 还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公 证 书

16、 ;( 2) 买 受 人 本 人 与 代 理 人 在 上 述 日 期 前 , 携 带 各 自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件 同 时 前 往 出 卖 人 公 司 所 在 地 , 向 出 卖 人 当 面 办 理 房 屋 交 付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3、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该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5、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须在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且贷款的银行将买受

17、人委托支付的款项划入出卖人账户后方能办理房屋交付手续。6、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7、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通知等方式通知买受人。8、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在 7 日内书面提出,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由买受人预付相

18、关费用,若评定意见认为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全面、真实,则由出卖人负责处理该质量问题,并承担评定所发生的费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理。但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绿化景观、环境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9、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交房时间不顺延,出卖人应依据房屋质量保修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10、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公告、邮寄交房通知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19、买受人到现场接收房屋。如果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 30 日仍未办理房屋接收手续,视为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房屋风险责任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接收房屋的,须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方能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买受人应缴纳相关费用,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11、 出 卖 人 展 示 的 装 修 ( 装 饰 ) 示 范 单 位 仅 为 空 间 布 局 向 导 、 装 修 装 饰和 家 具 部 署 参 考 , 不 能 作 为 房 屋 交 付 的 标 准 。第 六 条 该 商 品 房 由 买 受 人 委 托 出 卖

20、人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证 及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买 受 人 在 房 屋 交 付 当 日 办 理 入 住 手 续 时 ,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按 规 定 应 由 买 受 人 承担 的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的 税 、费 及 相 关 资 料 , 其 收 费 标 准 与 上 述 相 关 单 位 的 收 费 标 准 相 同 ; 逾 期 支 付 的 , 按逾 期 付 款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 对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以及因出卖人的原因使买受

21、人未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365 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因系无偿委托关系,故买受人无权要求退房,出卖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第 七 条 按 揭 贷 款 户 他 项 权 证 的 办 理 : 出 卖 人 为 买 受 人 办 理 完 毕 房 屋 产权 证 后 , 买 受 人 应 在 出 卖 人 通 知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前 往 指 定 地 点 办 理 本 合 同 房 屋的 抵 押 担 保 他 项 权 利 登 记 。 如 因 买 受 人 原 因 导 致 未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上 述 手续 , 买 受 人 自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合 同 约 定

22、 的 总 购 房 款 的 万 分 之 三作 为 违 约 金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买 受 人 于 银 行 在 个 人 住 房 按 揭 贷 款合 同 中 的 约 定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由 提 供 按 揭 贷 款 的 银 行 收 取 并 保 管 。第八条 关于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特别约定1、 根 据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 鹭 岛 国 际 社 区 】 项 目 范 围 内 规 划 批 准的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归 全 体 业 主 所 有 , 未 计 入 公 摊 面 积 的 建 筑 物

23、 、 构 筑 物 ( 包 括 地下 停 车 库 、 开 关 站 用 房 等 ) 的 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均 归 出 卖 人 所 有 。2、 根 据 市 政 规 划 的 要 求 , 买 受 人 房 屋 前 后 或 者 地 面 花 园 或 屋 面 平 台 所 在地 块 的 地 表 或 者 地 下 可 能 安 置 有 配 电 箱 、 天 然 气 箱 、 上 下 水 管 道 、 天 然 气 管 道 、雨 污 排 水 管 道 、 管 道 井 、 通 风 口 、 建 筑 装 饰 构 件 等 公 共 设 施 , 买 受 人 对 此 不 持异 议 , 并 承 诺 永 不 改 变 前 述 公 共 设 施

24、 在 交 房 时 的 实 际 状 况 , 且 无 条 件 配 合 前 述公 共 设 施 的 维 修 、 检 修 工 作 。3、 出 卖 人 在 【 鹭 岛 国 际 社 区 】 项 目 外 墙 面 及 屋 面 有 权 张 贴 悬 挂 与 本 项 目有 关 的 宣 传 广 告 和 图 文 信 息 , 买 受 人 不 得 干 预 。第九条 关于项目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的特别约定除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第 八 、 九 条 约 定 的 情 况 外 , 在 房 屋 修 建 过 程 中 ,出 卖 人 有 权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整 个 【 鹭 岛 国 际 社 区 】 项 目 的 规 划 、 设

25、 计 方 案 ,以 及 对 买 受 人 所 购 买 的 具 体 房 屋 进 行 优 化 调 整 和 合 理 变 动 , 出 卖 人 无 须 一 定 通知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不 得 据 此 拒 绝 收 房 、 主 张 解 除 合 同 或 者 要 求 出 卖 人 承 担 违 约责 任 。 乙 方 在 购 买 【 鹭 岛 国 际 社 区 】 项 目 的 房 屋 时 已 了 解 并 接 受 此 前 置 条 件 ,并 放 弃 与 此 相 关 的 其 他 权 利 的 主 张 。第 十 条 买 受 人 同 意 由 购 买 【 鹭 岛 国 际 社 区 】 住 宅 带 平 台 的 业 主 享 有 其

26、房屋 屋 面 的 使 用 权 , 其 他 业 主 不 得 使 用 和 侵 犯 。 业 主 享 受 屋 顶 使 用 权 , 自 行 改 建成 屋 顶 花 园 后 , 屋 面 渗 水 的 维 修 由 业 主 自 行 负 责 。 享 有 屋 面 使 用 权 的 业 主 必须 为 公 共 维 修 提 供 方 便 并 遵 守 物 管 和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并 不 得 改 变 花 园 的 隔 离 方式 和 损 坏 花 园 内 设 置 和 地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 更 不 得 侵 占 小 区 内 的 其 他 公 共 用 地 。第 十 一 条 买 受 人 同 意 在 三 年 内 由 犍 为 县

27、 佳 园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鹭 岛 国 际 社 区 】 实 行 物 业 管 理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均应在合同解除后的五日内配合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如买受人不履行备案撤销配合义务的,出卖人除有权拒绝退还其购房款外,还有权按合同约定购房总款的 3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第 十 三 条 双 方 应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来 对 待 相 对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的 通 知 、

28、告知 事 项 。 如 因 重 大 事 项 须 需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的 , 则 应 以 挂 号 信 或 电 话 通 知 相 对 人 ,寄 发 挂 号 信 的 一 方 在 邮 局 寄 发 通 知 或 告 知 内 容 时 的 相 关 凭 证 可 以 履 行 通 知 义 务的 依 据 。 以 电 话 通 知 的 , 只 用 电 话 清 单 作 为 通 知 的 依 据 , 无 须 另 外 出 示 证 据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 甲 乙 双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因 住 所 等 通 讯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化或 电 话 等 通 讯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的 , 必

29、须于变更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 则 相 对 人 无 法 尽 到 通 知 义 务 的 后 果 应 由 过 错 人 自 行 承 担 。第 十 四 条 出 卖 人 按 第 二 十 条 尽 到 通 知 义 务 , 因 买 受 人 的 原 因 未 及 时 办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及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交 付 的 , 买 受 人 自 逾 期 之 日 起每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合 同 约 定 总 购 房 款 万 分 之 一 的 管 理 费 。第 十 五 条 出 卖 人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 向 买 受 人 明 示 了 业 主 临 时 规 约 和 前 期 物 业

30、 服 务 合 同 并 予 以 了 说 明 , 买 受 人 在 此 承 诺 签 订 业 主 临 时 公约 , 并 按 照 业 主 临 时 公 约 的 约 定 享 有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其 他 特 别 约 定1、 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仅供买受人参考,对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构成约束;买受人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为准。2、 出 卖 人 签 章 的 财 务 专 用 收 据 是 唯 一 有 效 的 收 款 凭 证 ;3、 买 受 人 在 办 理 按 揭 和 交 房 时 若 政 府 或 银 行 出 台 相 关 新

31、 政 策 和 规 定 , 则按 新 的 政 策 和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协 议 效 力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 方 约定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本 补 充 协 议 及 其 附 件 之 外 的 任 何 约 定 对 合 同 双 方不 具 有 约 束 力 。双方同意删去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中关于“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 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 十 八 条 本 协 议 一 式 肆

32、份 , 出 卖 人 执 贰 份 , 买 受 人 执 壹 份 , 犍为 县 房 地 产 管 理 所 执 壹 份 。 本 协 议 自 出 卖 人 盖 章 、 买 受 人 签 字 ( 盖 章 ) 甲乙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乙 方 :授 权 代 表 : 委 托 代 理 人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 方:犍为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乙 方(业主): 地 址: 联 系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开发公司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止的物业管理。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鹭岛国际社区物业类型:商业住宅小区座

33、落位置:犍为县玉津镇城南新区乙方所购物业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物业类型:(电梯住宅、商业用房、车位(库) )物业编号:鹭岛国际社区 幢 单元 层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发改委及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与四 川 省 乐 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本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大会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

34、企业并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日止,为了保证物业管理的延续性,该协议管理服务期限不低于 3 年。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户手册 、 临时管理规约 、 装修指南等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止违反临时管理规约 、 业户手册 、 装修指南等与物业管理相关制度的行为;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5、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如乙方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按时缴纳的,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7、甲方有权根据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检查、维修需要进入业主住宅(包括私家花园、屋顶花园及入户花园)实施检查、维修或清洁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积极配合。如因业主不配合造成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甲方有权提请诉讼,并要求其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装修协议的行为加以制止,对违规装修成品进行先行拆除,并要求乙方对违规装修损失作

36、出赔偿;9、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0、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其它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 、 业户手册 、 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的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甲方制订的装修指南 、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貌,不得在露台和花园内搭建房屋(含阳光房)和擅自封闭阳台;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

37、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物业转让时必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代缴费用;8、乙方对所属物业进行出租时,必须偕同承租人到甲方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并需明确界定承租人租用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应缴费用的承担方式,业主是该费用的最终责任人;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 业户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0、乙方或毗连业主委托甲

38、方对房屋毗连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给予甲方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并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房屋毗邻部位确需维修而乙方拒绝维修的,乙方应承担因延误维修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11、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13、遵守治安安全管理条例,不危害公共利益,不从事违法活动,不在小区内收藏和存放任何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品;14、有偿使用停车位,乙方自行购买车辆保险,甲乙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如乙方需甲方对其车俩进行保管的,双方另行协商收费标准并签订保管协议;15、乙方有义务按

39、产权份额缴纳和补充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资金;16、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供水设备、电梯、天线、供配电系统、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及园艺: 1、小区公共地方、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至垃圾站(不包括装修垃圾) ;2、

40、小区公共地方的消毒杀菌;3、小区公共地方的园林绿化清洁;4、绿化作物的修剪、培土、施肥、杀虫等日常维护工作。四、公共秩序维护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含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物的保险、保管责任) ;2、小区主入口 24 小时值班;3、对重点区域实行定时巡查制度;4、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小区内的消防安全预防工作。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小区停车场车辆行驶、停泊的管理,车辆的进出登记;2、停车场实施车位有偿使用制度(车辆停放只提供场地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及赔偿责任) ;六、档案管理:对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进行建档及管理。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1、在业主提出装修申请

41、前,需向业主提供鹭岛国际的装修管理手册及有关装修规定。2、接到业主提交的装修方案及装修资料时,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乙方。3、向业主提供装修咨询、审批以及相关的管理和验收等服务。4、对业主委托的装修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章施工(包括限期整改、没收违章工人出入证、清场及违约处理等)八、其他公共服务、代办服务、特约服务:1、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中心制定的各类特约有偿服务;2、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房屋外观:1、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2、 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二、设备运行1、对各项设备运行适时地

42、进行监控,发现故障立即组织维修;2、对各项功能系统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设备运行良好和随时处于待机状态。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四、环境卫生:1、 配置专职清洁队伍;2、 环卫设备齐全完好,垃圾日产日清;3、 整体环境随时保持清洁,定期杀虫、灭鼠。五、绿化:1、 配置专业绿化队伍;2、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绿化完好率 98%。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严格执行小区车场车辆管理;2、对进入小区内的车辆指挥入库或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保障小区道路通畅。七、公共秩序:1、小区实行 24 小时封闭式管理,秩序维护员在公共区域内不定时巡逻,维持小区

43、的公共安全秩序;2、小区主要出入口设固定岗位,重要位置实施 24 小时智能化监控。八、消防: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小修:1、报修后 30 分钟内到现场检查;2、一天内处理。急修:一般故障当天维修处理。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自开发单位通知正式收楼之日起,按所购置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暂按建筑面积计算,最终按房产证上面积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20 元;2、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50 元;3、车位:地下:机动车车位(已售车位)按个计算

44、,每月服务费 40 元/个,租赁未售车位的,每月租金 380 元/个;临时停放每次 5 元/2 小时。地上:机动车车位每月租金 120 元/个;临时停放每次 5 元/2 小时。自行车每月停放 10 元/辆,摩托车、电瓶车每月服务费 20 元/辆;临时停放每次自行车 0.50 元/次,摩托车、电瓶车 1 元/次。二、乙方入伙时需向甲方预交一年物业服务费。在此之后,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每年 12 月 30 日前向甲方缴交下年度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未交,将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三、无论物业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乙方均应按照管理规定及其单元面积缴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四

45、、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1、本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乐山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2、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交费时间及缴费原则与住宅一致;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3、本小区范围内的非机动车辆免费提供停放场地,不派专人看管,不承担保管责任。4、如政府相关部门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小区停车收费则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二、本小区的会所、游泳池等经营性用房和设施属开发商所有。上述设施由开发商委托甲方

46、经营管理。甲方按“社区配套、有偿服务”的原则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三、与业主的特约有偿服务费, (如维修、家政等)将按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议收取。四、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单位或委托人的约定/规定执行;代收代缴费用的缴费时间及缴费原则均与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一致。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 ,乙方收楼时应按规定缴付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按购房总额的 2%计算。二、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乙方

47、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七条 保险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第八条 装修相关事宜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须与甲方签订鹭岛国际社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并严格遵守该协议及国家建设部颁布的装饰装修法律法规。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一、鹭岛国际社区内外广告牌由甲方统一规划。所得收益用于补充日常管理服务的开支;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外擅自架设任何种类的广告牌;三、若乙方擅自设立广告牌的,在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仍未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乙方承担甲方拆除物件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

48、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3交纳违约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

49、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向犍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房管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房屋交付使用后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其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签 订 地 点 : 鹭 岛 国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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