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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镇 燃 气 规 范.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 镇 燃 气 规 范(征求意见稿)code for city gasGB50*-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年 * *月 1 日2006 北京目 次1 总则 2 术语3 基本性能规定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3.2 许可原则4 燃气质量4.1 一般规定4.2 气质要求5 厂站5.1 一般规定5.2 人工制气厂5.3 门站与储配站5.4 压缩天然气站5.5 液化天然气站5.6 液化石油气站6 燃气输配6.1 一般规定6.2 燃气管道输配系统6.3 非管道燃气输配7 燃气应用7.1 一般规定7.2 用户燃气管

2、道7.3 用气设备 7.4 用户计量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城镇燃气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促进城镇燃气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1.0.3本规范为对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1.0.4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城市、乡镇或居住区中,从地区性

3、的气源点,通过燃气输配系统,供给住宅、商业、工业企业等用户,用于生活、生产、采暖通风、空调等用途的,且符合本法规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2.0.2 燃气供应企业 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2.0.3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用户设施。2.0.4 厂站 station包括人工制气厂、净化的工厂、输配系统的门站、储配站及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不包括瓶组气化) 、混气站等。2.0.5 人工制气厂以煤、油(包括轻油、重油)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等为原料转化制取可燃气体的工厂。2.0.6 门站 c

4、ity gate station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接受气源来气并进行净化、加臭、贮存、控制供气压力、气量分配、计量和气质检测的厂站。2.0.7 储配站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接受气源来气并进行加臭、贮存、控制供气压力、和计量的厂站。2.0.8 压缩天然气站 compressed natural gas station城镇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应站的统称。2.0.9 液化石油气站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station城 镇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存 站 、 储 配 站 、 灌 瓶 站 、 气 化 站 、 混 气 站 和 瓶 装 供 应 站 的 统 称 。2

5、.0.10 液化天然气站 liquefied natural gas station城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储配站的统称。2.0.11 燃气管道输配系统以燃气输配为主要功能的燃气管网、调压设施、监控系统等。2.0.12 非管道燃气输配 city gas non-pipeline system for transmission将燃气从气源地采用车运、船运等方式运送到用气地的系统。2.0.13 燃气用户 gas consumer城 镇 燃 气 系 统 供 应 的 用 户 , 包 括 居 民 用 户 、 商 业 用 户 、 工 业 用 户 。2.0.14 居民生活用气 gas for domestic

6、 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水加热等的燃气。2.0.15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用于商业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2.0.16 工业用气 gas for industrial use用于工业生产的燃气。2.0.17 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 gas appliance包括家用和商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2.0.18 用气设备 gas equipment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2.0.19 管道暗设 piping concealment室内燃气管道隐蔽敷设的方式

7、。2.0.20 引入管 service pipe从室外配气管道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室内地面 1m 高处)之间的管道。3 基本规定3.1 燃气工程基本要求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专业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考虑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不利影响。3.1.3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应采取符合标准的、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燃气设施发生事故时,对人员、建筑物及公共设施的危害。3.1.4 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应采用必要的设施、装置和合理的供气参数,保证安全稳定供气。3.1.5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

8、考虑使用条件的影响,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有足够的可靠性。3.1.6 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预案。3.1.7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保证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应具有现场人员安全撤出的功能。3.1.8 应采取措施减少城镇燃气建设、运行和维护中产生的污染物,对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应达到国家现行强制性排放标准;产生的工业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3.2 许可原则3.2.1 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或许可证。3.2.2 城镇燃气设施中选用的各种设备、管材及附件必须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

9、准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3.2.3 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3.2.4 燃 气 工 程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文 件 后 , 方 可 开 工 。3.2.5 销售的燃具和燃气设备必须与当地使用的燃气类别相适应。3.2.6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非紧急事故时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操作燃气管道上的设备。3.2.7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拆改和加装燃气设施。4 燃气质量4.1 一般规定4.1.1 城镇燃气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10、规定。其发热量和组分的变化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4.1.2 当城镇燃气泄漏到空气中,在发生危险之前,应具有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4.2 气质要求4.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 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 在 天 然 气 交 接 点 的 压 力 和 温 度 条 件 下 , 烃 露 点 应 比 最 低 环 境 温 度 低 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 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19204的规

11、定。3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 的规定;4 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 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 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 20mg/m3。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101.325kPa,0。5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 的规定。6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 的规定。4.2.2 城镇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

12、应能察觉;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以 CO为 有 毒 成 分 的 燃 气 , 空 气 中 CO含 量 达 到 0.02%(体 积 分 数 )时 , 应 能 察 觉 。4.2.3 在添加浓度内的城镇燃气加臭剂或其他添加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2.4 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5 厂站5.1 一般规定5.1.1 站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站站址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应地势平坦、开阔,具有交通、供电、给排水和通信等

13、条件;应节约用地、不占良田和少占耕地。同时,应避开地质断裂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段。2 站区布置应符合工艺要求,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应分开布置。3 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防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4 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厂站内应设有消防设施,并应符合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组织灭火的要求。5 在厂站内部和外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墙或护栏;必须有禁止通行或注意安全等告示牌。5.1.2 工艺、电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站内的燃气设备和管线的材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使用条件,并应按工艺系统和安全要求,安装自动放散和自动切断装置。2

14、厂站内燃气设备和管线应具有安全地进行燃气置换的功能。3 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4 厂站内燃气系统设备和配件必须安装在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的地方。5 厂站内电气设备必须根据其设置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5.1.3 厂站内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应保证不会产生燃气聚积和滞留;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2 厂站内生产区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规定。3 储罐、压缩机和气化器等大型设备安装前,应对其基础的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4 厂站内具有

15、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5.2 人工制气厂5.2.1 人工制气厂各种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种类、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求,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2.2 当煤的气化制气作为主气源时,煤气中 CO 含 量 和 煤 气 热 值 必 须 达 到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人 工煤 气 GB13612 的 规 定 。5.2.3 制气原料的储存量应能保证安全生产和供应。5.2.4 循环制气炉的缓冲气罐应设置高、低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 , 并应设报警装置。5.2.5 连续制气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应

16、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设置联锁,并应设报警装置。5.2.6 循环制气炉应设置主要阀门的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5.2.7 当进行 CO 变 换 生 产 煤 气 时 , 应 对 煤 气 含 氧 量 进 行 监 测 , 当 煤 气 中 含 氧 量 达 0.5%1%时 应减 量 生 产 ; 当 含 氧 量 大 于 1%时 , 应 停 车 置 换 。 变 换 炉 应 设 置 超 温 报 警 及 联 锁 控 制 装 置 。5.2.8 煤气净化装置的设置, 在净化设备检修或清洗时 ,出厂煤气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 工 煤 气 GB13612 的 规 定 。5.2.9

17、采用电捕焦油器脱除焦油雾时,在其上应设置泄爆装置、放散管和蒸汽管。当煤气中含氧量、煤气出口压力、绝缘箱温度等不符合规定值时,应有立即切断电源的措施和报警装置。5.2.10 当干法脱硫的脱硫剂采用箱内再生时,掺空气后出箱时的煤气中含氧量应小于 2%( 体积 分 数 ) 。5.2.11 煤气鼓风机系统的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的规定,电动机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煤气报警及事故通风设备。5.2.12 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和有害气体。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及煤气设备有效高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5.3 门站与储配站5.3.1 门站站址应结合上游输气管道的位置确定。5.3.2 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

18、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5.3.3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内的调压、计量装置前应设过滤器。2 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3 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4 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5.3.4 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型式应根据燃气种类、进站压力、供气规模及检修周期等确定。5.3.5 高压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罐必须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或具有同等以上机械性能的材料;其结构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排污管、压力检测和报警装置。3 进出口管道应具有适应地震

19、、基础沉降和吸收管道伸缩的性能或装置。4 高压燃气设备中设置控制仪表回路时,除手动安全操作外,还必须有紧急情况时能自动切断的装置。5.3.6 高压罐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罐的运行和维护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2 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5.3.7 低压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压储气罐的燃气进、出气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应能适应气罐地基沉降引起的变形。2 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并应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声、光报警装置。3 当储气罐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4 寒 冷 地 区 湿

20、式 储 气 罐 的 水 封 应 设 有 防 冻 措 施 ; 干 式 储 气 罐 密 封 系 统 , 必 须 可 靠 地 连 续 运行 。5 干式储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6 干 式 储 气 罐 应 配 有 检 修 通 道 。 稀 油 密 封 干 式 储 气 罐 外 部 应 设 置 检 修 电 梯 。5.3.8 站内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 内 工 艺 管 道 应 采 用 钢 管 。 燃 气 管 道 设 计 压 力 大 于 0.4MPa 时 , 其 管 材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业 输 送 钢 管 交 货 技 术 条 件 GB/T9711 和

21、输 送 流 体 用 无 缝 钢 管 GB/T8163 的 规 定 ; 设 计 压 力 不 大 于 0.4MPa 时 , 其 管 材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低 压 流 体输 送 用 焊 接 钢 管 GB/T3091 的 规 定 。2 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5.3.9 站内加压设备的选型和压缩机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内加压设备应根据吸排气压力、排气量选择机型。所选用的设备应便于操作维护、安全可靠,并符合节能、高效、低震和低噪音的要求。2 当压缩机采用燃气作动力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

22、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的有关规定。3 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5.4 压缩天然气站5.4.1 压缩天然气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压 缩 天 然 气 加 气 站 宜 靠 近 气 源 , 并 应 具 有 适 宜 的 交 通 、 供 电 、 给 排 水 、 通 信 及 工 程 地 质条 件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 1.5倍。3 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 1000m3,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 4m3。5.4.2 被加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

23、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 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 20.0MPa(表压) 。5.4.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5.4.4 压缩天然气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分级调压。5.4.5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 流体输送用 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或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GB6479 的规定。5.4.6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的设

24、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5.4.7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和卸气柱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并应设置拉断阀。5.4.8 加气机应设置安全限压装置。5.5 液化天然气站5.5.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罐设计总容积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5.5.2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 1/4,且不应小于 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2 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被破坏。 3 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因低温或

25、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引起防护墙内其它储罐泄漏,当储罐采取了防止措施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2)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4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5 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6 容积大于 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容器)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容器均不应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内。5.5.3 液化天然气站内的罐区和装卸区应有防止益出的液化天然气流出厂区的措施。5.5.4 气化器、低温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环境式气化器、热流媒体为不燃烧体的远程加热式气化器和天然气气体加热器可设置

26、在储罐区内,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甲类厂房的规定。2 气化器的布置应满足操作维修的要求。3 对输送液体温度低于-29 的泵,设计中应有预冷措施。5.5.5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内罐及输送液化天然气管道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低温综合机械性能和低温韧性。5.5.6 在 储 罐 的 设 计 和 运 行 时 , 应 采 取 防 止 液 化 天 然 气 在 储 罐 内 分 层 翻 滚 的 有 效 措 施 。5.5.7 储罐液相进出管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和高低液位报警,并与储罐液位控制联锁。5.5.8 液化天然气气化器或其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安全阀。5.5.

27、9 液化天然气站内应有防止低温液体的巨大温差对系统的危害和冷灼伤操作人员的措施。5.5.10 液化天然气集中放散时应加热,将其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放散总管。5.5.11 装卸结束后,严禁液化天然气液体滞留在密闭管段内。5.5.12 严 禁 用 水 灭 火 ; 在 灭 火 的 同 时 还 应 对 未 着 火 的 储 罐 、 设 备 和 管 道 进 行 隔 热 、 降 温 保 护 。5.6 液化石油气站5.6.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站址的选择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和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5.6.2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基 地 的 生 产

28、区 应 设 置 不 燃 烧 体 实 体 围 墙 , 其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2m。5.6.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储罐除外) 。5.6.4 地上储罐(不包括半地下储罐)的支架,应采用实心砖石结构、混凝土或金属结构,金属支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保护,防火保护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h。5.6.5 液化石油气地下或半地下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 下 储 罐 的 盖 、 壁 及 底 板 应 做 防 水 层 , 并 应 采 取 防 渗 透 措 施 ; 罐 的 盖 板 应 能 承受风、雨或在灭火期间邻近罐的冷却水系统和类似设施的水流造成的侵蚀

29、。2 储罐必须固定在地基上,并应采取防浮措施。除阴极保护系统外,任何锚固系统的钢构件不得与罐或管道系统有电接触。3 罐的底部严禁任何接口。4 罐体应采取防腐措施。5 当罐体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位于地面以下时,罐的地面以上部分应全部覆盖一层附加沙层或适合的土层,沙土层的径向厚度不得小于 600mm。5.6.6 地上 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上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5.6.7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场站内重点部位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 20%。5.6.8 应 保 持 液化石油气气 化 、 混 气 装 置 监 控 系 统 的 正 常 工

30、作 , 严 禁 超 温 、 超 压 运 行 。6 燃气输配6.1 一般规定6.1.1 城 镇 燃 气 输 配 系 统 压 力 级 制 的 选 择 以 及 门 站 、 储 配 站 、 调 压 站 、 燃 气 干 管 的 布 置 , 应 根 据燃 气 供 应 来 源 、 用 户 的 用 气 量 及 其 分 布 、 地 形 地 貌 、 管 材 设 备 供 应 条 件 、 施 工 和 运 行 等 因 素及 安全 稳 定 供 气 的 需 要 , 在 全 面 规 划 和 多 方 案 比 较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设 计 。6.1.2应充分利用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确定城镇燃气输配

31、系统的调峰气总容量。 6.1.3 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连接。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装置。6.2 管道燃气输配系统6.2.1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 镇 燃 气 高 压 、 次 高 压 管 道 应 采 用 钢 管 。 燃 气 管 道 管 材 、 管 件 材 料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管 道 的设 计 压 力 、 温 度 、 燃 气 特 性 、 使 用 地 区 和 材 料 的 焊 接 性 能 等 因 素 确 定 ; 其 性 能 必 须 符 合 相 应管 材 、 管 件 的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的 规 定 。2 钢质燃

32、气管道的壁厚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他材质燃气管道的壁厚应按其燃气种类和输送的压力和敷设地区的环境确定。3 城镇燃气管道按设计压力分为 7级,并应符合表 6.2.1的规定。表 6.2.1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名 称 压力(MPa)A 2.54.0高压燃气管道B 1.62.5A 0.81.6次高压燃气管道B 0.40.8A 0.20.4中压燃气管道B 0.010.2低压燃气管道 0.014 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其它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 的有关规定。5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不 得 从 建 筑 物 和 大 型 构 筑

33、 物 的 下 面 穿 越 ( 不 包 括 架 空 的 建 筑 物 和 大 型 构 筑 物 )。6 对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地基应进行处理。7 地下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路面动载、冻土层和道路结构层深度确定。8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到沟槽中的措施。9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床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和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标志。10 燃气管道利用城镇已有桥梁跨越河流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 0.4MPa,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11

34、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温度补偿措施,对可能被车辆冲撞等外力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管道的支撑结构应牢固可靠,室外架空燃气管道应有防雷接地装置。12 高 、 中 压 燃 气 干 管 上 应 设 置 分 段 阀 门 , 燃 气 支 管 的 起 点 处 应 设 置 阀 门 。13 输送湿燃气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寒冷地区的地上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设置排水器。14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不得穿越居住区。15 钢质燃气管道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腐蚀控制措施。16 燃气管道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根据所选的材料、输送燃气压力及相关标准确定。17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应在地面上敷设,不得安装

35、在阀室内(安装在密闭的金属管道内除外) 。18 重要的 燃气管道所在位置应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2.2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燃气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不同压力之间的管道位置确定;调压站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2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3 相对密度大于 0.75 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4 调压器入口处应设置燃气阀门。 5 在调压器入口(或出口)处,

36、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6 安装在地下的调压装置必须采取防水、防腐措施,对有可能产生冻结的应采取防冻措施。7 高压调压站不应使用 100%全流量放散的安全放散阀;并应根据燃气流量、压降等条件设施预热或加热装置。8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 1.0m以上。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 1.0m;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

37、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6.2.3 燃气管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应在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2 安装前,应将管子、管件、阀门等内部清理干净,不得存有杂物。3 在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其他相邻设施和管道造成危害。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时,应采取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 4 对燃气管道和设备的基础处理,不得引起管道和设备的变形、破损。5 直埋管道回填时,应能使管道四周得到坚实的支撑。使用的回填材料不应损坏管道和防腐层。6 燃气管道在顶管穿越过程中,应采取防止管体或防腐层损坏的措施。7 在异常气候条件下安装

38、管道和设备时,应采取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8 非标设备、配件和现场加工制作的管子、管件的材质及规格,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制作和检验。9 非开挖工程前,应对岩土和其他地下设施进行勘察,根据工程机具配备和环境状况组织施工。开工前,设计单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0 燃气管道安装结束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有关竣工资料应及时归档。11 建设单位在收到燃气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6.2.4 燃气管道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对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运行、维护

39、制度,明确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进行巡检的周期和操作规定。并应作好巡查、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2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其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的巡查与现场监护,并应设立临时警示标志;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燃气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3 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 1 次;2) PE 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两年不得少于 1 次;3) 铸铁管道和没有设阴极保护

40、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 2 次;4) 新 通 气 的 管 道 应 在 24h 之 内 检 查 1 次 , 并 应 在 通 气 后 的 第 一 周 进 行 1 次 复 查 ;5) 运行中的钢制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并应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 20 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4 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调压装置、阀门及其它辅助设备进行检查,并使其在正常或设定的数值内运行。5 对不能立即拆除的废弃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密封;未经燃气供应企业许可,不得对废弃的燃气管道动火。

41、6 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进入调压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密闭空间作业的工作许可制度。6.2.5 燃气供气企业应建立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当出现燃气事故时,应能正常和及时启动。6.2.6 当城镇燃气管道与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应进行更换和改造;如需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监控措施。6.3 非管道燃气输配6.3.1 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钢瓶、储罐和汽车槽车运输。6.3.2 非管道输配设备应根据运送介质的特性和压力等选择材质。运送液化天然气的罐体及密封材料应具有耐低温性能。6.3.3

42、罐体与运输车底盘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必须满足运输要求,并能承受振动和冲击。6.3.4 罐体上气相管路和液相管路所用管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6.3.5 罐车必须设有可靠的导静电接地装置。6.3.6 运输燃气的车辆必须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准运证;其设计、制造和运行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应配备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防护设施。6.3.7 非管道输配设备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6.3.8 非管道输配系统中的设备及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各类阀门、接头、连接管道等必须按规定设置,并应定期检测或校验。 6.3.9 罐体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液位和压力测量装置,其装置必须灵敏准确,结构牢固,操作方

43、便。6.3.10 对非管道输配设备的驾驶人员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应持证上岗。6.3.11 当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应做好明显的停车标识。6.3.12 当运输燃气的车辆出现泄漏或着火事故时,除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外,事故车应迅速离开加气、卸气现场,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在空旷地区停靠。6.3.13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角阀内应设置过流切断装置。7 燃气应用7.1 一般规定7.1.1 调压、计量、燃具、安全控制等设备,应根据燃气类别和特性、用户安装条件和要求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7.1.2 室内燃气管道材料应满足强度、气

44、密、耐火、耐腐蚀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要求。燃气设备和管道及管道之间连接方式应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7.1.3 室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应考虑在环境极限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和地基沉降的影响。7.1.4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等处均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7.1.5 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7.1.6 对在用的燃气管道、燃具和设备等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在设计和使用期限内应能安全、正常使用,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应进行改造或更新。7.1.7 燃气用户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具。7.1.8

45、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具;正常情况下严禁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7.1.9 对燃气管道和燃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应设置通风、燃气报警和相应防火、防爆安全设施。7.2 用户燃气管道7.2.1 燃气引入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90开关),并应带限位装置。7.2.2 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对输送人工煤气外露的燃气引入管应采取保温措施。7.2.3 对穿越建筑物外墙基础的管道,应安装在密闭的套管内,

46、并应考虑建筑物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对设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钢质管道,在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装置。7.2.4 室外用户燃气管道应埋地敷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架空敷设,但应考虑人员通行和用户安全等要求。7.2.5 燃具前的燃气胶管接口应设置燃气过流切断阀。7.2.6 对用气压力较高的用户,应在管道上设置安全装置。7.2.7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7.2.8 室内燃气管道应明设;当采用暗设时,应设在不受外力或采取措施防止外力冲击、便于安装和检修的部位,在管道选材、施工时应采取保障建筑物整体性的有效措施。

47、 7.2.9 对采用暗埋、暗封方式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覆盖,并应设置标明管道位置的明显标志。7.2.10 在 住 宅 的 地 下 室 、 半 地 下 室 和 设 备 层 或 通 风 不 良 的 场 所 内 , 严 禁 设 置 液 化 石 油 气燃具、管道和气瓶。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7.2.11 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7.2.12 燃 具 安 装 的 位 置 应 操 作 方 便 , 与 周 围 物 品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火 隔 热 措 施 。7.2.13 在室内燃气管道和燃具的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该房屋的承重

48、结构及该结构任何部分的耐火性。7.2.14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7.2.15 室内燃气管道上阀门的扳手、手柄或手轮应稳固地连接在阀门的操作杆上,并应清楚地、永久性地在该阀门旁边标明开闭方向。7.2.16 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7.3 燃具和用气设备7.3.1 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应根据生活和生产工艺需求设置灶具、热水器(炉) 、燃气壁炉、燃气锅炉、燃气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燃气原动机(燃气轮机、内燃机和热气机)和生产所需的用气设备等。7.3.2 燃具的选择应遵循资源节约型原则,应充

49、分考虑余热利用。7.3.3 燃具应有自动点火和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燃具应有防爆设施、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7.3.4 在正常供气时,供给燃具的燃气压力应在燃具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内。居民生活使用的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7.3.5 住宅内的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浴室内不得安装燃具(平衡式热水器除外) 。7.3.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烧器和商业燃具的选择,应根据使用要求、用气设备类型、燃气类别、燃气供给压力及附属设施的条件等因素确定。7.3.7 工业和商业用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联锁控制装置。7.3.8 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7.2.9 使用烟道排气的燃具,在安装前应确认该烟道的结构与状况,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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