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地方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以来,通过受理专利申请、国际专利信息交换,已成为世界上专利文献收藏较全、收藏量较大的局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义务以更加便于公众获得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在区域技术创新和经济活动中的广泛传播与有效利用。在过去 7 年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政府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作,已经建成了 18 个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和 17 个专题专利数据库,正在建设、已批准建设 11 个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和 4 个专题专利数据库,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积累了可借鉴的建设和管理经验,为促进、提高专利
2、信息在全社会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了健全、完善地方专利信息服务工作体系,更好地全面推动专利信息服务全国、服务公众的目的,有力地推动地方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远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 2007年2010 年地方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工作基本原则和总体任务(一)指导思想1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 规划的要求,制定地方专利信息服务工作整体规划。此整体规划要与国家信息化总体建设相衔接,与国家信息化宏观政策保持一致,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设知识产权强局的目标相适应。2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整体规划的要求,在专利数据资源和相关检索软件以及人员培训方面对地方知识产权
3、局提供分层级支持。3充分发挥地方知识产权局,尤其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其辖区内管理和推进专利信息传播、利用的重要作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地方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审批、管理、指导和推进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提供专利数据和资金支持。4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和鼓励专利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的有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鼓励地方知识产权局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基础专利数据(不带检索软件和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加工和开发,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专利信息服
4、务,并参与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的建设。(二)工作基本原则1分层级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地市县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企事业单位)2避免跨层级管理和多头管理3避免数据库重复建设4节约资金(节约加工、开发成本,合理计划预算经费,合理使用资金)5充分发挥全国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三)总体任务从 2007 年 7 月 2010 年 ,地 方 专 利 信 息 服 务 工 作 的 总 体任 务 :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专利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 4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5、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进行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初建和专利数据更新。3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重点发展的专业领域,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和专利数据更新。4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规划、组织与地方专利信息服务工作有关的全国专利信息工程地方网点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单位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工程地方网点项目的运维。5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地方专利信息中心、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全国专利信息工程地方网点项目的建设和发展,与全国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形成良性互动。6加强专利信息服务队伍、服务机构
6、和人才培养。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建一支专利信息服务培训教师队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专家组成,如果需要,可从社会聘请专家参加培训教师队伍。7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地方培训班,由培训教师进行专利基础知识和专利检索系统使用等方面的培训。8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专利信息服务和专利信息工程地方网点项目工作总结和交流会议,总结、交流地方专利信息中心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和专利信息工程地方网点建设经验,收集和推广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案。9增强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能力,满足全社会基本专利信息需求。10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办法和措施,推进全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建设。11定
7、期对地方专利信息服务与利用工作进行考核。二、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组织机构的层级划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组织机构划分为4 个层级:(一)第一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 城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知 识 产 权 局 (共 47 个 地 方 知 识 产权 局 )(二)第二层级:地市县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如果与第一层级有重叠,纳入第一层级;如果没有重叠,纳入第二层级)(三)第三层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四)第四层级:事业单位、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注:特殊地区(如中、西部地区)作为特殊情况,建议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整体工作安排进行特殊办理,
8、原则上应按照 4 个层级进行划分和管理。三、可提供的专利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地方提供 PCT 最低文献要求 1的专利数据和中国专利数据。PCT 最低文献要求的专利数据包含:著录项目,摘要和摘要附图。中国专利数据包含:著录项目、摘要数据、说明书全文、专利授权信息。目前的专利数据更新方式为:中国专利数据按月更新、国外专利数据按季度更新。四、地方专利数据库分类地方专利数据库分为: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和专题专利数据库。(一)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中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俄罗斯(包括前苏联)、韩国、欧洲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全部领域专利数据。(二)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
9、国家重点发展的某个领域或行业涉及的中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俄罗斯(包括前苏联)、韩国、欧洲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业性专利数据。(三)普通专题专利数据库:地方的某个行业或企事业单1 PCT 最低文献要求的专利数据:是指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俄罗斯(包括前苏联)、韩国、欧洲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数据。位涉及的中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俄罗斯(包括前苏联)、韩国、欧洲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业性专利数据。五、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阶段计划(一)2007 年 8 月2007 年 12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还没有建设或需要重新建设,且有意愿并积极准备建设全
10、部领域专利数据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初建、重建、升级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包含相关的检索软件、分析软件)。(二)2007 年 8 月2007 年 12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已建设完成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的 12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1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 个副省级城市)提供全部领域专利数据更新。(三)从 2008 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统一对全国已建设完成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提供全部领域专利数据更新。六、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
11、及步骤(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全国 4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的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提出地方配套资金、人员、场所、设备、网络的基本要求。(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年度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的全国 4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的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初建或专利数据更新的数量、资金。(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资助全国 4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的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的初建或专利数据更新。国
12、家知识产权局不向上述 47 个地方知识产权局收取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初建、更新、运维费用。(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 2007 年 8 月开始为没有建设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采用非出版社提供的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和检索系统及只建设了普通专题专利数据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免费初建、重建、升级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包含相关的检索软件、分析软件)。(六)有意愿并积极准备建设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应在 2007 年 8 月 8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各自的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可行
13、性报告。(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 2007 年 8 月审查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可行性报告,审查地方配套资金、人员、场所、设备、网络的落实情况。(八)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地方配套资金、人员、场所、设备、网络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包含相关的检索软件、分析软件)初建、重建、升级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委派专业人员到建设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安装专利信息系统,并进行使用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信息系统不设置权限。(九)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已建成的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提供全部领域专利数据更新。(十)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全国 4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14、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分别签订“全部 领域专 利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书” ,明确专利数据的产权归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职责划分等事宜。(十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全部领域专利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对社会组织机构和公众提供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进行数据再加工、开发系统、开发增值服务,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工作阶段汇报。(十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管全国 4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对社会组织机构和公众提供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和增值性专利信息服务工作。七、国家级专题专利数
15、据库建设方向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主要应用于全国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到 2010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建 20 个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其建设方向参考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年 2 月)如下:(一)农业(二)能源(电力、石油、煤炭、水利)(三)海洋(四)环保(五)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空路运输)(六)通信(通信设备、雷达及配套设备、广播电视设备)(七)计算机技术及其他电子设备(电子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八)生物技术(九)医药(十)医疗器械(十一)建筑及土木工程(十二)食品(十三)纺织(纺织服装、鞋、帽制造)(十四)光电技术(十
16、五)仪器仪表(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十六)数控机床(十七)有色金属(十八)家电(十九)生活日用(二十)新材料八、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阶段计划(一)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的建设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二)2007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 20 个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方向进一步细化其建设计划。(三)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建设 5 个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四)2009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建设 7 个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并对已建设的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提供相关专业领域专利数据更新。(五)2010 年,国家知识
17、产权局计划建设 8 个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并对已建设的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提供相关专业领域专利数据更新。九、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重点发展方向,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确定地方配套资金、人员、场所、设备、网络要求。(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年度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的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初建或专利数据更新的数量、资金。(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资助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的初建或专利数据更新。(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每年年初公布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计划和招标文件。(六)地方知识产权管
18、理机构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计划、招标文件、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其自身或组织其辖区内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投标建设某一个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标工作,调研投标单位的配套资金、人员、场所、设备、网络情况,确定建库中标单位。(八)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标单位签署“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合同”,合同中 应当明确专题专利数据的产权归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职责划分等事宜。(九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落 实 配 套 资 金 、人 员 、场 所 、设 备 、网 络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标单位提供专利源数据。
19、(十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已建成的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提供专利源数据更新。(十二)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建成后,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中国 专利信息服 务平台” 上建立 链接,或者直接将数据上传至中国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十三)由中标单位负责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的数据更新及日常管理、对社会组织机构和公众提供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进行数据再加工、开发系统、开发增值服务,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工作阶段汇报。(十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国家级专题专利数据库对社会组织机构和公众提供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和增值性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十、普通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方案(一)第一层级
20、47 个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规划、计划、组织其辖区内的第二层级第四层级的普通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和专利数据更新。(二)第一层级 47 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制定其辖区内普通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办法。(三)普通专题专利数据库建设或专利数据更新的费用应由建库单位自筹解决,或由本级政府解决,或由第一层级47 个地方知识产权局解决。(四)如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特殊支持,必须通过第一层级 47 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报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是否可以提供特殊支持。(五)由建库单位负责普通专题专利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对社会组织机构和公众提供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进行数据再加工、开发系统、开发增值服务,定期向第一层级 47 个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工作阶段汇报。(六)第一层级 47 个地方知识产权局监管其辖区内的第二层级第四层级的普通专题专利数据库对社会组织机构和公众提供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和增值性专利信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