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其他地区围.$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执行本标准。第三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附则。
2、第二章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围档。围档应设置合理,整齐划一,应采用灯2光装饰。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 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 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底部用直角扣牢。第五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 6 米,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应当在大门内或办公区前适当位置设置标准化一图五牌(即施工现场平面图、
3、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和旗杆,悬挂企业旗帜和彩旗。第六条 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警卫室,出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所有施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和表明身份的胸卡。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系统及废水回收利用设施。现场进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备。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应当采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全封闭(不低于 2000 目)。第九条 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3电力、通讯等设施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标准电闸箱。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
4、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装验收和登记备案,使用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小型设备进场前必须进行验收。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应当悬挂标识牌。现场内集中堆放的砂石堆等散体物料应当砌筑不低于 0.5 米高度的挡墙,并进行苫盖。施工备用渣土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采取洒水、苫盖等措施。第十三条 外环线以内及区县建成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工程现场进行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它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
5、安全距离。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明火作业管理。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4淋浴、消毒等设施;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生活垃圾采用封盖密闭容器。现场应当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处理。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宿舍每间不得超过 15 人。实行单人单铺,可采用定型的上下床,留有行走通道。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住人。第十八条 冬季施工现场宿舍应当采用统一供热方式。应当使用室外燃气、燃油标准炉具,室内配备暖气片;使用电暖气采
6、暖应当使用 3C 产品并单独敷线,严禁与照明混用;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一律取消明火取暖。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第十九条 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必须采用容器装卸,严禁抛洒。第二十条 出现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土方工程施工。第二十一条 工程垃圾和工程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中,必须采取喷淋压尘、及使用封盖车辆运输等措施。车辆严禁洒漏、带泥上路。场地周边围挡、道路必须由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有道路应混凝土硬化,裸露地面应绿化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苫盖。5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和通道口等“
7、四口” 应 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 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现场的孔、 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深基础施工应当有支护措施、排水措施、沉降观测措施等。第二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占路范围和占路时间,凡先进行管线施工的不得将全路封闭,并合理分步实施。土石方开挖时,坑、槽、沟边缘 1 米以内不得堆放弃土、机械或者其他杂物,并在距边缘 1 米处设置排水沟。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施工现场严禁晚十点至次日早晨七点施工作业。第三章 拆除工程第二十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采用金属彩板进行现场围挡
8、,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 米。地处繁华地区或道路主干道的拆除工程必须对拆除工程全封闭。必须设置拆除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并对拆除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6等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 拆除工程应当选择具有拆除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拆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安全防护必须到位,拆除作业时不得危及周边居民及行人安全。第二十九条 拆除工程必须采用“ 湿式作业法”、 “密目网全封闭作业法”必须 具有拆除方案方可 进行拆除作业。严禁大面积推倒施工。其工程垃圾必须随拆除随清运完毕。第三十条 拆除工程完成后 15 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采取覆盖、简易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第三十一条 拆除工程装载工程垃圾必须采取喷淋压尘及车辆封盖运输等措施。严禁无封盖车辆运输及不按规定线路运输;严禁洒漏、带泥上路。第三十二条 拆除场地围挡外周边 5 米以内的道路清洁由拆除施工单位负责清扫。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建委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