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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合同书.docx

1、xx县 xx镇 xx村饮水安全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xx县 xx镇 xx村民委员会xx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xx 年九月- 1 -目 录一、监理委托书 2二、协议书 3三、专用合同条款 5四、通用合同条款 8- 2 -xx县 xx镇 xx村饮水安全工程监 理 委 托 书xx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 考 察 研 究 , 现 委 托 贵 公 司 承 担 xx 县 xx 镇 xx 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程 施 工 阶 段 的 监 理 任 务 。 有 关 xx 县 xx 镇 xx 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程 监 理 的 业 务 范 围 、 监 理 单 位 的 酬 金 及 甲 乙 双 方的 责 任 、 权

2、 力 等 未 尽 事 宜 , 执 行 双 方 共 同 签 定 的 xx 县 xx 镇 xx村饮水安全工程委托 监 理 合 同 书 。xx 县 xx 镇 xx 村民委员会工程项目负责人:20xx 年 9月 日- 3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 包 人:xx 县 xx 镇 xx 村民委员会监 理 人:xx 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地点:xx 镇 xx 村委会签定时间:2011 年 月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xx 县 xx 镇 xx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xx 省 xx 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 ,就本项工程建设监理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发

3、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委托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 县 xx 镇 xx 村饮水安全工程2、工程地点:xx 县 xx 镇 xx 村。3、工程规模及特性: DN20DN250UPVC 管道、DN15DN150 镀锌钢管安装。4、工程总投资:工程概算总投资约 300 万元。5、工程总工期:4 个月。(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五)建设监理报酬为 RMB( 大写)柒万伍仟元整,由发包人按本专- 4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

4、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委托书;(二)协议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理实施细则;(七)合同书附件。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各执壹份。发包人:xx 监理人:xx 建设工程管理村民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

5、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5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国家、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3.2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管理办法。3.3 现行的工程质量管理及工程验收规定。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4.1xx 镇独树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4.2 甲方与承建单位签订的相

6、关的施工合同文件。4.3 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4.4 甲方的授权文件;4.5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发布的信函、指令、变更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其它有关文件。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6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对工程建设合同中的工程内容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并承担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及组织协调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旁站监理、平行检查、抽查等,以主动控制为主、被动控制为辅,为工程建设服务。监理人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 7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7、。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 14天内移交发包人。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一般文件 3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 1天。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向监理人提供独立办公及住宿用房。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修改为: 监理人无独自处理设计变更的权力。违约行为处理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办法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

8、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办法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监 理 报 酬- 7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一、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监理报酬组成包括工资、保险、管理费、差旅费、利润、税金等。计算公式:监理酬金 =建安工程投资(万元) 酬金比率 优惠率= 300 万 元 2.5 %= 7.5 万 元 ( RMB 柒 万 伍 仟 元 整 )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正常监理业务范围内不预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帐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1、工程开工后七日内支付首付款监理费肆万元整;2、

9、余额在工程完工验收后 10天内结清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 xx 县行政主管部门。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 xx 县行政主管部门。- 8 -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 “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 “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

10、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建设工程监理” ,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 “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十、 “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入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

11、同。十二、 “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十三、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9 -十四、 “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 知 和 联 系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

12、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 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

13、,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 10 -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14、,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 ,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

15、,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

16、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 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 11 -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

17、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

18、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 理 人 的 权 利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 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

19、权。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 12 -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

20、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发 包 人 的 权 利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

21、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正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 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 13 -工作。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第四十条

22、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四十二条 发包入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 56 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 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 14 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

23、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后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

24、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14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监 理 报 酬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

25、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 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其 他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

26、则由发包人承担。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56 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争 议 的 解 决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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