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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doc

1、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基本规定1法定免税项目。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 8 条)(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2、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2.起征点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条例第 10 条)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细则第 23 条)(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10005000 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二、农林牧渔业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 8 条);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

3、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细则第 22 条)2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税字(94)002 号)3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

4、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 号)4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 21 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从 2004年 1 月 1 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 3%税率征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 号)(2)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77 号)5、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5、,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 号)三、金融保险业1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 号)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 号)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 号、财税200015 号)3.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

6、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 号)4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5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从 2000 年 9 月 1 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 号)6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扩大有效内需,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 号)7

7、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 号)8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78 号))9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财税字1999303 号)10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对 1998 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

8、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 号)11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 号)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

9、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 号)12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 号)1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买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313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160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247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

10、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100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 10 年,固定年利率为 2.25%。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财税2001152 号)14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

11、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41 号)15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汇总纳税。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财税200316 号)16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免征营业税。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1 号)17农

12、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 21 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从 2004年 1 月 1 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 3%税率征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 号)(2)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77 号)18中国银行重组转让股权不征税。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26 号)19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13、营业税政策。从 1994年 1 月 1 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财税字(94)002 号 )20保险业务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

14、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财税2001118 号)21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94 号、156 号)2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15、(财税字1996102 号)23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是: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条例、细则)24出口货物保险业务免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条例第 8 条)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细则第22 条)25分保费收入不征税。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 号)26追偿款免税。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27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

16、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国税发200269 号)2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 2003 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 号)29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征收营业税。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17、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 2003 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 号)30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75 号)31融资租赁业务税项扣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

18、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财税200316 号)32金融商品转让税项扣除。从 2002 年 2 月 1 日起,纳税人经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务、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计算应税收入。其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同一大类金融商品转让的价差收入,即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国税发20029 号)33金融企业应

19、收未收利息扣除。对金融企业包括各类银行、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2001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核算期限(90 天)后仍未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2000 年底以前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5 年底前从营业额中减除。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房产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2182 号)34.应收未收利息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债券资金等)“大委托”贷款业务

20、,其在 2000 年底前发生的已缴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缴纳营业税后,准许在营业额中扣除。(国税函20021014 号)35保险业应收未收保费扣除。保险企业已征收过的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316 号)36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 5 条)四、担保、再担保机构1.对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3 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从事担保业

21、务收入”是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国税发200137 号)2.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 2000 万元。(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 50%。(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

22、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80%以上,单笔 800 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 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 3 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 2%。(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免税期限: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

23、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 号)五、邮政通信业1、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 70计算。(财税200647 号)2、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基金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8 号)3、邮政电信联营业务税项扣除。邮

24、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业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 号)4、互连业务税项扣除。中国联通公司及其所属通信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讯网实行互连互通,对其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函1996685 号)5.兼营公用电话业务税项扣除。纳税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其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国税发1997161 号)

25、6、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 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34 号)7、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国税发200487 号)8、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8595”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

26、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82 号)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53 号)10、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7 号)11、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 CDMA 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

27、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 CDMA 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975 号)六、交通运输业1、航空公司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5156 号)2、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

28、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5219 号)3、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

29、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28 号)4、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 5 条)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1994159 号)5、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 号)6、铁路劳务免税。为了支持

30、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1)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略)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单位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至发文之日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2)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对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

31、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自其改制之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免税企业名单另行公布。(3)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财税200799 号)7、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178 号)8、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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