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 东 洋 口 环 保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_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三炉二 机建设 项 目生产准 备阶段 试 行) 2012-1-9 发布 2012-1-9 实施 如东洋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制 订:黄炜 审 核:徐立 批 准:陆如军 环 境保护 技术监督 实施细 则 1 范围 本细则 规定 了本 公司 环境 保护技 术监 督标 准的 职责 、 管理 内容 与方 法、 检查 与考核 。 本细则 适用 于本 公司 环境 保护技 术监 督工 作。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原电力 部 火电 厂环 境监 测技术 规范 (DL414-91) 江 苏省 电力 公司
2、火 电厂环 境保 护技 术监 督条 例 3 职责 3.1 公司建 立环保领 导小组 和环境保 护技术 监督网, 配备环境 保护专 职人员, 在主管生 产副总 经理的领 导下, 开展 环境 保护 技术 监督工 作。 3.1.1 分 管生 产公 司领 导 的职责 3.1.1.1 贯彻执 行环境 保护 的法律 、法规 及环境 保护 管理制 度和规 定,负 责本 公司的 环境保 护技术监督 工作。 3.1.1.2 定期主 持召开 环境 保护技 术监督 网络工 作会 议,制 定并落 实全公 司的 环境保 护技术 监督年度工 作计划 , 研究 解决 环境 保 护技术 监督 工作 的实 际问 题。 听取 生
3、产 技术 部对 环 境保护 工作 的汇 报和 建议 意见 。 3.1.2 各 部门 的职 责 3.1.2.1 生产技 术部负 责在 机 组大 、小修 时将相 应的 环保设 施的大 、小修 及试 验工作 列入计 划,按上级 要求和 工作 需要 ,更 新和 添置环 保设 备。 3.1.2.2 负责对 所属环 保设 施(如 :除尘 器、中 和池等) 的运 行管理 ,确保 各台锅 炉烟气 达标排放 ,烟 囱 不冒黑 烟、 不掉 灰, 化学 废水达 标排 放。 3.1.2.3 检修负 责对所 辖范 围环保 设施按 照标准 要求 进行大 、小修 和维修 ;加 强对生 化车间 的管理,确 保生活 污水 达标
4、 排放 。 3.1.2.4 经营 部负 责灰( 渣)综 合利 用, 对干 灰库 及 其环保 设施 加强 管理 ,严 禁向河 道排 灰。 3.1.2.5 燃料负 责对输 煤系 统除尘 设备、 沉煤池 的运 行、检 修管理 ,确保 其投 入率和 完好率 ;控制使用 煤种的 含硫 量。 3.1.2.6 事务 部负 责全 公 司的绿 化工 作, 绿化 面积 应占可 绿化 面积 的 85% 以 上。 3.1.2.7 生产技 术部负 责对 全公司 环保设 施的监 督管 理;对 外排废 水、循 环水 、烟尘 、灰渣 和噪声、煤 尘等的 监测 及对 冲灰 水 的PH 值 达标 排放 负责 。 3.1.3 环
5、境保 护专( 兼) 职 人员的 职责 : 3.1.3.1 在分 管公 司领 导 和主任 的领 导下 , 贯彻 执 行国家 、 行业 和省 有关 环 境保护 的方 针 、 政 策 、 法 令、 法规和 监督 工作 的各 项规 章制度 。 3.1.3.2 负责 组织 编制 公 司环境 保护 长远 规划 和年 度计划 ,并 监督 检查 执行 情况。 3.1.3.3 负责 组织 全公 司 环境监 测、 环境 污染 的调 查、环 境治 理工 作及 监督 环保设 施的 运行 情况 。 3.1.3.4 参与 各项 环保 工 程方案 的制 定、 审查 和竣 工验收 等工 作; 监督 环保 “三同 时” 的执
6、行。 3.1.3.5 对环 保设 施的 停 运、 检 修和 投运 进行 检查 、验收 签字 认可 。 3.1.3.6 负责 污染 事故 的 调查、 分析 、处 理, 编写 事故报 告。 3.1.3.7 按照 火 电厂 环 境测技 术规 范 要求 ,监 督和指 导环 境监 测站 的日 常工作 。 3.1.3.8 监督 公司 环保 工 程及粉 煤灰(渣) 综合 利用 等专项 经费 的使 用情 况。 4.1 环境 保护 技术 监督 的 范围 4.1.1 各 种废 水排 放及 处 理设施 ; 4.1.2 烟 尘排 放及 烟气 处 理设施 ; 4.1.3 各 种噪 声治 理装 置 ; 4.1.4 灰(
7、渣) 场的 管理 ; 4.1.5 粉 煤灰( 渣) 的综 合 利用; 4.1.6 燃 料及 原 材 料; 4.1.7 环 境监 测。 4.2 环境 监测 的监 督 4.2.1 发 电设 备烟 尘(气) 排放的 监测 工作 应根 据 固定污 染源 排气 中颗 粒物 测定与 气态 污染 物采 样方 法 (GB/T16157 1996 )和 火电厂 环境 监测 技术 规范 (DL 414-91) 中的 要求 进 行。 4.2.2 烟尘(气)监 测工 作 的监测 周期 ,应 根据 以下 规定进 行: 4.2.2.1 每年对 所有锅 炉的 烟尘( 气) 排放情 况进行测 试,作 为环境管 理、排污 申报
8、、 排污缴费 及环境保 护统计 等工 作的 依据 。主 要的测 试项 目有 :烟 气量 ;烟尘 、二 氧化 硫、 氮氧 化物排 放浓 度和 排 放 量。 4.2.2.2 锅炉 大修 后需 要 对烟气 特性 参数 和除 尘器 的主要 性能 参数 进行 测试 ,以检 查大 修效 果。 4.2.2.3 除尘 器改 造工 程 完工后 ,需 要进 行除 尘器 性能试 验验 收。 4.2.3 烟尘(气)监 测工 作 应遵循 的原 则 4.2.3.1 测量 位置 的选 择 与测点 的布 置应 按 火电 厂环境 监测 技术 规范 (DL414 91 ) 中的 要求 进行 。 4.2.3.2 进行 烟尘( 气)
9、 监 测之前 ,应 编写 较为 详细 的试验 大纲 分送 给与 试验 相关的 各个 部门 。 4.2.3.3 测试 期间 锅炉 燃 用煤种 和运 行工 况需 调节 稳定, 锅炉 负荷 不得 低 于90%,锅 炉 也不 得进 行吹 灰 、 排污和 打焦 等工 作。 4.2.4 除 尘器大修 后的监测 试验, 应将监测 结果与大 修质量 挂钩,综 合评价大 修前后 除尘器的 性能参数 的变化 情况 。 4.3 废水 水质 监测 的监 督 4.3.1 采 样点的设 置。排污 申报的 废水采样 点为电厂 外排的 废水排放 口,考核 废水处 理设施的 采样点为 厂内各 废水 处理 设施 的排 放口。 4
10、.3.2 采 样方法 、采样 容器 、采样 量、采 样周期 及监 测项目 参照 火电厂 环境 监测技 术规范 (DL414 91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 测项目 的调 整必 须报 江苏 省电力 环境 监测 中心 站审 批。 4.3.3 监 测项 目的 分 析 方 法,采 用国 家环 保局 主编 的水 和废 水监 测分 析方 法中 规定 的分 析方 法。 4.4 噪声 监测 的监 督 4.4.1 按 火电厂 环境监测 技术规 范的规 定,进行 厂界、 厂区及生 活区噪声 和重点 噪声源的 噪声监测 工作。 4.4.2 测 量周期、 测量仪器 、测点 设置及测 量结果的 数据处 理均按 火电
11、厂环 境监测 技术规范 和国家 规定的 监测 方法 进行 。 4.5 大气 监测 的监 督 监测项 目、 周期 与频 率、 采样要 求和 分析 方法 按 火电厂 环境 监测 技术 规范 进行 。 4.6 环境 监测 质量 的监 督 4.6.1 所 用监 测仪 器均 需 按规定 定期 送计 量部 门检 定。 4.6.2 必须 定期检 查环境监 测站的原 始记录 ,监测质 量的控制 按水 和废水监 测分析方 法 、 空 气和废 气监测 分析 方法 中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 4.6.3 必 须对所有 的环境监 测数据 进行审核 。若外排 污染物 监测数据 出现异常 必须尽 快查找原 因,并处 理。
12、 4.6.4 公 司环 境监 测人 员 必须做 到持 证上 岗。 5 环 境保 护设 施的 监督 5.1 除尘 器的 技术 监督 5.1.1 除 尘器既是 环境保护 设备, 又是生产 设备,执 行除尘 器技术监 督是为了 保证布 袋除尘器 的安全、 高效和 稳定 运行 。 环 境保 护技术 监督 人员 应对 除尘 器的安 装 、 检 修、 运行 和 管理各 方面 的工 作有 一个 全面 的了解 ,对 除尘 器的 运行 、检修 和管 理进 行监 督。 5.1.2 除 尘器 辅助 设备 的 可靠投 用, 所有 人孔 门和 绝缘小 室的 安全 联锁 装置 ,灰斗 、绝 缘小 室和 电缆 引入 室的加
13、 热系 统 , 电 极及 气 流分布 板的 振打 系统 、 排 灰系统 , 在控 制柜 上能 进 行电场 启停 操作 , 在控 制 柜上 能进行 电场 的手 动紧 急跳 闸操作 ; 整 流变 压器 过电 流和过 电压 保护 的可 靠性 ; 整流 变压 器测 温报 警和 跳闸 的可靠 性。 5.1.3 除尘 器的 技术 资料 管理 应有设 备台 帐和 备品 备件 记录; 大小 修计 划和 检修 情况记 录; 设备 运行 情况 、故障 分析 和消 缺记 录 ; 人员培 训台 帐, 事故 预想 与 演习 记录 。 5.1.4 除 尘器 安装 调试 过 程中的 技术 监督 根 据 除尘器 施工 工艺导
14、则 (SDJ-88)、 燃 煤电厂电 除尘 器(DL 88)和除尘 器制 造厂的 设备 安装 说明书 , 对 除尘 器的 安装 和调试 工作 全过 程进 行技 术监督 , 并 对除 尘器 的安 装质量 进行 检查 、 评 价和 验收 。 5.2 废污 水处 理设 备的 技 术监督 5.2.1 冲 灰( 渣) 系统 5.2.1.1 闭路循 环系统 :浓 缩池、 回水池 正常运 行, 采用有 效的防 垢措施 ,控 制水灰 (渣) 比在设计指 标范围 内, 灰( 渣) 水闭 路循环 系统 的主 要考 核指 标有: 闭路 循环 的投 运率 ;灰( 渣) 水的 回收 利用 量 、 回收率 ;闭 路循 环
15、设 备的 运行状 况。 5.2.2 厂 区工 业废 水 5.2.2.1 机炉 大修 及各 类 机械设 备的 洗涤 水, 均应 进行适 当的 处理 后达 标排 放。 5.2.2.2 化学 废水 应在 进 行充分 的中 和处 理后 ,pH 值达标 排放 。 5.2.2.3 生活 污水 处理 设 备保持 正常 运行 ,保 证处 理效率 达到 设计 和排 放要 求。 5.2.2.4 化学 清洗 和停 炉 保护等 临时 性排 水应 按环 保要求 进行 处理 后排 放。 5.2.2.5 含油 污水 处理 设 备正常 运行 并达 标排 放。 5.3 灰场及 灰池在正 常运行 条件下应 做到不 决坝、不 跑灰
16、,灰 场不造 成二次污 染,已 停 运的灰 场应尽可 能进行 复耕 和或 表面 固化 处理。 5.4 噪声 治理 设备 的监 督 5.4.1 重 点噪 声污 染源 应 有噪声 治理 设施 。 5.4.2 定 期对 有关 设备 的 消音隔 声装 置使 用状 况进 行检查 ,保 证其 正常 投用 。 5.5 各类 环境 保护 自动 监 测仪器 的监 督 5.5.1 各 类环 境保 护在 线 自动监 测仪 器应 正常 投运 ,投运 率应 大 于95% 。 6 粉 煤灰 (渣 )综 合利 用 设备 6.1 监督 粉煤 灰(渣)综 合 利用工 作的 监督 目的 是提 高粉煤 灰( 渣) 综合 利用 量和
17、利 用率 。 6.1.1 监 督粉 煤灰 (渣 ) 综合利 用年 度计 划的 实施 。严格 审核 用灰 量。 6.1.2 定 期检查粉 煤灰(渣 )综合 利用的日 清单和月 报表, 掌握年度 计划的完 成进度 和费用收 支情况, 建立大 用户 档案 。 6.1.3 粉 煤灰( 渣) 综合 利 用工作 的主 要考 核指 标。 粉煤灰(渣) 的综 合利 用量 和利用 率、 灰贴 的使 用。 6.2 对于 粉煤 灰( 渣) 综 合利用 设备 运行 中产 生的 二次污 染, 应有 防治 措施 。 7 燃料 及原 材料 的监 督 7.1 对燃 料( 煤、 燃油 等 )的硫 份、 灰份 进行 监督 。 7
18、.2 对用 水中 的污 染物 与 电厂排 放有 关污 染因 子进 行监督 。 8 厂 区绿 化工 作的 监督 建立厂 区内 可绿 化面 积的 档案, 合理 制定 绿化 工作 计 划, 考核 厂区 的绿 化率 。 9 其它 9.1 有关 规章 制度 9.1.1 各 类环 境保 护设 施 的运行 、检 修规 程; 9.1.2 各 类环 境保 护设 施 的考核 、管 理制 度; 9.1.3 环 境监 测质 量保 证 制度; 9.1.4 环 保实 验室 安全 操 作制度 ; 9.1.5 仪 器设 备、 化学 试 剂药品 的检 定、 使用 和保 管制度 ; 9.1.6 数 据资 料管 理规 定 。 9.
19、2 环 境保 护统 计工 作 9.2.1 环 境保 护统 计月 报 表、年 报表 及排 污费 送审 表由专 人负 责完 成。 并经 公司盖 章后 按时 上报 。 9.2.2 环 保有 关报 表的 上 报时间 9.2.2.1 每 季度 首月15 日 前向上 报上 季度 环保 季报 表。 9.2.2.2 每年 元 月30 日 前 当地环 境保 护局 等有 关部 门上报 上年 的环 境保 护统 计年报 表和 环境 保护 监督 年报 表。 9.3 本细 则如 有与 上级 规 定的内 容相 抵触 者, 应以 上级规 定为 准。 10 检 查与 考核 本细则 由事 务部 按照 如东 洋口环 保热 电有 限公 司 双文明 综合 考核 管理 办法 进行 检查 与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