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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法中的道德因素.doc

1、 浅析自然法中的道德因素姓名: 陶 磊学号:0817115034自然法思想在西方历史上源远流长,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全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 自然法 ” 这个术语, 并确定了自然法的基础。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 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 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 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有它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就叫做“ 自然法” 。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前苏格拉底哲学家就试图发现支配宇宙的自然法,

2、 之后,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都确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 并断言 , 通过理性的运用, 可以发现这些不变的标准。 从中不难看出, 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类似, 并没有抽象的道 1德内涵。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并以此建构的学说, 肇始于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创始人芝诺及其追随者把“ 自然” 作为要领置于他们的思想体系中心。古代的自然法思想虽有一定的神秘色彩,但是作为一种人文精神的伟大体现,其历史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中世纪 后期,随着促使欧洲封建社会解体的社会力量的出现和壮大,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法成为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

3、、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高举“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旗帜,参与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伟大斗争。随着时代的发展,自然法在19世纪衰落了近百年,但这种根基于人类最基本理性的理论不会全部消失和衰竭。经历近一个世纪的衰落之后,20世纪初自然法思想开始复兴,展现了一个古老的法学流派新的生命和价值。 从上面关于自然法历史地位的 2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它的三个表面特征:它是一种有效的道德体系,它高于世俗统治者指定的法,它对实在法有深刻的影响。 3关于自然法的内涵,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不列颠百科全书有这样一种的定义: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常用的术语,但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全人类所共同

4、维护的一套权利或义务。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通常是“实在法” ,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以一定的制裁来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而对于自然来说,重要的不是概念本身,而是它的内容和功能。实际上,从自然法发端的古希腊智者到近代西方各种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自然法概念本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变化归变化,作为自然法核心内容的某些价值观是不变的,这些价值观包括:理性、平等、正义、法、自然。正是由于这种概念模糊不清,导致自然法内容不确定,效力来源无法证明等缺陷。在古希腊,自然法实为为正义论,乃是社会化的道德。自然法的传播确立了这样一种理论模式:自然-理性-正义的自然法书普遍和永恒的存在,人们可以通过理性去认

5、识它,并能够在人类制定法中反映它。 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正义是自然法的内容,自然法实 4质上就是社会化地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道德,与道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道德是什么?道德就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法与道德的关系,千百年来被各个时代的法学家所争论,也是因为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识促使了新的法学流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本文无异于分析这个见仁见

6、智的问题,本文只是试图寻找自然法学之中存在的某些道德因素。正如上述论述,自然法是一种正义观,是一种社会化的道德。自然法所包含的公平平等正义等理念,也同时包含于社会的主流道德之中。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崇尚人类的自然原始状态的和谐与协调,具有不证自明的、一贯和必然的,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的特性,是实在法的基础,是衡量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由自然法引伸出来的许多观点,已经被现代社会搜接受,如:(1)个人主义 即以个人为中心,崇尚个人优先于集体、个人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的理念。 (2)人权 即个人具有一些生而有之、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等。 (3)法治主义

7、指的是合法的政府和权力,源自法律,未经人民许可,不得行使强制权力,政府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观念,由此产生民主制度、立宪制度和三权分立等思想和制度建设。从道德角度来看,其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价值观的反映,也是评判某个人的某种社会行为善恶的标准,是与法律相协调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第二种规范。作为一种善恶的衡量标准,这和自然法作为一切行为善恶的衡量标准具有某种内在的相似性。这两种善恶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当然,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当人们集体的价值观背离正确的轨道,形成一种错误的不理性的价值观时,这时的道德所标榜的善恶评价标准已经完全背离了自然法的善恶标准。道德作

8、为人们内心的一种标准,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之中形成的,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地域性,这和自然法的模糊性难以证明性的特征具有类似性,都需要借助于理性来认识。道德的这种不确定性,恰恰可以蕴含与自然法之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因素。道德要求人们从善,这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也是西方社会道德的应有之义。什么是善?善就是要求人们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关爱他人;善就是要求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构成和谐的社会秩序;从法律语言角度来说,善就是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只顾自己而不顾他人;对国家来说,善就是要求国家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人权,不能随意剥夺一些我们生而有之

9、的固有自然权利。社会道德中的善的这些内容,与自然法要求的保护人权限制国家的权力的内容不谋而合。正义作为自然法的最基本的内容,从其中可以延伸出公平平等自由等一系列价值观念。在社会道德中也不乏正义的影子,当今中国社会所倡导的见义勇为等社会价值观念,正是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中要求人们要有正义的观念的最好体现。而作为自然法价值观念体系中的公平平等等观念也可以在社会道德的价值体系中找到相类似的额内容,这反映了道德内容和自然法内容具有一定的重合性。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自然法中的道德因素是存在的,两种价值体系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断言:道德就是自然法,自然法就是道德。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人类理性的最高体现,自然法所具有的内涵远远超过社会道德内容,所以我们只能认为自然法存在道德的因素,但道德并不是自然法的唯一内容。参考文献:托马斯 阿奎那的伦理自然法与道德价值 刘素民 东南学术 12005年第5期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研究 张文显 P37-P41 法律出版社 2007年 210月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梁治平 P256-P263 中国政法 3 4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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