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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ppt

1、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类社会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职能”包括两个范围,一个范围可简称为“行政管理与服务”;另一个范围可简称为“监督行

2、政关系”。,第二: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首先,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予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结果。 其次,行政关系在未被行政法调整之前,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因而往往是任意、无序的,或者由道德等其他力量来约束使之有序,而一旦被行政法调整形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之后,便是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要受国家强制力量保障。 再次,行政关系在范围上通常会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都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而以其他各种当事人为另一方,双方形成由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刑事法律关

3、系比较,具有下列几项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或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的基本类型为标准,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3、以行政主体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4、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

4、主体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指挥关系、同级之间的配合关系、行政主体与所属的公务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关系和服务关系,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等等。,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以及监督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也各有区别: 1、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

5、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义务。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两类。实体上的权力主要有:制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规则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强制执行权等等。程序上的权力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调查取证权、强制执行权等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上述权力所具有的主要义务有:不得妨碍、阻扰各种行政权力合法正常行使的义务、配合协助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义务、服从行政

6、主体权力行使结果的义务等等。,(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力主要有: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合法权益受保障的权利、受益的权利、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要求并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等等。 行政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主要有:对行政活动的了解权,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处理决定的申辩权,对行政主体提出申诉、复议、诉讼的权利等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所具有的主要义务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保护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补偿和赔偿义务以及在行政程序上对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的义务、听取申辩意见的义务等等。 3、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

7、权利义务,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可分为权力性的监督和权利性的监督。 (1)权力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权力性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自身。P36 (2)权利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监督权利义务权利性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包括行政相对人、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新闻舆论机构等对行政主体的监督。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 物是现实存在的、人们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和智力财富。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物主要包括: (1)行政奖励。如奖金。 (2)被行政确认

8、或裁决物。如有争议的土地、草原、森林、水面、滩涂、矿产等资源。 (3)行政罚没物。如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 (4)被保护物。如受行政主体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或公共财物、公共设施等。 (5)征收征用物。如行政征收、征用的税金、规费及其他财物等。 (6)救济物。如行政主体对受救济人给予的一定数量金钱或生活、生产物资。,(7)公益物。如行政主体为社会及相对人提供的公园、道路桥梁等。 (8)行政活动保障物。如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所具有的一定的物资保障。此外,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还有智力成果、信息等无形物。 2、人身在行政救助法律关系、行政奖励法律关系、行政确认法律关系中,人身就成为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或行使

9、权力的客体。此外,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人身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拘留权、行政强制权的客体。 3、行为 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形成的必然的权利义务联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行政法已规定了权利义务的模式,即规定权利义务模式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 2、能适用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模式的法定条件已具备。这种条件即法律规定的能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已出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

10、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社会事件即社会变革,自然事件是自然的变化。其中自然变化是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较常见的原因。如人的出生、衰老,就是人的自然变化,而人的出生能导致户口登记法律关系的产生,人的衰老能导致社会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法律事实。但这种法律行为只能是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为,即行政法预先已确定只有这类行为才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如: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就确定了只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才能引起治安处罚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主体合法造成公民损失的行政行为能导致行政补偿法律关

11、系的产生,违法造成公民损害的行政行为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因一定的原因而发生了局部的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又发生一定变化,强调的是原行政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而未消灭,而原法律关系存在只能在,主体与客体有一定变化时不受影响,如果内容及权利义务都已改变了,则意味着原有行政法律关系已不复存在,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基本上只是主体与客体的一定变化不应是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行政合同关系作为例外)。 1、主体的变化主体的变化是指主体发生了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某种变化。主体发生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变

12、化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主体在数量上的变化如由原一个主体享有和行使原权利,改变为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原权利,或者由原一个主体履行原义务改变为由多个主体共同履行原义务。 (2)主体在接替上的变化,主体在接替上的改变是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被更替,更替后的主体继续承受原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本身均无质量、数量的变化。 2、客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是指客体发生了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某种变化,通常只能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变化,即以一种客体取 代另一种客体。注意: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人身、不作为行为都是不能替代的,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时不能发生变更问题。能发生改变的客体主要是(1)与特定人的人身没

13、有联系的财物。(2)与特定人的人身没有联系的作为行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但其核心应是主体原有权利义务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通常是: (1)主体双方之间因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而终止。 (2)原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已完成而使其消灭。原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权利得以实现或义务已被覆灭完毕,该行政法律关系因完成而得以消灭。 (3)原适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因客观形势变化而被废除,由此使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 (4)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4、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的消灭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权利义务这一要素的消灭,通常由于是已适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被废除、权利义务已行使或履行完毕以及行政相对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等。,第二、因主体消灭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消灭,不一定必然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主体的消灭可以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两种:一是原主体消灭后,有新的主体承接原主体权利义务,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消灭,则行政法律关系只是变更而不是消灭。二是原主体消灭后,没有主体承接或不能有承接主体,则权利义务要随之消灭。主体的消灭导致权利义务的消灭,属于客观的消灭,即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消灭。 第三、因客体的消灭使原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消灭也不一定必然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客体的消灭也可以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两种情况。如果原客体消灭后,能以另一种客体代替原客体,则原权利义务仍可实现而并没有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只是有了一定变更。如果原客体消灭后,他物不能取代原客体,则原权利义务无法实现,只能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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