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35KB ,
资源ID:2340676      下载积分:2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d-234067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中国海商法历史new.doc)为本站会员(dzzj200808)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中国海商法历史new.doc

1、百年中国海商法立法之演变从无到有,从产生、发展到相对完备,中国海商法经历了百年历史变迁我国海商法立法凸显出明显的移植性特征,对这种植入性的制度文明成果进行再思考,推动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晚清时期的海商法立法1)清末海船法的立法背景鸦片战争后,中国门户洞开,外洋风雨如潮袭来。一方面中国许多利权被侵蚀;另一方面西洋文明也随之涌入。在风雨飘摇中,为了继续维护自己的统治,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开始对大陆法系进行借鉴模仿。这场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展开清末商事立法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

2、1903-1911 年,清朝在商部的主持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立法活动,基本形成了以 钦定大清商律为主,各项商事章程为辅的商事法律体系晚清轮运事业的发展, 对完善航运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人们对外国航运立法了解的逐渐深入,制定完整的航律已被清朝邮传部、修订法律馆等有关机构提上了议事日程。光绪 34 年(1908 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按照商法典的要求起草大清商律草案 ,共有 59章 1035 条,内中即有海船法 1 编,这可算是我国近代海商立法的先驱和我国海商法历史上的第一次移植 海船法草案于宣统元年(1909 年)修成,但终因辛亥革命爆发,未能议决颁行。2)清末海船

3、法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海船法草案共有 6 编 11 章,计有 263 条,主要参考了德国与日本海商法的内容第一编为总则,下分 2 章;第二编为海船关系人,下分 2 章,共 83 条;第三编为海船契约,下分 3 章,共131 条;第四编为海损,下分 2 章,共 17 条;第五编为海难之救助,共 l6 条;第六编为海船债权之担保,下分 2 章,共 10 条。 海船法草案体例较为完备,内容也较为详,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 海船法草案制定,反映了清政府长期以来重农抑商的传统观与政策的重大变化,包括海商法在内的旨在促进商的商法体系出现,在以农为本的中国还是破天的头一回。清末商事立法,虽然没能挽救清朝

4、灭亡命运,但在法制方面对中国近现代的经济立法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尽管清政府被辛亥革命迅速推翻而未能颁行这部法律,但它的制定过程本身已经具有了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它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海商法缺失的局面,同时,使中国海商法开始了与国际接轨的最早尝试。 海船法草案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按照“参酌各国法律”, “务期中外通行”的指导思想,在编制海船法草案 的过程中,修律者充分借鉴吸收了德国和日本两国的相关立法,从表面上看,该法确实比较先进但是,立法上盲目照搬外国现成的海商法规,如此囫囵吞枣式的移植不能反映本国工商业者的意志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本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二、中华民国时期的海商法立法1)从北洋

5、政府的海船法案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辛亥革命 以摧枯拉朽之势迅速推翻了清王朝而代之的是中华 民国。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由于内频仍,政府更迭频繁,无暇顾及立法建制。因此,在事立法方面少有建树。1926 年 11 月 18 日,北洋府的法律编查会公布了海船法案 ,分 6 编 263,基本上沿袭了前清商律草案中的海船法草 ,该法案并未经表决通过,但它成为后来南京国政府制定海商法的基础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该法成果最为丰富,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就初步建立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这一时期,海商法也有了较的发展。1929 年 11 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起草中民国海商法这部法律较之以前的

6、清末海船法草以及北洋政府的海船法案 ,不仅名称不同,内容上也有了较大的差异。该法“乃折中于英美惯例,德成规,以简易可行为主旨” ,可以看出,该法在保留参照德日两国海商法的同时,还吸纳了英美惯例海商法的渊源,内容更加充实。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海商法的草案公布后,遭到了上海总商会发起的国内水运界的抵制,民众请求延长法案审议时间,要求在进步深入调查国内水运习惯后再修正草案。国民政府立法院却采取强硬态度驳回了这些意见。1929 年 12 月 30 日,南京国民政府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中华民国海商法 ,并宣布于 1933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1930 年 11 月 25 日,南京国民政府还公布了海商

7、法施行法9 条,规范海商法施行前发生的海商事件及其适用。2)中华民国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及评价中华民国海商法共 8 章 174 条,主要包括船舶、运送、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等重要内容。至此,海商法已经正式成为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目前台湾地区实施的海商法正是源于 1929 年公布的海商法 ,1962 年,为适应台湾地区海商经济发展的需要,台湾当局对海商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增为 l0 章194 条,修改后的中华民国海商法吸纳了一系列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使得海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统一性 中华民国海商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海

8、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海运事业的发展。但该法在某些方面忽视了本土习惯,导致这部法律在公布之时就遭到了国内水运界的抵制。虽然国民政府强行实施,但几乎起不到任何效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海商法立法1)新中国的海商法立法进程1949 年 2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的指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的法律体系在大陆被废止,1929 年制定的海商法也概莫能除外。随着新中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制定新的海商法成为当务之急。共和国成立初期,便开始着手海商法的起草工作,1951 年,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起草小组,从 19521963 年,海商法草案九易其稿。但由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文

9、化大革命”的冲击,起草工作一度被迫中断,1982 年才恢复起草工作。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成立海商法审查小组,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草案。1992 年 11 月 7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历经 40 余载才得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该法自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海商法共 15 章 278 条,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10、晚清“海船法草案”开辟了我国海商法历史上第一次移植的先河。管朝代更迭,但引进或移植国外先进法律的想法似乎已经根植于立法者的心中。新中国的立法者在制定海商法时,同样采用了法律移植的形式。与清末和民国时期不同,新中国海商法的制定不是以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海商法为蓝本,而是以国际公约、国际民间规则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常用的标准合同为蓝本。 海商法的全部十五章内容当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章是在。 海牙规则 、 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个公约的基础上拟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各章分别是按照1974 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 1910 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

11、规定的国际公约 、 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和1976 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拟订,其他章节也参考并借鉴了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国际社会广泛遵循的1974 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和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等。之所以如此,因为海商法是一部涉外性很强的法律,理应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持一致。国海商法科学移植了国际海商立法的最新成就,使之具备了更高的先进性和国际统一性。就我国而言,1993 年实施的海商法就有 90以上规定来自于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这一法律,从颁布之日起便受到世界各国的赞同及欢迎”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海商法是一部较为成熟的法律,它是在总结我国 40 多年海运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为了

12、保护和发展我国的远洋运输事业,在借鉴和移植国际公约、规则的同时,立法者立足我国国情,根据我国航运的实际状况,考虑到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参照的国际公约、规则和惯例等作了一些变通。实践证明,自 1993 年 7 月 1 日以来,海商法的实施对调整我国海上运输关系,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3)现行海商法的完善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海商法也不例外。 海商法已经正式施行 17 年,随着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和海商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该法早已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中海商法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些条文是从国际公约或规

13、则中引用而来,由于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不能将原文完全照搬,因而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这样在条文的解释上,是按照公约的原意解释,还是按照现有的条文作出解释,令人无所适从。(2)有些公约内容本身存在漏洞,我国海商法在吸收这些规定时没有及时弥补这些漏洞。(3)有些条文的语句不够明确,容易在适用时产生歧义,甚至产生与立法本意完全相反的结果。(4)部分规定的可操作性差,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了条文适用上的模棱两可和各法院判决不一致的问题。近些年来,国内修订海商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对其进行修改,使之进一步得到完善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航运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多元化局面正在形成。国

14、已将建设现代化航运强国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为了积极推进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尽快修改和完善海商法显得尤为重要。们相信,只要我们遵循立法的国际性、系统性和本土性的原则,假以时日重订后的 海商法 会更加切合我国航运发展的实际,满足我国航运发展的需要,真正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四、结语纵观我国海商法 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是法律移植结出的硕果。论晚清、民国还是新中国,海商法的制定都采取了法律移植的方式。正如郭瑜在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一书中所言:国海商法是在学习国外海商法的基础。建立起来的。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确不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捷径,但捷径往往也是险途。果立法者忽视我国具体情况,而一味照搬 国际上现成的法律,就未必能很好地在我国实现法律自身有的功能 立法必须结合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立足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样,法律移植到本土后才会生根开花,才会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参考文献1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 、 立宪档案史料: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8522李浦海的海商要法论M北京:朝阳法学院出版部,1932 民国国二十一年版。3林正宇的论海商法的演变及其一般规律4吴旭华的关于我国法律移植问题浅探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