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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知识补充:代理、诉讼时效、民事法律行为.ppt

1、1,民法知识补充,代 理 诉 讼 时 效 民事法律行为物 权 债 权,2,代理,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3,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特征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不属于)。代理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

2、教器材,得到五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来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 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 )。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2006-02-25,5,王芳有事,我来代她演出,你儿子真孝顺,替我们去办结婚登记手续,问题:上述代理行为法律允许吗?,6,二、代理的适用范围及类型,适用于民事主题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申报、诉讼行为。 注意: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违法

3、行为、发行证券只能由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机构代理等。,7,三、代理的类型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 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8,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

4、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9,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

5、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丁代签合同,则甲、丁间为:(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C再代理 D法定代理,甲委托乙将一批香烟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人院抢救,乙将香烟托付给司机丙运输,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能将货物(香烟)托付给丙。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部分香烟被淋湿报废,乙对此(

6、)。 A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将香烟托付给他 B应和丙共同承担责任 C对损失没有责任,因为情况紧急,为保护甲的利益 D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13,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14,4.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为积极代理,又称主动代理。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为消极

7、代理,又称被动代理。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为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 限定的代理,为限定代理,又称特别代理。,15,6.在有数个代理人时,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各代理人得单独行使代理权的,为单独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为共同代理。 如父母的法定代理权,原则上应共同行使。在委托代理,代理人有数人的,也应共同行使代理权。 在共同代理,若仅由其中一人行使代理权的,为无权代理,非经本人或其他共同代理人承认,通常不生效力。,无线电厂派甲、乙两人去广州联系业务,这是

8、( )。A共同代理 B法定代理C单独代理 D再代理,张某和李某受甲鞋店委托,去外地买一批皮鞋,其时,张某与某乡办鞋厂勾结,购进一批劣质皮鞋,李某并不知情。张某得了好处后,送了一条高档香烟给李某,李某因为张某是其师傅,也未过多问。此案中,应由( )负连带责任。 A张某、李某和乡办鞋厂 B张某与乡办鞋厂 C张某与李某 D李某与乡办鞋厂,18,第二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为代理关系的基础。关于代理权的性质,有不同见解。主要有: 第一,“权利说”。 第二,“资格说” 二、代理权的取得 (一)委托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在法定

9、代理中,代理权之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19,三、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一)亲自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 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于被代理人的愿 望。 (二)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20,四、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一)自己代理 所谓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二)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

10、民事行为的情况。,21,第三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22,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2.表见代理 (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业务员张某受甲商场委托,以不高于每台价格2000元

11、的标准购进1500台彩电。张某的妻子在乙家电厂工作。张某遂与乙家电厂家协商签订了一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1900元,共计380万元。由于张某的妻子在此次买卖合同中所起的作用,乙家电厂给予张某每台彩电100元的回扣。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多采购了500台彩电,属于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本部分合同无效 B张某以1900元的价格购进彩电,给被代理人甲商场增加了利益,其代理行为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C设若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妻子开设的私营企业,则张某的行为构成自己代理 D本案中,张某应该把20万元的回扣返还给甲商场,2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1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被代理人将合同书,合同章等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授权不明;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5,某市农机具制造厂采购员单某受单位的委托,去外地推销产品和催要货款。在此期间,单某认识了某日用化学厂的采购员司某,经其介绍,单某用本厂的空白合同书与胜利服装厂签订了购买皮夹克的合同。合同规定:胜利服装厂售给农机具制造厂皮夹克1

13、00件;每件单价200元,总金额20000元;交货日期为1998年10月;农机具制造厂派人到胜利服装厂验收,款到付货。单某回厂后,未向厂领导汇报订约之事,只把皮夹克的样品让副厂长看看,并征求其意见,是否购买一些作为福利用品使用。副厂长当即表示拒绝。于是,单某便去某商店和某服装店推销,均未推销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单某将合同书交给日用化工厂司某,委托其将合同书退给胜利服装厂,解除合同,司某未退,将合同书压下。1998年10月,胜利服装厂一次性把200件皮夹克发到某车站,当委托银行承付结算时,农机具制造厂以未签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胜利服装厂以农机具制造厂不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14、26,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以下简称交电公司)于1993年初购进5辆进口日产牌汽车,准备转卖渔利。但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故不能公开销售汽车,便于1993年2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1994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交电公司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共计30万元。合同签订后,出租汽车公司预付款15万元。1994年2月4日,交电公司给出租汽车公司送货时,途中被当地工商局扣

15、押。出租汽车公司一直未见货到,经询问得知被扣,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交电公司返还购车预付款15万元。出租汽车公司认为:交电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交电公司代理人没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交电公司自己更未曾说明,只是汽车被扣后,经了解才得知其超越经营范围。交电公司辩称:本公司虽无经营汽车的权利,但代理人有权经营汽车业务,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标的被扣押,不能退还15万预付款。请问:法院判案的结论是什么?,27,1998年10月,新立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赵某,委托他购买地板革和彩色电视机。不久,赵某用该合同书与顺华地毯厂签订了购买150块地毯的

16、购销合同,货款及运费共计76000元。赵某将签好的合同书交给新立贸易公司后,新立贸易公司未表示异议。此后,顺华地毯厂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发货。新立贸易公司在提货单上盖章,将货提走。在销售过程中,新立贸易公司发现该批地毯并不畅销,便将地毯交赵某处理,同时拒付货款及运费,让地毯厂找赵某要钱。地毯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新立贸易公司给付货款、运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新立贸易公司认为,该合同是赵某越权代理签订的,属无效经济合同。且地毯已交赵某处理,原告应向赵某追究责任,本公司对此概不负责。,28,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一)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

17、规定,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2.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29,(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1.代理关系消

18、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

19、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 (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

20、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34,诉讼时效,

21、一、诉讼时效概念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如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是请求权非消灭权),35,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甲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

22、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 A、1996年5月14日 B、1996年5月25日 C、1997年5月14日 D、1997年5月25日B,甲于1998年9月10日向乙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1年后,甲没有还款,但表示将在一个月内还清款项,乙表示应允。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请求甲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1年9月10日届满 B、乙请求甲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1年10月10日届满 C、甲在一个月内还款的表示引起时效期间的中断 D、甲在一个月内还款的表示引起时效期间的延长BC,甲和乙约定,若甲的儿子考上大学,甲则把其子使用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并于其子入校后3个

23、月内交付。若甲的儿子如愿考上大学,而甲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效期间应自( )时起算。 A甲的儿子入校 B甲的儿子考上大学 C甲的儿子入校已满3个月 D双方达成协议时,答案:C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自条件成立时开始。,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B,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是发现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在这儿是个陷阱。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从

24、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即从1981年1月开始计算,最后的截至日期应当是2001年的1月1日。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且“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因此1年的起算点为1999年的6月30日,最后的截至日就是2000年的6月30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所以正确答案为B。,42,二、诉讼时效期间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25、下列案件中诉讼时效为2年的是哪个?( ) A啤酒瓶爆炸,炸伤消费者甲 B乙租住王某房子,却拒付房租 C丙将财物寄存于丁处,丁吸烟引起火灾将财物烧毁; D煤气瓶在运输中爆炸,将货主戊炸伤AD,44,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45,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26、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46,(1)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47,(2)其他障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6个月内发生下列哪些事情时,诉讼时效中止( ) A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 B不可抗力 C债务人允诺 D债权人请求,答案

27、:AB 解析: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50,(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51,2.中断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

28、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权利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当事人乙方同意履行义务 。,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 A不可抗力 B义务人支付了利息 C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 D债权人请求,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甲欠乙1万元,丙为甲的代理人。丙与乙约定2002年5月1日偿还乙1万元借款。但2002年6月1日,甲仍未还钱。于是乙向丙表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此行为在法律上将产生下列哪种效果?( ) A诉讼时效的中断 B诉讼时效的中止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改变法定时效期间,5

29、5,(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于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法院要求保护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权利确有正当原因,其原因不包括在使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内,严格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56,针对这种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便保护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

30、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 A、2000年12月4日 B、2001年12月4日 C、2002年1月4日 D、2002年

31、2月4日 C,58,四、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3、时效利益的抛弃,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A,60,案例分析,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

32、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61,(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 (4)若2000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62,参考答案,1.(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3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63,(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

34、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64,(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65,2.村民甲、乙二人一向不睦。2005年3月7日,二人因为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兄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经常找碴欺负乙,2005年12月30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并卧床3个多月

35、,造成误工损失两千多元。2006年4月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赔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 227元。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66,2.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2005年12月30日骨折,2006年4月3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就2005年3月7日的轻伤损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请求过,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至2006年4月3日,该赔偿请求权明显已经超出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6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就乙的该部分

36、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因为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68,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 自愿行为,非胁迫、欺诈行为; 合法行为,69,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有效要件 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口头、默认形式;签章;格式合法):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法律有规定 当事人有约定,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

37、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答案:A 解析:依合同法解释第10条,当事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为当事人越权而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限制经营的;(2)特许经营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本案中,装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不违反禁止、限制、特许经营规定,应认定为有效。,72,三、无效民事行为: 1、类型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但在司法实

38、践和日常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某些为习惯所允许的,或者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行为或者纯获利益的行为,法律也承认其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73,(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又叫诈欺,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或者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真实情况,诱使表意人陷人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7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商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未被

39、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75,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76,(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类民事行为的特征主要在于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5)违法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77,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

40、力)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还返第三人 其他制裁(行政处分、罚款、刑事责任等),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美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答案:AB 解析:C项为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项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见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7条、第68条,合同法第54条。,甲企业采取欺骗手段将自己部分变质茶

41、叶搭配部分优质茶叶出卖给乙企业(未掺在一起)。乙企业发觉后诉致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确认甲、乙两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无效; B确认甲、乙两企业之间关于优质茶叶的买卖关系仍然有效 C确认甲、乙两企业之间关于变质茶叶的买卖关系可撤销 D撤销甲、乙两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答案:BC 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60条。,82,四、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

42、民事行为。 自行为成立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撤消的,法院不予保护,83,(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无意识地与其真实意愿不一致的行为。它表现为表意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条件在认识上发生错误,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和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84,重大误解不同于误传行为。所谓误传的民事行为,指第三人在向相对人传达表意人的意思时,由于传达人的原因,无意识地使表意人的意思与其表示发生

43、不一致的情况。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另外,基于保护相对人和交易安全,作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对于因撤销或者变更该民事行为而导致的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应当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为重大误解行为?( ) A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B乙误真画为膺画而低价售之 C丙承揽粉刷他人围墙,因估算坪数错误,报价偏低 D丁误认某人为地震救命恩人而赠与五千元,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

44、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重大误解属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如关于当事人、标的物本身和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等,对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的,允许当事人撤销。而重大误解和动机错误极易混淆。,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原因的错误,即表意人在意思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例如误认遗失某书而另购之等。动机存在于内心,非他人可以窥知,自不能允许表意人撤销,否则即有害于交易安全。本题中,A项为动机错误。BCD三项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关系当事人利益重大,属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其中B项为对于标的物性质的误解,C项为对于标的物数

45、量的误解,D项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误解。,88,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强迫对方接受其条件,对方没有选择的余地;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损害一方仍然有机会就对方所提出的条件进行协商或者选择。,89,注意: 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要经过司法机关确认以后才能行使; 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只能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撤销,也可以变

46、更。 当事人不能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等原因而随意撤消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下列哪些行为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A甲商店误将3000元的商品标价1000元卖给顾客乙 B甲公司与乙约定在运输途中对乙的人身伤害概不负责 C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为另一名董事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A,甲、乙两人运一批货物到某地销售,到达后适逢甲患重病,急需钱入院治疗。乙无法筹措到住院的钱,而货物也一时难于销售,丙得悉甲、乙情况后,向乙表示愿意以低价全部购买,乙为替甲治疗,不得不接受了丙提出的价格,将全部货物卖给丙,造成重大损失。该合同属于下列哪种合同?(

47、) A无效的合同 B可变更的合同或可撤销的合同 C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D未成立的合同,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题中,乙为了给甲治病,被迫作出不真实的意

48、思表示,损害自己利益,满足丙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形,因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某电器商行明知彩色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但在销售时故意不加说明,顾客甲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彩电。该行为属于( )。 A、受欺诈的行为 B、显失公平的行为 C、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答案:A 解析:此题如果没有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顾客可向商场请求违约责任,时效一年。此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一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向商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顾客可以请双倍赔偿。,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

49、,价格50万元。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内部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内部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其效力如何?(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职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职权行为对外仍然产生效力,公司对其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97,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98,(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无权代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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