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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文本比较之技术路径.doc

1、 中美宪法文本比较之技术路径 摘要: 1787 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两部宪法在各自的国家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宪法文本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业已成为影响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因素。中美宪法文本的概况、明细和特征等三方面的比较说明,尽管中美宪法在宪法的目标、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语言、宪法的完善和宪法的实践方面存有一些共同点,但在文本字数、条文数目、框架设计、修改频率、理念追求和实际运用等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提高宪法文本的修饰质量及其实施力度。 关键词:中国宪法;美国宪法;宪法比较;文本技术一、问题的提出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

2、的国家权力、象征,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宪法是一个为社会治理设立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即宪法是一套规则和习惯,不管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定的或超法的,政府和个人都必须尊奉 1 。” 在现代世界,除了英国、以色列等几个少数国家以外,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成文宪法。宪法规定了政府的形式、机构、制度以及各种限制,还设立了平衡多数和少数利益的指导原则。 1787 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2既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近代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历经几次更替、修改后,目前采用的是 1982 年版本的宪法。 美国宪法的创制比中国早了 167 年,为什么美国宪法能使美国从一个地

3、处世界文明边缘的弱国变成为一个世界强国,直到今天不仅仍然是美利坚民族赖于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法,而且还影响着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的制宪运动和政治发展呢?中国宪法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功能在实践过程中未能抵制住行政权力的侵蚀,宪法权威受到挑战并面临被边缘化的命运。因此,有很多学者和民众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中国的宪法制定的不够完美和专业化所致。上述观点正确与否,笔者将通过对中美宪法文本的比较来进行学理上的分析。 二、研究视角和研究框架 本文基于政治学视阈,主要以中美宪法的文本为研究对象,以技术处理分析为主要依据,通过对文本技术上的考察来对中美宪法进行比较是本文不同于其他

4、同类文章的独特之处。 (一) 研究文献的来源 本文研究的文献来源主要由学术专着和期刊文章两部分构成。 1、学术专着。该类文献来源是苏州大学图书馆馆藏资料,主要查阅的学科范围限于政治学和法学的领域。笔者认为苏州大学的藏书比较符合比较专题调查的要求,主要是因为苏州大学政治学和法学研究自建国以来一直处于我国政治学、法学研究的前沿,库藏图书较全,合乎比较专题研究设计的要求。 2、期刊文章。我们查阅的期刊主要有中国期刊网数据库、万方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和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的,查找的方式是输入“中美宪法比较”的“摘要”“篇名”“关键词”和“主题”等相关词,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扩大查找范围。 (二

5、)研究方法的选用 诚实和公正要求人们尝试为整个政治学作出说明4,此话对中美宪法文本技术比较的研究亦然。当然,这种尝试也不可避免地存有缺陷,毕竟在这个世界上不存在无可争议的客观的观点,因为个人的特质、意见及其选择的看法,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结论。 1、研究的根本方法。为保证本论文写作正确的方向性和严谨的科学性,笔者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方法为指导,并将此方法贯穿整个对中美宪法比较的专题研究过程,对中美宪法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考量。2、研究的基本方法。在本专题研究的过程中,使用的基本方法是历史性的和解释性的。即从政治学的研究的角度出发,把历史的和解释性的方法作为了解中美宪法比

6、较的手段,而不是为了方法本身或一般的方法。它假定,人们要了解中美宪法的异同,就必须对中美宪法的发展变迁和文本内容有一个全面、深刻的领悟。宪法比较着力于文本的剖析,从技术角度结合思辨分析,考察中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3、研究的具体方法。本文使用的具体方法是实证研究方法,即在采用描述性的手法揭示中美宪法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借助统计表格、数学计量等实证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为研究论证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持,力求做到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相结合,以此确保该项研究的科学性。 本文在研究的根本方法指导下,采用的主要方法是立足于文本技术分析研究的具体方法基础上,借助研究基本方法揭示中美宪法的共性和特性。 (三)研究框架的

7、设计 本文的研究框架基于“技术上的角度”出发来考察中美两部宪法。全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的“问题的提出”阐明了此项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研究视角与研究设计”的表述阐明了全文的框架结构和如此安排的用意。在第三部分的“相关文献说明”对有关文献的来源作了清晰的说明,以使研究有扎实的根基和资料支撑,不致失之偏颇。第四、五部分“中美宪法发展史”是在立足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中美宪法的发展作了较为具体的描述,以此展现中美宪法发展的轮廓,方便后面“文本技术研究”部分的展开。第六部分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中美宪法从概况、明细和特征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从中找出了中美宪法在文本上的异同,有力支持了作者所作

8、的假设。最后,在第七部分的“结语”中,对全文的主要论述作了一个全面的总结,同时呼应在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至此,全文的篇章结构形成“逻辑思维过程的回归线或闭合系统”5,进而开辟了中美宪法比较研究的新途径、新视阈、新境界。 (四)研究文本的选取 所谓比较是指“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根据一定的标准、把某些有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加以对照,确定他们之间的异同、优劣的相互关系,形成对事物的正确认识的正确过程6”。本比较专题研究所选取的文本主要是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中美宪法的相关修正案,同时也选取了有关的 1982 年宪法在具有确立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强调以经济

9、建设为工作重心、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保障与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同时在保护和扩大公民权利方面比前几部宪法有很大进展:一是宪法结构顺序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此反映对公民权利的高度重视,与国际上对人权的重视相一致;二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扩大。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954 年宪法是 14 条、1975 年宪法只有 2 条、1978 年宪法是 12 条、而 1982 年宪法则增加到 18 条,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内容。三是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四是

10、开始注意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自 1982 年以后,我国在宪法修改的方式上,借鉴国际上修改宪法的经验,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 1982 年宪法进行修改,以此保持 1982 年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宪法对现实的适应性,以便更有利于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中国制宪简史表明 1975、1978、1982 年的宪法沿袭了 1954年的宪法的立宪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内容和宪法基本结构等,但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上述宪法在经济体制的运行、公民权利的规定和法制建设的认识等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1982 年的宪法是上述宪法中制定得最为完善的宪法,将之与美国宪法相比更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1、六、中美宪法的比较 “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11 。通常承担其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因之,宪法文本分析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常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着的宪法条文的差异性。为满足上述分析标准,我们主要通过对中美宪法进行概况比较、明细比较和特征比较等三方面的分析,对两部宪法作全方位考察,以此比较两部宪法的异同。 (一)概况比较表 2:中美宪法比较概况表(N=8)类别历 次 宪 法现 行 宪 法更替次数使用年限更替频率字数款项使用年限修改次数修改频率中国宪法 5549.216286138254

12、16美国宪法 13250.3638921320165 阅读表 2 可知: 1、从宪法更替次数来看。在历次宪法的更替过程中,中国宪法先后在 1949 年(共同纲领)、1954、1975、1978 和 1982 年更替过 5 次,更替频率指数为 9.2 远远大于美国宪法更替指数 0.3。美国只是在 1787 年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代替 1782 年的联邦条例,以后再也没有发生过更改。由此可知,中国的宪法较之美国宪法相比缺乏相对稳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基础受到侵蚀。 2、从宪法项目字数来看。中国宪法文本的字数、项目指数远远大于美国宪法同类指数。美国宪法只有条,连同权利法案 10 条,只

13、有 17 条。美国的宪法具有较大的概括性,不求面面俱到。而中国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力求缜密,导致中国宪法缩小了自身的弹性,解释空间较小。中国宪法应从内容和结构上予以完善。一是对宪法序言的完善。现行宪法序言的内容涉及过多,只需对制宪依据、制定原则作出规定即可。序言中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内容应以宪法的正文内容来规定。二是对宪法正文的完善。宪法正文应简化对政治制度的规定、思想层面的规定、重新审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进一步确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 3、从宪法修改频率来看。在现行宪法的修改频率中,中国宪法的修改频率指数为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年以来,共颁

14、布了个不同的宪法版本,平均 11 年个宪法版本。1982 年版本的中国宪法共有 138 条,外加一篇 1956 字的序言,共修改次,每一届人大均进行修宪。而美国宪法的修改频率指数为 5,从 1787 年到现在,历时 118 年,只有 17 次修改,每次修改只增加条修正案;上述数据反映了中国宪法的修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再一次说明中国宪法文本确立的不稳定性、不完善性,进一步说明了中国人民大会代表的行为具有可塑性。 (二)明细比较在对中美宪法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从明细项目的比较中挖掘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异。 表 3:中美宪法明细项目比较(N=26 )( 略) 阅读表 3 可知: 1、从

15、项目的数量来看。在表三中所列的 26 个明细项目中,中国宪法都有涉及,只是祥略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美国宪法只涉及 26 个明细项目中的 17 个,尚有国史介绍、农村体制、个体经济、计划生育、特别行政区、自治机关、国旗国徽、政党制度及首都 9 个项目未有涉及。 2、从项目的差别来看。在共同的项目中,也因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国情环境的不同导致中美宪法文本内容有极大的差异(详见表四)。 表 4:中美宪法共同项目区别概况表(N=8)类别政府权力机构制约央地关系政府主体人民主权制宪原则违宪审查人权规定中国宪法权威政府议行合一中央集权技术官僚国民主权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人大监督公民权利美国宪法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央

16、地分权文官统治主权在民资本主义资产阶级民主司法审查基本人权 阅读表 4 可知,在宪法制定原则方面,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推行社会主义民主;而美国推行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力方面,美国主张有限政府,将政府的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而中国推行权威政府;在政府机构组织原则方面,中国实行的议行合一制,而美国则主张分权制衡的原则;中国沿袭的是苏联宪法的制定原则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计理念,注重效率的提高。美国宪法着重对“人性恶”的控制,受益于启蒙思想家控制政府官员权力的理念,目的是创建有限政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方面,美国实行分权制,是一个联邦共和国。而我国实行中央领导下的集权制,是统一

17、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共和国;占据美国政府主导地位的是文官,实行文官统治,通过民选和考录进行。而在中国实行的是技术官僚统治,官员的任用主要是上级的任命和选拔;人民主权方面,中国侧重于保障国民主权,而美国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对于人权的规定,中国侧重对公民权而美国提倡基本人权的庇护;实施违宪审查时,美国采取的是司法审查制度,而中国实施的是人大监督制度。但由于我国人大制度还不够完善,包括宪法监督的理论、宪法监督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至于其余的一些有关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则存有的差异就更多。 3、从项目的解读来看。中国宪法某种程度上是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美国宪法并借鉴其优点制定的。可以说,在内容和项目

18、上两者大体相同,未见有诸多异端之处,这就要求我们从两部宪法的特征上探求两者的差异。 (三)特征比较在中美宪法的概况比较和明细比较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从中美宪法的特征比较中寻求它们的共同点和区别之处。 表 5:中美宪法比较特征表(N=6 )类别文字表述文本修改内容规定理念追求框架设计实际运用中国宪法条理性时代性针对性具体性系统性基础性美国宪法概括性稳定性适应性抽象性完整性全面性 1、从理念追求上来看。“宪法是宪政的依据,宪政是宪法的实施”。12 1787 年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美国宪法的理念追求受西

19、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从而,美国“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是以牺牲政府的办事效率来平衡利益集团的要求冲突。而中国宪法的理念受马列主义有关学说的影响,采用“议行合一”的原则,目标是实现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人民的利益。中国的“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在保证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同时促进了政府行政职能的提高。因之,中国和美国在宪法制定理念追求上存有很大的区别。 2、从框架设计上来看。中国宪法全文分为四章,第一部分为总纲、第二部分为公民权利和

20、义务、第三部分为国家机构、第四部分为国旗国徽首都。其具体的行文格式是“总分”的布局格式,是在总括的条文下对各明晰条文进行分而述之。该种文本格式一是彰显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关怀,二是将立法、司法及行政机关一并列入国家机构。中国宪法的序言对制定的目的和中国革命史作了简要的介绍。第一章总纲共 32 条对国家的基本国策作了简要规定。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 24条对公民的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住宅、通信自由、劳动权利和义务、妇女儿童权利、依法服兵役及公民依法纳税等方面作了基本的规定。第三章共七节 79 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

21、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定位作了阐述和说明。第四章共 3 条对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国家符号具体化。此种安排体现了中国思维的整体性结构,侧重于归纳思维。 美国宪法主要采用“分分”的行文格式,对宪法的主要内容平行式地阐述。美国宪法除前言外,共计 7条,和 13 条的邦联条例相比较,尚少 6 条。该宪法的前言表明制宪的目的;宪法的第一条共十节,关于上下两院的产生和立法部权力的列举,都包括在内,并规定下院代表,依人口比例计算。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力机关的组成共分三节,第一节为关于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方法,第

22、二节属于总统的权力,第三节厘清总统和国会的关系。第三条规定司法部的组成,亦即三节。第四条规定州际间的关系,总共四节;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其他事项,第七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此种体现出美国人思维的系统性和侧重于演绎思维。 3,从文字表述上来看。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同是,宪法是一种流动的语言,随着读者的切换、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而含义不同,通过对宪法语言文字的比较可以透析宪法的许多内涵。一是宪法文字的内涵比较。美国宪法非常概括,其中多数是关于各国家机构的权力设置及 26 条修正案方面的内容。由于美国宪法文本的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它就使自己可

23、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同时,宪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权者的解释。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去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以通过中央集权方式来推进工业化为例就可表明中美宪法的区别:“美国用宪法的形式巧妙地确立了这种集权,而社会主义则用粗暴的方式来推行集权,尤其是苏联走的更远!”13。二是宪法用词的指向比较。美国宪法用得最多的词语是“不得”。美国宪法条文共有 80 个“不得”,其中条宪法有44 个“不得”,27 条修正案有 36 个“不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 年宪法只有 1

24、9 个“不得”。 用得次多的词是“应当”,美国宪法条文共有 63 个“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 年宪法只有 17个“应当”。 美国宪法中的“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 20.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政府各部门据于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因此,必须在扩大、减少或重新确定政府权力,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时,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完全符合共和政体的理论”,导致人民通过自由的意志表达选举产生政府,并且将自己管理国家的活动予以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 年宪法 36 个“不得、

25、应当”,无一个指向“国家”, 只有 0.33 个指向“国家机关”,即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 35.67 个 “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和个人”。 中国宪法在保障人民主权方面无疑与美国存有相当大的差距。14 三是宪法语言的明确比较。中国宪法由于语言的规定非常明确,对一系列问题也作了明文的规定,因此很少有争议产生。而美国宪法由于措辞上的高度概括和用语的模糊,导致宪法的解释成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宪法对于国家主权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各州对此项规定都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如 1862 年期间,美国北方国家

26、主义派认为,联邦政府的主权超越各州之上,因为联邦宪法是由各州人民批准的,而不是由各州批准的,因为各州的代表是代表人民形式权力的。但南方各州认为宪法是由各州批准的,各州应该采用各州的主权原则,来维护它们的经济制度,结果导致南北战争的爆发。“这场战争,对中央政府主权的怀疑和美国是否为一个主权国家的问题,来了一个彻底的和永久的澄清15 ”。因此,中国宪法具有语言的明确性。4、从内容规定上来看。就实质而言,中国宪法内容上与美国宪法并无多大区别,但在具体规定上中国宪法随时代进步而变迁,如宪法中关于市场的取向就经历了由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 在美国,

27、以个人主义为特征的西方民主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强调自由竞争的结果。“当市场经济经过一段时间获得成功后,要求民主的压力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16 宪法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于它被解释的方式。的确,两个不同的国家完全可以采用同样的宪法,但却都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政府形式,而且给予公民的权利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宪法上写明的东西在实际中不见得就一定发生,在任何国家都有宪法内容规定与现实运作相违背的现象,如文明世界的主导性观点是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权利和自由难于界定,而且所有的国家都以某种方式限制公民的言论和行动自由,尽管表达自由是任何标榜民主的国家的一个标志。 5、从文本修改上来看。

28、中国宪法较多体现的是“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精神,指导并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清除障碍。梅因在古代法中也谈到:“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是在法律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他们之间的接口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把缺口重新打开。其功用在于,消除模糊、弥合缝隙、化解纷争、完善规范,最终达至打开规范的天窗,迎接宪法的阳光之目的”。当社会历史条件发生变化时,宪法就必须相应地作出修改。美国宪法在实施三百多年来,确立了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事的理念和框架,除重大的突发事件外一直没有做任何修改,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但这并不能就表明美国宪法具有“超智慧”的能量,能预测当前社会的发展,不要

29、忘记,南北战争的爆发就是由于对宪法的不同解释导致的。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根据实际的需要来阐释宪法。所不同的是,美国是利用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抽象性来对宪法作了有利的解释,而中国宪法由于规定的较为刚性,解释的空间较小,则较多的体现为对宪法的修改。但我国宪法修改频率较高,反映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波动性,也反映出执政者急于通过宪法的修改以实施治国方略。同时,也反映出宪法本身内容的不完备,适应性比较差,前瞻性不够,缺乏稳定性。因此,提高宪法的文本质量是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6、从实际运用上来看。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按宪法的实施效果即实际运用将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30、规范性宪法指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宪法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名义性宪法指内容远离实际生活,在生活中并未得到贯彻,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成为现实的宪法。在制宪过程中,中美宪法都把国家的理想目标写入条文从而提供一种象征,其目标主要为大国家的理念、规定政府的结构和确立政府的合法性,但其实际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执政者的态度和具体的国情。 中国每次宪法的更改和更替都是为了使政治实践活动得以合法化或合法进行。因此,中国宪法在中国大抵发挥象征和指导国家大政方针的作用,其主要是凝聚人心,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而存在,可归类为名义性宪法之类。美国宪法发挥作用的程度要远远大于中国宪法的作用,可归

31、类为规范性宪法之类。美国宪法除了发挥宪法的象征基本功能外还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而存在,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一切有争议的问题都依据于宪法来作出裁决。“在美国,宪法是人民的政治圣经,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部宪法,而政府人员则人手一册;每当对一项法案的原则或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应用范围有争论时,政府人员便从口袋里取出宪法,把有关争议中的章节念一遍,这是司空见惯的。”17尽管美国宪法文本和制宪过程以及美国整个的法律体制已有神化的趋势,但没有 60 年代的学生造*运动和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就没有今日的美国政治。因之,宪法文本永远是政治实践的意志的反映。 由此,我国必须从法的基本特性角度重新审

32、视宪法所具有的规范性,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价值,用宪法统一、规范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七、结语 通过对中美宪法的概况比较、明细比较和特征比较可知,尽管中美宪法性质有别,在文本字数、项目数量、修改频率和实际运用的方面存有很大的差距,但从根本上来考察,中美宪法还存在诸多共同点,值得在制宪或修宪中予以高度重视。 1、宪法的目标。中美宪法文本变迁表明,在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博弈过程中,政府权力的控制渐趋减弱,民众权利的诉求日益增强,民主宪政的政府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发展模式的最佳抉择。 2、宪法的功能。宪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对人权的不变的保护,也不在于勾勒政府的组织机构,而注重于把成文宪法看作目的和

33、理想的表达。宪法是人民最高目标的体现,宪法的功能是象征性的而不局限于字面,其功用显然来自其普遍性,其最高检验标准是实践而不是文本。因此,用宪法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或先进的观点是缺乏科学根据的。 3、宪法的语言。宪法的语言应在可清晰理解的前提下,力求提炼出高度凝练、概括性的语言表述。如此,方可在避免宪法产生歧义的条件下使宪法的条文规定具有弹性,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宪法修改的次数,保持宪法条文的相对稳定性,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 4、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本质上源于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对政治上层建筑的诉求日益趋增。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团体权力或利益博弈的结果。因此,从某个角度

34、而言,宪法只是确认经济或政治利益合法性的一种工具。 5、宪法的实践。法律绝非天然神圣,法律是政治的产物。宪法被赋予至高无上的独立性,只不过是社会成员面对随时可能越界的政治权力,让利益博弈的圆桌尽可能保持平稳的现实需要。法律的成功不过是社会政治实践的副产品,真正的宪法是在社会政治实践中产生,并能动地反作用于政治实践,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 要而言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基于经济基础上的各种权力或权利相互博弈的结果。宪法的基础功能在于其象征作用。宪法象征作用的发挥及其作用的大小在于宪法文本在实践中的实施力度,而实施力度由执政者和国民的政治素质决定。但宪法文本对宪政实践亦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特定的时期,可能对一国的宪政发展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因此,提高宪法文本的修饰质量及其实施力度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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