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 课 论 文信息政策与法规学 生 姓 名 白 广 涛学 生 学 号 08580114专 业 班 级 08 信 息 管 理 1 班管理工程系2011年 10月 6日1论信息法律与信息伦理的关系及相互影响白广涛(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管理工程系,300384)摘要:信息法律是在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法律与信息伦理同为调整信息活动的规范,两者有着
2、本质的联系,信息法律源于一定的信息伦理原则,信息伦理规则在一定条件下会实现法律化,两者彼此渗透、相辅相成。但两者又存在着实质差异,差异的本质是自治与他治的问题。因两者有着调整社会信息活动的共同目的,两者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键词:信息法律 信息伦理 关系 影响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1.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律的概念界定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定和强行执行的,是在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信息伦理结构的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三个层次。1.1 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前者指人类个体在信息活动中以心理活动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感、行为和品质,如对信
3、息劳动的价值认同,对非法窃取他人信息成果的鄙视等,即个人信息道德;后者指社会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反映这种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如扬善抑恶、权利义务、契约精神等,即社会信息道德。 1.2 三个层次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关系、信息道德活动。信息道德意识是信息伦理的第一个层次,包括与信息相关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理想等。它是信息道德行为的深层心理动因。信息道德意识集中地体现在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之中;信息道德关系是信息伦理的第二个层次,包括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权力和义务的基础上,并以一定信息道德规范形式表现
4、出来的。如2联机网络条件下的资源共享,网络成员既有共享网上资源的权利(尽管有级次之分) ,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循网络的管理规则。成员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大家共同认同的信息道德规范和准则维系的。信息道德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被经济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所决定、所派生出的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关系,信息道德活动是信息伦理的第三层次,包括信息道德行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道德修养等。这是信息道德的一个十分活跃的层次。信息道德行为即人们在信息交流中所采取的有意识的、经过选择的行动。根据一定的信息道德规范对人们的信息行为进行善恶判断即为信息道德评价。按一定的信息道德理想对人的品质和性格进行陶冶就是
5、信息道德教育。信息道德修养则是人们对自己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行为的自我解剖、自我改造。信息道德活动主要体现在信息道德实践中。2、信息伦理及其特征 信息伦理是指在信息处理活动即在信息的开发、传播、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活动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及其伦理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调节信息活动主体(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之间关系与行为的信息伦理准则、伦理要求和伦理规范之总和。信息伦理的内涵包括两个信息道德域和三种信息伦理形态。2.1两个信息道德域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信息道德心理域与信息社会道德域。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信息道德心理域包括: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在信息处理活动中形成的信息道德认知、信息道德情
6、感、信息道德意志、信息道德信念和信息道德行为等,如对信息处理活动的伦理准则及规范价值认同,对非法窃取他人隐私或滥用他人信息成果的鄙视与批评等,反映了信息活动主体对信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自律与自觉;信息社会道德域则是指在信息处理活动过程中扬善抑恶的信息伦理准则与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中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伦理责任与伦理精神等。2.2信息伦理的三种形态作为关系形态的信息伦理、作为观念形态的信息伦理和作为实践形态的信息伦理。作为关系形态的信息伦理是在信息处理活动中,通过履行一定的信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力的信息伦理关系,其中包括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
7、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组织(共同体)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如在互联网的条件下,互联网成员须遵循通过大家共同认同的互联网道德规范和准则,在获得共3享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道德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信息道德义务,进而才能维系信息伦理关系的伦理秩序。作为观念形态的信息伦理,体现了信息活动主体作为真实的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对信息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和道德范畴道德认知,由此生成相应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以及对信息伦理意义的体悟而生成的信息伦理精神等。2.2.1 信息道德教育是信息道德的内化首要环节。学记日:“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 ”(礼记学记
8、)因此,只有按照一定社会或领域的信息道德理想、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及道德范畴对信息活动主体进行灌输与陶冶,才能使信息活动主体超越信息活动的盲目任性状态,成为有一定信息德性的信息活动主体。2.2.2信息道德评价是信息道德的内化强化环节。因为信息道德评价依据一定社会或领域的信息道德准则、规范对信息活动主体的处理信息行为进行善恶评价。它包括互联网管理系统的舆论和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善恶评价、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相互善恶评价以及个人或者组织(共同体)对自身的善恶评价。通过这些善恶评价,一方面,可以引领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另一方面,不仅能够使信息活动主
9、体知善恶、辨美丑,识真伪,而且能够在信息处理活动中,有所为有所不为。2.2.3信息道德修养是信息道德的内化的关键环节。因为信息道德修养不是信息活动主体的一时冲动,而是需要其毕生倾注于其中“吾日三省吾身”(论语学而第一)。这样,信息活动主体才能把一定社会或领域的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内化为自己的信息道德意识,自省与自律,达到道德行为选择的自觉。就信息道德的外化过程而言,就是信息活动主体在处理信息活动中,能够自觉地将其信息道德意识和内心信念转变为信息道德行为,进而促进一定信息社会或领域的信息伦理秩序与伦理关系的和谐。3解决我国信息伦理危机的对策3.1 建立身份认证制度. 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网上的个人相
10、关信息可以是不真实的。这种身份的不实性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对个人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缺少有效的限制。当个人的信息发布行为破坏了网络秩序甚至是触犯法律的时候,很难对信息的发布者采取相应的处罚。3.2建立网络信息发布责任追究机制4我国信息伦理危机事件的日益增多,其主要原因是对于信息发布者缺乏相应的、有力度的惩罚机制。这种惩罚应该包括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技术上,通过网络身份认证机制来控制上网的权限,对于肆意破坏者可以关闭其身份认证的ID号,取消其网络信息的发布权、传播权。法律上,我们应该加大对于破坏网络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上、刑事上的处罚。3.3网络信息发布责任连带制网上存在着两个虚
11、拟的主体,一个是网民,另一个是网站。网络上任何信息都是通过网站向整个网络传播的。因此对于网站来讲其对于本站内发布的信息具有监督、管理、审核的义务。但是现如今我国的网站却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甚至有的网站为了逃避责任,在自己的主页上表明该网站所发布的信息是作者个人意见,不属于网站意见的免责条款。这种行为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网络信息伦理危机的出现。因此建立信息发布连带制度,让网站对于信息发布负起连带责任。对于频繁出现问题的网站,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以保证网站自觉履行其义务。4.两者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信息法律的抽象概括性、原则性、稳定性与现实社会信息问题的具体、多变、千态万状
12、相矛盾,信息法律对信息活动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使信息法律本身难免存在缺陷、漏洞、空隙等情况。这种规则真空和一定的不适应性,必然使一些信息行为因无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成为法律的“盲点” 。一般来讲,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广,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因此,信息伦理完全有可能以社会谴责、舆论力量等为约束形式形成道德氛围,对法律无法涉及的信息行为予以控制和规范。更为突出的是,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强大限制性容易被强化而趋于僵化。不可避免地会限制人的创造性活动,这对需要和鼓励创新的信息社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相比而言,信
13、息伦理属于“软约束” ,它在对信息行为规约调整的同时,会以正确的道德观念准则来培养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 4.1 两者有着调整信息活动的共同目的。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律有共同的目标。这不仅表现为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中发生一定的重合。有些关系既是信息伦理调整的对象,又是信息法律调整的对象,还表现在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人道、人权既是信息法律的基本准则,同时又属于信息的价值范畴。一般来说,凡是信息法5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信息伦理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信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信息伦理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作为调节规范信息活动的手段之一。构建信息伦理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
14、伦理道德规范人的行为,保障信息活动中信息主体之间的正常关系,约束各类信息行为,维护信息领域的合理信息秩序,以达到信息社会良性运转和协调发展的目的。而这实际上也正是信息法律的目标和方向。可以说,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或者说共同的。 4.2 信息法律需要信息伦理的支持。信息伦理为信息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心理、道德习俗等方面的基础。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信息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伦理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信息伦理的支持,才使信息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当然这并非说信息法律即信息伦理,信息伦理就是信息法律。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信息法律有赖于信息
15、伦理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信息伦理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信息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伦理规范,不是所有的伦理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信息伦理支撑着信息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信息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 参考文献1吕耀怀.构建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N.光明日报,2000-8-1. 2沙勇忠.信息伦理论纲J.情报科学,1998,(4). 3刘华.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新论J.政治与法律,2002. 4康德.实践理论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贺延辉.论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制建设的关系J.图书情报工作,2003,(4). 7周庆山.信息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8王志荣.信息法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