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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doc

1、1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魏 斌提要:大赦是由国家发布政令,对罪刑进行免除的一项制度。汉代以来,也常常伴有一些对臣民的赏赐和复除蠲免等内容。这些都属于皇帝“推恩”的性质。但在唐代,大赦的这种性质却发生了很大变化。赦书中开始出现大量与朝廷行政有关的申明和禁令,远远超出了原来的“推恩”范畴。唐代赦书内容的这种扩展,是唐代王言系统中出现的一种“差遣”做法,是唐王朝为了应对现实政治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法” ,具有制度变迁和政治控制两方面的意义。关键词:唐代 大赦 赦书 推恩 申禁 差遣 在现存唐代文献资料中,大赦文是十分特殊的一种。这种朝廷大赦时发布的诏书,所含内容十分庞杂,其中既有“

2、总的政策说明和国家形势的总结” ,1也涉及到王朝行政、军事和法制等层面的许多具体问题。这种情况显得十分特别。因为依据现代刑法学的定义,大赦作为赦免手段的一种,职能主要是对刑罚权的消灭。2中国古代也是如此,如西汉平帝诏书就说:“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絜己,全其性命也。 ”3那么,我们就要问,唐代大赦文为何会包含如此庞杂的内容呢? 关于这一问题,学者虽然早有留意,但一直以来专门的研究很少。4章群先生曾说:“唐代历朝赦文,具存于册府元龟及全唐文 ,其内容颇能反映时势之变化,惟须诸1 崔瑞德编:剑桥中国隋唐史第 9 章晚唐的宫廷政治 (多尔比执笔)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西方汉学

3、研究课题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第 639 页。2 现代赦免制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多种形式。其中,大赦以国家最高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赦免范围最为宽泛,意义也最为普遍。参见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年,第 569570 页;陈东升:赦免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138144 页。3 汉书卷 12平帝纪平帝即位诏,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第 348 页。又,宋史卷201刑法志三载神宗即位诏亦云:“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是以圣王重焉。”北京:中华书局,1977 年,第 5

4、027 页。4 最早指出这一现象的,应是明人丘濬。他在大学衍义补卷 109慎刑宪慎眚灾之赦中,曾注意到古代大赦的内容变化,尽管没有专门提到唐代赦文,但实际已触及这一问题,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第 713 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 280 页上。近代学术界对于古代大赦的关注,则始于沈家本的赦考 , 历代刑法考 ,北京:中华书局,1985 年,第 521805 页。此后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徐式圭:中国大赦考 ,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年;刘令舆:中国大赦制度 , 中国法制史论文集 ,台北:中国法制史学会编,1981 年; Brain E McKnight , The Quali

5、ty of Mercy : Amnesties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Justice , Honolulu :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Hawaii , 1981 。而专门针对唐代大赦的研究,以往 主要有根本诚:唐代大赦就 , 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6,1960 年;任大熙:从恩赦实施看唐代政治 , 大丘史学第 40 辑,1990 年。但这些研究多侧重于大赦的刑罚免除职能,对于赦书内容的扩展问题讨论不多。2点指陈及分期比较,此一方面,似尚待学者作进一步之研究。 ”1近几年来,这一问题开始引起研究者的重视,陆续取得了一些成果。如韩国学者禹

6、成旼女士曾对唐代赦文加以辑录和分析,对赦文结构和内容的变化,及其在立法上的作用等问题,有过细致探讨。2不过,仍有不少问题尚待讨论。特别是这种变化的性质究竟该如何理解?其背景和原因如何?等等,诸如此类的疑问,都需要进一步思考。大赦以诏令形式发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行政命令,本文就打算从行政职能扩展的角度入手,对上述问题试加探讨。需要说明的是,大赦只是赦的一种,唐代就还有曲赦、别赦、德音等形式。其中,曲赦针对特定地区,别赦针对个人,意义均不能与面向天下的大赦相比。3就现存的唐代赦诏来看,其内容变化亦主要体现在大赦诏方面。德音作为一种恩诏,则始见于唐后期,其中有的与大赦相似,呈现出内容复杂的特征。4基

7、于这一考虑,本文考察就以大赦诏为主,有时也包括少量德音,其他暂不涉及。而为了行文方便,概称之为赦书。5一 大赦起源及其推恩特性赦出现很早, 尚书舜典:“眚灾肆赦。 ”周易解卦:“君子以赦过宥罪。 ”不过其最初含义较为简单。马端临指出:“按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或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后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 ”6这种“议事以制”的做法,与后世的大赦之法相比,意义十分不同。马端临就接着说:“至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 ”两者比较,赦是“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

8、 ,大赦则“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 ,对刑罚具有“根本消灭效力” 。71 章群:唐代祠祭论稿 ,台北:学海出版社,1996 年,第 100 页。2 禹成旼:唐代赦文研究 ,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系,2002 年。她最近刊布的成果有:试论唐代赦文的变化及其意义 ,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4 年第 3 期;从改元光宅诏的结构与性质来看唐代赦文的变化 ,中国唐史学会第九届年会论文,云南昆明,2004 年 7 月;唐代赦文颁布的演变 ,唐史论丛第 8 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 年。除此之外,近几年有关这一问题的主要成果,还有陈俊强:述论唐代大赦的内容和效力 , 法制史研究 (台北)第 2

9、期,2001 年;陈俊强:皇恩浩荡:皇帝统治的另一面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田红玉:唐代大赦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2002 年。他们对唐代赦文的内容扩展问题亦分别有所涉及,不过讨论重点并不在此。3 刘令舆:中国大赦制度 ,第 147149 页。4 徐望之云:“(德音)盖谓有德之言,用以为相称颂之语,不以指王言也。至唐宋之世,诏敕之外,别有此体,凡加惠寓内则用之,如后世之所称恩诏也。 ”公牍通论,北京:档案出版社,1988 年,第 21页。关于唐代德音的进一步分析,参看禹成旼:唐代赦文研究 ,第 4150 页。5 大赦诏书在唐代有赦书、赦文和赦令三种

10、名称。关于三者之区别,史无明言。按照我的理解,赦令是汉晋以来沿用的惯称,而赦书和赦文在唐代正式场合中更为常见。其中,赦文可能指赦诏的正文部分,赦书则是包括赦诏正文和文后署位在内的整体。因此,从官文书的角度来说,称之为赦书可能更为准确。6 文献通考卷 171 下刑考十下 ,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 1458 页中。7 刘令舆:中国大赦制度 ,第 143144 页。他还指出:“所谓议事以制,属于理论法则之范围,其无3大赦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马端临根据管仲论赦之语和楚国“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1的惯例,就认为春秋战国已有大赦之法。但由于资料缺乏,具体出现时间则不易考定。如清代学者沈家本认

11、为:“据通考之说,是古之赦者乃过失之类。如司刺所言者,尚无后世大赦常赦之事,惟春秋之肆大眚,似为大赦之权舆。管子言赦之害,其相齐亦在斯时,可见春秋之初已有此事,但不知实起于何时耳。自汉以后,遂为常法矣。 ”2他的意见是有代表性的。大赦制度的最终确立是在秦汉之际, “自汉以后,遂为常法” 。3不过,其渊源显然要追溯到西周以来“明德慎罚”的思想。4同时也有现实政治考虑,荀悦就说:“大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大愚之世,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5按照他的说法,大赦制度的确立,正是迎合了汉初的统治需要。 汉书卷 6武帝纪载元朔元年(前 12

12、8)三月赦诏曰:朕闻天地不变,不成施化;阴阳不 变,物不 畅茂。 易曰:“ 通其 变,使民不倦。 ”诗云:“九变复贯,知言之 选。 ”朕嘉唐虞而 乐殷周,据旧以 鉴新。其赦天下,与民更始。诏书中提到的“天地” 、 “阴阳”云云,很容易让人想到阴阳五行说的影响。我们知道,汉初阴阳学说十分兴盛,后来更是援以入儒,确立起儒术独尊的国家意识形态。6而大赦制度正好具有燮理阴阳、调和社会的功用。所谓“与民更始”云云,就无非是意图通过这种普惠天下的皇帝之恩,涤荡原有刑罪,以维护王朝秩序的正常运作。7大赦本意是由皇帝发布诏令,对罪刑进行普遍免除。这是一种普惠天下的恩泽,所谓“皇恩浩荡”之意。明人丘濬曾云:“赦

13、而加之以大,始见于史,后世遂以为故事,一遇国家有变革喜庆之事,则形于王言,颁之天下,不问情之故误、罪之当否,一切施以旷荡之恩。 ”8即是概括说明。而大赦的这种恩泽色彩,使其很快推广到其他领域。马端临指出:“赦之为言,宥有罪之谓也。后来之赦,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于是有罪者幸免,无功者超迁,刑赏俱失,皆由于赦,其无益而有害也明矣。 ”9根据他的意见, “后来之赦”后世大赦之意时,尤可概见。 ”1 史记卷 41越王句践世家 ,北京:中华书局,1982 年,第 1754 页。2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考一 ,第 526 页。3 刘令舆曾据现代法学定义,分析大赦之“要件”有三:国家元首名义所发布;

14、为行政命令;有根本刑法消灭之效力。以此衡量,结论是:“故赦与大赦,其意义各有领域,至汉初赦天下之赦,乃与之后世大赦同。 ”而“春秋之肆大眚” ,只是大赦制度之“滥觞与雏形” ,战国则为大赦制度之发轫期(中国大赦制度 ,第 145146 页) 。这是一个较为科学的意见。4 参见胡晓明:大赦渊源考论 , 南京社会科学2002 年第 4 期。5 荀悦:汉纪卷 22孝元皇帝纪中永光二年(前 42)大赦条,北京:中华书局,2002 年,第388389 页。又, 群书治要卷 45 引崔寔政论曰:“大赦之造,乃圣王受命而兴,讨乱除残,诛其鲸鲵,赦其臣民,渐染化者耳。及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

15、其逋逃之民。汉承秦制,遵而不越。 ”(丛书集成初编 ,0203 号,第 789 页)其意与荀悦大体相似。6 顾颉刚:秦汉的方士与儒生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年,第 14 页。7 此点还可参看陈俊强:魏晋南朝恩赦制度的探讨 ,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8 年,第 3334 页。8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 109慎刑宪慎眚灾之赦 ,第 277 页上。9 文献通考卷 173刑考十二 ,第 1495 页中。4的“纵而推恩” ,有“刑”和“赏”两个方面。其中, “刑”是指大赦对罪刑的普遍赦免;“赏”则指“无功者超迁” ,即赐爵、泛阶等做法。很明显,这类内容源出于大赦“一切施以旷荡之恩”的性质,是

16、大赦罪刑的衍生和发展。马端临的这一看法是颇富启发意义的。大致说来, “刑”和“赏”两方面的“推恩” ,即是汉唐间大赦的主要职能,所谓“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负者蠲之,有滞者通之,或得以荫补子孙,或得以封爵祖考,大概如是而已耳” 。1当然, “推恩”在汉唐间也有一个变化过程。这在“刑” 、 “赏”两方面都有体现。其中“刑”的方面,自沈家本以来,法史学界讨论的很多,这里不想再多说。2下面主要对“赏”的方面稍作考察。 需要说明的是,现存唐以前赦诏多有删节,内容并不完整。不过,基本条目的变化还是清楚的。总的来说,汉初赦诏“赏”的内容较为简单。如汉书卷 4文帝纪文帝即位赦,主要是“赐民爵一级、女子百

17、户牛酒,酺五日” 。此外,据前引汉武帝元朔元年赦,还有“诸逋贷及辞讼在孝景后三年以前,皆勿听治”的规定。这种主要是针对全体民众的赐爵、赐牛酒等做法,根据西嶋定生的解释,可能有西汉朝廷对民间秩序的考虑。3大约自西汉末期开始,对官僚贵族的赏赐开始被单独提出。如西汉哀帝即位赦和东汉孝桓帝建和元年正月赦,就分别提到了赐宗室王子有属者马和赐吏更劳。4另外,有时也包括赐钱物和荫子等内容。5这一现象魏晋以后继续发展,赦书中出现了官僚层普遍泛级、进位的规定。如南齐高帝即位赦和北齐孝昭帝即位赦,就分别提到“文武进位二等”和“九州职人,普加四级,内外百官,并加二级” 。6赦书对官僚贵族的恩赐被单独列出,是一个重要

18、的发展,体现出朝廷对此阶层的特殊照顾。汉初大赦的赐民爵、赐酺等做法,后世大都存在。不过多已流于形式,意义不大。较可留意的,是对“逋租宿债”的放免。汉晋以来此类内容一直较为简单,多只一句“逋租悬调勿收” 。这种情况在南北朝后期有所变化。如文馆词林卷 668北齐孝昭帝即位大赦诏云:“凡诸赋税悬在人间,及逋租悬调,负贷官财,主掌自盗,悉亦不征。 ”除“逋1 文献通考卷 171 下刑考十下引致堂胡氏语,第 1488 页上。2 汉唐大赦诏书中赦罪条令的变化,主要是条例规定的逐渐严密化。其中,特别体现在对生效时间和对象的明确区分。关于此点,可参前揭陈俊强:魏晋南朝恩赦制度的探讨 ,第 166167 页。陈

19、氏所论为魏晋南朝,而北朝也大致如此。这些赦例在唐代基本上被沿用。沈家本指出:“唐代赦例甚繁大抵盛时赦少而例严,及其衰也,赦多而例已宽矣。 ”(历代刑法考赦考八 ,第 720 页以下)这是一个简明的概括。关于汉唐赦例的具体演变,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考讨论甚详,可以参考。3 西嶋定生:二十等爵制 ,武尚清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 年,第 273279 页。4 汉书卷 11哀帝纪 ,第 334 页;后汉书卷 7孝桓帝纪 ,北京:中华书局,1965 年,第 289页。5 如后汉书卷 5孝安帝纪:建光元年(121)二月, “大赦天下,赐诸园贵人、王、主、公、卿以下钱布各有差。以公、卿、校尉、尚

20、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 ”第 232 页。这类内容东汉以后很常见。6 南齐书卷 2高帝纪下 ,北京:中华书局,1972 年,第 32 页;文馆词林卷 668北齐孝昭帝即位大赦诏 , 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 ,罗国威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01 年,第 344 页。这种做法大约始于东晋,如晋书卷 9简文帝纪简文帝即位赦,就有“增文武位二等”的内容,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第 221 页。关于南北朝大赦泛级和增位问题,参见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北京:中华书局,2002 年,第 401 和 570 页以下。5租悬调”外,还增加了一些内容。另外, 梁书卷 3武帝纪下

21、太清元年(547)正月南郊赦:“尤穷者无出即年租调所讨逋叛,巧籍隐年,闇丁匿口,开恩百日,各令自首,不问往罪;流移他乡,听复宅业,蠲课五年。 ”在免除“尤穷者”租调外,另有对浮逃户口的处置。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可能是在当时“大半之人,并为部曲,不耕而食,不蚕而衣”1的情况下,朝廷所采取的一些应对措施。魏晋以后,大赦推恩还有一些新的内容。如晋武帝即位赦提到:“除旧嫌,解禁锢,亡官失爵者悉复之。 ”2这是对有罪官僚的优待。比较特殊的,则是对“犯乡论清议”者的原免,这显然与当时的社会制度有关。根据周一良先生的意见,说明皇权压过了乡里清议的力量。3此外, 文馆词林卷 668北齐孝昭帝即位大赦诏中,还提到

22、对“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道著丘园者”的旌表,也体现出朝廷对儒家道德观念的提倡。这种“推恩”作为赦诏主要内容的情况,一直到唐初都还是如此。例如唐大诏令集卷 2 所载太宗即位赦的条目,就与北齐孝昭帝即位赦大体相似。除去赦罪条目外,诸如对官僚层的优抚、对鳏寡孤独者的“量事优恤” 、对孝子义夫和“贞顺之妇”的旌表,以及对高年硕学的荐举等等,大多都是承袭前代而来。其中较为特殊的是给复的规定,与以往的“逋租悬调勿收”不同,是朝廷一项新的推恩措施。4总的来说,汉唐间赦诏内容有一些变化,其主要的趋势则有两点:一是推恩对象的逐渐分化;二是大体呈现出愈晚内容愈多的特征。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些变化均未超出“推恩”的

23、范畴。事实上, “推恩”一直都是汉唐间大赦最主要的职能。徐式圭说:“春秋以降,刑政失宜,人君每假大赦之名,以上结人心,下要民誉,历世相因,遂成定例。 ”5他的意见是中肯的。大赦的特性原本就是“推恩”天下。二 从推恩走向申禁赦书内容在唐代起了显著的变化。原先的推恩内容更趋细化;而更为重要的,则是一些政务性的处分开始出现。明人丘濬曾说:赦 之 为 言 ,释 其 罪 之 谓 也 ,后 世 之 赦 乃 以 蠲 逋 负 、举 隐 逸 、荫 子 孙 、封 祖 考 ,甚 至 立 法制 、行 禁 令 ,皆 于 赦 令 行 焉 ,失 古 人 眚 灾 肆 赦 、赦 过 宥 罪 之 意 矣 。臣 愚 以 为 ,赦

24、令 之 颁 ,宥 罪之 外 ,蠲 逋 减 税 、省 刑 已 责 、弛 工 罢 役 、宽 征 招 亡 ,凡 宽 民 惠 下 之 道 ,因 赦 而 行 可 也 。非 此 属1 何之元:梁典高祖事论 , 文苑英华卷 754,北京:中华书局,1966 年,第 3950 页。2 晋书卷 3武帝纪 ,第 51 页。3 周一良:两晋南朝的清议 , 魏晋南北朝史论集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第 441442页。4 太宗即位赦给复内容较为简单,仅为:“关内及蒲、芮、虞、秦、陕、鼎六州,免二年租调。自余率土,普给复一年” 。 唐大诏令集卷 2,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年,第 6 页。而文馆词林卷

25、 669载唐高祖武德年中平王充窦建德大赦诏 ,对给复年限的规定则要细致一些。不过这也可能是国家未定之时的特殊做法, 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 ,第 359360 页。5 徐式圭:中国大赦考 ,第 2 页。6也 ,一 切 付 之 有 司 行 焉 。1丘 濬 所 云 “后 世 之 赦 ”, 主 要 即 指 大 赦 而 言 。 他 指 出 “后 世 之 赦 ”在赦罪之外还 有 两 种 职 能 。其一是“蠲逋负、举隐逸、荫子孙、封祖考” ,实际即是“推恩”职能的延伸;其二则是“立法制、行禁令” ,这类内容显然与“推恩”有异,主要是一些涉及朝廷行政和法律秩序的条令。他 还 特 别 指 出 , 那些属于“宽

26、民惠下之道”的内容,是可以在大赦时发布的;而不属于此者,则应通过正常的行政途径来实现, “一 切 付之有司行焉” 。丘 濬 对 大 赦 职 能 的 这 一 区 分 , 是 颇 有 见 地 的 。 不 过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后 世 之 赦 ”的 这 种 职能 并 非 一 直 存 在 。 特 别 像 “立 法 制 、 行 禁 令 ”之 类 , 要 一 直 到 唐 代 才 得 到 发 展 。 最 早 出 现 此 类内 容 的 赦 书 , 可 以 追 溯 到 唐大诏令集卷 3 所载的唐 高 宗 改 元 弘 道 ( 683) 诏 , 其 中 有对 “天 后 事 条 ”的 申 明 。 而 真 正

27、 标 志 性 的 起点,则是同书同卷所载的武则天改元光宅(684)诏 。关于此诏,禹成旼女士曾有专门分析。她指出,与以往赦诏相比,此诏新增了十八项内容,其中许多都属于立法和政务性的处分。这种在赦文中集中立法和发布政令的现象,显然具有十分特别的意义。2改元光宅诏的主要条令,除去赦罪之外,禹女士曾将其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武则天临朝称制,并企图改朝换代的内容;二是针对当时社会现实对制度的调整;三是属于对老百姓以及官僚的恩典。其中,除临朝称制内容较为特殊外,另两类与前述丘 濬 对 大 赦 职能 的 区 分 , 大 体 上 是 一 致 的 。如果按照我们的理解,第三类内容再加上赦罪条令,即是马端临所说的大

28、赦“推恩” 。而第二类内容中,有些是对制度的调整。如改元光宅赦书对旗帜、官服以及更改官名、州县析分等的细致规定,即属此类。这类制度性的申明条令,亦即丘 濬 所 说 的 “立 法 制 ”。还有则是一些禁断条令。例如:“又比来诸道军行,叙勋多滥,或端居不出,以货买勋,真伪相蒙,深为巨蠹。自今以后,所司宜明为条例,务令禁断。责成斯在,可以不勉欤?如更有违越,必法科处分。”本条指出行军中存在的“叙勋多滥”问题,并对此加以整饬,下令主管者“宜明具条例,务令禁断” ,就是典型的“行禁令” 。很明显,这些制度申明和禁断条令有别于大赦的“推恩”特性,特别引人注目。对此,我们不妨合称为“申禁”条令。其中“申”即

29、“申明”之意,是指对制度法令的重申和补充;“禁”则指“禁断” ,是针对相关政治积弊而发布的禁令。3改元光宅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武周新建的背景下发布,其中兴造变革、 “厘革旧政”的色彩十分明显。然而它所体现出的大赦职能的扩张倾向,此后却被继承下来。以改元光宅诏为起点,在武则天至唐玄宗时期的赦书中,申禁条目已经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内容。而到安史之乱以后,由于政治局势的影响,赦书内容更在“推恩”和“申禁”两个方面均出现了更为显著的扩展,并最终在贞元、元和以后,达到了其顶峰。4文苑英1 丘 濬 : 大学衍义补卷 109慎刑宪慎眚灾之赦 ,第 280 页上。2 禹成旼:从改元光宅诏的结构与性质来看唐代赦

30、文的变化 ,第 10 页。3 “申禁”一词,曾见于全唐文卷 2 唐高祖申禁差科诏 (北京:中华书局,1983 年) ,此外则很少看到。不过, “申明”和“禁断”却都是唐代诏令的习见用语。本文使用“申禁”一词,主要是作为两个独立词语的复合,并非另造新词。7华卷 427 敬宗宝历元年(825)正月七日赦文云:朕即位之初,已有赦令,至如损徹服御,止绝他献,限 丧葬以息淫费,禁奇靡以 专女工,隐实版图,谨守储备,及从他徭擅赋, 闭籴禁钱,吏行奸欺,人冒依庇,僧道踰滥,流贬重轻,钱币利害,军屯侵占, 车马衣服之制度,公坐入己之赃私,悉令条疏,贵欲该备。本条所提到的赦书条目,从“损徹服御,止绝他献” ,到

31、“他徭擅赋,闭籴禁钱” ,再到“车马衣服之制度,侵公入己之赃私” ,等等,所涉及的内容之广令人惊讶。其中多数条令均属于“申禁”范畴。这种将行政事务“悉令条疏,贵欲该备” ,并加以申明或禁断的做法,就概括说出了当时赦书的职能特色。再以穆宗长庆元年(821)正月南郊改元赦文为例。根据我们初步的分类,其中就包括差科、榷酒钱、赋税纳钱、京城坊市、边镇事宜、河北事务、州县并省、地方行政、官员除授、百姓田产、义仓邮传等数十种“申禁”条目。1这些都是朝廷对相关行政事宜的处置,所谓“生人之积弊尽除,有国之颓纲必举” 。2同时也可以看出,这些条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国计:如赋税纳钱、坊市、逋欠追征、差率等等

32、;二、民生:包括百姓田产、闭籴禁钱、典契、官健贷粮等等;三、吏治:这方面内容甚多,如官员的考课迁转、御史访察等等均是,其中刺史县令的选任更受到特别重视。三方面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政治要素:朝廷财入、官僚制运作和民众生计。这些都是王朝体系得以正常运转的保证。长庆元年南郊赦文体现出的,是唐中期以后赦书内容的一种常态。自此以后,申禁条令日渐繁复,所占比重甚至超过推恩条目,日渐成为赦书重心所在。至少就现存较为完整的唐中期以后赦文,如敬宗宝历元年南郊赦、文宗大和三年(829)南郊赦、武宗会昌二年(842)册尊号赦、会昌五年(845)南郊赦、宣宗大中元年(847)南郊赦、懿宗即位(859)赦、咸通七年(866

33、)大赦、僖宗乾符二年(875)南郊赦、昭宗改元天复(901)赦等来看,情况是大致如此的。3而且,上述一些赦书中的申禁内容,甚至占去了全文篇幅的一半以上。如会昌五年南郊赦文,全文约五千多字,申禁条目就有两千五百字左右。乾符二年南郊赦,全文七千字左右,申禁条目更占去近五千字。这种情况,正所谓“往典之4 关于唐代赦文内容的具体扩展过程,可参禹成旼:唐代赦文研究 ,第 12 页以下;拙撰:晚唐大赦申禁职能研究 ,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2004 年,第 1732 页。我的看法与她稍有差异,具体下文将有说明。1 文苑英华卷 426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南郊改元赦文 ,第 21592162 页。2 白居

34、易:为宰相贺赦表 , 白居易集卷 61,北京:中华书局,1979 年,第 1276 页。此表题作:“长庆元年正月,就南郊撰进。 ”3 文苑英华卷 427宝历元年正月七日赦文 ,第 21632166 页;卷 428太大 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 ,第 21672171 页;卷 423会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文 ,第 21432146 页;卷 429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 ,第 21722177 页;卷 430大中元年正月十七日赦文 ,第 21772182 页;卷 420大中十三年十月九日嗣登宝位赦 ,第 21242128 页;唐大诏令集卷 86咸通七年大赦 、咸通八年五月德音 ,第 4884

35、92 页;卷 72乾符二年南郊赦 ,第 400406 页;卷 5改元天复赦 ,第 3133 页。敦煌所出 P2696 号唐中和五年三月车驾还京大赦诏残卷,由于内容残破,现存多为推恩条目,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四,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年,第 263267 页。8所未举,前代之所未该,莫不悉出宸衷,咸归圣政” 。1 与此同时,推恩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我们知道,推恩的演变,主要是条目内容日渐细化。但在唐中期以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这主要体现在逋欠减免条目方面。 文苑英华卷 422元和十四年(819)七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其等九道,今年秋税钱合上供者,每贯量

36、放三百文。度支其今年秋税留州留使钱,并鄂岳共十道,每贯量放一百文。度支元和五年已前,诸道州府监院送省,除前制放免外,诸色欠负逋悬钱物等,共四百二十八万八千八百 贯 石等,监院盐铁使从贞元五年已后至元和五年已前,制疏理量放外,应负诸色钱物斛斗,共三百三十二万二千一百五十一贯石等,户部从建中三年已后至元和九年已前,除前制疏理外,诸色欠负钱物,共计五十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四贯石等,并委本司疏理,具征可放数闻奏。本条有关蠲免的处置就颇为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对减免时间的限制,如“贞元五年已后至元和五年已前” ;二、税钱名目,如对秋税钱“合上供者” ,每贯量与减放;三、关于“诸色欠负逋悬钱物” ,则

37、要经过本司疏理后, “具可放数闻奏” 。这种对减免条件的细致区分,与以往“一切放免”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是一种新的动向。类似元和十四年赦书这样的规定,在唐中期以后是极为普遍的。张宇在讨论僖宗乾符二年南郊赦的相关内容时,曾认为:“和放免百姓逋欠时政府往往慷慨宣称并宜放免不同,赦令对官吏欠负的放免是有条件限制的。赦文经常用的词是对这类欠负要疏理减放 ,疏理者,即检勘帐簿,对可以放免者与不能放免者加以区分,可放者才放,不能免放者依然要准条处分 ,继续追征。 ”2她的意见是值得重视的。这种对百姓和官司欠负的区别对待,并对不合条件的官司欠负者“继续追征”的做法,表明大赦发布的已不再是无条件的蠲免条令了,

38、而显示出一定的现实政治考虑。由此看来,赦书内容在唐代确实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其最重要的表现,就是“申禁”内容的出现和发展。这一变化自武则天时期开始萌芽,中经安史之乱的影响,到唐中期以后逐渐定型。与此同时,部分“推恩”规定也体现出一定的理性考虑。这些都是唐代大赦职能变化的标志。我们知道,尽管按照现代法学的观点,大赦以国家政令的形式发布,原本就属于行政命令,有别于一般法律规范。3但唐代大赦的职能权限,却远远超出了“推恩”的本意,延伸到对朝廷政务的干预。这种干预较之原先的“推恩”职能而言,显然更具有行政运作的意味。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这种变化呢?三 赦书内容扩展的性质和“差遣”问题1 吕温:代杜司徒贺

39、赦表 , 吕衡州文集卷 4, 丛书集成初编 ,1854 号,第 45 页。2 张宇:从乾符二年南郊赦看唐后期对逋悬欠负的追征与放免 , 武汉大学学报2001 年第 2 期;另参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 2 分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 11311144 页。3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第 569570 页;关于行政命令和法律规范的关系,参看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 ,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333341 页。9按照我们初步的理解,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乃是赦书在推恩本职之外,出现的一种行政“差遣”倾向。它是唐代王言系统中出现的一种重要变化,体现出

40、唐代朝廷利用赦书“差遣”以应对新形势的意图。唐王朝的政治行政运作,本已有一套完整的诏令体系,诸类“王言”各有其职。赦书作为“制书”之一,本无制度申明和禁断职能。 唐六典卷 9 中书令职掌“凡王言之制有七”条,曾具体记述了诸种王言的职能分工。大体来说,册书用于一些礼仪场合,慰劳制书和论事敕书用以慰劳诫谕百官。朝廷用以处理政务的,则主要是其他四种。其中,制书用于较重大的场合;日常政务中最常见的是发日敕、敕旨和敕牒。1而仔细分析唐代赦书就可以知道,赦书申禁条目与这几种“王言”的职能,常常会有相似之处。甚至可以说,一道赦书中可能同时具有册书、制书、发日敕和敕旨等数种“王言”的职能。2这显然就是由于赦书

41、职能“差遣”的结果。这种“差遣”的做法并非特例。我们知道,职官系统中使职差遣制的流行,正是唐代出现的重要变化。 新唐书卷 46百官志序:“又有置使之名,或因事而置,事已则罢;或遂置而不废。其名类繁多,莫能遍举。”其出现按照陈仲安先生的说法,原是为了应付临时需要,兼补职事官制之不足。3而唐前期由于临时需要而出现的差遣使职,安史之乱以后曾受到了特别重视。这种情况与唐代赦书“差遣”职能的发展,颇有可比之处。只不过唐后期的使职差遣,已逐渐取代原三省制下的职事官制度,而赦书的本职推恩却并未废除,申禁职能只是在此之外的发展。赦书也并未取代其他“王言”的作用,而只是并行不悖。然而尽管有这些不同,却并不妨碍它

42、是本职之外“差遣”的性质。4我们认为,它正是唐代王言系统中出现的“差遣化”倾向。赦书职能“差遣”的出现,与使职差遣制的流行一样,目的同样是为了应对王朝统治中所出现的问题。禹成旼在讨论改元光宅诏时,曾指出其与武则天改制的关系。这一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并非根本原因。我们知道,唐王朝建立以后,经过差不多半个世纪的生息,无论是政治还是社会方面,都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例如,由于土地兼并的发展和均田制的逐渐破坏,朝廷掌握的户籍出现了松弛的现象,浮逃户开始不断增多,由之也带来了朝廷财赋和徭役征发的诸多问题。同时,由于边境战事的增多,大军区开始逐渐形1 关于唐代的诏令系统和公文运作,中村裕一成果最为丰厚,主要

43、有:唐代制敕研究 ,东京:汲古书院,1991 年;唐代官文书研究 ,京都:中文出版社,1991 年;唐代公文书研究 ,东京:汲古书院,1996 年。国内如刘后滨也有系列研究,成果大都收入其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 ,济南:齐鲁书社,2004 年。另有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 , 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论文集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 年。此外,内藤乾吉、大庭脩、楼劲、雷闻、游自勇等许多学者也都对此有所涉及,相关成果很多,兹不备举。概括性的论述,则有中村裕一:文书行政 ,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史基本问题 ,东京:汲古书院,1997 年,第 303337 页。2 禹成旼对此曾有举证,可以参看, 唐

44、代赦文研究 ,第 3136 页。3 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度 , 武汉大学学报1963 年第 1 期;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 ,北京:中华书局,1993 年,第 127 页。4 当然,皇帝发布诏令对政治事务加以干预,本身就是一种“权宜” ,参看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 64 页。不过,赦书申禁职能的出现,相对于普通诏令而言,显然更是一种“权宜”中的“权宜” 。10成,原有的征兵制度也出现了崩坏的迹象。1这一系列政治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大都在高宗武则天时期开始显现,要求朝廷采取新的措施加以解决。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许多权宜之计都在

45、这一时期开始出现。如职官系统中的使职和差遣,所谓“多差别使” 、 “越守侵官” ,2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孟宪实先生曾指出其产生原因:“新的形势产生新的需要处理的事,在唐朝这就为差遣准备了条件,一旦这样的事情需要长期处理,使职于是诞生。 ”3与此同时,中枢体制也出现了变化,由三省制向中书门下兼掌决策行政的体制转化。玄宗开元末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即标志着决策行政合一的新中枢体制形成。4这些变化都是出于现实的统治需要。这就提醒我们,赦书职能在此前后出现的“差遣”倾向,可能也是适应这种需要的产物。安史之乱以后,由于朝廷要适应“国家多故”的局面,各种权宜做法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新唐书卷 56刑法志云

46、:“自此以后,兵革遂兴,国家多故,而人主规规,无复太宗之志。其虽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讲考大法,而性有宽猛,凡所更革,一切临时苟且,或重或轻,徒为繁文,不足以示后世。 ”即是一个概括。这也就是皇甫湜所谓“开权宜之道,行苟且之政”5。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差遣”做法都得以迅速发展。其中,使职行政体系不断发展,并逐步取代原先的尚书六部行政系统,就是显著例证。唐后期赦书职能的“差遣化” ,同样也是更加流行了。让我们感兴趣的是,同样是统治形势变化的产物,赦书内容扩展与政治体制变化之间,其关联度如何呢?关于唐代政治体制的具体演进过程,学界见解尚不一致。综合目前一些较新的意见,大致似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高

47、宗以前,以三省制为主;第二阶段自高宗至玄宗,使职差遣得到发展,中书门下体制亦逐步建立;第三阶段为安史之乱后的肃代德时期,是政治体制的调整发展期;第四阶段为德、宪以后,使职行政体系得到确立,中书门下体制亦进一步巩固。6同样,根据我们对唐代赦书内容的分析,也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高宗以前,内容以推恩为主;第二阶段自武则天到玄宗时期,赦书中申禁内容开始出现,但所占比重很小;第三阶段为安史乱后的肃代德时期,申禁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但所占比重仍不明显;第四阶段自贞元、元和之际一直到唐末,赦书中申禁内容比重增大,有时甚至超过了除罪和推恩的篇幅,大赦“申禁”职能达到顶峰。7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

48、史三论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第 256 页以下。2 唐大诏令集卷 2中宗即位赦 ,第 7 页。3 孟宪实:唐前期使职研究 ,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年,第 255 页。4 刘后滨:论唐高宗武则天至玄宗时期政治体制的变化 , 唐研究第三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第 215230 页;同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 ,第 168181 页。5 皇甫湜:皇甫持正集卷 3制策一道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年,第 18 页。6 相关成果很多,此处主要参考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隋唐五代部分(刘后滨执笔),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 133206 页;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 ,第 136 页以下;袁刚:隋唐中枢体制的发展演变 ,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 年,第 195197 页;袁刚: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 247444 页。 11很显然,赦书内容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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