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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晋高网络培训期末复习题.doc

1、1法学前沿1.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997 年刑法典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中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在我们刑法立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对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来说,包括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等,都属于形式上的。其中刑法法规正当原则,是指对于刑法法规中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有关于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合理根据,而且刑罚与该犯罪必须均衡和适当,这就是刑法总则的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四条规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都是从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没有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有另外两个原则的出现。2. 试

2、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总共有 26 条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基本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历史的检验。2(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当前我们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依靠口供定案,依靠人证定案,依靠言辞定案,现在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和问题就是如何从以口供为本、以言辞为本,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一方面需要收集证据的配套措施,就是解决科学技术证

3、据问题和秘密手段问题。另一方面,要树立物证观念和物证意识。(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第一方面刑讯逼供仍然存在,产生的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仍然存在,第二方面,收集、保管、移送出现了严重的缺陷影响到案件的质量。(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面临到案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到法庭接受质证更难。证人翻证的多,被告人、嫌疑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留了证据毁灭证据的多。(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7)科学技术证据运用上的立法和手段问题。要贯彻严重性原则,严格审批原则、必要性原则。(8)关于证据规则的建立。(9)在证据的使用问题上国际

4、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10)关于证据法学学习的问题。通过学习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定案的根据,二是如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固定证据和移送证据,三是证据规则的学习,四是法定的八种证据的学习。五是如何运用证据事实来证明犯罪事实。33. 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就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第二种观点就是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主要精神是宽。第三种观点就是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以严为基础的政策。第四种观点就是认为宽严相济重在相济。要把握这个政策的内涵,可以归纳为六句话,三层含义。一句话就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这算

5、两句话、一层含义,第二层含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第三层含义是宽严并用、宽严有度。4. 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从制度上完善与宽严相济有关的法律规定。第一个方面就是完善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法律制度。适时调整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第二个方面是建立和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制度等。第三个方面是要建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协调制度。第四个方面是要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保障制度二,从检察环节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第一个环节上都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6、,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三、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注意,一是严格执法,二是公正4执法。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是注意法律与政策的区别。5. 谈谈在讯问时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和变相逼供。 第一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不能采取强制的手段来逼迫嫌疑人自已承认有罪,不是不要口供,而是反对采用强迫手段,第二是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是明确在审讯时使用录音录像,必要时律师到场。同时对讯问的时间、地点要进行限制。6. 试述我国刑事立法中重刑倾向的体现及解决。(1)存在重刑主义倾向,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与当今国际社会轻刑化的趋势不合拍;(2)刑罚种类及刑

7、罚制度存在失调现象 ,尤其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弊端较为显著;(3) 在分则中对某些具体罪名的刑罚规定仍然存在粗疏之处,与司法实际需求脱节;(4)刑罚执行环节存在不协调 与刑罚目的的要求不相称。其实,从世界尤其是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刑罚史的历史 嬗变来看,其刑罚沿革经历了一个从古代生命刑为中心到近代的自由刑为中心,再到现代的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并重并逐步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过渡的过程 。我们认为。我国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 2007 年收回死刑核准权为契机,积极革新我国现行的以 自由刑为中心且生命刑还占有相当比重之刑罚体系勇于直面目前5国内还较为普遍存在的对死刑过度依赖甚至迷信的现状,并予以理

8、性的反思和积极而慎重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7. 试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两者的差别并不在于要素的差别,也就是说两者的主客观的要素都是一样的,都是构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这种差别主要是组合排列的方法上的差别,这些要素怎么来组合,这才是这两种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根本性的差别,而正是这种差别决定了这两种不同的构成模式,犯罪的构成模式它们功能的发挥。第一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它基本上是在犯罪已经存在的这样一种前提下对犯罪来进行分析的这样一种工具。三阶层的犯罪体系是一个寻找犯罪的过程,并且是把那些非罪的要素、非罪的行为为断的从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过程

9、,一个递进的过程。第二,这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简单的犯罪构成组合排列的过程,而是一个思维的方法论的问题,那么三阶层的犯罪体系更符合无罪推定的这样一人种逻辑,也就是无罪推定。第三从结论上来看,根据我们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我们往往是要么有罪要么无罪,有罪四个要件都具备,无罪就四个要件都不具备。而三阶层的犯罪体系,那么它们的构成犯罪是一样的,三个条件都具备这就构成犯罪,而不构成犯罪则表现出多种情形。68. 试述犯罪方法论中客观判断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类别判断与个别判断的关系问题。 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是指在定罪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确定犯罪成立所必需的这样一种客观要素是否存在,

10、如果犯罪成立所必需的客观要素不存在,这样一种判断就中断了,不在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只有在客观判断做出了一种肯定性判断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故意过失。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这是两种不同的判断,但是必须要坚持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这样一个原则,也就是说要先做形式判断,在形式判断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的基础上再来做实质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断的准确性。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类型判断是建立在类型性的思维方法基础之上的,实际上每一种犯罪行为,每一种犯罪本身都是一种类型。我们在定罪的过程中,首先要做这种类型性的判断,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某一构成要件。在这个基础上

11、再来做某种个别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个别性的判断带有主观性,但是也能使这种个别性的判断能够 发挥它的应有的功能。9. 简述刑法修正案(七) 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7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12、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个是主体,它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二个客观方面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又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谋取不正当利益。10. 简述刑法修正案(七) 中“巨额财产来源不

13、明罪” 。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8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把法定刑提高了,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处徒刑,即把法定刑提高一档,最高到了十年。检察制度1. 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 现代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划分为三大类型,一个模式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倡导以权利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一个是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以国家权力为主线的模式,一个是以苏联为

14、代表的,以监督权为核心的模式。三大制度模式,在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具体的制度有差异,但是大体上来讲,有共性的东西,这些共性的东西是需要我们思考的。如检察机关组织体制上,如何在国家权力中给它一个好的定位,这个定位就是要保证它的权力的独立行使。第二个是无论这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检察官高度的职业化都是需要的,再一个就是检察机关相对的独立性。这都是每一个制度里边的共性东西。这里边就给我们很多思考,也就说明我们在认识中国检察制度时候,也要坚持这种思维,这个检察制度有没有符合普遍司法规律这些东西,有没有保证这种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制度或者机制,有没有达到这种专业化的制度保证。在 这个基础上,检察机关还有一些

15、地方的文化影响,还有些特殊的问题,这9样我们对一个制度的分析才是更加合理,而不会再盲目地相信哪一个国家的制度是最好的,只有适合本国的才是最好的。2. 试述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1) 、检察制度的人民民主性,这个强调了我国的检察制度,被视为我国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2) 、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督机关。(3) 、检察机关维护法制统一,检察机关职权围绕法律监督而进行。(4) 、检察机关特殊的组织体制,它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同时在内部机制上,检察机关是上级领导 下级。(5)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6) 、人民检察院的决策机制,我国采取检察

16、长负责和民主集中相结合的制度,就是检察委员会制度。3. 试述深化检察改革的几项基本任务。 一,刑事立案监督(1)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2) 、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3) 、规范留置盘查制度和加强对派出所 的监督。二、侦查监督10(1) 、对强制侦查措施的监督。(2) 、完善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程序和措施。(3)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4) 、审判审查逮捕程序。三、看守所的监督。四,刑事审判监督。1、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2.调卷的问题。3、对再审抗诉案件的审理。4、死刑复核的监督。五,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六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1、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2、

17、自侦权与抗诉权分离。七、完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措施1.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程序和措施。2、适当延长拘传期限。3、审判初查措施。4、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5、审判量刑建议制度6、完善未成年人、老年人及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制度。八完善干部管理制度111 人事管理。2、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3 经费保障。4. 试述检察权的性质。 对中国检察权的性质认识分歧主要有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新双重属性说,石少侠的观点是赞成新双重属性说,它符合中国司法体制的实际情况。用三种观点来评价现行司法制度,会对司法制度得出不同结论。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检察监督权,制度属性是司法权。中国检察权的职

18、能概括为公诉权、侦查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权是同一概念。检察权同审判权在制度属性上同质,性质相同,都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和法官在制度属性上同质,都是司法官。5. 试述法律监督的性质与特征。性质:第一,法律监督 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能,是通过人大授权的这种方式由检察机关来行使的,而且它又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第二,法律监督是法治文明的实现和延伸,第三,法律监督是一种动态的社会现象,法治的建设包括法律监督。第四,法律监督是一种政治权力控制机制。特征:法律监督的国家性(权威性) ,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是国12家的授权,是一种最高的权力监督,属于国家权

19、力的一部分。专门性(独立性) ,主要是由人民检察院来单独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不能行使这个权力。规范性(准确性) ,法律监督必须要依法来进行,无论是监督 的主体、地位、任务、还是监督的内容、对象,还我们监督的活动原则、活动方式,一切都是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确定性(有限性)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这样一些内容才可以监督,还不能滥用我们监督的权力。有效性(强制性) ,就是它必然产生法律后果,而且手段上有多样性的特点。程序性(中间性) ,我们许多法律监督的权力都是通过具体的诉讼程序当中的某一环节来启动一个程序这样的方式来展开的,那么它对于案件的事实定性,是后做出什么样的量

20、刑,这种终局的裁判的力量不在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一、 试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主要特点。1、依靠人民群众。履职和犯罪相伴,因此必须要依靠群众。2、主动介入调查,渎职侵权犯罪和其他犯罪相伴随,所以必须主动介入调查。3、明确侦查路径4、知识必须丰富5、讲究侦查谋略6、必须敢于监督。13二、试述如何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几个重点环节工作。1、强化侦查意识,拓宽侦查视野。2、立足内部发现,注意里通内合。3、淡化案件线索发现难的悖论4、外联,应该依靠自己的职权搞,一定要用自己的权力去查他。5、预防,通过预防,还要发现线索。6、初查,用足初查中的手段。7、讯问,重视第一次讯问,讲究讯问方法,说服教育、情感影响

21、、使用证据。三、 试述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1、捕人过多的问题,绝对数和批捕率比较大。2、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3、构罪即捕的问题4、构罪才捕的问题。对策;1、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2.克服办手续、走程序的思想,坚持以证据为核心3.克服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坚持把批捕权的行使当成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4、克服构罪即捕的思想,坚持重点审查逮捕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四、 如何理解“附条件不起诉”问题。14答附条件不起诉,立法上没有规定这个制度。我们不主张各级检察院这么做。附条件不起诉,它有利于案件分流、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

22、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1、附条件不起诉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有利于完善审查起诉程序。2、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第一要注意和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相连接。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应该做出严格限制。包括在刑期上、对象、情节上做限制。3.对附条件不起诉要规定考察机制五、 如何理解量刑建议及其适用问题。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在指控犯罪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检察机关就从强化审判监督的角度来强化量刑建议。它有助于促进量刑公开,有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助于提高公诉人

23、的素质。量刑建议的原则:依法推进 客观公正 宽严相济 慎重稳妥量刑纳入法庭审理后的程序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原则上对任何案件都可以实行,但一些特殊案件例外。量刑建议的形式和时机。15量刑建议的方法。可以根据刑期的长短来确定建议的幅度。数罪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注意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结全,注意与现行的办案制度相结合。量刑建议的变更。六、 试述贪污罪主体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5答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何理解贪污罪主体中的国有公司、企业。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两种观点,狭义的观点是贪污罪主体中国有公司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业,

24、才叫国有公司、企业。它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分有限公司。我们持狭义的观点。如何理解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间作从事公务人员,理解委派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里的委派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第二被委派的人身份在所不问。第三被委派人被委派去以后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从事公务。七、 试述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单位财物行为16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观点,一是主犯决定法,二是分别定罪法,三是特殊身份法,四是区别对待法,原则上定贪污,但有例外,即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

25、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定盗窃,如果两个人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没有形成共同故意,分别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盗窃。这是主流观点。2.同一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的认定。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这类问题是采用主犯决定法,我们倾向于能够区分主从犯的,以主犯的犯罪性质定,不能区分的一律定贪污。八、 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对象,公款的认定问题。究竟什么是公款、它的范围有多大、物品能否成为公款问题,历来有争议。1、公款是否包括有价证券,应包括。2.公款是否包括公物。挪用特定公物可构成本罪。3 公款是否仅限于纯粹国有性质的资金。不

26、限,关键在于谁挪用。二、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17的。现予公告。三、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的理解。无论是放贷取息还是存入银行取息的行为,都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的性质。四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问题,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能还而拒不归还,并且隐瞒挪用公款的去向的,3、挥霍无度致公款不能退还的。4.采用虚假发票帐目凭证、销毁帐目等手段,使挪用公款难以在帐目上反映出

27、来,且无归还行为的。5.行为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帐目上反映出来,并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九、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立法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扩大了归个人使用的范围,但它并没有改变挪用公款公款私用的本质属性。第二项虽然给了单位,但是强调的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不属于归个人使用。对以个人名义的理解,有能看形式,要注重实质上的内容。单位借单位的,要具体分析,有的打着单位旗号,实际上是体现个人意志的,那不属于单位借单位,要定挪用18公款罪。十、 如何理解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答有客观要件说和主观要件说,主流观点倾向于扩大的客观要件说。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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