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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简析.doc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简析王昆中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资产处 江苏省徐州 221008摘要:文章从预审时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部门规章及文件、预审原则 、审批权限、审查依据、审查主要内容、预审材料的基本要求等 8 个方面详细介绍了用地预审的政策和要求,为建设项目的土地预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政策支撑。 关键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图分类号: DF4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

2、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一、预审时机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42 号令)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预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

3、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42 号令)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

4、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预审所涉及的部门规章及文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74 号)通知指出: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需在用地预审阶段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要做好对有关内容的审查把关。建

5、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申请审批(核准)项目,不得申请建设用地审批。(2)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41 号)通知规定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一 )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到 100 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 200 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二)面(块)状工程。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达到 35 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 7

6、0 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四、 预审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用地预审的首要审查要点,项目用地列入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或者乡镇级规划中的任何一个,都视为符合规划。列入规划的表现形式包括:a、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b、用地位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反映出来,并纳入允许建设用地区范畴。(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用地在选址阶段尽量少占耕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如占用,用地预审和后期用地报批手续将会更加繁琐。(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各类建设项目在用地设计上,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

7、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避免土地浪费。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2 号)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 核 准 和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 由 与 核 准 、 备 案 机 关 同 级 的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预 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六

8、、 建设用地预审审查依据(1) 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和行业用地标准;(3)经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4)发展改革等行业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5) 限制供地目录 禁止供地目录 ;(6)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七、 建设用地预审审查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

9、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八、 建设用地预审材料的基本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10、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 、 (四) 、 (五)项材料。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A、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B、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C、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关于耕地占卜平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委托补充(较为普遍):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委托当地国土部门补充,并以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需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即在工程投资预算中列明耕地开垦费数额。自行补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开发整理规划,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纳入储备库。关于征地补充资金:按照当地制定的标准范围,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并足额纳入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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