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推动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股份公司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铁股份技201032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各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管理。按企业性质进
2、行分类:第一类企业,主要是工业企业、资源企业(科工装备) ;第二类企业,主要以施工为主的企业(其他)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制度,建立并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第六条 工程项目能耗是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的重点,集团公司按股份公司要求积极推行节能减排标准化工地建设,加大工程项目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努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公司节能减排决策工作。(一)集团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主管生产和安全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主要职责1、负责贯
3、彻 党中央、国务院和股份公司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股份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要求;2、负责领导、协调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3、负责审定 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4、负责审批 表彰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标准化工地,处罚严重违规事件和单位;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职责:(一)科技设计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办法和管理制度;管理节能减排科研投入,申报节能减排重点技术,推广节能减排“四新技术”;编制节能减排报表并上报;组织申报股份公司节能减排标准化工地;对各子分公司节能减排进行考核。(二)物资设备部负责集团公司的煤炭、焦炭、电力、天燃气、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
4、、热力等能源消耗量的统计、汇总。(三)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年、季度营业收入的核定。(四)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节能减排措施的审核把关及监督检查。(五)企业文化部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宣传。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单位领导统筹组织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申报节能减排科研课题,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第三章 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
5、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此外,还应建立污染物排放统计台帐。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节能减排统计数据应开展自我检查,集团公司进行抽查,每年组织一次全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大检查,确保各单位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单位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科技设计部。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贯彻执行节能减排工作方针、政策及目标、指标的完成情
6、况,本单位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经费投入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并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对标分析。各单位每半年向集团公司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上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于 7 月 5 日前报送,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于次年 1 月 5 日前报送。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地方政府对本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科技设计部。第四章 考核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每年进行考核。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节能
7、减排量化考核指标和各单位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下达节能减排量化考核指标。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定性指标包括是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环境事故、遭受通报批评等,定量指标主要是万元产值(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年度下降百分比。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节能减排考核程序为:(一)各单位应对年度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对与地方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责任的单位应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中进行专项说明,并一同上报集团公司。(二)集团公司对各单位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地方政府考核的
8、单位,集团公司依据地方政府审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单位,集团公司将通过审核各单位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三)经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节能减排考核得分情况作为各单位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之一,统一公布。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条 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各单位年度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加扣 10 分:(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二)量化考核指标完成不足年度下达计划的 60;(三)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四)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第二十一条 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9、,各单位年度管理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二)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三)被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股份公司、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单位,集团公司授予“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称号,并一次性给予 1 万元的奖励。授予“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二)年度内单位没有发生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三)除符合以上两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万元产值(营业收入)综合能耗或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在集团公司内居于前列;2.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项目部申报股份公司“节能减排标准化工地”称号,通过股份公司评审认定的项目部一次性给予 1 万元的奖励。第二十四条 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团公司授予“节能减排先进个人”称号,并一次性给予 1000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设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