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1第三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命名 nomenclature 就是 给每个分类单元以一定的名称。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一、动物命名的历史动物的命名几乎和人类历史一样长久。早期的动物命名是随意的,受语言和地域的限制,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识别动物的方法,同一种生物常有多个名称,而同一名称也可能用于多种生物,十分混乱。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 进步,动物分类逐步成为一门世界性的科学,如果此时仍然用民族语言,依照各自的方法命名,已无法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到了林奈 时期,在前人工作的
2、基础上由林奈明确提出采用双名法命名物种(1758),生物分类才有了科学的命名方法。但直到 1843 年才由英国科学促进会制定了第一部动物命名法规。随后,美国(1877)、法国(1881)和德国(1894)也相继制定了各自国家的命名法规。虽然如此,仍是各行其是,没有统一的国际性法规可以依循。科学家逐步认识到命名法规绝不是各个国家的事,而是一个国际问题。 18589 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动物学会议,草拟了第一个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后几经讨论修改, 1901 年在第五届国际动物学会上通过,1905 年正式出版。从此有了正式的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并为人们广泛接受,有了约束力。当今国际动 物命名的最新统
3、一规则是 1999 年 9 月出版,于 2000 年 1 月生效的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四版,以前所有版本均同时废止。制定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旨在国际范围内为动物分类学家提供动物命名的统一原则和处理方法,在国 际上取得一致,保 证动物的名称具有准确性、 稳定性和普遍性。二、法规适用范围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2“动物命名法是 应用于已知出 现在自然界中生活的或灭绝的动物各级分类单元 taxon(taxa)科学名称的系统,包括根据各种 动物实际遗骸(替换物、印 记、造型和模造物)化石的名称,各动物化石产物的名称(化石痕迹分类单元ichnotaxa)以及 1931 年以前根据现存动物的
4、产物提出的名称。 ”(引自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 3 版)。法规只限于科级、属级和种级以内的各名称, 科级以上阶元如目、 纲等可有数个名称并存,常依分类学家的意见随意处理,不受法规限制。动物命名法规以 1758 年 1 月 1 日为动物命名法的起点日期,以林奈的自然系统第十版和克拉克的瑞士蜘蛛为标志,此前的名称无论是否符合双名法均不被承认,此后的名称均 须符合动物命名法规,受法规的约束。任何其它于 1758 年发表的著作均被认为是在此自然系统第十版之后出版扳的。独立性:“ 动物学命名法不从属于其它各命名法系统,一个分 类单元名称并不能仅又因为它和不属于动物界的一个分类单元名称相同而被废弃”。 (即
5、仅限于动物界,不因与植物等采用了相同的名称而被废弃)动物学命名法规有英文和法文两种版本,二者具有同等效力。荐则、例子和所有标题、脚注、附录不属于法规 正文,仅供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三、优先原则 principle of priority优先原则:,一个分类单元的名称是最早给它的可用名称。这里强调的是发表的时间,假如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或相同的名称,或者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命名,在同一日期发表,无论是否发表于同一著作、是否同一作者、是否根据相同的模式标本,当它们随后被 认为是(同物)异名或(异物)同名时,它们相对的优先地位由第一厘订者决定。 这就是第一厘订者原则。第一厘订应该选择最有利于命名法的稳定性
6、与普遍性的名称,假如没有具此特点者则应选择最先出现的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3一个。优先原则旨在保持名称的稳定性,保证一种动物只有一个科学名称,确定每个分类单元的名称都是唯一的和特殊的,而不是企图推翻一个长期使用的名称,如果应用优先原则会扰 乱稳定性或普遍性或引起混乱时,则应保持现状并提交动物命名委员会作出做出裁决。四、可用名与有效名1、可用名 available name:正式发表的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名称。一个动物名称要成为可用名,必须满足以下 5 个条件:(l)符合双名法的原则(2)用拉丁语或拉丁化的其它文字或在 1984 年以后为动物命名目的的任意字母的组合;(3)在
7、1757 年以后发表,并具有作者身份和日期;(即:有效性最早可以追溯到 1758 年 l 月 1 日)(4)发表的名称是在动物界中首次应用;(5)确定相应的模式并采用标准词尾,有陈述或鉴别特征,说明模式标本的情况和存放地点。可用名根据名称的有效性可分为有效名和无效名。2、有效名 valid name:是一个分关类单元最早的可用名称。一个分类单元可以有数个可用名,但只有一个有效名,只有有效名才具有合法地位。有效名称以外的可用名称都是无效名称 invalid name。可用名可根据名称发表时间和是否用于同一分类单元分为异名和同名。3、异名(同物异名)synonym:即同一分类单元具有一个以上的可用
8、名,这些名称均称为异名。异名又以 发表的时序分首异名和次异名。首异名 senior 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4synonym 是异名中第一个成立的异名,其余异名均称为次异名 junior synonym。异名中只有首异名是有效名称而被采用,次异名是无效的,应予公布。首次公布时在首异名下列出次异名的全名及出处,注明“ 新异名”, “synonym novum”或“syn. n” 。4、同名(异物同名异物) homonym, 一个以上的分类单元采用相同的名称,即为 同名。先发表者称作首同名 senior homonym,后发表的称作次同名,Junior homonym。首同名予以保
9、留,次同名是无效的,应被废弃并命以新名,并加上“新名 ”或“nom .n”或 “nomen novum (nomia nova)”字样。在种级阶元又有原同名与次同名之分,原同名 primary homonym 是指同属内不同的种采用同一名称,后同名 secondary homonym 是指不同属的种由于移到同一属或因属的合并而与同一属名结合导致的同名。换句话说,就是每一种昆虫在第一次经过分类学家研究并确定为科学上的新发现即新种之后,都要给它命名, 该名称公开 发表以后,任何人不可随意更改。一种昆虫只能有一个学名,此后为此种再定的其它名称均是无效的;同样,一个名称只能用于一种动物,一旦用于一种以
10、上的动物, 发现者要予以修订,为 后者命以新名。五、学名的构成(一)、种级单元和名称:1、种的名称双名法原则:一个种的学名由属名和种名组合而成,第一个是属名,第二个是种名,称为双名法 binominal nomenclature。属名首字母必须大字,种名首字母用小写,且要避免作为句子开头 而导致被大写。名后常附上定名人的姓氏,首字母要大写。属名和种名在印刷时要求用有别于文内所使用的字体的字体,排印一般用斜体,有些用黑体,手稿中常在学名下划线,定名人姓氏没有特殊要求。例如棉蚜 Aphis gossypii Glover。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52、亚种的名称 三名制:亚种的学名
11、由属名、种名和亚种名依次组合而成,即所谓的三名制 trinominal nomenclature。也就是种的学名后加上一个亚种名, 亚种名的首字母用小写,印刷要求与种的学名相同。名后附上 亚种定名人姓氏。例如:亚洲飞蝗 Locusta migratoria migratoria Linne。3、种级单元的转移:由于属的再分或合并、属的异名关系以及种的错误鉴定,一个种或亚种从一个属转移到另一个属, 该种 级名称与原来不同的一个属名组合成新的学名,种或 亚种的词尾要根据属的词性作相应改变,其定名人姓氏应放在圆括号内。例如犁胸蝉, 林奈命名时放在蝉属 Cicada,学名是 Cicada reticu
12、lata Linnaeus,以后移到犁胸蝉属 Aetalion 中,学名 为 Aetalion reticulatum(Linnaeus)。如要提及原属名 Cicada 可以引用如:(以前用 Cicada),而不可直接用括号附在 Aetalion 之后与亚属名混淆。 (见下条)4、插入名称:亚属名在用于双名或三名中时, 须插在属名与种名之间,括在圆括号内,第一个字母要大写。5、学名缩写:一个种的学名只有在前面(紧挨着)提到其所在属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其中的属名缩写,即只保留属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后用缩写符号“ .”。例如:学名 Aetalion reticulatum(Linnaeus)由于在上面
13、刚提到过Aetalion 属,故可以缩写 Areticulatum(Linnaeus)。(二)、种上单元和名称:种上各级单元包括亚属、属、亚科、科、总科等的名称均为单名uninominal nomenclature,首字母必须大写,后常附定名人姓氏。属 级单元明确指定其模式种,科级名称则应 指定模式属,以模式属名加上标准词尾构成,如族-ini,亚科-inae,科-idae ,总科-oidea。科级以上名称不受此法规约束,可任意构成。(三)、新分类单元的命名: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6作者在命名一个新的分类单元时应该清楚地注明其隶属关系,属于哪一个纲、目和科。在新名称的后边应紧跟
14、一个相应的缩 写说明,如新属用“gen.n.”或“gen .nov.”,新种用“sp.n.” 或“sp.nov. ”。新的名称不应在包括有该新分类单元(如新种)的文章发表之前,在摘要、目录、序或检索表中先行发表,以免引起混淆。此外,新种和新亚种的描述应附有一个满意的插图,以补充说明新种或新亚种的特征。(四)、作者的引证:作者的姓名并不是一个分类单元名称的组成部分,其引证是随意的,属级以上的任何分类单元名称的作者,一般不需要写出,属和种级分类单元的名称通常引证作者姓名。作者的姓名在引证时,直接跟随在分类单元的名称之后,其间没有标点符号隔开。 而后来的使用者的姓名在引证时,应用冒号、逗号或其它清楚
15、的方式隔开,而不用圆括号。如:周氏角蝉原发表时作者姓名引证为:Choucentrus sinensis Yuan,sp.n.,以后又 为李氏引用过,则可引证为Choucegtrus sinensis Yuan: Li,也可略去原定名人姓,引用如 Choucentrus sinensis :Li。作者的姓氏不应该缩写,以免引起混淆。只有少数几位特别知名的作者姓氏可用缩写,如 Linnaeus 缩写为 Linn及 L., Fabricius 缩写为 Fabr或 F.。六、命名中的模式概念及模式标本1、模式方法与模式观念命名一个新的分类单元应该有明确的标准,仅仅依靠文字记述和绘图是不易把分类单元的特
16、征表述完全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分类特征的采用,新的亚级分类单元的发现,常需要补充和核查某个分类单元的某些特征。因此在分类实践上每个分类单元均实际地或潜在地有其载名模式 namebearing 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7type,一个科级分类单元的载名模式是一个属,一个属级分类单元的载名模式是一个种,只有种级分类单元的载名模式是具体的标本,即一个正模、 选模、新模或群模系列。这样把分类单元的名称和载名模式联系起来,载名模式作为决定一个分类单元名称运用的客观参考标准。载名模式一经确定就不应改变,但分类单元的界线可以改变,如将一个种从 A 属移到 B 属,但载名模式仍然不变。
17、把这种方法称作模式方法 type method。可见,模式方法就是以具体的标本作为、种、属作为考证的依据和记述的标准,来固定种、属、科的名称的方法。模式观念 typological thinking,不同于模式方法,它否定种有变异,认为种内成员都是柏拉图“ 模式” 的复制品,是完全相同的,凡与模式标本一样的即认为是同种,模式标本具有“典型”的意义。而现代分类学概念认为模式标本的唯一作用是作为种(亚种)名的携带者,没有哪个标本对一个种或亚种会有典型意义,种或亚种以居群 population 作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体为基础。在记述新种时应指出模式标本的特征变化幅度。 2、种级中的模式模式标本的种类种级
18、分类单元包括种和亚种,其模式是实物标本,称模式标本 type specimen,是指建立新种或新亚种时研究所用的标本以及以后与之有关的某些特定标本。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l)、正模(主模)holotype:原作者在建立一个新的种级单元时指定为该种或亚种主要模式的单个标本。正模在文中应该明确说明,并提供有关详细资料,如标本的性别、采集时间和地点、寄主、海拔高度、采集人及存放地点等。标本应附上注明“ 正模” 字样的 红色标签和种名标签(包括定名人姓名)。由于近缘种的普遍存在,有些种外形十分相似,须解剖生殖器才能正确识别,如在模式中出现混杂的情况下,只有正模才是该种名称的的携带者, 这就使正模显得更为
19、重要,有时甚至成为种的名称的唯一的可靠证据。2)、副模 Paratype:原作者建立一个新的种 级单元时所根据一系列模式标本中除正模外的所有标本。副模在文中也应详加记述,每个副模标本均应附上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8有“副模”字样的黄色标签 。副模空分散存放,但应注明存放地点。3)、配模 allotyvpe:副模中选出(指定)的与正模相对性别的 1 个标本、 该名词非 法规所规定,新的 法规建议避免对副模以外的标本使用“配模”一词。4)、综模(全模、群模)SynentyPpe:一个命名的种级单元在没有指定正模或选模的情况下,每个模式标 本都是练综模,在命名法中具有同等价值而且集
20、体构成载名模式。这种情形出 现在早期的分类工作中,近代建立新种时正模是明确指定的。5)、选模 lectotyPpe:一个命名的种或亚种建立之后,从综模中选出指定作为载名模式的一个标本。该标本因此而成为该名称的唯一持有者和参考标准,相当于正模。选模指定后,应附上标有“选模” 字样的标签和制定者的姓名及年份,并在文章中说明有关情况。选模指定后,其余的综模标本均称为副选模paralectotype。 6)、 新模 neotyPpe:当一个种或亚种的正模、选模或综模(或以前的新模)已不存在时,需要重新指定一个单独标本作为模式,这个模式标本称作新模。由于原有载名模式已不存在,该种的确定已没有可靠依据,所
21、以制定新模要求比较严格,以免造成新的问题。除上述 6 种模式标本外,还有近模、地模、后模、同模等模式标本,它们对命名法影响甚小,现在很少使用。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9七、小结: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是国际动物学会议采纳的规则和荐则的系统。是有关命名的强制性规则。1、目的:旨在为动物命名提供指导原则和方法, ;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名称随的准确性、做一稳定性和普遍性,确定 二地定每个分 类单元的名称是唯一的和特殊的。它必须成为一种精确而工具,腊借此把一种明确的含义留给所有的人们。 命名或名称问题是一个基本的常见问题。动物命名法规定:正 7 征任何分类单元均需有一个科学名称,而且这个名称在动
22、物界是唯一的。2、历史:早期(博物学家:动植物学家不分):命名比较随便,名称也可以随意更动。 1758 年林奈创立了双名法,才有了科学的命名法。最早的命名法规:植物一法国 De Candolle hhfldone;1813动物一英因国 Strickland 1843美国 1877法国 1881德国 1894但各国各行其是,国际间无统一规定。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版本和出版日期:第一版:1889:第一届国际动物学会议,起草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101901:第五届国际动物学会议,通过;1905:出版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一版)。第二版:1958:第 15 届,通过改
23、写本;1961:出版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二版)。第三版:1963、1973:第 1617 届修订;1985:出版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三版)。第四版:19999 出版;2000 L1 月生效。3、法规内容:包括正文(绪言、 18 章 88 条)、附 录(AE )和词汇。(l)语种:法语、一英语两种文本出版,二者有同等效力、意义和权力。(2)条文:强制性规则 o。(3)荐则:、某些规则附有荐则, 对规则中未包括的案件指出了最好的处置方法。(4)标题和实例:不构成立法正文的文体。(5)附录:具有荐则、而不是规则的效力。(6)词汇:法规中所使用的名词检查调正史均在词汇中给以定义。4、基本原则:优先原
24、则是动物学命名法的基本原则。(个别例外须经国际动物学命名委员会决定)。5、作者: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作者是国际动闻学命名委员会。6、适用范围:种级一科级分类阶元(好花亚种 一总科)。 对种级以下和科级以上阶元丕不提供规则。 本法规不确定动物所应归属的等现级, 只为分类单元昆虫分类学原理 第四章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11规定将使用的名称。 每个名称永久地隶属于一个载名模式。 种级:单个/一群标本; 属级:一个命名种; 科级:一个命名属。 优先原则的应用时,如 推翻一个长期惯用名称,而使不为人知的或长期被遗忘的名称生效 时,授权国际动物命名委员会取消法规的自动运用,以保持名称的稳定性和普遍性。7、基本日期: 动物命名法的起点:1758 年 1 月 l 日;n 科级名称没有完全拉丁化:1900 以前 一以前广泛使用,以后被拉丁化,则为可用名称。 出版物标准:1930 年以 mopw 械机械的或雕刻方法生产的手迹不可用。1985 m85 年以后:出版物有明确源确规定(第九条)怕幻站引一 不具名的著作:195O0 年以后不具名发表是不可用的。 原始拼法的改正;1985 年以前不正确拼法应予以改正,如德文,母音删去变音符后,加“e ”( 改为“ue ”) 原始拼法的改正;m“年社前不正确即额都好铁正,如德文,母音删去变音符后,加“e” ( 改为“ 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