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 于 扬 州 市 社 会 福 利 中 心财 务 收 支 的 管 理 规 定各部(室):随着我中心事业的发展,基础设施已逐步完善,对外开放的窗口也日益增多,寄养业务已接近接待能力,各业务量也随之扩大。根据扬政民(2003)131 号;扬财购(2003)1 号;扬财库(2006)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审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经中心部研究制定以下财务制度:一、本中心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均由计划财务部统一负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中心或部门的名义对外单位或个人发生收支业务关系,违者将按照有关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二、对大宗型经费的支出必须履行下
2、列程序:先报详细的经费预算申请,经计划财务部审核,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先办后报(突发事件除外) 。1. 对经费支出 300 元以上的,必须先报经费预算申请,申请必须详细填写购买(服务)的内容:物品名称(服务) 、数量、单价,属于接待费用的,写明接待何部门来人。5000 元以上的项目须院务会研究同意后,报经费预算。(除日常每天必须发生的费用,如水电费、煤、奶粉等)2. 凡是购置或维修在 2000 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局计划财务处审批;5000 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报局分管计财局长批准,需要办理控办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3. 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心 2003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
3、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执行。4. 对大宗物资采购(价值 500 元以上)必须交管理发展部物资采购小组采购,职能部门配合,先进行市场调研,再报预算批准后办理。5. 费用支出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必须在上月 18 日前将用款计划提交计划财务部。6. 工资、津贴、福利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临时工工资不得在预算内列支,福利或奖金必须在提取的专用基金额度中列支。除工资等正常性人员经费外,其余的人员经费必须先上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制单;人员经费的变动必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可擅自调整。三、对外实行收费的部门,费用标准按核定的价格,由计划财务部统一收取核算,
4、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1. 对寄养人员、病员的收费应统一标准,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报批。出院结帐时,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收费。家属来院探望需住宿的,经同意后,按 30元/人日收取。2. 药房门诊收费及记账,只能开具门诊收费发票,一切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反映,凭单记帐,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盖章,定期上报计财部。3. 寄养人员入住时,由职能部门详细填写寄养人员审批表(协议) ,一式三份,一份交计财部作收费依据,并一次性交纳定额医药费押金 5001000 元,经计财部收费盖章后方可入住,以后每月必须提前交费,即月末交下月的费用。寄养人员、病员在院情况
5、动态统计表每月底报计财部。4. 病员住院由职能部门详细填写住院通知单一式二份。同时预交足额的住院费,经计财部收费盖章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四、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及时结清帐目,外出出差回来后三日内结清费用,最长不得超过五日。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后应及时结清帐目,须预借经费的先填写借款单,经批准后可预借,结束后三日内结清,逢节假日顺延。五、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及时、真实、记录详细,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付。1. 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记录必须真实详细,即购买日期、品名、型号、数量、单价等,如遇同类型物品购置,只开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由售货方出具详细清单并盖章。需验收入库的,必须先办理入库手续
6、。2. 对食堂采购,必须经验收人员验收过磅,并在单据上签字。3. 对定额票据,必须确定实际定额,并附详细清单,并盖章。4. 任何人不得在固定购买单位赊账,一段时间结算,不论多少必须及时结清,办理报销手续。5. 独生子女药费的报销,按 2005 年 4 月 15 日公布的扬州市社会福利中心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执行。六、对固定资产及物资,实行定点定员保管,定期清查,防止资产流失。1. 因工作需要,需经常使用的物资,由各部门定点、定员保管,并建立台帐、卡片;对不经常使用的物资应由仓库统一保管,由管理发展部对仓库实行定期盘点,一年一次。2. 对于废旧物资,能够再利用的,入库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不能再利用的,由院部同意或院部委托其职能部门统一作变卖处理,并办理核销手续,予以核销。七、费用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证明人)计财部审核分管主任中心主任食堂费用的审批程序: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计财部审核分管主任本制度自二七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同时扬福字(2002)第 37 号文废止。扬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项 目 计 划部门: 年 月 日项 目 内 容审 批 意 见 及 控 制 金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