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第一编 总 论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一、诉讼概念诉讼的概念、特点。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
2、、特点及其具体表现。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不告不理;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会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做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纠问式诉讼的特点: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官吏享有各种权利;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同刑讯紧密联系在一
3、起;诉讼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诉讼的特点: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法庭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特点体现较充分即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对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审判采用言词辩论方式,同时一般都公开进行。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即国家追诉为主,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同审判阶段比较明显差别、侦查起诉过程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混合式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
4、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同样有一切法律都具有的本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以宪法为根据;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便利群众;贯穿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广义的与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分别解决诉讼中的不同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也离不开刑法,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应
5、当受到重视。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刑事诉讼法同其它形式的法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外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外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二、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事诉讼法。三、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对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方法2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一、刑事诉讼职能的由来 二、诉讼职能及其特征、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第二节
6、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客体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二、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 公安机关的性质: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设置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
7、能。狭义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的含义。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和非主要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义务。对诉讼参与人概念和范围的不同解释及其根据。当事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范围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处于起诉一方或者被告一方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者辩论(答辩) 职能,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属于诉讼参与的范畴。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
8、利。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自诉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代理人范围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证人的概念。证人的特点不可替代性,只能是自然人。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的回避。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
9、务。翻译人员的概念。辩护人的范围及诉讼权利和义务。三、诉讼客体的概念及其含义。正确认识和对待刑事诉讼客体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概念及其特点。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 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刑事诉讼结构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第三章 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
10、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正确适用法律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正确实施。(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1.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11、2.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间的相互关系:(1)刑事诉讼法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 (2)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3)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罚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4)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 (5)正确应用法律的要求及其同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的关系;(6)从程序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及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7)教育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
12、体现。3.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或目的的要求及其同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是指由法律规范的,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基本原则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如果违反基本原则,就是违法。二、 基本原则的确定怎样确定基本原则,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1、 职权原则;2、 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3、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4、 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5、 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
13、配合、互相制约原则;6、 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7、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8、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9、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0 依法不追究原则;11、刑事司法主权原则;12、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3、法律监督原则。三、 基本原则与任务和程序的关系1、基本原则与任务的关系。诉讼基本原则是根据诉讼任务的需要,是为诉讼任务服务的。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诉讼任务决定的,什么样的刑事诉讼任务,就需要确立实现任务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自己的职责,在4诉讼过程中认真实现。2、基本与程序的关系。诉讼程序离不开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而诉讼基本原则要依赖具体的诉讼程序去实现。四、 刑事
14、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和意义1、 确定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2、 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3、 突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的核心地位;4、 全面反映我国刑事的本质和主要特征;5、 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五、 外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简介1、 程序法制原则;2、 司法独立原则;3、 无罪推定原则;4、 不告不理原则;5、 有效辩护原则;6、 平等对抗原则;7、 诉讼及时原则;8、 适度原则;9、 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二节 职权原则一、 内容 1、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特定范围内也行使侦查权;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
15、院行使。2、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3、各机关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不能互相混淆,互相代替。二、 意义1、 有利于各专门机关正确行使国家权力;2、 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启动和正常进行;3、 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第三节 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一、 内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官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3、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二、应注意处理的关系是:1、 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2
16、、 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3、 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监督的关系。第四节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一、 内容1、 依靠群众,查明案情。2、 方便群众揭露犯罪。3、 接受群众监督。二、意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协助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5现诉讼任务。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 内容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包括适用实体法,来区分罪与非罪,确定刑种和刑罚的适用;适用程序法,来作为追诉犯罪的标准。二、关系两者互为条件、
17、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第六节 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一、 内容1、 分工负责,包括:职能分工;职权分工;受理案件的分工。2、 互相配合,包括:职责关系的配合,前一程序是后一程序的基础和前提,后一程序又是前一程序的必然结果;3、 互相制约 包括:在公、检之间,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和复核;在检、法之间,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二、关系互相制约是三个互相关系的核心。分工是为了互相制约,如果为了配合,分工就没有意义了。第七节 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一、 内容1、 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18、等;2、 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予以保护。二、意义1、 有助于反对特权;2、 有助于反对歧视。第八节 法律监督原则一、 内容包括在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进行监督。二、意义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防止滥用司法权;有效保护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第九节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一、 内容1、 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 司法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3、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意义体现党的民族政策;有利于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平等地参与诉讼;有利于全面查
19、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实现公开审判,接受监督。第十节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一、 内容1、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某人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2、 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3、 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宣告被告人无罪;4、 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二、意义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文明;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第十一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6一、 内容1、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2、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给予特殊保护;3、 赋予诉讼参与人控告权。二、意义可以调动诉讼参
20、与人的诉讼积极性,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和文明;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第十二节 诉讼终止原则一、 内容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终止处理1、 立案阶段 不予立案;2、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3、 审查起诉阶段 不起诉;4、 审判阶段 作无罪判决或终止诉讼裁定。二、意义1、 保证国家追诉权得到统一正确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2、 保障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被追究,适时终止诉讼,合理使用司法资
21、源。第十三节 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一、 内容1、 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2、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意义体现国家主权和符合国际惯例。第十四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一、 概念是指主权国家之间为制裁跨国犯罪,根据两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代为对方进行一定刑事诉讼行为,而相互给予便利和援助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二、内容1、 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2、 范围包括: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移交物证书证、引渡等。3
22、、 法律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国内法等。 4、 程序包括:依条约办理、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拒绝协助和司法文书要求等。三、 意义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和惩治犯罪。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7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一、 概念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二、 内容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3、 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三、 意义 1、 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2、 有
23、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 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四、辩护人的范围1、 律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律师;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1、 诉讼地位 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2、 职责 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提出无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没有控诉的义务。六、 辩护的种类1、 自行辩护 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自行辩护;2、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自诉被告人随时有权委
24、托辩护人;3、 指定辩护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应当或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七、 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 独立辩护权;2、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3、 调查取证权;4、 提出意见权;5、 庭审调查和辩论权;6、 代行上诉权;7、 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权;8、 拒绝辩护权。义务包括:遵守看守场所规定、法庭规则;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等。第二节 刑事代理制度一、 概述1、 概念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
25、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2、 代理人范围 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3、 委托代理特点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意思表示产生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由委托人决定;参加诉讼时,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8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二、自诉案件的代理1、 时间 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2、 代理律师的权利 除享有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外,对涉及自诉人实体权利的内容,如调解、和解、撤诉等,必须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才能进行;3、 代理律师的义务 及时到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等。三
26、、公诉案件代理1、 时间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 代理人权利 控告犯罪;阅卷;调查;代理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或提起自诉;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四、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1、 时间 A、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2、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移植。代理律师的责任是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节 刑事回避制度一、 概念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
27、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 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2、 意义 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三、适用情形和人员1、 适用情形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人员 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28、人员和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审委会和检委会的成员也属于回避对象。四、 处理程序1、 提出 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形式;2、 决定 A、一般对象 如审判员回避,由院长决定;B、特殊对象 法院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 复议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 效力 A、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B、对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一经作出提出,诉讼活动一律暂停进行。第六章 刑事案件管辖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内容第一
29、节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 概念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9二、意义1、 管辖权是司法机关职权分工的具体化;2、 使公检法各机关各司其职,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感;3、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便于公民依法参加诉讼。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 概念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二、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1、 刑事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2、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3、 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三、人民法
30、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 一般自诉案件1、 告诉才处理案件 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 (二) 相对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不适用调解。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 贪污受贿案件;2、 渎职犯罪案件;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
31、件;4、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案件。五、 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三节 审判管辖一、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二、级别管辖1、 划分依据 A、法院级别之高低;B、案件的性质;C、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D、社会影响的大小。2、 原则规定 A、基层人民法院 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主要机关;B、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C、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D、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3、
32、 灵活性规定 上级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某些案件。10三、地区管辖1、 概念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 原则规定 A、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3、 灵活规定 A、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在必要的时候,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 特殊规定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由该船舶在中国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的犯罪,由该
33、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 指定管辖 由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并尽快受理。A、 辖区不清楚或在两个地区交界处有争议的;B、 某一法院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者不宜由自己管辖的案件;C、 因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而产生指定管辖的。四、专门管辖1、 概念包括: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 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每种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2、 军事法院A、 管辖 主要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及现役军人、军队干部编制内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等。B、 司法解释 现役军人与非军人
34、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随军家属、退役后犯罪的、入伍前犯罪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等由地方法院管辖。3、 铁路运输法院主要管辖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经济、法纪、涉外等案件。入与地方法院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暂由地方法院受理。 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内容提要:期间的计算、羁押期限和送达的程序要求。第一节 期间一、 期间概述1、期间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期间又称为法定期间,有两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一
35、类是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2、其日的概念: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3、期间与其日的区别:(1) 规定的来源不同(2) 遵守的对象不同(3) 起止日期的规定不同 (4) 稳定性不同4、期间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1) 从司法机关角度(2) 从当事人角度(3) 从维护国家法律角度11二、 法定期间。(一) 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公诉案件的期限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为前提。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羁押期限应按照公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1、 拘留期限2、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3、 审查起诉期限4
36、、 一审、二审、再审期限(二) 申诉、上诉和抗诉期限1、 申诉期限: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 7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书后 7 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根据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后提出申诉的,除三种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10 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 5 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37、三) 通知、送达期限通知、送达期限是指司法机关发送通知或者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守的期限。 如: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处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司法机关应在 24 小时内将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至迟在开庭 10 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等规定。(四)其他诉讼期限1、 委托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期限。2、 移送案件材料期限。3、 死刑执行期限。4、 变更执行的监督期限。5、 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限。三、 期间的计算(一) 期间的计算标准: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
38、(二) 期间的计算标准:期间的起算: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路途上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三) 特殊情况的有关期间计算: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间的六种情形。四、 期间的恢复:1、 期间恢复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因某种特殊的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2、 期间恢复的条件:当事人申请;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原因
39、消除后 5 日内向法院提出;必须经法院裁定允许。第二节 送达一、 送达的概念和意义1、 概念: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活动。2、 特征:(1) 主体:制作文书的公、检、法机关,对象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有关单位,包括司法机关;(2) 送达的诉讼文件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制作的;12(3) 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二、 送达回证是指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也是被送达人接收或者拒收送达的诉讼文件的证明,也是检查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认定当事人
40、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三、 送达的方式手续和期限(一)送达的方式和手续1、 直接送达:交给收件人本人。以直接送达为原则。2、 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有相同效力。本人不在由家属或单位代收。还包括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或邮寄送达。3、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和诉讼效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送达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是合法送达的要求之一,与按照法定手续送达同等重要。本章重点与难点:司法
41、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期间的计算方法,送达的方式。第十章 立案程序内容提要:立案程序的根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及立案的监督。第一节 立案程序概述一、 立案的概念1、 立案的定义,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只有经过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才有依据。2、 广义和狭义立案的区别。二、 立案的法律特征1、 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2、 立案是独立的诉讼阶段3、 立案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4、 立案是法定的立案机关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三、 立案的任务1、 接受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按照案件管辖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2、 通过审查
42、,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3、 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四、 立案的意义第二节 立案的根据和条件 一、 立案的根据根据就是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有:1、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2、 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3、 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4、 犯罪人的自首二、 立案的条件(一) 事实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不同与“确有“ )(二) 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认为有犯罪事实是基本条件。三、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立案条件的具体化。立案条件与立案标准的区别。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13立案阶段的程序包括: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
43、、举报和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既不能加以拒绝,也不能故意拖延,更不允许借口管辖不明而相互推诿和扯皮。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作出两种处理决定:立案和不立案第四节 对立案监督的程序一、 立案监督的概念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二、 立案监督的程序1、 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向公安机关送达。2、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
44、 7 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本章重点和难点:立案决定与立案程序的区别,立案的条件,立案监督。第十一章 侦查程序内容提要:侦查程序的任务,侦查的方法和要求,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第一节 侦查程序概述一、 侦查概念侦查特点:1、 侦查是一种职权行为,由专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有关部门行使侦查权。2、 侦查活动具有特定的内容: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3、 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4、 侦查内容的隐蔽性和形式的公
45、开性。区分侦察与侦查的区别。二、 侦查意义三、 侦查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的保卫部门和监狱的有关部门四、 侦查客体和侦查对象1、客体:是指需要通过侦查解决的事项,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2、对象:是指侦查机关为寻找并确定犯罪者而对其进行专门调查的人或单位。3、侦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和区别:联系: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对象,但侦查对象不一定都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区别:范围不同,适用侦查手段不同,感受不同。五、 侦查任务1、 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2、 查明犯罪事实3、 查获犯罪嫌疑人4、 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预防犯罪5、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群众同犯罪作斗争14六、 侦查原则
46、1、 迅速及时2、 客观全面3、 严格遵守法制4、 严守侦查秘密七、 侦查阶段1、 侦查破案阶段:任务是揭露犯罪,对案件进行专门调查,收集证据,揭露出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实行拘留或逮捕。2、 预审阶段:任务是证实犯罪,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核实侦查阶段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终结侦查程序。 近年来公安体制改革,内部实行“侦审一体化“ ,预审部门取消了,但预审工作还存在。八、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的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行为。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意义1、 特点:(1) 讯问主体和对象
47、的特定性(2) 讯问任务的特定性(3) 讯问内容的广泛性(4) 讯问行为的强制性(5) 讯问方法、策略的多样性2、 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1) 讯问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 讯问地点和时间:对已经被拘留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 24 小时内,在羁押场所进行讯问,发现拘错或捕错,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对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县、市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证明文件。适用传唤或拘传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3) 讯问次序和内容首先讯问犯
48、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在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讯问现场。(4) 讯问的特殊要求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他们翻译;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5) 讯问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非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6) 讯问笔录笔录最后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允许其补充
49、或纠正。笔录上应有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签名。 (7) 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刑诉法第 9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上述规定,并应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方便。告知涉嫌罪名,并在 48 小15时内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 5 日内安排会见。第三节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一、询问证人概念和意义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地点: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能到其他地方询问,否则所获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方式:应当个别进行。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法庭外,都要分别询问。告知法律责任。侦查人员应首先告知他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询问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告知这一法律规定,就是违法收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未成年证人的特殊规定。询问未满 18 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为证人保密。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