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9 ,大小:88KB ,
资源ID:2228757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d-222875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刑事诉讼辩护律师阅卷权论文终稿.doc)为本站会员(春华秋实)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刑事诉讼辩护律师阅卷权论文终稿.doc

1、.学 号 : 20106740025潍 坊 医 学 院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姓 名 赵阳专 业 法 学年 级 、 班 级 2010 级法学 1 班系 、 部 (院 ) 管 理 学 院指导教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张建华 教授2014 年 6 月 20 日.潍坊医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作明确标注,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真实可靠,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潍坊医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

2、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论文作者签名: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潍坊医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潍坊医学院可以将本毕业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毕业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或使用该毕业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署名单位仍然为潍坊医学院。论文作者签名:_ 日期: 年 月 日指导教师签名:_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中文摘要 3英文摘要 4前 言 5文献综

3、述 6正 文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 9二、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缺陷 10三、关于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完善及保障 12结 束 语 16参考文献 17致 谢 18.中文摘要阅卷权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重要权利,其顺利行使不仅可以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前我国现状无论是关于阅卷权的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都不完善。所以本文将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开展论述,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现状,论述我国律师阅卷在立法设置上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后论述相关对策,期待我国司法建设更加完善。关键词: 阅卷权、辩护律师、刑事诉讼.ABST

4、RACTThe right of reviewing papers is one of important rights for counsel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It not only entures the right of defence but achieves the balance of the court and counsel when it goes well, but legislation and juridical practice about the reviewing papers are defective,so the fo

5、cus thesis is talking about. Legislative perfection and judicial safeguard of the right of reviewing papers. Key words: The right of reviewing papers counsel criminal proceedings.前 言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辩护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程序,查阅、摘抄、复制与当事人案件有关的材料的权利。现行的司法制度中所追求的控辩平衡原则、保障人权原则、诉讼公正效率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

6、,需要辩护律师享有充分且有保障的阅卷权,而目前我国无论在阅卷权的立法工作上还是相关的制度保障上做得都不甚健全,导致律师在代理刑事诉讼时,无法及时查阅到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造成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难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无法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有关阅卷权保障方面,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律师法对律师阅卷权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同时也改变了以往刑诉法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行使法律赋予的阅卷权时,依旧是“难”字当头,如: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案件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在该阶段,律师并没有阅卷权,不能查阅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案件卷宗;在

7、司法实践过程中,承办人员故意躲避律师,使律师不能与之联系,司法人员相互推脱,均称并非自己承办,也就无人安排律师阅卷,且法律并未对阅卷的时间、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律师阅卷权很难得到保障。 本论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在论述我国阅卷权不足的同时,提出改变的建议,维护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希望引起相关国家部门的重视,在立法、执法方面有所改革,有所进步。.文献综述我国当前对阅卷权的研究主要受两方面制约,其一,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变更频繁,这就对阅卷权理论研究的延续性造成困难;其二,我国法治不规范,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有出入,司法部门往往不按照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去办理案件,法律有关阅卷权的规定得不

8、到贯彻实施。尽管有这么多束缚,但我国有关的刑事诉讼专家、学者依然在阅卷权的研究取上得了很大成就,间接推动了我国司法进步。当前,我国专家学者对阅卷权的研究成果主要如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符合刑事诉讼公平、效率的原则。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仅促使辩护律师能最大程度行使辩护权,有效履行其辩护职责,同时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一种,是加强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诉讼目的以及体现诉讼价值目标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现实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可忽视。但目

9、前看来,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较之前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辩护律师在行使阅卷权的过程中,还是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严重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的行使,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1首先,律师的阅卷范围过窄,只能看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等。 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则不允许律师查阅。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

10、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其次,律师阅卷的时间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卷,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再次,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也十分有限。律师可以在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法院的复印费用较高,并且复印的文件很多,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负担,给律师阅卷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我国有关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中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有必要对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探讨,以保障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阅卷权

11、的实现。辩护律师阅卷权缺乏保障机制。当司法机关未能按照此规定保障律师阅卷权时,包括当司法机关不作为时或者司法机关侵害到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时,当以上种种阅卷难的问题出现时,律师从哪里得到保障,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阅卷权受到侵害时的救助办法。 2 针对对应这些问题,我国学者、专家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明确司法机关在阅卷制度中的义务主体地位。只有当义务主体积极履行提供案卷材料的义务时,才能保证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圆满实现。案件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有义务向检查机关移交案卷;在阅卷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向律师提供全部案件材料,那么对于没有提供的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强制性提供,如果检察机关仍

12、不提供该案件材料,那么在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也不得使用,从而防止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时的证据突袭。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有义务将案卷移送至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有义务方便、及时提供案件材料信息。其次,明确阅卷地点、时间、方式。扮演义务主体的司法机关应该为辩护律师提供各种便利,包括给予辩护律师充分的阅卷时间、固定的阅卷地点、合理的收费标准,同时在辩护律师阅卷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3如果司法机关在阅卷程序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的行为,如不给予充分的阅卷时间或者收取高额的案卷复印费用等,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允许辩护律师重新阅卷,因阅卷

13、程序重新进行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该由司法机关来承担。 4为扭转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极不平衡的现状。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4 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新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由“可以”到“有权”,增强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证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5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辩护律师来讲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犯罪

14、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途径。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础,有利于为辩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保障辩护律师履行其职责;有利于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经济和效益,实现诉讼目的以及体现诉讼价值目标; 6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促进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正文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一)维护人权的需要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专业性要求很强的学科,而处于刑事诉讼一方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一般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所以不可能在刑事诉讼中最大程度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要想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

15、他们只能委托辩护人来维护法律上权益,考虑到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要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应当给予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以阅卷权的保障,因为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阅卷权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整理辩护思路的最有效手段,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得到的都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或强制手段得到的有关承办案件第一手材料,也是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候与检察机关举证质证的关键证据,通过行使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掌握全部案件情况,有利于发现案件疑点,有的放矢的组织抗辩材料,揭露案件真相,便于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既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利,又维护了当事人人权。(二)实现判决公平正义的需要维护司法公

16、正和实现诉讼经济效益,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程序正义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影响巨大,法院判决要使人信服,必须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实现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的需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法进行阅卷是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辩护的权利,才能使其获得法律公正的判决。律师通过阅卷,完全了解案卷材料,掌握案件事实, ,节约了自己调查取证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通过程序的正义来促进实体的正义,最终.结果是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三

17、)实现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难与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在诉讼能力上达到平衡,若维持这种态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阅卷权,其目的就为使控辩双方力量达到平衡。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弥补了自己在调查取证上与代表国家利益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力量上的不足。目前,我国专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很少,我国刑事诉讼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刑事诉讼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落后的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我国辩护律师在阅卷权实际操作上困难重重,而西方国家的证据展示制度比我国的阅卷制度要科学的多。为扭转控辩双方力量悬

18、殊的局面,法律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二、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缺陷我国当前现行法律对阅卷权的规定,主要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当中,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上述材料。 ” 律师法第34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但无论从单个法条本身还是法条之间关系来说,都存在着立法缺陷,从而使得辩护律师阅卷权在司法实践中多了许多限制。下文将具体展开我国阅卷权法律设置上的具体缺陷。(一).关于阅卷

19、权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享有阅卷权。然而在侦查阶段,律师虽已介入,其身份却还不是辩护律师, 7故不能享有属于律师的阅卷权。在侦查阶段,律师想要对案情有大致了解,只能会见在押的当事人,律师会见在押的当事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派员.参加,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不仅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有严格控制,而且对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次数、会见时间均有严格限制,也就加强了律师对案件整体了解的难度。总体来讲, 刑事诉讼法虽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阅卷权,但并没有赋予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使得原本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案件的阅卷权的起

20、点拉后了一个阶段,是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从起诉程序到判决结果饱受质疑的原因之一。(二).有关阅卷权地点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八条并未就律师阅卷权的地点做任何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案件所走刑事诉讼程序推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地点应该在检察院,因为此时侦查机关已将案件材料移交至检察院,律师也就不可能再到公安机关阅卷,也不可能到法院阅卷。在审判阶段,问题就复杂了许多,因为在该阶段,检察院和法院都有案件材料。 8所不同的是,检察院此时所掌握的证据是关于该案的全部案件材料,而法院只有检察院所提交上来的部分案件材料,此时,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在检察院还是法院,还是两者都可以,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解释。

21、这就造成当前我国各地标准不一的局面。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也造成影响,例如一些犯罪性质相当的案件其裁判的结果却不一致,有些甚至是相差巨大,也就是经常所说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有关阅卷权的程序规定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需要履行什么手续,经过几道程序,准备什么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并未对此做出任何规定说明,不过从法条的文字表述来说,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需要经过检查院或法院的批准,而辩护律师无需走这一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很难依据其意志行使阅卷权,往往需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需提供表明诉讼委托关系和自己的身份的证明材料,得到许可后,方可查阅、复制、摘抄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材料、技术性鉴定材料。

22、根据2004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15条规定, “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安排,不能当日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作出解释,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办理.”该规定第20条,“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违反本规定,有违规操作嫌疑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投诉。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针对检察院部门及其办案人员违规操作,辩护律师虽然可以采取“投诉”方式来揭发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维护其辩护权利,但受理投诉的部门是却是上一级检察院。可见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在“立法设置上充满行政色彩” 9从而使得

23、辩护律师很难去维护自己的阅卷权。(四).有关阅卷权的范围规定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范围仅局限于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单凭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想要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仅仅有以上两者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诸如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而未包含在辩护律师阅卷权范围的这些证据,对认定犯罪的事实、性质起主要作用。10辩护律师不能阅览这些关键证据,所以很难能够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从而进行针对辩护,提出针对性观点。 11其次,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律师的阅卷权在审判阶段的规定也不明确,刑事诉讼法

24、关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规定为“案件材料,而其代指的是全部材料还是部分材料,立法部门并未就此作出说明, 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规定为“所有材料” ,而这些材料是原始材料还是复印件, 律师法并未作解释。除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案件材料能否查阅、有利于被告的材料能否查阅,“法律均语焉不详” 12。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所移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并不是指控犯罪的全部证据。在我国司法诉讼中,检察机关经常地做法是将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作为“杀手锏”留到法庭的审判阶段, “杀”辩护律师一个措手不及。 13辩护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通过阅卷来了解公诉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从而在法庭上很难做出针对

25、性辩护。.三、关于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完善及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无论是在维护委托人权利方面还是保障辩护律师自身辩护权利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一旦辩护律师不能按照法律依自己意志行使辩护权,不仅不能证明其在刑事辩护中所起的作用,也不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说,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较之前有很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辩护律师在行使阅卷权的时候,依旧遭遇着种种问题阻碍,严重侵害着律师的辩护权利。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现提出以下几项建议:(一).立法确认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理所应当享有阅卷权。 14 无论

26、从国际法还是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来说,都有先例可查。例如:法国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只要是不破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收集证据。律师可以查阅办案机关所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 ,联合国在律师基本原则的国际法中也有相似表述,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主管当局应保障辩护律师享有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以使律师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为其委托人争取在诉讼中的最大权益。 ” 当前,我国对阅卷权的规定已经作了部分修改,如: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的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但刑诉法并未规定律师在该阶段享有辩护权。新律师法在保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阅卷权的

27、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辩护律师在这期间阅卷权的范围,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与原律师法相比,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案件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权与原律师法相比,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综上,我国法律就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还是空白的,这既不符合诉讼原理,也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不一致。而依据我国国情,应当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细节规定,如:对于重要的证据,为防止律师行使辩护权时打断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过程,可以立法规定,对于重要的证据,律师只能在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并得出完整结论时方可查阅。 15 其目的是在保障律师阅卷权的同时,不干扰办案机关承办案件。.(二).扩大辩护律师的

28、阅卷范围刑事诉讼的本质是强大的国家权力与个人就就后者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16 在诉讼过程中,担任控诉方的国家机关在收集证据、举证能力方面是担任辩护方的律师难以相提并论 17 , 公诉机关不仅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和勘验、检查书证、物证等侦查手段,还可以在必要时候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手段来达到自己收集证据、达到诉讼效果的目的。而作为刑事诉讼的另一方代表被公诉人利益的辩护律师来说,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自然就差得许多。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律师查阅案件材料仅局限于诉讼文书与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实质性材料,检察机关为达到自己的控诉目的,抑制辩护律师的辩护效

29、果,往往多加阻碍,具体表现在:提交到法院的材料往往都是有关犯罪嫌疑人罪重的证据,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减刑、减轻处罚的证据,不会交至法院;对于辩护律师最想看到的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实质性作用的材料,检查机关对于律师阅卷的权利多加阻碍,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为达到控辩平衡的原则,法律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完善的阅卷权,特别是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关系到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法律更应该保障,对于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司法机关与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完善阅卷的程序现实刑事诉讼案件中,辩护律师都有这样苦恼,有关案件的卷宗往往十几、几十甚至上百件,而留给律师的阅卷的时间却非常少,为保障这宝贵的阅卷时间用

30、在“刀刃”上, 17所以有关阅卷的程序设置应当遵循效率原则。 18刑诉法有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的条文,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如律师到检查机关要求阅卷,按照刑诉法规定,只需带律师执业证和律所开具的证明就可以阅览有关的案件材料,无需得到许可,而实际情况要困难的多。鉴于此,提几点建议: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到的案件材料,无论是处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不需经过有关机关的许可就可查阅;针对律师要就阅卷得不到有关机关回复的情形,要求对于辩护律师的阅卷要就,有关机关不得拖沓,应当马上安排,实在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的,应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最短时间内解决。 18.(四).完善阅卷权

31、的保障机制阅卷权的设置,本意是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对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只是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还应排除司法上不公平的对待,给予当时人应有的人权。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所以完全依赖于辩护律师提供的专业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说,辩护律师此时扮演的角色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手和脚。为使这双“手脚”发挥作用,应对律师的阅卷权有必要的保障。同时,保障辩护律师必要的阅卷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 “正义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施” 19,律师阅卷权也应放在看得见的地方,阅卷权的设置应以

32、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以公平效率为原则,真正确保最终法庭裁判的公正性。 20而我国当前有关阅卷权实施的现状并未完全符合阅卷权的设置的初衷,在当前情况下,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明确惩罚机制,对于公检法机关及办案人员阻碍干扰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作为公检法部门的一项义务规定下来, 20对于律师有关阅卷权的请求,承办机关不能拒绝;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该为辩护律师的阅卷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充足的时间。若律师提出打印有关案卷材料的要求,应提供所需的打印设备,所收取的打印费应当合理。.结束语近年来,律师阅卷权难在刑事辩护中问题日渐突出,亟待解决。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

33、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和起诉阶段均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律师的阅卷权,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但从实践操作上看,还是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影响着辩护律师权利的实现。针对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从律师阅卷权的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使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更具有实践意义。.参考文献1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度 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32王丽.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享有的权利和责任豁免R3顾永忠.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检讨与改造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6-1574丹宁勋.法律的训诫 M.法律出版社,

34、1996.965赵声.论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权利保障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3.6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 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21-2227龙宗智.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19988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74-2759梁玉霞.比较:刑事证据开示的基础J.法律科学。200110傅贤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设置机理、缺陷与完善J.贵州民族学院报.20101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李忠诚.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问题J.人民检院.200813程荣斌.从修订后律师法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院.20081

35、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6715 程荣斌.从修订后律师法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制度的完善J. 人民检院.200816王海燕.一部被 “折扣”的法律析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J.政法论坛.2009.17王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J.法学杂志.199918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9 陈瑞华. 看得见的正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4820陈真.构建与价值刑事司法的若干制度的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4致 谢本论文是在张建华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张老师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时光荏苒,四年的大学时光就这样匆匆地走过了,感谢陪伴我的同学,感谢教给我人生道理的老师。很庆幸能遇到这么多的良师益友,毕业在即,马上要踏上工作岗位了,这是我人生历程的又一个起点,在这里祝福大学里跟我风雨同舟的朋友们,一路走好,未来总会是绚烂缤纷。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