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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1、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须持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

2、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研究生处书 面请假, 请假期限不得超 过两周。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病、事假期满,未履行相关手续仍不报到者;(三)入学复查不合格者;(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第六条 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下同)确诊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研究生 处批准,

3、可以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提交入学申请, 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 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报 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未 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旷课处理。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 3 年。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研究所、部等二级单

4、位简称培养单位,下同)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 硕士生延长时间不能超过 1 年(不含休学),博士生一般不能超过 2 年(不含休学)。第九条 在完成培养要求的情况下,少数学习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经审核达到我校对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的要求并有条件提前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学 习年限不得少于 2 年。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第三学期初(9 月底以前)提出申请,经导师组考核认定,所在培养单位党政 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安排与当年应届毕业 生一同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第四章 考核与

5、成绩记载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 规定的 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按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具体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导师组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 研究生处审批。跨校修 读 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

6、 西北民族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 须重修。第五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第十六条 研究生请假具体按照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出国进行科研合作、留学等原因离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酌情予以考虑,但须严格审批。所学专业停办;(二)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 专业无法调整安排;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原专业

7、学习;其他特殊原因。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人所学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内调整;(二)因特殊原因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他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 门类转专业; (三)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提出;(四)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该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五)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在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经研究生处审 核, 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六)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 请

8、转学。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转入地本学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 报省教育厅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指 导教师和导师组组长签署意见,所在培养 单 位同意,研究生 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 时间 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9、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超 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应该按退学处理。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享受国家普通 奖 学金的研究生,休学期 间,停发国家普通奖学金。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已婚研究生提倡晚育。在学期间要求生育者,应当办理休学手 续,休学期 为一年。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研究生 处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可

10、办理复学手续。伪 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研究生,视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退学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不具备科研能力者;(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11、;(四)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 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 书并送交本人,同时将退学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按有关司法程序办理。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民大学字2006 68号)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 规 定办理:(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同时学校按规定收回相关证件和校徽;(二)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

12、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的,学校将注 销其学籍;(三)退学研究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 办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退回原单位, 户口退回原单位所在地;(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 业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 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

13、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 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 业证书和学位 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 奖励与处

14、分第四十条 研究生处和各培养单位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 、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学校的相关文件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遵守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参照 西北民族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民大学字 200555号)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民大学字2006 68 号)的规 定提出申诉。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以及招收的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试行并适时提起修订,原 西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教字 (1999)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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