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昆政发2017 28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 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2017 年 6 月 7 日(此件公开发布) 2 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重点发展产业关键项目和技术的产业化步伐,市政府设立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加快建成与产业发展相适
2、应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财政出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旨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领域,推动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市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重点产业在高新区等重点区域形成集聚发展的态势,加快提升发展层次和建设水平。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各类基金共同参股设立的市重点发展产业基金。第二章 引导基金规模、资金来源、设立和引导方式第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 50 亿元。首期规模 20 亿元,由市财政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性出资到位,后期资金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分年度筹
3、措安排。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市财政 3 历年出资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投资本金、收益和结余,上级各类政府性基金配套资金,引导基金运行收益,以及其他来源。第五条 引导基金由市政府授权市创业控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招商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制方式发起设立。按市场化要求引进有招商资源和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与我市合作组建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运作引导基金,并建立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投资跟投和收益劣后等机制。引导基金年管理费不超过实际管理到位资 金 的 1%,管 理 费 的 支 付 或 赔 补 与 引 导 基 金 委 托 管 理 目 标 、管 理公 司 尽 责 履 职 绩 效
4、等 相 挂 钩 。各 项 具 体 条 款 在 合 作 协 议 中 约 定 。第六条 引 导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基 金 参 股 和 项 目 投 资 二 种 方 式 运作 ,投 资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8 年 ,投 资 后 (含 区 镇 配 套 投 资 )不 成 为 第一 大 股 东 。其 中 项 目 投 资 额 占 引 导 基 金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30%。1. 基金参股。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产业基金进行参股,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并在退出时让渡一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发起设立专注于市重点发展产业投资的基金。2. 项目投资。项目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
5、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关键项目和技术的直接投资。第三章 基金参股第七条 产业基金参股申请由相关区镇推荐,市招商集团初 4 审后,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投资申请,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再由管理公司实施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决策前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专家团队开展决策咨询。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参股设立基金的注册、运营、托管地(即 “三地” )应统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该基金投资方向相符的重点发展产业集聚的区镇,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二)新参股设立产业基金注册地区镇承诺对市引导基金出资额进行配套投资;
6、(三)新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 1 亿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 3 年内出 资 额 达 5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所 有 投 资 者 以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并 且 在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本 市 国 有 资 本 对 基 金 的 出 资 额 ;(四)有至少 3 名具备 5 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曾经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产业基金,且管理业绩优良;(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
7、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八条 参股的产业基金投资对象主要是在本市范围内注 5 册设立的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和产业链上企业,主要为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企业。参股的产业基金要有完善的投资决策、团队跟投等风险控制机制。第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地区镇推荐书,市招商集团公司初审同意的参股申请书;(二)基金募集计划书;(三)所在地区镇配套投资承诺书;(四)基金募集进展介绍;(五)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六)基金投资协议草本;(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八)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可采取分期注资
8、方式,不先于配套投资和社会资本按比例同步到位,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产业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 15,区镇配套投资不高于引导基金的投资占比,具体配套比例在投资前期洽谈中约定。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基金除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收益让渡外,还可以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及国家、省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6 第四章 项目投资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直接项目投资的企业必须为注册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的非上市企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项目投资并须由所在区镇按一定比例配套,优先支持已有其他社会产业基金
9、或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镇负责推荐,经市招商集团公司初审,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并开展前期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决策建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投资。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报,需报送以下材料:(一)项目所在地区镇推荐函,经市招商集团公司的初审项目投资申请书;(二)基本情况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章程;(五)项目批复;(六)拟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项目所在地区镇配套投资承诺书;(八)企业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九)投资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7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对项目投资
10、申请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一)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三)企业 编 制 的 项 目 投 资 建 议 书 或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重 点 关 注 所 申 请 投 资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我 市 重 点 发 展 产 业 方 向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 20%,同时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区镇配套投资比例在项目投资洽谈中约定。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上市转售、份额转让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退出时间、条
11、件和价格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后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有权利但无义务随时退出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基金和项目投资形成的股权,在退出时,可将不高于同股同权同利应得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期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测算收益额后的 50%让渡给其他投资人(包括参股产业基金及投资项目所在企业的其他投资人),具体比例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8 第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基金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基金中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项目投资的企业,其投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该企业的股权。第
12、二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基金和项目进行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应首先清偿引导基金。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局、国资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少于 4 次,如有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主要职责为:(一)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进行讨论并作出投资决策;(二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三 )组 织 开 展 基 金 投 资 和 退 出 、基
13、 金 日 常 管 理 的 合 规 性 检 查 ;(四 )审 查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并 听 取 基 金 年 度 运 行 情 况 汇 报 ;(五)听 取 基 金 项 目 投 资 、投 后 管 理 、投 资 退 出 的 组 织 开 展 情 况 ;(六)对参 股 和 项 目 投 资 股 权 退 出 后 一 年 内 ,原 投 资 企 业 股 权市 场 交 易 价 增 长 超 过 退 出 成 交 价 3 倍 以 上 退 出 项 目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七)对引导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9 (八)对引导基金提出管理建议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基金
14、管理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市招商中心报送投资项目材料,包括各项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项目投资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等,并主动接受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引 导 基 金 单 独 核 算 ,专 户 储 存 ,不 得 从 事 贷 款 、股 票 、期 货 、汇 市 、房 地 产 、金 融 衍 生 品 等 投 资 ,不 得 用 于 赞 助 、捐 赠等 本 办 法 规 定 外 的 其 他 支 出 ,闲 置 资 金 可 用 于 银 行 储 蓄 、购 买 国 债 、有 财 政 担 保 的 其 他 政 府 债 券 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金 融 产 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
15、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参投资基金(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当所投产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二十五条 在引导基金投资协议中应着重明确,产业基金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被投资基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