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建规字20103 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为加强我省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切实解决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确保我省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2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 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1.3 本规定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公共停车位指标。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大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 100 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 50 万以上、不满 100 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不满 50 万的城市。1.4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
3、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路外为主,路内补充” 的发展思想,并 应与城市交通政策、道路运行情况、交通管理紧密结合。1.5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 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城市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1.6 城市公共停车场 (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3鼓励规划建设多层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1.7 设立公共停车场(库) ,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1.8 公共停车场(库) 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
4、规范的要求。2 术语2.1 停车场(库) :指供机 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2.2 公共停车场(库) :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 ,也称社会停车场(库)。2.3 配建停车场(库) :指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2.4 路外停车场(库) :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的停车场(库)。2.5 路内停车位: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定的供车辆临时或定时停放的场地。2.6 停放周转率:表示一定时间段内每个停车位平均停放车辆次数,即总停放累积次数(延停数)除以停车位总量的比值。2.7 V/C 比 值:指路段
5、交通量与通行能力的比值,其中,V为交通量,C 为通行能力。43 一般规定3.1 公共停车是城市停车的一种辅助方式,按空间分布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和路内公共停车。3.2 根据停车发展策略,本着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 严格控制路内停车,鼓励、引导路外停车。 3.3 城市公共停车场( 库) 按停放 车辆类 型分为机动车 公共停车场(库) 和非机动车车公共停车场(库 ),总 用地面积可按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 0.8-1.2m2计算。其中:机 动车 停车场(库)总用地的比例宜为 80%-90%,非机 动车停车场 (库 ) 总用地的比例宜 为 10%-20%。3.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
6、宜按当量小型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宜为30m235 m2;地面停 车场用地面积,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宜为 25 m230 m 2。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宜按当量自行车停车位数计算。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宜为 1.5 m22.0 m 2。3.5 公共停车位数根据服务半径内的规划人口规模计算确定后,还应根据服务半径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数,按照表 3.5.1 进行校核。不同规划管理区域公共停车位数 /配建停车位数的建议比例 表 3.5.1类区域 类区域 类区域公共停车位数配建停车位数 1:4-5 1:8-18 1:20-303.6 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
7、(库)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影剧院、体育馆)、医院、 车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公共设施附近;在城市边缘地区,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5共设施附近。3.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库)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 200 m,一般地区不 应大于 300 m;非机 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宜为 50-100m。3.8 路外停 车位的全日停放周转率以 3-7 车次/ 天确定,路内停车位的全日停放周转率以 7-9 车次/天确定。3.9 城市路内机动车停车位严禁设置在快速路和交通性主、次干路两侧,其他道路设置时应对道路所在区域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和停车需求分析,合理确定停车位空间分布位置
8、和数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具体设置形式应与停车类型、道路宽度、停放时间等相适应。可 设置路内停车位的道路最小宽度应满足表 3.9.1 的规定。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道路最小宽度(单位:m) 表 3.9.1通 行 条 件 车行道实际宽度 车行道停车位设置14 可两侧设置8、14 可单侧设置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8 禁止设置9 可两侧设置6、9 可单侧设置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6 禁止设置9 可两侧设置6、9 可单侧设置街坊道路6 禁止设置(2)城市道路宽度除机动车停车位占用外,道路剩余宽度应满足车辆进出停车位的通道最小宽度要求,见表 3.9.2。各类型进出停车位通道的最小宽度(单位:m) 表 3.
9、9.26车型车辆停放方式微型汽车小型汽车轻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铰接客车、挂车平行式 前进停车 3.0 3.8 4.0 4.5 5.0 5.0 5.0300 前进停车 3.0 3.8 4.0 450 前进停车 3.0 3.8 前进停车 4.0 4.5 斜列式 600后退停车 3.6 4.2 (3)路内机动车停车位应视路段上的高峰小时 V/C 比值进行设置,按表 3.9.3 的规定采用。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交通服务水平 表 3.9.3单方向道路高峰小时 V/C 停车位设置0-0.75) 可设置0.75-0.9) 有条件的可设置0.9 禁止设置3.10 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公
10、共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 个停车位的,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3.11 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 20 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 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 80 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3.12 为了减少车辆噪声、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 库 )出入口及停 车场 (库)距某些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环境7保护距离。不同性质建筑与公共停车场(库)的环境保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达不到要求值时,应设置隔音设施。3.14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同一平面时,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 10 米,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且两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3.15 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