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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制定的基础.doc

1、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制定的基础家磨据残_L 童社会福利 22.一个世纪 90 年代初,北京,安徽,上海,山西,四川,吉林,云南等地逐步开展了现代意义上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迄今已有近 10 年,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已得到广泛认可.从最近两三年的发展看,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在实践推广,理论研究,政策探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展.从我国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发展趋势来看,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制定有效的家庭寄养公共政策.在家庭寄养政策制定方面,虽然可以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是西方国家接受家庭寄养的儿童并非孤儿,而且也非残疾儿童,甚至父母不一定丧失监护权.鉴于我国家庭寄养对象均为孤残儿童的特殊性,儿童进入

2、寄养家庭后,其监护权仍然属于儿童福利院,所以,我国必须走自己的政策发展道路.有研究者(尚晓援,2001)全面地回顾了我国家庭寄养政策与实践演变,指出:“尽管没有正式的政策变化,我国孤残儿童养护制度的革命正在悄然兴起.我国最软弱的入口群体一一孤残儿童将是这场变革的最大收益者.“从孤残儿童养护制度的变化来看,“一方面,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有能力为这一变化提供非政府的经济的和人力的资源.另一方面,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们一直密切关注地方的变化,准备及时对此做出反应.显然,国家和社会的交流,西方和东方的交流,中央和地方的交流,最终将导致正式的制度变化.“要制定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有效政策,就必须明确并围绕家庭

3、寄养的目标.笔者认为,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有三个主要目标.第一,家庭寄养要促进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尽早政策回归主流社会.虽然,我国开展家庭寄养的对象包括正常的孤儿,但大部分属于各种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如智力落后,肢体残疾,听力障碍,发育迟缓,脑瘫,健康障碍等.康复和特殊教育将是促进这些被寄养儿童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因此,在制定家庭寄养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儿童发展的一般需要,还要关注这些儿童的特殊需要.第二,家庭寄养促进寄养家庭的幸福.寄养家庭接受孤残儿童的动机多种多样,但是关,O,JD 童是他们的共同特征.这些家庭本身应是幸福和睦的,而且这也是选择寄养家庭的重要依据.孤残儿童一旦进入寄养家庭,即

4、使监护权仍在儿童福利院,但势必改变原来的家庭结构和固有的家庭生活.最理想的状态是,家庭的生活质量不仅没有因为寄养儿童的加入而降低,而且还有所提高.寄养家庭保持高的生活质量,是为被寄养的孤残儿童提供高质量照料或养育的基本条件.如果家庭寄养降低了寄养家庭的生活质量,就可能意味着,寄养是不合适的,或者说需要接受支持或帮助.所以,为了保证孤残儿童能得到高质量的照料,促进寄养家庭的幸福也是有效的家庭寄养政策应考虑的重要方面.第三,家庭寄养要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家庭寄养已经成为我国孤残儿童照料的一种重要的替代方式.我国孤残儿童养护制度变化的动力来自“地方官员面对社会经济转型带来的巨大挑战提出的应变方案

5、,以及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成功可能是源自政府一社会一家庭的合作.正如上海市开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 16 字方针一“政府出资,社会支持 ,家庭寄养 ,统一监护“描述的那样,现代家庭寄养是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一个崭新模式.如果我们确认家庭寄养促进了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政府部门就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家庭寄养,以保证它的健康发展,而且,政策还要鼓励儿童福利事业超越家庭寄养,朝着更为积极的方向发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领域的公共政策制定涉及多个学科,其中一个领域就是心理学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国内有学者(罗清旭,杨鑫L 麟ChinaSocialWelfare辉,2001) 综述了西方

6、心理学研究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关系,简要地展望了公共政策的心理学研究在中国发展的前景.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刚起步,比如 2002 年 4 月 1O 起实施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本研究试图采用文献法,系统地回顾国内在家庭寄养领域的心理学研究证据,结合实践,探索我国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制定的基础.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是孤摩儿童自身发展的需要有研究者(缪小春,2001) 系统审视了儿童早期经验在心理发展中的作用后指出:“不能笼统地说早期经验对心理发展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出生后的最初几年是心理发展的关键期.“实践证明 ,早期经验的剥夺对儿童的心理发展的确会造成巨大的伤害,但这种伤害是可以补偿

7、的.这给了我们两方面的启示:一方面,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避免儿童在生命的早期被遗弃或与父母分离;另一方面,一旦遗弃或分离己成为事实,在现有的条件下,必须及时寻找最佳的替代照料方案,补偿儿童的不幸遭遇造成的创伤(曾凡林,2002).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要求我们为孤残儿童选择一种合适的替代照料方案的时候,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适时地诞生了.有研究者(尚晓援,2001) 经过调查,比较了我国家庭寄养的“ 广德模式“,“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发现其间存在巨大差异.差异的存在并不妨碍我国家庭寄养的发展,也许这种差异正好反映出全国各地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不同模式.当然,也正是因为不同家庭寄养模式差异的存在,需

8、要国家和地方的公共政策制定者们充分考虑.家庭寄养促进了孤残儿童的心理发辰对上海市接受寄养安置的孤残儿童进行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家庭寄养有助于孤残儿童心理和社会发展:第一,家庭寄养有助于孤残儿童的适应能力的发展,而且传统的隔离式养育方式向融合式养育的转变是成功的(曾凡林,昝飞,2001). 第二,家庭寄养可以使孤残儿童在社会交往能力方面获得显着的进步(昝飞 ,曾凡林,2001), 而且家庭寄养儿童在社会性发展上优于福利院儿童(崔丽娟,杨志勇,2002).第三,家庭寄养儿童的生活满意度水平和主观幸福感较高(崔丽娟,杨志勇,2002;崔丽娟,秦茵,2000).第四,研究者(曾凡林,鲁容芳,季玉华,20

9、02)还发现,家庭寄养孤残儿童普遍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其中,城市寄养的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学龄前儿童的入园率显着高于寄养在农村的儿童,而且城市家长对孤残儿童的教育水平期望明显高于农村.多数农村家长认为儿童可以接受小学教育,超过半数的城市家长期望儿童接受高中以上教育.家庭寄养促进了寄养家庭的幸福家庭寄养对孤残儿童和寄养家庭都有积极的作用,既促进了孤残儿童的心理发展,又增进了寄养家庭的幸福.有研究者(杜林等,2002)运用了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量表,测量了上海市 31 户孤残儿童寄养家庭各成员的亲密度和适应性,结果表明:寄养亲子和自然亲子之间,寄养父亲和寄养母亲之间没有亲密度和适应性的显着差异;但是此差

10、异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显着;各家庭成员之间的不满意程度大体相同,即寄养家庭的各成员(包括被寄养儿童)在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的实际情况和理想之间的差距是相同的;研究者还构建了一个家庭寄养替代亲子关系的三角稳定模型;研究者还建议将亲密度和适应性作为评价家庭寄养质量的指标.这项研究表明,家庭寄养对于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都是成功的,因为他们已经融为一体,寄养儿童已经成了寄养家庭的一个亲密的成员.此外,根据上海市家庭寄养办公室的工作.瀚 l_糖社会福利 22.人员(鲁容芳 ,张诚学,林蕾,2002)的一项研究,截止 2001 年度上海市共有 390 名儿童接受家庭寄养,其中 32 例家庭寄养失败,占总数的 8

11、.2%.这与 2000 年的一项评估(Thobum 等,2000)所得的 7%的比例接近.应该说,这两个数据从另一个角度很好地反映了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是成功的.综合以上的研究证据,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家庭寄养对于孤残儿童来说,是一种成功的照料方式.而且,家庭寄养促进了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虽然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其它领域的相关研究证据来支持这一结论.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来规范和支持家庭寄养是必要的.影响家庭寄养安置稳定的因素家庭寄养对孤残儿童来说,是一种替代性照料.国外的研究发现,对由于各种原因与父母长期分离的儿童进行成功的替代性父母抚养包括四个要素:替代性父母抚养开始时儿童的年龄

12、;照料的连续性;照料的质量;社会对于造成替代性照料的情况以及所选择的替代性照料的类型所持的态度(Berryman 等,2000).通过长期的实践和深入的研究,我们也发现影响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安置成功的因素主要有四个:1.寄养安置时儿童的年龄.这是一个关键因素.孤残儿童被寄养时的年龄越小,越有利于寄养儿童和寄养父母之间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曾凡林,季玉华,鲁容芳,2002),其适应能力越好,也越有利于安置的成功(曾凡林,昝飞,2001).儿童被寄养时的年龄越小,儿童进入寄养家庭以后的(实际/理想)亲密度和(实际/理想) 适应性越高 (杜林等,2002).2000 年对上海市家庭寄养项目的一份评估报告

13、(Thobum 等,2000)发现:1) 大年龄的儿童(3 岁以上) 的安置较可能失败.2)对于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儿童而言,快速安置的儿童更容易保持安置的稳定.但是,对于 5 岁以上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儿童而言,快速安置容易导致快速失败.3)寄养安置失败似乎更多地发生在 2 岁以后进入儿福院的儿童.2002 年的另一项研究(鲁容芳,张诚学,林蕾,2002) 发现,在 3 岁以上(不含 3 岁)被安置的儿童中,寄养失败者为 29 名,约占失败总数的 96%.这两项研究都说明,寄养安置时儿童的年龄是寄养安置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2.社会支持.社会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是寄养成功的重要因

14、素.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获得的社会支持越多,越有利于他们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曾凡林,季玉华,鲁容芳,2002).上海市家庭寄养工作人员(鲁容芳,张诚学,林蕾,2002)在分析寄养破裂时认为,寄养的前期准备不足和对家庭缺乏充分的支持是重要的原因.3.照料的连续性.寄养安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和照料的连续性,不宜于经常转移家庭.连续寄养的时间越长,有利于提高被寄养儿童的(实际 /理想) 亲密度和理想适应性 (杜林等,2002).4.抚养困难和照料的质量.寄养家长具有的丰富育儿经验和温暖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照料,寄养儿童和家长都可以从中获益.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家庭寄养的对象大多数是有特殊需要的残疾

15、儿童,因此,这也给寄养家长带来抚养困难,以至影响了部分家长提供高质量的照料.上海市家庭寄养工作人员(鲁容芳,张诚学,林蕾,2002)列举的家长报告寄养安置破裂原因中,6 名(18.8%)家长报告是因为儿童的行为问题,13 名家长报告是因为儿童残疾照料问题,4 名家长称没有能力继续照料寄养儿童.他们的研究还发现,各种类型(智力发育缓慢,先天畸形,脑瘫,盲聋,基本正常)的儿童寄养破裂的比例与安置的比例接近.后一个发现提示我们:安置破裂似乎和儿童的类型并没有直接关系,即残疾不一定直接造成寄养失败,而是与照料质量有关.一届一-;家一通过对家庭寄养稳定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制定家庭寄养政策时可

16、以考虑以下对策:1,福利院儿童家庭寄养安置的年龄确定在 3 岁以前.而且.越早越好.2,儿童进入寄养家庭之前,福利机构的专业人员应为其作好相关的心理准备.避免儿童在经历分离,丧失的创伤后快速安置带来的快速失败.3,建立完善的寄养家庭社会支持系统.国内外大量的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与健康有密切的关系(宫宇轩,1994).社会支持也是儿童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易进,1999).前述的研究证据也指出,社会支持可以提高家庭成员的生活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促进被寄养儿童和寄养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上海市的家庭寄养以儿童福利院的资源为基础,联系各级妇联,社区,各领域专家以及寄养家长,建构了比较成熟的社会支持系统,协调一致,帮助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及时排忧解难(包水娟,2000).社会支持系统对于那些在照料寄养儿童过程中出现困难的家长,可以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还可以监控家庭寄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此外,鉴于被寄养儿童的特殊需要,家庭寄养应以儿童福利院为基地,依托社区,建立家庭寄养资源中心,由专业人员,相关专业的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集中指导家长和帮助孤残儿童,帮助家长掌握脑瘫等残疾儿童训练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内容.这样,可以节约人力和物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更加有效地促进残疾儿童的全面康复.4,保持照料的连续性.在没有更好的照料方式出现之前,尽可能保持寄养安置的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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