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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公约与惯例总览 - 第十四册.docx

1、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惯 例 总 览( 十 四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主 编 周 林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 发 行 新 华 书 店 总 经 销 北 京 施 园 印 刷 厂 印 刷8501168 毫 米 32 开 本 175 印 张 378 .6 万 字2000 年 6 月 第 1 版 2000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1000 册ISBN 7 - 80139 - 444 - 5 定 价 : 1180 .00 元 1 目 录夜 间 工 作 公 约 ( 第 171 号 公 约 ) ( 2 ) 化 学 制 品 在 工 作 中 的 使 用 安

2、 全 建 议 书 ( 第 177 号 建 议 书 ) ( 9 )一 、 总 则 ( 9 )二 、 分 类 和 有 关 措 施 (10)三 、 雇 主 的 责 任 (13)四 、 合 作 (17)五 、 工 人 的 权 利 (18)夜 间 工 作 建 议 书 ( 第 178 号 建 议 书 ) (20)一 、 一 般 规 定 (20)二 、 工 时 和 休 息 时 间 (21)三 、 经 济 补 偿 (22)四 、 辈 全 和 卫 生 (23)五 、 社 会 服 务 (23)六 、 其 他 措 施 (24)国 际 法 院 规 约 (26) 2 第 一 章 法 院 之 组 织 (26)第 二 章

3、法 院 之 管 辖 (35)第 三 章 程 序 (37)第 四 章 咨 询 意 见 (43)第 五 章 修 证 (44)关 于 解 决 各 国 和 其 他 国 家 的 国 民 之 间 的 投 资 争 端 的 公 约 (46)序 言 (46)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的 公 约 (73)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80)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调 解 规 则 (102)国 际 商 业 仲 裁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调 解 规 则 修 正 草 案(110)国 际 商 会 调 解 与 仲 裁 规 则 (119)国 际 商 事

4、仲 裁 示 范 法 (134)伦 敦 国 际 仲 裁 院 仲 裁 规 则 (152)仲 裁 费 用 表 (166)斯 德 哥 尔 摩 商 会 仲 裁 院 规 则 (168) .仲 裁 院 的 组 织 (168) .仲 裁 院 仲 裁 规 则 (170)A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170)B .仲 裁 程 序 的 开 始 、 仲 裁 院 的 仲 裁 程 序 (171)C .仲 裁 庭 的 仲 裁 程 序 (174)D .裁 决 (177) 3 E .其 它 规 定 (179)关 于 向 国 外 送 达 民 事 或 商 事 司 法 文 书 和 司 法 外 文 书 公 约 (182)国际 税 收

5、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 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夜 间 工 作 公 约 ( 第 171 号 公 约 )(1990 年 6 月 26 日 劳 工 组 织 通 过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经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召 集 , 于 1990 年 六 月 六 日 在 日 内 瓦举 行 其 第 七 十 七 届 会 议 , 并注 意 到 关 于 儿 童 和 未 成 年 人 夜 间 工 作 的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和国 建 议 书 的 各 项 规 定 , 特 别 是 1946 年 未 成 年 人 夜 间 工 作 ( 非 工际经 业职 业 ) 公 约 和

6、建 议 书 、 1948 年 未 成 年 人 夜 间 工 作 ( 工 业 ) 公贸 约 ( 修 订 本 ) 、 以 及 1921 年 儿 童 和 未 成 年 人 夜 间 工 作 ( 农 业 ) 建议 书 的 各 项 规 定 , 并注 意 到 关 于 妇 女 夜 间 工 作 的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和 建 议 书 的 各项 规 定 , 特 别 是 1948 年 夜 间 工 作 ( 妇 女 ) 公 约 ( 修 订 本 ) 及 其1990 年 议 定 书 、 1921 年 妇 女 夜 间 工 作 ( 农 业 ) 建 议 书 、 以 及1952 年 生 育 保 护 建 议 书 第 5 段 的 各

7、项 规 定 , 并注 意 到 1958 年 歧 视 ( 就 业 和 职 业 ) 公 约 的 各 项 规 定 , 并 注 意 到 1952 年 生 育 保 护 公 约 ( 修 订 本 ) 的 各 项 规 定 , 并 经 决 定 采 纳 本 届 会 议 议 程 第 四 项 关 于 夜 间 工 作 的 某 些 提议 , 并经 确 定 这 些 提 议 应 采 取 国 际 公 约 的 形 式 , 于 1990 年 6 月26 日 通 过 以 下 公 约 , 引 用 时 得 称 之 为 1990 年 夜 间 工 作 公 约 。 3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第 一 条就 本 公 约 而 言

8、 ,( a“) 夜 间 工 作 ”一 词 系 指 须 经 主 管 当 局 与 最 有 代 表 性 的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协 商 确 定 , 或 由 集 体 协 议 确 定 , 在 不 少 于 7 个 连 续 小 时 , 其 中 包 括 午 夜 至 上 午 5 时 期 间 内 从 事 的 一 切 工 作 ;( b“) 夜 间 工 人 ”一 词 系 指 其 工 作 需 在 超 过 规 定 限 度 的 大量 夜 间 工 作 小 时 内 进 行 的 雇 员 , 此 种 限 度 应 由 主 管 当 局 经 与最 有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协 商 确 定 , 或 由 集 体

9、协 议 确 定 。第 二 条1. 本 公 约 适 用 于 除 受 雇 于 农 业 、 饲 养 业 、 渔 业 、 海 上 运 输 业 和 内 河 航 运 业 以 外 的 所 有 雇 员 。 第2.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经 与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有 关 雇 主 三和 工 人 组 织 协 商 , 得 在 本 公 约 的 适 用 将 引 起 特 殊 实 质 性 问 题 编的 情 况 下 , 对 限 定 类 别 的 工 人 全 部 或 部 分 免 于 适 用 本 公 约 。3. 凡 利 用 本 条 第 1 款 提 供 的 可 能 性 的 会 员 国 , 应 在 其 依照

10、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章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提 交 的 本 公 约 实 施 报 告 中 , 列 明 被 如 此 免 于 适 用 的 具 体 工 人 类 别 及 其 免 于 适 用 的 原 因 。 会 员 国 还 应 说 明 为 使 本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逐 步 扩 大 到 有 关 工 人 而 采 取 的 所 有 措 施 。第 三 条1. 应 为 夜 间 工 人 采 取 因 夜 间 工 作 性 质 而 需 要 的 特 殊 措 施 , 其 中 最 低 限 度 应 包 括 第 四 条 至 第 十 条 提 到 的 措 施 , 以 保 护 他 们 的 健 康 , 帮 助 他 们 承 担 家

11、 庭 和 社 会 责 任 , 提 供 职 业 晋 升 机 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会 , 以 及 给 予 他 们 适 当 补 偿 。 还 应 为 所 有 从 事 夜 间 工人 在 安 全 和 生 育 保 护 方 面 采 取 此 种 措 施 。2. 上 述 第 1 款 提 到 的 措 施 得 予 以 逐 步 实 施 。第 四 条1. 在 下 列 情 况 中 , 应 工 人 的 要 求 , 他 们 有 权 得 到康 评 估 并 接 受 关 于 如 何 减 少 或 避 免 与 其 工 作 有 关 的 健的 咨 询 :( a ) 在 接 受 作 为 夜 间 工 人 的 任 命 之

12、 前 ;( b) 在 此 种 任 命 期 间 的 每 隔 一 定 时 间 ;( c ) 如 他 们 在 此 种 任 命 期 间 遇 到 不 是 因 从 事 夜 间国 际 经 贸外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健 康 问 题 。2. 除 发 现 不 适 合 夜 间 工 作 的 情 况 外 , 此 种 评 估 的 未 得 到 工 人 同 意 时 不 得 转 给 他 人 , 其 使 用 不 应 对 工 人 害 。第 五 条作 的 工免 费 健 康 问 题工 作 之结 果 在造 成 损应 为 从 事 夜 间 工 作 的 工 人 提 供 适 当 急 救 设 施 , 包 括 做 出安 排 使 此 类 工

13、人 在 必 要 时 能 迅 速 被 送 往 可 提 供 适 当 治 疗 的 地 点 。第 六 条1. 因 健 康 原 因 被 确 定 为 不 适 合 夜 间 工 作 的 夜 间 工 人 , 如 可 行 应 被 转 到 他 们 适 合 的 相 似 岗 位 。2. 如 此 种 岗 位 转 换 不 可 行 , 这 些 工 人 应 得 到 与 其 他 不 能工 作 或 不 能 保 证 就 业 的 工 人 同 样 的 津 贴 。 5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3. 被 确 定 为 临 时 性 不 适 合 夜 间 工 作 的 夜 间 工 人 应 得 到 与 其 他 因 健 康 原 因 不

14、能 工 作 的 工 人 同 样 的 针 对 解 雇 的 保 护 或 解 雇 通 知 。第 七 条1. 在 下 列 期 间 内 ,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向 否 则 将 被 要 求 从 事夜 间 工 作 的 女 工 提 供 除 夜 间 工 作 外 的 其 他 选 择 :( a ) 生 育 前 后 至 少 16 周 期 间 , 其 中 至 少 八 周 应 为 预 产 期以 前 ;( b) 在 下 列 情 况 中 有 医 疗 诊 断 书 表 明 对 母 婴 健 康 属 必 要的 更 长 期 间 :( i ) 怀 孕 期 间 ;( ii) 超 出 按 照 上 述 ( a ) 确 定 的 生 育

15、后 期 间 的 一 段 特 定 期 第 间 , 其 长 度 应 由 主 管 当 局 经 与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三 协 商 确 定 。 编2. 本 条 第 1 款 提 及 的 措 施 得 包 括 如 可 能 转 为 日 间 工 作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津 贴 或 延 长 产 假 。3. 在 本 条 第 1 款 提 到 的 期 间 内 :( a ) 女 工 不 得 被 解 雇 或 被 通 知 解 雇 , 除 非 因 与 怀 孕 或 生 育无 关 的 正 当 原 因 ;( b) 女 工 的 收 入 应 维 持 在 依 照 适 当 生 活 标 准 足 以 养 活

16、 其本 人 和 子 女 的 水 平 。 此 种 收 入 的 维 持 得 通 过 本 条 第 2 款 所 列各 项 措 施 , 其 他 适 当 措 施 , 或 综 合 这 些 措 施 予 以 保 证 ;( c ) 女 工 不 应 失 去 其 在 正 常 夜 间 工 作 岗 位 上 可 得 到 的 地位 、 年 资 和 晋 升 方 面 的 利 益 。4. 本 条 各 项 规 定 不 应 具 有 降 低 与 生 育 假 有 关 的 保 护 和 6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利 益 的 作 用 。第 八 条以 工 时 、 报 酬 或 类 似 利 益 的 方 式 对 夜 间 工 人 的

17、补认 夜 间 工 作 的 性 质 。第 九 条应 向 夜 间 工 人 , 或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向 从 事 夜 间 工 作提 供 适 当 的 社 会 服 务 。第 十 条国 际 经 贸1. 在 实 行 需 要 夜 间 工 人 作 业 的 工 作 班 次 前 , 雇 主种 班 次 的 细 节 和 对 企 业 及 其 员 工 最 适 宜 的 夜 间 工 作 的 式 , 以 及 所 需 的 职 业 卫 生 措 施 和 社 会 服 务 , 与 有 关 工 人 行 协 商 。 在 雇 用 夜 间 工 人 的 企 业 中 , 此 种 协 商 应 定 期2. 就 本 条 而 言 “, 工 人 代 表

18、”一 词 系 指 根 据 1971 年表 公 约 被 国 家 法 律 或 实 践 所 如 此 承 认 的 人 员 。偿 应 承的 工 人 ,应 就 此组 织 形 代 表 进 进 行 。 工 人 代第 十 一 条1. 本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得 通 过 法 律 或 条 例 、 集 体 协 议 、 仲 裁 裁 决 或 法 院 决 定 、 这 些 手 段 的 综 合 使 用 、 或 适 合 国 家 条 件 和 实 践 的 其 他 形 式 加 以 贯 彻 。 在 未 能 通 过 其 他 手 段 生 效 时 , 应 通 过 法 律 或 条 例 加 以 贯 彻 。2. 在 本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19、通 过 法 律 或 条 例 加 以 贯 彻 的 情 况 下 , 应 与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进 行 事 先 协 商 。 7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第 十 二 条本 公 约 的 正 式 批 准 书 应 送 请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登 记 。第 十 三 条1. 本 公 约 应 仅 对 其 批 准 书 已 经 局 长 登 记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会 员 国 有 约 束 力 。2. 本 公 约 应 自 两 个 会 员 国 的 批 准 书 已 经 局 长 登 记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后 生 效 。3. 此 后 , 对 于 任 何 会

20、员 国 , 本 公 约 应 自 其 批 准 书 已 经 登 记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后 生 效 。第 十 四 条第1.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自 本 公 约 初 次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三10 年 后 得 向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通 知 解 约 , 并 请 其 登 记 , 此 项 解 约 编通 知 书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满 1 年 后 始 得 生 效 。2.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在 前 款 所 述 10 年 期 满 的 1 年 内 未 行 使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解 约 权 利 者 , 即 须 再 遵 守 10 年 , 以

21、后 每 当 10 年 期 满 , 得 依 本 条 的 规 定 通 知 解 约 。第 十 五 条1.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应 将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各 会 员 国 所 送 达 的 一 切 批 准 书 和 解 约 通 知 书 的 登 记 情 况 , 通 知 本 组 织 的 全 体 会员 国 。2. 局 长 在 将 所 送 达 的 第 二 份 批 准 书 的 登 记 通 知 本 组 组 的 各 会 员 国 时 , 应 提 请 本 组 织 各 会 员 国 注 意 本 公 约 开 始 生 效 8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的 日 期 。第 十 六 条国 际 劳 工 局 长 应

22、将 他 按 照 以 上 各 条 规 定 所 登 记 的准 书 和 解 约 通 知 书 的 详 细 情 况 ,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一条 的 规 定 , 送 请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进 行 登 记 。第 十 七 条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在 必 要 时 , 应 将 本 公 约 的 实 施大 会 提 出 报 告 , 并 审 查 应 否 将 本 公 约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修列 入 大 会 议 程 。国 际 经 贸第 十 八 条1. 如 大 会 通 过 新 公 约 对 本 公 约 作 全 部 或 部 分 修新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外 , 应 :( a ) 如 新 修

23、订 公 约 生 效 和 当 其 生 效 之 时 , 会 员 国 对一 切 批 百 零 二情 况 向订 问 题订 时 , 除于 新 修订 公 约 的 批 准 , 不 须 按 照 上 述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依 法 应 为 对 本 公 约 的 立 即 解 约 ;( b) 自 新 修 订 公 约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公 约 应 即 停 止 接 受 会 员国 的 批 准 。2. 对 于 已 批 准 本 公 约 而 未 批 准 修 订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本 公 约 以 其 现 有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仍 应 有 效 。第 十 九 条本 公 约

24、 的 英 文 本 和 法 文 本 同 等 为 准 。 9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化 学 制 品 在 工 作 中 的 使 用安 全 建 议 书 ( 第 177 号 建 议 书 )(1990 年 6 月 25 日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通 过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经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召 集 , 于 1990 年 6 月 6 日 在 日 内 瓦举 行 其 第 七 十 七 届 会 议 , 并经 决 定 采 纳 本 届 会 议 议 程 第 五 项 关 于 化 学 制 品 在 工 作 中的 使 用 安 全 的 某 些 提 议 , 并 第经 确 定 这

25、些 提 议 应 采 取 补 1990 年 化 学 制 品 公 约 的 建 议 三书 的 形 式 , 编于 1990 年 6 月 25 日 通 过 以 下 建 议 书 , 引 用 时 得 称 之 为 1990年 化 学 制 品 建 议 书 。一 、 总 则1. 本 建 议 书 各 项 规 定 应 结 合 1990 年 化 学 制 品 公 约 ( 以 下 称 “公 约” ) 各 项 规 定 予 以 实 施 。2. 应 就 为 使 本 建 议 书 各 项 规 定 生 效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与 最 有 代 有 性 的 有 关 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进 行 协 商 。3. 主 管 当 局 应

26、 列 明 因 安 全 和 健 康 原 因 不 得 使 用 特 定 化 学 制 品 或 只 能 在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或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使 用 此 种 化 学 制 品 的 工 人 类 别 。 10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4. 本 建 议 书 各 项 规 定 还 应 适 用 于 得 由 国 家 法 律列 明 的 自 营 人 员 。5. 根 据 公 约 第 一 条 第 2 款 ( b ) 和 第 十 八 条 , 主 管定 的 保 护 机 密 资 料 的 特 殊 规 定 应 :( a ) 将 机 密 资 料 限 于 向 与 工 人 安 全 和 健 康 问 题

27、 有员 透 露 ;( b) 保 证 获 得 机 密 资 料 的 人 员 同 意 仅 将 其 用 于 安康 方 面 的 需 要 , 及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予 以 保 密 ;( c ) 规 定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对 有 关 资 料 立 即 予 以 解 密 ;( d) 制 订 程 序 以 及 时 考 虑 保 密 要 求 以 及 在 就 解 密议 情 况 下 撤 出 有 关 资 料 的 需 要 是 否 适 当 。国 际 经 贸二 、 分 类 和 有 关 措 施分 类6. 根 据 公 约 第 六 条 第 1 款 制 订 的 化 学 制 品 分 类或 条 例当 局 规关 的 人全 和 健达 成

28、 协以 化 学 制 品 的 特 性 为 基 础 , 其 中 包 括 :标 准 应( a ) 有 毒 成 份 , 包 括 对 人 身 体 所 有 部 分 的 急 性 或 慢 性 健 康影 响 ;( b) 化 学 或 物 理 特 征 , 包 括 易 燃 、 易 爆 、 易 氧 化 和 危 险 性 反 应 特 性 ;( c ) 腐 蚀 性 和 剌 激 性 ;( d) 致 过 敏 和 敏 感 作 用 ; ( e ) 致 癌 作 用 ;( f ) 畸 形 和 畸 变 就 作 用 ;(g) 对 生 殖 系 统 的 影 响 。 11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7(1) 如 属 合 理 可 行

29、 , 主 管 当 局 应 编 制 工 作 中 使 用 的 化 学制 品 成 份 和 化 合 物 及 其 相 关 危 害 性 资 料 的 综 合 目 录 , 并 定 期予 以 更 新 。(2)对 未 纳 入 综 合 目 录 的 化 学 制 品 成 份 和 化 合 物 , 除 准 予 例 外 者 外 , 应 要 求 制 造 者 或 进 口 者 在 用 于 工 作 之 前 以 符 合 公 约 第 一 条 第 2 款 (b) 规 定 的 保 护 机 密 资 料 的 方 式 向 主 管 当 局 提 供 补 充 该 目 录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标 签 和 标 志8.(1) 根 据 公 约 第 七 条

30、 规 定 的 对 化 学 制 品 加 贴 标 签 和 加以 标 志 的 要 求 , 应 使 处 理 或 使 用 化 学 制 品 的 人 员 在 接 收 和 使用 化 学 制 品 时 能 对 之 加 以 确 认 的 区 分 , 以 便 安 全 地 使 用 。(2) 对 有 害 化 学 制 品 加 贴 标 签 的 要 求 , 依 照 现 有 国 家 和 国际 制 度 , 应 包 括 : 第三( a ) 应 列 在 标 签 上 的 资 料 , 如 属 适 宜 包 括 : 编( i ) 商 品 名 称 ;( ii ) 化 学 制 品 成 份 ;( iii ) 供 货 人 姓 名 、 地 址 和 电 话

31、 ; ( iv) 有 害 标 志 ;(v) 与 使 用 化 学 制 品 有 关 的 特 殊 危 险 的 性 质 ; (vi ) 安 全 预 防 措 施 ;(vii ) 批 号 识 别 ;(viii) 关 于 提 供 其 他 资 料 的 化 学 制 品 安 全 说 明 书 可 由 雇 主 处 获 得 的 说 明 ;( ix) 根 据 主 管 当 局 规 定 的 制 度 进 行 的 分 类 ; ( b) 标 签 的 清 晰 度 、 耐 久 性 和 尺 寸 ;( c ) 标 签 和 记 号 , 包 括 颜 色 的 一 致 。 1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3) 标 签 应 易 于

32、 为 工 人 理 解 。(4) 对 于 上 述 (2) 未 包 括 的 化 学 制 品 , 标 志 可 仅 限制 品 的 成 份 。9. 在 由 于 容 器 尺 寸 或 包 装 性 质 的 原 因 而 无 法 对品 加 贴 标 签 或 加 以 标 志 的 情 况 下 , 应 规 定 其 他 有 效 的段 , 如 加 系 标 签 或 随 附 文 书 。 但 在 所 有 有 害 化 学 制 品上 均 应 通 过 适 当 文 字 或 标 记 注 明 内 装 物 品 的 危 害 。化 学 制 品 安 全 说 明 书10.(1) 编 制 关 于 有 害 化 学 制 品 的 化 学 制 品 安 全 说标

33、准 应 保 证 如 可 行 的 说 明 书 中 包 含 下 列 基 本 资 料 :( a ) 化 学 制 品 产 品 和 公 司 的 识 别 ( 包 括 化 学 制 品 的国 际 经 贸称 或 通 用 名 称 以 及 供 货 人 和 制 造 者 的 详 情 ) ;(b ) 成 份 关 / 于 构 杨 物 的 资 料 ( 以 对 其 清 楚 地 加 以 便 进 行 危 害 评 价 的 方 式 ) ;( c ) 对 危 害 的 识 别 ;( d) 急 救 措 施 ;于 化 学化 学 制 识 别 手的 容 器明 书 的商 品 名识 别 以( e ) 消 防 措 施 ;( f ) 事 故 性 泄 露

34、措 施 ; (g) 搬 运 和 贮 存 ;(h ) 接 触 控 制 人 / 员 防 护 ( 包 括 可 能 的 监 视 工 作 场 所 接 触 的 办 法 ) ;( i ) 物 理 和 化 学 特 性 ; ( j ) 稳 定 性 和 反 应 性 ;( k) 毒 理 学 资 料 ( 包 括 进 入 人 体 的 潜 在 途 径 以 及 与 工 作 中遇 到 的 其 他 化 学 制 品 或 有 害 物 产 生 协 助 作 用 的 可 能 性 ) ;(1) 生 态 学 资 料 ; 13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 m ) 处 置 方 面 的 考 虑 ; ( n) 关 于 运 输 的

35、资 料 ;(o) 关 于 规 章 制 度 的 资 料 ;( p) 其 他 资 料 ( 包 括 化 学 制 品 安 全 说 明 书 的 编 制 日 期 ) 。(2) 在 上 述 (1) ( b) 提 到 的 成 份 的 名 称 或 含 量 构 成 保 密 资料时 , 根 据 公 约 第 一 条 第 2 款 ( b) , 可 将 其 由 化 学 制 品 安 全 说明 书 中 删 除 。 根 据 本 建 议 书 第 5 段 , 这 些 资 料 应 要 求 以 书 面形 式 向 主 管 当 局 以 及 有 关 雇 主 、 工 人 和 工 人 代 表 透 露 , 他 们 应 同 意 仅 将 这 些 资

36、料 用 于 保 护 工 人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及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不 予 泄 露 。三 、 雇 主 的 责 任第接 触 监 视 三编11.(1) 在 工 人 接 触 有 害 化 学 制 品 的 情 况 下 , 应 要 求 雇 主 :( a ) 限 制 接 触 此 种 化 学 制 品 以 保 护 工 人 的 健 康 ;( b) 视 需 要 判 定 、 监 视 及 记 录 工 作 场 所 化 学 制 品 中 悬 浮 物 的 成 份 。(2) 工 人 及 其 代 表 和 主 管 当 局 应 能 得 到 有 关 记 录 。(3) 雇 主 应 在 主 管 当 局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保

37、 存 本 段 所 规 定 的记 录 。工 作 场 所 的 操 作 控 制12.(1) 雇 主 应 在 下 述 第 13 至 16 段 规 定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采取 措 施 保 护 工 人 免 遭 工 作 中 使 用 化 学 制 品 引 起 的 危 害 。(2)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关 于 多 国 企 业 和 社 会 1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政 策 原 则 的 三 方 宣 言 , 拥 有 两 个 以 上 工 厂 的 国 家 或 多应 无 例 外 地 向 其 所 有 工 厂 的 工 人 , 无 论 这 些 工 厂 位 于点 或 国 家

38、 , 提 供 预 防 、 控 制 保 护 免 遭 因 职 业 接 触 有 害 化造 成 的 健 康 危 害 的 安 全 措 施 。13. 主 管 当 局 应 保 证 制 定 关 于 使 用 有 害 化 学 制 品标 准 , 包 括 如 属 可 行 关 于 下 列 问 题 的 规 定 :( a ) 因 呼 吸 、 皮 肤 吸 收 或 吞 咽 进 入 人 体 导 致 急 性 或病 的 危 险 ;( b) 因 皮 肤 或 眼 睛 接 触 引 起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的 危 险 ;( c ) 因 物 理 性 能 或 化 学 反 应 造 成 的 失 火 、 爆 炸 或 其引 起 伤 害 的 危 险

39、;( d) 通 过 下 列 方 法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 :国 际 经 贸( i ) 选 择 消 除 此 种 危 险 或 将 其 减 至 最 低 程 度 的 化 ( ii) 选 择 消 除 此 种 危 险 或 将 其 减 至 最 低 程 度 的术 和 装 置 ;( iii ) 使 用 和 适 当 保 有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 iv) 采 用 消 除 此 种 危 险 或 将 其 减 至 最 低 程 度 的 工国 企 业任 何 地学 制 品的 安 全慢 性 疾他 事 故学 制 品 ;工 艺 、 技和 做 法 ;作 制 度(v) 采 用 适 当 的 个 人 卫 生 措 施 , 提 供

40、适 当 的 卫 生 设 施 ;(vi) 在 证 实 上 述 措 施 不 足 以 消 除 此 种 危 险 的 情 况 下 , 提 供 、 保 有 和 使 用 合 适 的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和 服 装 , 并 对 工 人 免 费 ;(vii ) 使 用 标 记 和 通 知 ;(viii ) 对 紧 急 情 况 做 好 适 当 准 备 。14. 主 管 当 局 应 保 证 制 订 有 害 化 学 制 品 贮 存 的 安 全 标 准 , 包 括 如 属 可 行 关 于 下 列 问 题 的 规 定 :( a ) 贮 存 中 的 化 学 制 品 的 相 容 性 和 分 隔 性 ; ( b) 将 予

41、贮 存 的 化 学 制 品 的 特 性 和 数 量 ; 15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 c ) 仓 库 的 安 全 、 位 置 和 通 道 ;( d) 贮 存 器 的 构 造 、 性 质 和 完 好 性 ; ( e ) 贮 存 容 器 的 装 卸 ;( f ) 加 贴 标 签 和 重 贴 标 签 的 要 求 ;(g) 对 事 故 性 排 放 、 起 火 、 爆 炸 和 化 学 反 应 的 预 防 措 施 ; ( h) 温 度 、 湿 度 和 通 风( i ) 发 生 外 溢 时 的 预 防 措 施 和 程 序 ” ( j )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程 序 ;( k) 贮

42、存 中 的 化 学 制 品 可 能 的 物 理 和 化 学 变 化 。15. 主 管 当 局 应 保 证 为 参 与 有 害 化 学 制 品 运 输 的 工 人 安全 制 订 符 合 国 家 和 国 际 运 输 条 例 的 标 准 , 包 括 如 属 可 行 关 于下 列 问 题 的 规 定 :( a ) 交 付 运 输 的 化 学 制 品 的 特 性 和 数 量 ;( b) 运 输 中 使 用 的 包 装 和 容 器 , 包 括 管 线 的 性 质 、 完 好 性 第三和 保 护 ; 编( c ) 用 于 运 输 的 车 辆 的 规 范 ;( d) 行 走 路 线 ;( e ) 运 输 工

43、人 的 培 训 和 资 格 ; ( f ) 加 贴 标 签 的 要 求 ;(g) 装 卸 ;( h) 发 生 外 溢 时 的 程 序 。16.(1) 主 管 当 局 应 保 证 为 制 订 处 置 和 处 理 有 害 化 学 制 品和 有 害 废 弃 产 品 应 遵 循 的 程 序 而 建 立 符 合 有 害 废 弃 物 处 理 国 家 和 国 际 条 例 的 标 准 , 以 保 证 工 人 安 全 。(2) 这 些 标 准 包 括 如 属 可 行 关 于 下 列 问 题 的 规 定 : ( a ) 识 别 废 弃 产 品 的 方 法 ;( b) 受 污 染 容 器 的 处 理 ; 16 国

44、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 c ) 废 器 容 器 的 识 别 、 制 造 、 性 质 、 完 好 性 和 保 护 ;( d) 对 工 作 环 境 的 影 响 ;( e ) 处 置 场 地 划 分 ;( f ) 人 员 防 护 设 备 和 服 装 的 提 供 、 保 养 和 使 用 ;(g) 处 置 或 处 理 的 方 法 。17. 依 照 公 约 和 本 建 议 书 制 订 的 工 作 中 使 用 化 学标 准 应 尽 可 能 符 合 对 一 般 公 众 和 环 境 的 保 护 以 及 为 此订 的 标 准 。医 务 监 视18.(1) 应 要 求 雇 主 或 根 据 国 家

45、法 律 和 实 践 认 定 的构 , 通 过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和 实 践 的 方 法 , 为 下 列 目 的 安 排国 际 经 贸要 对 工 人 的 医 务 监 视 :( a ) 判 定 与 接 触 化 学 制 品 造 成 的 危 害 有 关 的 工 人况 ;( b) 诊 断 接 触 化 学 制 品 造 成 的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疾 病(2) 在 医 务 测 定 或 调 查 的 结 果 显 示 临 床 或 临 床 前制 品 的目 的 制主 管 机如 属 必健 康 状和 伤 害 。 反 应 的情 况 下 ,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或 减 少 有 关 工 人 的 接 触 程 度

46、 , 并 防 止 其 健 康 状 况 的 进 一 步 恶 化 。(3) 医 务 检 查 的 结 果 应 用 于 确 定 与 接 触 化 学 制 品 有 关 的健 康 状 况 , 而 不 应 用 对 工 人 的 歧 视 做 法 。(4) 对 工 人 医 务 监 视 的 记 录 应 按 主 管 当 局 的 规 定 在 一 定进 限 内 由 专 人 保 存 。(5) 工 人 应 能 亲 自 或 通 过 医 生 获 得 他 们 自 己 的 医 务 记 录 。(6) 个 人 医 务 记 录 的 保 密 性 应 依 照 普 遍 接 受 的 医 务 道 德原 则 受 到 尊 重 。(7) 医 务 检 查 结

47、 果 应 向 有 关 工 人 做 出 清 楚 说 明 。 17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8) 在 无 法 对 具 体 工 人 加 以 识 别 的 情 况 下 , 工 人 及 其 代 表应 能 获 得 根 据 医 务 记 录 得 出 的 研 究 结 果 。(9) 在 有 助 于 认 识 和 控 制 职 业 病 的 情 况 下 , 医 务 记 录 的 结果 应 能 以 保 证 不 透 露 人 名 为 前 提 用 于 编 制 有 关 的 健 康 统 计 资 料 和 流 行 病 学 研 究 。急 救 和 紧 急 情 况19. 根 据 主 管 当 局 提 出 的 要 求 , 应 要

48、求 雇 主 制 订 程 序 , 包 括 急 救 安 排 , 以 处 理 工 作 中 使 用 有 害 化 学 制 品 导 致 的 紧 急 情况 和 事 故 , 并 保 证 对 工 人 进 行 关 于 这 些 程 序 的 培 训 。四 、 合 作20. 雇 主 、 工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在 实 施 根 据 本 建 议 书 规 定 的 第措 施 中 尽 可 能 密 切 合 作 。 三编21. 应 要 求 工 人 :( a ) 按 照 其 所 接 受 的 培 训 及 其 雇 主 给 予 的 指 导 尽 可 能 留意 他 们 自 身 以 及 可 能 被 他 们 的 行 为 或 疏 漏 所 影 响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b) 适 当 使 用 为 保 护 他 们 或 其 他 人 员 而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c )及 时 向 上 级 主 管 报 告 他 们 认 为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和 他 们 自 己 无 法 适 当 处 理 的 情 况 。22. 关 于 工 作 中 可 能 使 用 的 有 害 化 学 制 品 的 宣 传 材 料 应提 请 注 意 这 些 制 品 的 危 害 及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的 必 要 性 。23. 供 货 人 应 要 求 向 雇 主 提 供 评 估 可 能 因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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