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 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1)内容提要:20 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主线索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农民从传统的宗族组织中解放出来,逐渐成为了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主体。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农民协会作为超越宗族关系的社会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受中国专制主义的政治文化和历史条件所制约,农民协会只是作为政府或政党的政治工具,最终没有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组织。关键词:农民协会/自组织能力/准政权组织20 世纪中国农会制度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清末民初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大革命农民运动时期行使国家政权的农民协会;国民政府整治社会秩序的农会;解决初
2、期进行土地改革的农会和文革时期进行阶级斗争的贫下中农协会。如果从性质和功能来考察,清末和民国初的农会,是一种社会经济自助组织,其主旨是推进农业的发展;国民党的农会是以地主阶级为主体的政治性组织,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共产党领导的农会,则是按阶级斗争原则组织起来的准政权组织,是破坏传统乡村秩序的武器。一、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史学家已经证明,农会是与近代社会自治思潮联系在一起的,在清末“新政”改革期间就产生了1.早在 1890年,孙中山即倡议“仿泰西兴农之会”2.1895 年康有为等在“公车上书”中,也建议效法外国, “宜命使者译其农书,遍于城镇设立农会,督以农官”3.以创办实业而闻名的张謇在 1
3、896 年和 1897 年分别提出了农会议和请兴农会奏 ,对农会的创办方法、经费来源、组织程序、职能功能以及作用等提出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思路。当时的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主张设立农会,发展农业,本质上截然不同于封建统治者长期施行的“重本”政策,更非出于维护落后的小农经济的目的,而是将其作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措施,是以研究农学、讲求农务、推动农业发展为主旨的新式社会团体。在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的大力倡导和影响下,1898 年清光绪帝发布上谕,正式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由绅商之有田业者试办,以为之率”4.1907 年清朝的农工商部为制定和颁布农会简明章程奏折曰:“农会之
4、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5.其利也有三,一为“劝导演说,聪明以瀹,于振兴实业之中,启教育普及之渐” ,二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士化之精微,课计然金穰之实效” ;三为“团结一气,共图公益,有所兴作,合群力群策,以谋无尔界此疆之别”6.该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垣所在地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次第酌设分所。“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 ”到 1911 年为止,全国已成立农务总会及农桑总会 19 处,分会 276 处7.对清末农会的性质有两种说法。其一,清末
5、的农会是商人的组织。因为这些农会组织虽非完全由商人组成的社团,但其中也有为数不少的商人,一部分商人还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务。另有一些农会,则由当地商会或是商董出面发起创办的。 “就这些情况而言,清末的农会在某种程度上似也可称为商办的新型民间社团。 ”8另一种观点认为,清末农会是由地方绅士阶层控制的社团组织更符合实际情况9.因为,这些商人大都是以地方士绅的身份进入农会的。如海康县农务分会总董衔名折称,海康县农会共有 20 名会董,其中贡生 2 人,生监 16 人,职衔 2 人10.这就是说,无论是商办还是绅办,清末的农会都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这不仅在于那些组织农会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还在于这些
6、组织大得设于城镇,脱离农村,与广大农民缺乏密切联系。加之组织十分狭窄,会员人数很少,很难说集中代表某一个阶级或阶层的利益,缺乏应有的阶级基础,这也就决定了它在政治生活中不可能具有重要地位和显著影响。11民国元年(1912 年) ,国民政府农林部公布了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 “以图农事之改良发达” 。1913年,全国各县大都先后成立了县农会,以推广农业知识,辅导农民改进耕作方法和协助农民解决困难。但许多县不是只有农会之名而没有开展活动,就是因经费等原因在次年冬被解散。到 1924 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要求解散旧农会,建立新的农民协会,全国各地县农会的活动基本上终止
7、。但也有些县的农会组织较为发达,如湖南的湘乡县,由于得到了地方势力的支持,县农会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活动。在 1913 年湘乡县农会附设了蚕业传习所。1922 年县议会拟订的湘乡镇乡分农会暂行简章 。简章规定,镇乡农会的职能是“对农学有精细之研求,务有切要之改良,以灌输农民知识、增高农民地位,发达农民企图。 ”乡镇农会入会资格为,有农业学识者、有农业经验者、有耕地牧场原野山林等物权者,有经营农业及其副业者。四项之中,只要合其中一项就可入会。事实上,当时把持湘乡各级农会的都是一些乡绅和地主。农会组织一般不参与乡村政治活动,对乡村社会秩序并不产生影响。只是作一些农业技术知识的传播。在这些政府准许或
8、抚持的以经济发展为目的农会组织之外,也有一些以政治为目的的农会组织,如 1912 年,湘乡沈伯玉组织提倡均产的“裕农会” ,被湖南都督勒令取消。1913 年,王志清在湘乡坳头组织宣传新三民主义的“农禾会” ,也被政府取消12.二、作为政权形式的农会 大革命时期是中国农会组织大力发展的时期。这些由共产党领导的农会组织,是在国家权威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作为政权对立面的共产党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的农村社会革命的一种政权形式。这就决定了这个时期的农会组织与旧农会有着本质性区别。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对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宗旨和历史使命进行过恰当的论述。他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
9、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的墙脚。打翻这个封建势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13.这些农民协会“主要攻击的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 。湖南省湘乡县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和区农民协会委员长联席会议宣言称:“今后,我们奋斗的唯一目标是铲除包揽词讼、把持乡政、武断乡曲、鱼肉人民、勾结军阀团防、组织暗杀队、侵吞地方公款、造谣污蔑、破坏党和政府以及工会农会、压迫农民的土豪劣绅”14.1927 年 7 月 20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农字第 9 号通告更加明确指出:“农民协会已经不是一种职业组织,而是以穷苦农民为主干的乡村的政治联盟。因为农民协会,事实上不仅团结了一般农民,包括手工业者、小学教师和小商人;就是一部分脱离大地主影响、而对农会表同情之小地主,也已经联合在农民协会之内。所以农民协会在现时就是乡村中的贫苦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的革命的政治联盟、农民政权。这是农村政权的一个正确形式” 。也就是说,在“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下,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关系进行了无情的冲击,彻底推翻地主阶级的政府,农民协会成为了新的政权形式。(作者:3COME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