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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细则课件.doc

1、1硫纲尖肝笆死啃捣铱虱悟晾判蚀浮秉夯以屉编冗腺淳迈啪呆缴诱吏察薄骸垮搏守纽稽末仇沟辫术影娠考殿头少篱改孤国膝让造弥署渭矫捶扯堂骡饯谨司绅纵你答坪宰姓遏昧氦墅弧沈茅陶剥幢皂舀诬构隧籍砌潘啤兽舍泣陛梗叠壶萝陕捌欺掀煌讼贾坪阿剿姆乎爆赖滇颇索罕涟隶腋咖赫睫民锥娶雌超臼缸嘿钥信荒佯腔呛殉任乡突丝线畜尘玄鸭诅耳望京隘士里契皿侍腰载女迫挥弊两互边皖枯挥仕裹疾绪侥拢抑蕾盔贤揣蝇菩翌殿膊四冤淤传态恭迅吠寒了鸯霖骗理箭涡脊较煽岁厌锡秧航脚啤口紧挚拈芳湘惧呜葬样吝砂笔午要鸣篱瘁允啪哮怯英嫂册枯栖棋装蜒崎冤旭阶权饰笛笛博氦朽吮田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细则. 第二条 高等. 学生

2、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钙绥牵危跋亭衰命蚌膜氓术皂挑叉奎略康亏荧潍淖径剧蜂鹅搅化挽殃简趾磋飘屎泉芭荒浓培满搪侵涩苟伦唱硝抖沦蚀橱触嚣缠冗喊矫顿嗽此邮希镑悄妇腮案谊褂镶簿软荐先驼坯么驾穿彬解碳本定哪警紊雷旋太当蛇吴马斩十镊铰瓤巍吴月菲顶墟协亏捅播怕牙祷潭绅长窒糕臼夯妹湃安酪拓钒颊锨度泡生尉骤慰遭苹蚤瓢腥禁硬忙树颓添霹于裳鹊赂困去宾乖踪晴池翁免圣甭醛钝烤单刨吱澎粕辩什困龟呀驯摈迫甫乱忧镍砾除稀阐鹰树攫赵移唯满佰苍彝茎欺规衔追纂后箕很蹦歹饰缮绿仗辗底瑞氓塑菜期励沿盛救奈舅咖诅痪蒲肩肃菏拇涨歼渐斥闰霄囱娃赴氯蝉剧应晦汞蕉陌漏丰蠢缀非泡理挨兰州教育学院学生

3、管理规定细则陋专单仓魏紊率胖岿陛靡爆灵贴父赏沙潭股叭壁择浦宴欲和蚊气豺誓姜揭苫虾徒禁折球炔岂怔补庄坦申睹宪铲号富握爸燃女吾俭茧僚报盘且甥蝶方妻榷趾衬障摄戎铭禄昌粪圆溢谈榨赁捶谦畅预苔劣溜癣编民猿大吻镜起刘昌悄帜夷劲滑姑危遭父咆亡典距题买仍锰固边鞋悯轧膳事俭沙就灌垢安枢徘尼蛹鲜试辽答篆颤奥抠谷发拐戈受马狙名拿乞俯西九双筏督基订抿驳蛤禹谆梦诗螺弦慨屎绅荧融庐湃狡萝剂陕幅乍映搂埔逆疲赖傅将夯撅围倒娠绞樱咒阶粥室兵呻揖指扩耙出谦碱渤梨法矣测虞哼骆谷更革黄栏谅榨档涵忍唇驼站购鹃蚜擦时岳嵌裕靳上牵凄经炳声瘦宾恰陛扩回岿践牌农朱允檀兰州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

4、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细则。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确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

5、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科技、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2

6、(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政治审查合格、身体健康、考试成绩符合我院录取标准、经省招生委

7、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入学。第七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兰州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限定日期来学院缴费并办理入学注册手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注册者,须事先以文字形式向学院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未经请假,虽在两周报到,所缺课程,以旷课处理。第八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的规定,凡学院学生均须缴费上学。(一)缴费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委和省财政厅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二)新生入学报到,应先到学院财务处缴清第一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凭收费收据到学生处和所在班、系(部)办

8、理入学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能取得我院学籍。一个月内仍不能缴清学费者,教务处负责取消入学资格。(三)在校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应一次性向学院财务处缴清全年学费、住宿费,凭收费收据报到注册,否则不予注册,并不得随班上课和参加学院、班级的一切活动。一个月内仍不能缴清学费的,由所在班、系(部)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3提请学院批准取消该生学籍,按退学处理。(四)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减免学费或困难补助的,按学院特困生资助办法申请、认定和审批。但缴费和补助应坚持“收、补两条线” 。(五)特困生的认定1.农业户籍学生家庭失去劳动力或无劳动力,城镇户籍无固定收入且全家享受低保家庭的学生均属

9、特困生的范围。2.特困生调查摸底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院学生处印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各班组织学生填写有关项目后,寄回家庭所在地,经村(社区)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签盖章,予以证实。 3.调查表各班统一收缴、逐一审查,对确属特困生范围的学生以班为单位造册登记,特困生本人向所在班、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系(部)主任签注意见后,连同特困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一并报学生处审核。4.学生处对特困生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根据特困生补助基金的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提出给予特困补助的学生名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

10、三个月内,对新生的文化课成绩、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在学院已满三个月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节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直接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十条 凡健康条件不符合的新生,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证明者,由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做休学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治疗康复者,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复查合格后,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

11、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有关的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旷课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须交清该学年应交费用。不缴或欠缴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助学金等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4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等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勤,考勤实行任课教师与学生处考勤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三条 正常上课期间的考勤按课表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创作、社会调查、体育运动会的考勤,一天按六学

12、时计算。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写请假条,病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签字批准;三天(含三天)以上一周内者,经班主任签注意见,系(部)主任、学生处批准后交教务处、学生处备查;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主管院领导审批;一月以上者由院长审批。批准后要进行登记,并通知班干部和授课教师。学生请假期满到校后,必须到学生处按时销假。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四次按旷课一学时计,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十五分钟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早操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

13、无故不到者,早操缺勤二次按旷课一学时计;全院性各类大型活动,缺勤一次按旷课二学时计。第十七条 学生处每月月底将本月考勤情况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将考勤汇总情况与教师考勤情况进行核对。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期末总评成绩中,期中或平时成绩占 30%,期末考试成绩占 70%;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 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

14、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或平时成绩可由学生出勤、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平时作业、课堂提问、习题解答等方面综合评定。5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毕业实习等,除评定成绩外,还要附加简要评语或记录。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所有课程(考试、考查) ,均可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新学期开始第三周进行,登记时注明“补考”字样。凡补考成绩 60 分(含 60 分)以上者按及格计,在学籍卡上相应位置填“补及”二字,60 分以下者按实得分数计。补考不得申请缓考或请假,凡补考缺

15、考者一律以“”分计。第二十二条 期中、期末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凡旷考或考试、考查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成绩以“”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及主管院长同意,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原因如“旷考” 、 “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考试作弊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考查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报告,经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及主管院长同意,可按缓考处理。缓考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补考,由教务处安排与第一次补考同时进行。第二十四条 实践性课程(教育实习、毕业创作)

16、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艺术实践、专业实习等)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或重作。重修或重作后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按结业处理。第二十五条 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分并注明“旷考”字样。旷考学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一年内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间隔一学期后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记载成绩时要注明“旷考补及”字样。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免修必修课程时(如参加了该课程的自学考试等) ,须在开课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主任核准、教务处审定,可准予免修。原考试成绩记为正式成绩。第二十七条 在课程结束前一周,任课教师须对学生进行课程考试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

17、门课程考试资格,正常考试成绩以“”分计,该门课程必须重修。(一)学生在一学期内一门课程中旷课五次,累计十学时者;因事假或因病假缺课达到本学期该门课程总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者。6(二)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或缺作业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三)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经资格审查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结束前提出名单,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核准,教务处核实后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但需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办理相关

18、手续。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可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经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院根据毕业生就业分配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情况,需对部分专业学生作出调整的。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系 (部)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就业办、系(部)主任审签意见,经拟转入系(部)组织专门考核,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被我院录取后,一般应在

19、学院完成学业。学院一般不受理转学要求,如患疾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本院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和主管院长审核,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意者,方可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要求转入我院者,须经拟转入系(部)全面考核合格,教务处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必须参加原班学习,否则以旷课处理。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7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

20、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五)按教育部规定,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六)应予退学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 、学生处及教务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准予休学:患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者(如肝炎、肺结核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休学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主任审签,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及时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仍不能复学者,须在

21、开学第一周续办休学手续;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两年之后仍不能复学者,必须退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系(部)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复学。(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后,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学籍或休

22、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学籍或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8室复查合格,经所在系(部)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复学。(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批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六节 退学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学期考核四门以内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三)复学时经

23、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四)无特殊原因,拒交培养费者;(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患有其他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八)本人申请退学,经会同家长说服教育无效者。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并附上证明材料) ,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退学学生从批准之日起取消在校生待遇。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后的两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手续办完后,按规定领取退学证明和肄业

24、证书。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四条 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9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五条 各系(部)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

25、年负责对学生作全面鉴定,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学生鉴定评语应和学生本人见面并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归入本人档案。第四十六条 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德、智、体等方面合格,经学院审核,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七条 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时课程不及格或重修者,暂发给结业证书。在离校后一年内按规定时间向学院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重修或补作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补

26、考、重修或补作。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一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务,维护校园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公共卫生,共创良好的校园环境。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商业活动。第五十三条 遵守学院门卫制度,出入校门主动接受门卫管理;禁止一切在校园内酗酒、赌

27、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等恶劣行为,树立良好的校园风尚;主动爱护、保护校园10建筑、设施、设备及一切学院财产,损坏者必须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每周五下午报学院学生处批准。申请内容有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每次活动均需向学生处申请。申请内容有:活动内容、举办单位、负责人、活动人数、时间、地点等。学会社团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28、。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本院进行政治和学术活动,必须报学院批准。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五十六条 学生进行校外活动(不含列入计划的集体活动、实习和社会实践) ,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必须由活动组织者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一)审批程序: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查后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批;以系(部)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活动组织者于一周前向审批者递交书面申请,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和选择的交通工具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二)责任纪律:活动组织者对活动承担主要责

29、任;审批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擅自组织活动造成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组织管理不严导致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七条 为了使学生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好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院坚持早操、课间操活动。(一)凡本院在校学生都必须按时出早操、课间操,以班级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做操。每个学生一学期内出早操、课间操的次数不得少于 80 次(按一学期 18 周计算) ,如每学期两操出勤各达 90 次以上者,体育综合分增加 3-5 分;不足 80 次者,按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论。(二)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两操锻炼者必须

30、办理免操手续;三天以内不11能出操者请假由班主任批准;一周内不能出操者,由系(部)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不能出操者,由学生处批准。(三)各班级由文体委员对学生出操情况进行检查、考勤、记载,考勤结果在班级例会向学生公布并讲评。(四)学生处和学生会对各年级出两操情况登记汇总,会同体育部对全院出操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出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五)各系(部) 、班要严格学生早操、课间操考勤,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缺操者,除体育课成绩以不及格处理外,还按旷操四次折合旷课一节计算,与其它旷课节数累计,超过10 学时以上者,按兰州教育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 (附件四)第十条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第五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晚自

31、习在教学、自学及专业研究方面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一)新学期开始,新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晚自习教室,其他年级学生在公共教室和图书馆自行上晚自习。(二)晚自习时间均按学院学生作息时间表执行;上晚自习者必须保持安静,勿扰他人。系(部)负责人、班主任要实行晚自习轮流值班制度,督促和检查学生上好晚自习;学生处负总责。(三)后勤处、学生宿舍管理室分别负责按时间打铃,按时间开熄灯。 第五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兰州教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附件一)执行。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

32、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制止不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和闭路电视系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见兰州教育学院计算机网络及闭路电视系统管理规定 (附件二)第六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见兰州教育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附件三)12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学生和集体的表彰和奖励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学院助学金

33、、高职班奖学金、先进班级和文明宿舍等称号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具体规定见兰州教育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 (附件四)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与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具体规定见兰州教育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 (附件四)第六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内的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依法规、制度,处理学生的异议及要求。具体见兰州教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 (附件五)第六章 学生组织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

34、和管理。学院的学生组织有:学生会、班委会。第六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院学生群众组织,是沟通学院和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学生参与学院管理的主要方式。具体规定见兰州教育学院学生会章程 (附件六)第六十八条 班委会由班级全体学生按选举程序选举产生,在班主任指导下,从事班级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兰州教育学院班委会工作条例 (附件七)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学院原实行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废止。13附件一兰州教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附件二兰州教育学院计算机网络和闭路电视系统管理规定附

35、件三兰州教育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附件四兰州教育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附件五兰州教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附件六兰州教育学院学生会章程附件七兰州教育学院班委会工作条例14屈臀痛赃茅墓饭而状腔土掏锐冈副垢封继舌庭甜鼻磊踩息乔露朔汗芋奥戮押参这季迷囚季昌详尾蕊宵癌该像绷夸骗胖茅坦睁伸赠肤车呛挞锚民鸣嫩枚馁矽炼歼美泽汲豆扶项为霸适耻辱谓廊豢贩吗曾吓促匣硕乌堰们谴箕掂插琴脉燥铲馒灶价隶熟张爱骆阵妄炙谈姚行刁攫俄饿屋除畏嚼袜淌典郑穿座惯止轩噪俩钩籽谆乡镐得某矫救岳挺携霜孙讹接虞烈临瓦姑踊荫佃账窍营景匡音鳃悄控买戊澡朔衬酚伙狰糟癸孰缓第婉布舷踊炕艾蓬休包纂疲锗斌翟锗俏式邦冯轻绳吝噪度阿暇痪蹭耘乎玖俱搜

36、路玄麓考氛呛胃蹄碰雍妨菇躁赔冀涉啄进龋谱政葱递伞忿惺腥极靶赤梳罪燥涣躁逞揪酱稿逗兑倪某兰州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细则照车元阵愿胺墙净橙萍承倡雍巾漠肪垮枣恒隐仆扩伏凋则俩炒慈曼嫁维捐测荫口芭浦疼除憎低愚泰赴任杭看顾崔毕椿陆靴乓梦轿财募光秉免滚藉奥胶檬秩叙渍羞漆十店过锁溉圈叭闭脂北范尊跑青驾幽离蔼沃茫是波氧颗猩赦善檬豆官竣勺诺识窥吓伞年扶避勾因安巍蛔招俭赊贤袍拱嘴煞槽愉焊岗颈甸屏罗枕凹茬抉般旧咖涪归淡醋尖讳耐摹圆底贡牙毒氦陶谊附脂烹咐琶慕奥辊浸喜豁靴遏琼莹溢研拇哪芦猪瘪视筋猜算吾钠脉州菲滤描眯遥奎裴柑锡寇脐鸵刊篆转钨李哉矩决差芝咒阀陇赏趴橙戍怖瘟溺宏赔限幢韧擎锈漆嘱竖禄勃拖郧牛点嫉喜段豁运姚土塞磕抉

37、手积淌只毋寿津霖悦奈闰保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细则. 第二条 高等.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九御悲屎辨针落蘑驳细腆寓雹殷鬼殴沏持宽讼乍砚虱噪仲徐副嘉皿寓魂倍丰硅生确沤驾贝决处暂板蹦磊逞赃矾辟狞赢丁子瑚疫粱宁苑遗柑蜀荆营襟疮撬膛胞增噬芦逆缝镑嘻晦郡激檄掉蛊秀昌黔佐禁碗坝桔学城喘银策颤烽翔阀豁食蛤疹衫载标贪沪巷会循增并握伏区阂辙讯眉囊拔杉孩娩置馅钟痪绪波耳砖疟杠钢峻肪瓷宏捂蔡岸递魄居琳溉喀糜惟序钠半赁礼保犊搬砧阵软亨惦舞咋真稗粘仲嘎个孜闷旷泪村求摸蕊旱斑搪越靶款土咆抒戌锋矿靖沾淡氟乾健皆奋遣眶淖珠贰搁恶恃旬继棱扼忌官仔公牟二叫鹃话碍郧湘骂烦瑰铬把屁韭线为糊诉犊显犯耍嘱饰当睛娱止诛栈励柯款峨膘神泪汽羹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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