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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聘任工作暂行条例.doc

1、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聘任工作暂行条例东师校发字(2000)17 号第一章 聘任原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教育改革,规范我校的教师聘任制度,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聘任是指教师与学校之间签定聘任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聘任职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第三条 教师聘任遵循学校和教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在定编、定岗、考核的基 础上, 紧密结合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公开、竞争、 择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能受聘,学科特殊需要的少数教授,经学校批准并办理延聘手续后,方可聘任。 第五条 为促进校

2、内人才合理流动的配置,教师可跨单位应聘或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 第六条 根据岗位和考核情况,可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二章 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具备履行受聘相应岗位职责的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经审核已符合受聘职务任职条件,学历、资历、成果和业绩需达到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职责和任职条件的有关要求。 (3)教学、科研、思想政治级其他教师工作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能 坚持正常工作,试用期或见习期满的教师全年承担各类工作累计一般应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超过离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已同意延聘的教师受聘后可不受教学工作量定额限制。

3、第三章 聘期与考核第八条 教师聘任分 为试用(或见习)期聘任、定期聘任、短期聘任。试用(或见习)期聘任的聘期为一年以下,适用于试用期或见习期内的教师;定期聘任的聘期一般为三年,适用于试用期已满的教师;短期聘任适用于临近退休年龄的教师,聘期根据退休时间和工作任务确定。聘期内未被解聘者一般不得调离学校,如因特殊情况要求调出,需提前半年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调离学校。 第九条 聘期内教师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聘期。 第十条 聘期内经组织安排进行学术休假、在国内外脱产进修或访学、在职读学位、临时因工作需要必须到校外工作的教师,可继续在院

4、(系)、所内保留现任职务,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聘任的教师,由同一单位聘任同一教师职务原则 上不得超过四届,超过四届且又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的,学校一般不再次续聘。受聘为教授的教师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 法实施后,学校不再成批 进行教师职务评聘,各院(系)、所出现岗位空缺又有合适人选时,经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随时上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一经核准即可受聘上岗,按高一级职务签定新的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受聘人员每年接受德、能、勤、绩、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四章 受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受聘教师享有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

5、权利。 第十五条 教师有应聘和拒聘的权利(与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经学校和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可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但人事关系在主聘单位,并完成聘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第十六条 受聘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接受本单位考核。 第十八条 续聘 聘期满,教师和学校可根据双方意愿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任合同。教师受聘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者,一般应予续聘。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在聘期满后方可以不再续聘: (1)本人申请不再应聘(本人与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专业学科调整而减少岗位; (3)在上届聘任合同期间,不履行聘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责任等;(4)因健康原因

6、难以履行聘任合同和岗位职责; (5)两次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6)已达到离退休年龄; (7)工作调动、脱 产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出国逾期不归或者其它特殊原因; (8)由同一单位聘任同一教师职务(不含教授)已满四届。 第十九条 拒聘 凡是不接受原单位聘任,也不接受校内工作调动的人员,属于拒聘人员。对于拒聘人员,学校限期调离,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 解聘 聘期内,受聘教 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1)被撤消或者丧失教师资格; (2)不履行聘任合同; (3)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4)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达 15 天,或者一年内

7、累计超过三十天; (6)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7)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受聘实职,经教育未予改正的; (8)因特殊原因, 暂时无法履行合同; (9)有其它不良行为。 解聘教师按东北师范大学富余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解聘: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教育教学能力; (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 (3)患绝症、精神病; (4)附和国家的其它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待聘任期满后,由学校视情况妥善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辞聘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师可以辞聘: (1)学校违反聘任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学校

8、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造成后果; (3)教师申请离职去港澳台及国外学习、定居获批准。 (4)教师辞聘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者, 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半聘 对符合其它聘任条件但承担工作量不足三分之二超过二分之一的人员可实行半聘,对半聘人员校内津贴可减半发放。 第二十四条 缓 聘 工作量不足二分之一的人员,经学校批准出国留学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因病全休半年以上不能担任实际工作的人员属缓聘人员。对缓聘人员可保留其教师职务,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聘余 对于未被聘任的教师,所在单位可以安排其做教师以外的其他工作,如转岗从事科技开发、教学辅助和管理等

9、工作,确实无法安排的按东北师范大学富余人员管理办法管理。学校鼓励聘余人员向校外流动。 第五章 聘任的程序和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在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系)教授委员会负责、院(系)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同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聘任领导小组向院(系)下达教师编制数及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 第二十八条 院(系)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师编制、各级职务岗位,从本学科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聘任工作细则并设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任期目标,向全体教师公布。 第二十九条 教 师按各院(系)、所公布的聘任条件,根据本人情况对岗申报,递交应

10、聘申请。 第三十条 院(系)教授委员会审核应聘人的基本条件和近五年工作业绩,可采取述职、学术报告等形式考核应聘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提出拟全聘、半聘、 缓聘、不聘的初步意见,报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正式聘任。 第三十一条 院(系)聘校外人员担任教师职务须将应聘人简历、应聘条件、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签约聘任。 第三十二条 受聘教 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聘任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1)聘任岗位的任务、需要达到的目标; (2)合同限期; (3)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4)工资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5)违反聘任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同期未满,单方终止合同造成工作损失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6)攻读学位、 进修、培 训等费用和回校服务期、违约责任等约定。除上诉规定的必备内容外,聘任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聘期合同由院(系)教授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拟订后,报学校聘任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三十五条 如有超出本办法规定内容的特殊情况,需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教师在聘任工作上产生争议的按教师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述。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0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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