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显著效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工作、学习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
2、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 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3、 年以上。(二)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 次为优秀,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二)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
4、状况和发展趋势。(四)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3主持或负责过国家药典的科研项目、科研课题 2 项以上。4承担过制定新药国家质量标准或审核一、二、三、四、五、七类新药质量标准的工作。5在药品鉴定、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
5、工作项目中,有 2 项以上具备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6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长期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难题给予系统指导。2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写出有较大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发表相关文章。3负责并指导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GSP)认证,掌握企业 GSP 核心技术。4编写过 GSP 等相关文章,并承担过药品经营、
6、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5在药品鉴别、检验、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有 2 项以上具备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级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3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新药证书。4主持过 3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
7、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5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 2 项以上。6负责并指导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GMP)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GAP)认证,并掌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 GMP、GAP 核心技术。7负责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关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或市(厅)
8、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 1 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五)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2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授予“劳动模范”等称号。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9、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三)在市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第十条 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三)参加全国计算计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申报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第十四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