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0 (2004)上海市联合企业标准Q/ XXXX 00012004汽车GPS定位监控终端(网上公示稿)2004-X X-X X实施2004-X X-X X发布上海市通信制造业行业协会定位导航专业委员会发布汽车GPS定位监控终端产品正在国内推广使用,但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的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保护使用者、生产者的权益,促进汽车GPS 定位监控终端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联合企业标准。本标准参考了国内外一些同类产品的资料,各起草单位的企业标准资料等,并 结合该产品的特点和我国国情而制定。本标准由上海市通信制造业行业协会定位导航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信息化委
2、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通信制造业行业协会定位导航专业委员会、上海 大唐天易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五研究所、上海大众科技有 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立新、符锡金、朱培瓒、罗龙达。本标准于2004年12月口首次发布。注 I / 19汽车GPS定位监控终端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采用GPS定位技术和GSM或GPRS或CDMA等移动通信技术相结合的 汽车定位监控终端(以下简称定位终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定位终端的生产、检验和交货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
3、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 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 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 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 5296. 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 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4、T 15540-1995陆地移动通信设备电磁兼容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SJ/Z 3216-1989电子产品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SJ/T 10325-1992汽车收放机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定位精度 system positioning accuracy将定位数据及地图匹配后所确定的位置及实际位置的偏差。3.2捕抉 acquisition定位终端从打开电源开始工作到达到定位精度要求的过程。4型号具体产品的型号由各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5技术要求5. 1外观质量定位终端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平整的
5、表面上应无凹痕、划伤、裂痕、变形及霉斑等缺陷; 金属件不应有锈蚀等缺陷; 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 文字、符号及标志应清晰、规范。5.2 基本功能定位终端至少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注 3/19 具有定位信息上传功能; 具有报警功能(报警开关应安装于隐蔽、司机易于触及处,遇警时可及时按 下); 具有通过无线方式收发数据的功能。 具有接收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远程监测和控制的功能。5.3 电源和功耗5.3.1 工作电压范围额定电压12VDC时为9VDC-16VDC;额定电压24VDC时为18VDC32VDC。5.3.2 电源保护电源应有防止过电压、过电流、电源瞬变以及偶然极性接反的保护装置;接口
6、 插座处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防插错装置。5. 3. 3功耗由产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但是,应保证在连续泊车不超过24h的情况 下,车辆能点火启动。5.4操作和控制5.4.1 操作方式应简单、方便,便于正常调节。5.4.2 远程监测和控制功能的具体项目由产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C C 日中5. 5 业小5.1.1 定位终端可以带显示屏,也可以不带显示屏。5.1.2 对于带显示屏的,其显示应符合: 字符显示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且显示完整,不应有缺损现象; 界面清晰、色彩柔和、易辩,能适应不同的光照条件。5.6定位精度注 4 / 19定位终端的定位偏差应W25m。5.7 位置更新率定位终端应具有
7、不超过2s更新一次车辆位置数据的能力。5.8 捕获定位终端的捕获时间应W3min。但对第一次装车使用的产品,在行驶中的捕获 时间允许5.9 环境适应性5.10 1高温按QC/T 413-2002中表1的划分,定位终端在环境温度达65c时应能正常工作, 应能承受75、时间为2h的高温贮存试验。5.11 2低温按QC/T 413-2002中表1的划分,定位终端在环境温度为-20c时应能正常工作, 应能承受-30C、时间为4h的低温贮存试验。5.12 3振动定位终端在表1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表1频率范围Hz振幅mm加速度m/ s2交越频率Hz每一轴线上 的 扫描循环次 数要求1055102101
8、320应按工作位置在三个垂直轴线上依次振动5.9.4碰撞注 4 / 19定位终端在经过峰值加速度为lOOm/s?、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100010次的半 正弦波的碰撞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5.9.5 湿热定位终端在承受温度为40、相对湿度为93乐 试验周期为48h的恒定湿热试 验后,应能正常工作。5.9.6 倾斜定位终端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纵倾:30 ;横倾:10。5. 10电磁兼容性5.10.1干扰极限值5. 10. 1. 1电源端子干扰电压的极限值定位终端电源端子干扰电压的极限值应满足GB 9254中对A级ITE的要求,详见 表2。表2频率范围MHz极限值dBuV准峰值平均值0.
9、 15-0. 5079660. 503073605. 10.1.2辐射干扰场强的极限值定位终端辐射干扰场强的极限值应满足GB 9254中对A级ITE的要求,详见表3。表3频率范围准峰值极限值dBMHz(uV/m)20,-3040230-1 000475.10.2敏感度要求当定位终端的电源线,包括地线加上如图1所示波形的尖峰信号时,不应出现 任何故障,也不应降低性能和出现超出规定的误差。时间图 15.11外形尺寸和重量具体产品的外形尺寸和重量由各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6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1.1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在下列正常的大气条件下进行:温 度:1528相对湿度:45%75%大气
10、压力:86kPa-106kPao6.1.2 试验时加在定位终端上的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05%范围内。注 6 / 196.1 . 3 一般应利用实际的GPS卫星信号进行测试。如使用GPS模拟信号发生器作为 测试信号源时,其产生的信号应具有和GPS卫星信号相同的特性,包括信噪比和儿 何因子等。6.2 .4所有测试设备应有足够的分辨率、准确度以及适宜的量值范围,且应经过计 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6.2 外观质量用目视或手触摸进行检查,可以借助放大倍数W10倍的放大镜。6.3 基本功能、操作和控制、显示、位置更新率、标志及使用说明书用常规方法检查本标准5. 2、5.4.1、5.5、5. 7 8
11、. 3及9. 2各项。6.4 电源和功耗6. 4. 1根据样品的额定电压,分别输入相应工作电压的上限、下限各运行15min, 定位终端应能正常工作。6.4.2对样品输入工作电压上限并逐步升压直至过压保护起作用,定位终端不应损 坏;更换或重启过压保护措施后,输入工作电压,定位终端应能正常工作。6. 4.3对样品输入一个极性相反的工作电压,反接电压值:额定12V时为140. 2V, 额定24v时为280. 2V,保持Imin,然后重新接上正常的工作电压,定位终端应 能正常工作。6.4.4 目测检查电源接口插座处的标记和防插错装置。6.4.5 输入额定电压,测量定位终端的最大功耗。6.5定位精度6.
12、 5.1静态精度将天线置于一已知准确经纬度的位置,定位终端通电正常工作后取N4000个位 置数据,以已知点的位置为圆心,95%的数据应落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注 10/191外观质量5. 16.22基本功能5.26. 33操作及控制5.46. 34显示5.56. 35位置更新率5.76. 36. 7. 1. 2 高温贮存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4. 2. 3的规定进行。样品水平安装,试验温度75c、时间2h,结束后恢复2h,初始检测和最后检 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6. 7.2低温6. 7. 2. 1低温工作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4. 4. 3的规定进行。样品水平安
13、装,温度为-20 ,温度稳定时间为lh。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中间检测项目按表4中14进行。6. 7. 2. 2 低温贮存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4. 5. 3规定进行。样品水平安装,试验温度-30、时间4h,结束后恢复2h,初始检测和最后检 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6. 7.3振动振动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5. 1. 3的规定进行。样品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中间检测项目按表4中1 4进行。碰撞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5. 2. 3的规定进行。样品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6. 7.5湿热湿热试验
14、按SJ/T 10325T992中4. 3. 3的规定进行。样品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6. 7.6倾斜倾斜试验顺序为先纵后横,试验持续时间均不少于样品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项目按表4中各项进行,中间检测项目按表4中14 进行。1.8 电磁兼容性1 .8.1干扰极限值按GB 9254中相应规定进行。6 . 8.2敏感度要求按GB/T 15540-1995第10章规定进行。对于电源输入端有压敏电阻保护的定位终端产品,如果所加的尖峰信号电压值 等于压敏电阻最大安全电平的尖峰信号而不敏感时,则认为满足要求。1.9 外形尺寸及重量用尺及衡器检查。6. 10包装7. 10. 1目视检查、核
15、对包装箱、包装标志及箱内物品。8. 10. 1包装箱的自由跌落试验按SJ/T 10325-1992中5. 3的规定进行。7检验规则8.1 检验分鉴定检验、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9. 2鉴定检验9.1.1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进行鉴定检验: 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 产品设计有重大改进,元器件及工艺有重大变化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 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一一 易地生产时。9.1.2 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6。表6序号检验项目鉴定检验交收检验例行检验要求的章条号试验方法的章条号逐台检验抽样检验1外观质量VV一5. 16.22基本功能VV5.26.33电源和功耗V一V5.36.44操作及控制VV5.
16、46.35显示V一5.56.36定位精度VV一5.66.57位置更新率VV一5.76.38捕获VV一5.86.69外形尺寸及重VV一5. 116.9量10高温工作V一一V5.9. 16.7. 1. 111高温贮存V一一5.9. 16.7. 1.212低温工作V一一5.9.26.7.2. 113低温贮存V一一5.9.26. 7. 2. 214振动V一一5.9.36.7.315碰撞V一一5.9.46.7.416湿热V一一5.9.56.7.517倾斜V一一V5.9.66.7.618电磁兼容性V一一A5. 106.819标志V一V一8.36.320使用说明书VVVV9.26.321包装V一一10. 1
17、6. 10表示必需做的项目;表示不需做的项目;“A”表示可由合 同规定选做的项目。9.1.3 检验样品从提交鉴定的试制批中随机抽2台。9.1.4 不合格分类和判定7. 2. 4. 1不合格分类按对影响产品质量特性(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严重程度,分为A类不合格、B类 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不合格分类见表7。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项目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分为A 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和C类不合格品。表7序号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内容不合格分类A类B类C类1外观质量表面有轻微擦伤、起泡、龟裂V结构件金属表面锈蚀、发霉V2显示显示内容不正确显示内容不够清晰V3操作及控制误操作引起损坏V4外形尺
18、寸、重量不符合图纸和/或说明书要求V5其它紧固件松动V标记印错V6定位精度检测结果值严重偏离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值虽偏离标准要求,但仍可接受47位置更新率检测结果值严重偏离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值虽偏离标准要求,但仍可接受V8捕获检测结果值严重偏离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值虽偏离标准要求,但仍可接受V9电电压在输入电压范围的边缘处工作不正常V注 13 / 19源功耗大于标准规定值V10包装内包装备、附件或随机文件不全V夕卜包装标志不全或不正确V试验后发生较严重的机械损伤V7. 2.4.2判定原则当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7. 2. 4. 3不合格的处理对检验中发现的任何一项不合
19、格项目,应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纠正措 施后再次检验,直至合格。7.3交收检验7. 3.1目的交收检验的目的是为判定每个提交检查批的批质量是否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 检查批的构成、批量大小以及批产品提交的方式,由企业质检部门确定,或由合同 约定。7. 3.2检验项目及顺序检验项目及顺序见表6。也可由生产方及使用方协商从表6中选定,检验顺序 也可改变。交收检验分逐台检验和抽样检验。逐台检验时应踢除不合格品。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案按GB/T 2828. 1-2003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II, 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规定为:A类不合格品一0.65; B类不合格品一 6.5; C类不合
20、格品一15。7. 3.3判定原则当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7. 3.4不合格的处理当交收检验不合格时,应返工修理或踢除不合格品,然后重新提交检验。重新 提交检验批的检验按GB/T 2828. 1-2003中9. 3的规定。7.4例行检验7. 4.1目的例行检验是从交收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样检验,以判断在规定 周期内生产过程的稳定性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1次; 产品设计、工艺及元器件发生重大更改后的提交批;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 4. 2检验项目及顺序例
21、行检验的项目见表6,检验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检验项目由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确 定。7. 4.3抽样方案按GB/T 2829-2002中判别水平III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和判定数组见表8。表8不合格分类样本大小RQL判定数组A类640Ac= 0,Re=1B类665Ac=l,Re = 2C类680Ac=2,Re = 3Ac一合格判定数,R j不合格判定数。7. 4.4判定原则根据试验累计的不合格品数,按表8中判定数组规定判定合格或不合格。若判 定为不合格则应暂停交货,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重新进行例行检验。重新检 验合格后,产品方可
22、交货,并恢复正常生产和检验。当例行检验不合格时,对已经生产的和已经交付的产品,生产方应及接收方协 商解决。7.4.5样品处理样品不能作为正品出厂。除非更换了已损坏的或寿命接近终了的元器件并经再 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注明“已经过周期检验”后才能出厂。8标志8. 1在产品上应有以下标志:产品标准号、商标、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和生产日期等。当 铭牌或标注位置不够时,至少应标出企业名称、商标以及产品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8.2在包装箱上应有以下标志:收发货标志、储运图示标志、包装件尺寸及重量等。8. 3标志应符合GB 191和GB/T 6388的要求。9使用说明书9.1 使用说明书应作为
23、产品交付的组成部分。9.2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5296. 1的规定并提供以下信息: 产品型号及组成; 功能及操作; 安全注意事项; 安装、保养、简单故障判断及修理;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10包装、运输及贮存10. 1包装 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装箱等级应符合SJ/Z 3216-1989中的B级要求; 包装箱承受自由跌落试验后定位终端不应有机械损伤或性能指标缺陷; 包装箱内应备有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10.2 运输产品包装后,可采用常规的交通工具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直接的雨雪 淋袭和剧烈碰击。10.3 贮存产品包装后应在环境温度为-15c4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周围无酸碱和 其它腐蚀性气体以及强磁场的库房中贮存。贮存期为1年。超过1年期的产品应开箱检查,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流通领域。注 17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