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警察阻止公民自救其跳楼女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2007 年 4 月第 17 卷第 2 期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JournalofShanghaiPoliceCollegeApr.,2007Vo1.17No.2关于警察阻止公民自救萁跳楼艾儿行为硇合法性审查张天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336)摘要:警察阻止公民自救其跳楼女儿一案,触及了警察救助与亲属救助的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行政诉讼学界的关注.警察在救助现场排斥原告对其跳楼女儿的自救,其行为带有人身强制性,属于对被救助人采取的准行政约束.但大家对于警察救助是否能排除亲属自救以及警察阻止家属自救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却存在着不同看
2、法.,关键词:公民自救;警察;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50 【2007)02 0020 一【04)案情及争议:一女孩因高考失败精神崩溃而爬上家中阳台欲自杀,管段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该女孩不听劝阻从五楼跳下,坠地后奄奄一息.警察见状打“120“呼救,急救中心称救护车已全部派出,须延后到达.此时女孩母亲闻讯赶来,强烈要求警察用警车或由其拦出租车即送女儿去医院急救,但均被警察以“高空坠落者不能由非医护人员搬动“及“ 需保护现场“为由强行阻止.约 40 分钟后,“120“急救车赶来送女孩去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死者父母以警察的阻止行为延误了救助时机,违反
3、了法定的立即救助义务为由,提起行政附带赔偿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警察阻止公民自救其女儿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 38 万元.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社会多方协调,已在当地街道及有关方面予以适当救济后由原告撤诉.此案的起诉触及了警察救助与亲属救助的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行政诉讼学界的关注.在案件讨论中大家均认为,本案中警察在救助现场排斥原告对其跳楼女儿的自救,其行为带有人身强制性,属于对被救助人采取的准行政约束.但大家对于警察救助是否能排除亲属自救以及警察阻止家属自救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却存在着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救助属于公力救济,其对于公民遭遇危难急需警方救助时,应即时采取救助措施;但
4、对于受伤者的救助本属其近亲属的私权范畴,此案中警察公力救济对于亲属私力救济的关系是补充,替收稿日期:20070126 责任编辑黄文龙作者简介:张天轮,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一20 一代而非取代,所以,当受伤者近亲属到来后,警察在如何救助方面应注意尊重其亲属意愿而不宜擅作主张,其阻止亲属送医自救的行为带有人身约束强制性,该强制行为因缺乏执法依据而应属违法.第二种观点认为,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规定,对受伤公民具有紧急救助义务.紧急救助涉及危险状态下公民的生命权,由于警察比较于近亲属,在临场救助方面具有更多的处理经验,情绪更为冷静,而且“有事
5、找警察“ 在当前仍属社会共识,警察对于受重伤公民的救助,应享有临场紧急处置的公权力,该权力可包括对伤者亲属不当救助主张的排除.所以,本案警察之行为于法有据应属合法.笔者比较倾向于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警察阻止受伤者父母自救的行为属于对受救助人采取的行政约束,该行政约束行为因不具备必要条件而应属违法.一,警察在危难救助中可对受助人予以必要的行政约束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约束的通说,“是指在紧急状态下,警察暂时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以避免发生或继续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危险,或者排除对被管束人自身或他人人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它是应付紧急情况,融下令,强制方法选择和执行为一体,“一气呵成“ 的合成
6、性行政行为.行政约束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可见于人民警察法第 14 条对于肇祸精神病人可采取“ 保护性约束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2 条第2 款对公共场所的醉酒者可“约束到酒醒“ 等.我国法律对于自杀者及其他遭遇危难者,虽未规定警察可加以约束,但基于为人民服务宗旨及我国国情,警察对于社会上的自杀者及遭遇危难者,一般都根据“110“处警规则及参照对精神病人,醉酒者可予约束的法律规定给予积极营救并视情予以约束.但警察在危难救助中可否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6 条的概括性授权,或者比照人民警察法第 14 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2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自杀者及遭遇危难者予以约束,目前尚存争议.学界有观
7、点认为,警察约束权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强制,对此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方可视为合法.笔者认为,警察约束权应由法律明确授权当无异议.但在目前我国立法尚有缺失情况下,公安机关遇此类情况又不能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拒不约束自杀者或遭遇危难者,听任公民生命健康之丧失;自杀者及遭遇危难者在其自控能力或行为能力丧失,有可能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及社会秩序方面,与我国法律法规已规定为行政约束对象的肇祸精神病人,公共场所醉酒者高度类似;在国外警察立法中,亦多把精神病人,醉酒者,自杀者及遭遇危难者等列入行政约束范围.警察对自杀者,遭遇危难者采取即时约束虽无法律明确授权,但这种带有保护性,授益性的准行政约束符合执法为民
8、方向,不但为公安民警在日常接处警工作中实际操作,长期以来亦已得到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同.所以,对警察救助中采取的行政约束,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宜以无法律直接规定可循而简单否定其合法性,而应从警察救助的实践及需要出发,允许其比照人民警察法第 14 条对于肇祸精神病人可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12 条第 2 款对公共场所醉酒者可“约束到酒醒 “的规定,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对受救助人予以行政约束.二,警察救助中对受助人实施行政约束应具备一定条件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救助属第三章“义务与纪律“中的义务性处警 ,其与第二章 “职权“中的治安处警在性质上显有区别.警察在治安处警过程中可依职权对
9、治安相对人采取行政约束,而警察救助基于其义务性,其对于受救助人并不当然具有行政约束权.由于人身自由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而警察救助中的行政约束尚无直接,明确的法条可依,所以,警察在对受助人予以行政约束时又应把握一定的启动条件:一是现场情况紧急有即时采取约束的必要;二是受救助人精神状态失控或行为自主能力丧失;三是受救助人有危害自己,他人生命健康,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之可能,或者他人对受救助人有加害行为.警察约束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限制其活动范围,限制其离开,限制为一定行为等.警察救助中对受助人采取即时约束的期间,应始于上述情况产生时,终于上述情况消失时.当上述条件未产生时,即时约束不能启动,当上述条件
10、不复存在时,警察应即解除约束.基于警察即时约束的特殊性,我们对警察约束权的适用应当限定一定条件,但在适用条件的审查上则应把握在较为宽松幅度内而不能过于苛求.在本案中,跳楼者坠地重伤后盼望得救,其对警察救助是配合的,本身也无再自杀的念头或能力,故无需对其采取行政约束.事实上,本案中警察在跳楼者母亲到来前并未对跳楼者采取约束措施,但在跳楼者母亲到场并提出自救方案后,警察对其自救行为的强行阻止,却事实上限制了跳楼者接受其母亲救助的人身自由,启动了对受救助者的行政约束.三,警察救助与家属救助性质的区别及相互关系当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在场者或附近闻讯者都应遵循“救死护伤“ 的社
11、会道义伸出援手.其中监护人或近亲属的救助属家庭救济,邻里,路人的救助属道义救济,警察接处警中的救助属行政救济.本案中原告基于监护权,亲权的家庭救助属私力救济,警察基于公权力的救助属公力救济.本案中的冲突焦点,是家属救济主张与警察救济主张在救助现场产生分歧时,警察应如何正确判断与合法处置的问题.现行的公安法规或规章对此尚无规定,所以,使警察在救助现场面对亲属救助主张时无操作规范可依,不知如何应对为好.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制度及社会传统作分析,此类公民危难事件的救助处置应以家庭私力救助为本位主体,以警察公力救济为补充主体.理由是:1.公安法规把警察救助界定为亲属救助的补充手段.人民警察法第 21
12、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公安部根据该法条规定,在“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第 29 条中把“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 等情况,都列为“110“接处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但分别前置有“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需一21要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的“限制性条件 .这说明,当公民遭遇危难后,一般应先由本人及家属自救,只有在上述私力救助存在主体缺位或力不能及状况而“需要行政救助“ 时 ,才应由警察进行替代救助或补充救助.2.有关行政规定中对亲属救助权的认可.从我国医疗卫生,民政等部门的相
13、关规定看,如医院对病人作重大手术前,必须经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公安机关对街头的醉酒者,精神病人予以管束后,须及时通知其近亲属,监护人前来接管.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11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条,都有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送其亲属或所在单位“ 的规定.3.警察救助的费用及结果仍须由受难者及其亲属来承担.不同于其他警察强制措施对于身处危境的公民采取救助措施,是警察的义务性处警.警察救助不是完全的负责,而是在伤者近亲属不在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救助措施.警察救助中确定的抢救方案所产生
14、的费用及后果,都需要由受救助者及其亲属来负担.如家属赶到医院,伤者需手术抢救时医院必然会要家属签字而不会请警察签字,医院急救费用以及“120“急救车费用都得由家属负担而不是公安机关支付.4.亲属救助权优先原则与我国的国情国力相符.家庭成员在遭遇危难时的互为救助及高度责任意识,是我国社会几千年传统伦理的优良积淀.此类情况下的亲属救助送医,是积极的家庭私力救济,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本应加以充分肯定和鼓励.警察的公力救济,须与国家的警力配置及行政经费承受能力相称.鉴于此类民间危难事件在社会上经常发生且面广量大,而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财力,警力尚属有限,不能把公民遭遇危难的救助责任都包揽为警察责任.故
15、应当顺应我国的国情国力,在公民危难事件的救助中确立亲属救助优先的原则,把警察救助定位于亲属救助不能时的替代与补充.四,当跳楼者母亲到场并力主自救后,民警仍实施行政约束属违法如前所述,警察在出警救助时应比照处置酒醉者及精神病人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到场.当监护人或近亲属到来并确认其身份后,警察理应意识到对伤者进行民事自救的适格责任主体出现了,应主动把受伤者及时移交给其母亲接管,并向对方说明已通知“120“来车救援的情况,从原来的行政救助主持者退而改变为协同家属救助.只有当家属拟采取一22 一之措施从一般常识判断即可确定将加害于受助者生命健康时,民警方能行使警力约束而排除家属主张.本
16、案中跳楼者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即向民警表明身份并得到在场邻居证实.由于“120“救护车迟迟未见踪影,女儿呻吟着要别人“快救救我 “,故在场母亲表示要民警用警车急送医院,当民警表示不能后,母亲又拦出租车要急送女儿去医院抢救,但仍被民警以跳楼者伤情严重须由救护车送医为由予以拒绝.民警坚持等待“120“专业救助无疑出于好意,但送医急救的时间长短也关乎伤者生命,母亲用其他车急送医抢救的主张与民警等候“120“专业救护的主张各有利弊.在这种情况下,民警本应摆正自己在公民危难救助中的位置,如果认为对方提出立即拦车送医的主张未必对受伤者有利,其应向对方作充分提醒,如果监护人仍坚持其主张,民警自可从旁予以协助
17、,以尽量减少救护过程中对受伤者的伤害.在受伤者母亲已到场并力主自救情况下,警察实无必要强行排除亲属自救主张而非要等“120“来车救护不可.该排除行为已构成对警察约束权的不当使用而应属违法.五,对原告提出的巨额赔偿请求,应在查明延迟抢救与跳楼者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后作出处理民事救助主体缺位下的警察救助,因其本身具有的授益性,义务性及现场情况紧急需果断处置的因素,所以,在警察所采救助方法的准确性,合理性方面,受益人及其亲属在事后对此不能过于苛求.只要在大致合理,无明显过错的尺度内,其亲属对警察救助的结果都应予接受.本案中警察阻止跳楼者母亲自救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行政损害赔偿须在损害后果系由违法行政行
18、为造成的事实基础上方能成立.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应当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就本案中因警察阻止而延迟抢救 40 分钟与跳楼者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出鉴定.从医院抢救记录看,女学生从五楼跳下坠地后其胸腹部脏器均已遭严重损害,造成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无可逆转的脏器重伤而非抢救的及时与否.根据医疗专家的分析,即使警察按亲属主张早几十分钟送医院急救,其女儿的生命客观上亦难以挽回.所以,本案如委托鉴定,其结论一般亦应在无因果关系或仅有次要关系的范畴以内,对原告提出的 38 万元巨额损失赔偿,应根据查明的因果关系,判决不予支持或部分支持.(下转第 47 页)有限的责任.并根据个人能力和专长,确认岗位责任的原则,充
19、分考虑职能任务,客观环境等因素,坚持定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以此推动各级工作目标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标准,力求考核结果的实现.的客观公正性,充分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三是建立奖罚分明的考核体系.要坚持实事求是不一样,干与不干不一样“,切实做到奖罚分明.ToGivetheReintotheAuditSupervisionActivelyandTryHardtoConstructtheSystemofPunishingandPreventingCorruptionwithPublicSecurityCharacteristicsHANRenda(AuditOfficeofSh
20、anghaiPublicSecurityBureau,Shanghai200040,China)Abstract:Wehavegivenfullplaytothecontingentofpublicsecurityauditinpublicsecurityworkandconstructionofuncorruptedness,andcontributedalottopublicsecuritycareer.Duringtheprocessofconstructingthesystemofpunishingandpreventingcorruptionwithpublicsecuritycha
21、racteristics,weshouldgiveplaytoauditfunctionfurther,persistinputtingthethreebenefitsofauditworkaccordingthesituationofallsidedsupervisioninpublicsecurityorganscontinuously,inordertoformeffective,timelyandpowerfulsystemofpunishingandpreventingcorruption.KeyWords:AuditSupervision;PublicSecurityCharacteristics;SystemofPunishingandPreventingCorruption(上接第 22 页)六,本案引出的思考对警察救助中的行政约束应当由法律授权及制订相应工作规范公民发生危难需要民警救助,是社会生活和“110“处警中经常发生的事件.由于目前警察在实际操作中无工作规范可依,所以在面对亲属不同救助主张时,其因难以把握两者关系而不能妥善应对,以致在现场进退失据,陷于被动,说出“要保护现场 “的失当言语.本案在形式上表现为警察约束行为的违法,但根源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