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证明书 篇一: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出 资 证 明 书出 资 证 明 书 (正本) (副本) 编号: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骑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缝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章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
2、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2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按照。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
3、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篇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 广西盛弘科技开展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 编号: 一、公司全称:广西盛弘科技开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 。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五、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
4、。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加盖广西盛弘科技开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核发日期: 年月 日(公司印章)篇三:出资证明书样本 出 资 证 明 书出 资 证 明 书 (正本) (副本) 编号: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5、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骑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缝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章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2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 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
6、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 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按照。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 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 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篇二:出资证明书范本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7、: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 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
8、司股东的法律 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按照。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 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篇三: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 股东出资证明书 证书编号:公 司 名 称: 公 司 住 址: 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于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公司公章:篇四: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 东 出 资 证 明 书 股东出资证明书
9、,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股东的法律文件, 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股权、继承人继承 股权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丧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和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称或姓名: :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 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 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特此证明
10、! 年 月 日 根本情况 变更事项 篇五: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 币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核发日期:年月日 【股东资历证明范本】如何证明股东资历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方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 证明方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 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
11、司股东,以下证明方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 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 公司治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历的证明方式物化为各种方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按照提交的证据 对股东资历进展认定;假设各种证明方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 东资历的原那么。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 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按照,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商定
12、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 是第三人据以推断公司股东的按照。按照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 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历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 公司章程记载关于股份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 东资历的必要方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关于非发起人股 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标准、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 的征询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 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
13、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 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关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那么,在该股东与公司、 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历,否那么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场。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造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 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 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因此授予股东资 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尽管特别重要,但它 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材料的一个外表证据,法
14、院有权对其进展修正。” 韩国学者李哲 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获得股份者,即便进展了 名义更换,也不能获得股东权。”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历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 司法本身寻找。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 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 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别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本人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 本人的本质性权利。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
15、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 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恳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 权等权利;即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第三,由于股东名册 仅为 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 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历进展审查以减少市场买卖风险, 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 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
16、名或名称的记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历的必要 条件,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正确对待工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即其到底是 创设权利,仍然证明权利?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按照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 记。民法通那么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 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 记并不是继受股东获得股权的必要条件;第二,向工
17、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 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关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 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历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 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 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历并对 抗第三人的外表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别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历的法律效力;股东资历的认 定,应当按照股东是否实际
18、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方式进展推断。 4、持股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等 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6 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 票,是最具有本质意义的股东资历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历。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的持有者要求确认其股东资历时,应当留意:第一,此 类证书的持有者所主张的权利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方,但不能对抗任何好心第三人, 由于此类证书的效力只发生于公司与股东或转让双方之间,不具有任何公示性。
19、第二,凡可 以其他方式证明转让出资确实存在时,就不应以没有标准的持股证明之类的理由,来否认事 实持股者的股东资历。 5、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股权转让协议那么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 实意思表示。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 双方和公司的根底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历的证明方式之一。 6、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
20、差额补缴责任。因此,尽管实际出 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 不必定否认其股东资历。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历的证据之一,而不是股东资历的必 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认股东资历。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实际出资系股东享受 权利的实际根底,因此,尽管不能一概认定实际出资者即公司股东,但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 的情况下,实际出资是证明股东资历的有力证据。 7、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是获得股东资历的结果,而不是获得股东资历的条件或原 因。但是从公司运转角度考虑,假设否认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历,将使许多已经 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阻碍买卖平安和社会稳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 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是股东资历的证明方式之一。因此,关于实际享有 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原那么上 应当认定其股东资历;因此不能反过来说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就不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