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经济纠纷辩论状 个人经济纠纷辩论状1辩论人:罗某某,男,汉族,xxx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工业区18栋x楼。委托代理人:龙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络:1xxxxxxxx被辩论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第四工业区三栋x楼。辩论人因与被辩论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辩论如下:恳求事项:1、恳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二、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同时原告已经履行协议商定的已到
2、期款项,其余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本人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的商定履行相应义务。综上,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恳求违背了我国民法的老实信誉原那么,也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没有任何法律依照,起诉显系滥用诉权,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辩论人:xxxx/11/12个人经济纠纷辩论状2辩论人(被告):黎X,女,xxxx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区XX路XX号X号楼XXXX号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就原告万XX诉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特作如下辩论:一、原告没有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商定与第二条的商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而,其应依照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商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原、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商定期限:壹拾贰个月,自xxxx年7月6日至
4、xxx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却迟至xxx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而,原告应依照合同第五条第8款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商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合同的商定,付给被告100000元times;136日times;5/10000=6800元的违约金。假如原告不同意将6800元的违约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诉的话,被告将另行起诉恳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违约金。二、被告通过陈X的账户于xxxx年12月24日、xxxx年3月4日、xxxx年3月16日、xxxx年
5、6月4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而,被告尚未返复原告的借款为80000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商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2000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三、原、被告商定的借款期限自xxxx年7月6日至xxx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xx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20000元借款,这属提早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早归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如按原、被告商定的借款期间的月利率2%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为:(一)xxxx年11月21日至xxxx年12月23日100000元times;2%times;33日/30日=2200元(二)xxxx年12月24日至xxxx年3月3日96000元times;2%times;69日/30日=44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