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X 页 共 X 页-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与法律规制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与法律规制商标侵权 隐形反向假冒 法律规制文章分析了我国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司法实践状况,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根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有关理论,结合我国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法律规制措施。一、由实践看商标隐形假冒行为有一个案例:原告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进行整修和重新喷漆后,作为自己的产品无标识销售给其他用户。法院认为,被告在商
2、品处于流通中时,拆除商品的商标,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在商品上标识其商标的权利,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之间的联系,终结了商标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理论的研究,以正确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的范围,借以完善我国的商标权保护体系。上述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案例在世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出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假借他人商品为自己创品牌的企业越来越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有逐步增加的趋势,而且,我国现在的反向假冒案件,许多都是国外大公司反向假冒我国的质优价廉的商品。这对于我国起步较晚的民族企业实施的“名牌战略
3、”将是极端不利的。随着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日益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有了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驰名商标却屈指可数,这对我国参与国际竞争非常不利。但我国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定却并不全面,不能给予商标权人全面的保护。-第 X 页 共 X 页-二、我国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和不足商标上的假冒,一般指假冒者在自己制作或销售的商品上,冒用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商标反向假冒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性反向假冒,即去掉他人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将商品再行销售;二是隐性反向假冒,即去掉他人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J。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
4、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可见,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更换商标这种显性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对于去除、覆盖原商品商标后再次出售的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则没有予以规范。学者们对反向假冒的探讨也只是意识到了商标法“注重商标权人的消极权利,而使其积极权利被淡忘了” 。由商标法的规定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它有自己的特征:1在行为主体方面,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主体包括两类,即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也包括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在内。2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产品声誉为自己创牌及牟取不当利润,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3在行为对象方面,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生产之产品,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产品声誉。4在行为内容方面,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内容则包括:在市场上购进他人生产之商品;以自己的商标标识替换他人的商标标识;将该商品继续投入流通。5在行为后果方面,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有损于行为人之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可能损及他人产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