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审核要点(省部级填报汇总单位)一、电子文件上报要求1上报电子文件内容包括:年报上报数据包、年报表说明、word版年报表封面、省部级副职以上公务员名册。2年报上报数据包应为公务员统计系统最新版软件生成的BKRS文件,报告期为2016年度,能正常接收,数据与纸质报表一致。3年报表说明须按审核要点所附模版格式上报。4word版年报表封面的内容与纸质报表一致,填报单位(规范全称)、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时间、联系电话(含填表人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无缺项。5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公务员名册须按统一说明模板格式上报。6中央单位和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用光盘上报电子文件
2、,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三所干部学院通过组织工作网报送。二、纸质文件上报要求1上报纸质文件内容包括:年报表、年报表说明、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公务员名册。2关于纸质年报表的封面(1)填报单位名称使用规范全称。(2)填报单位公章、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报出时间、联系电话(含填表人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无缺项。三、年报表审核的原则要求1系统分布、机构层次、职务层次填报符合逻辑。其中,各省区市的报表中,凡涉及“中央一级”和“中央设在地方”的相应表和栏不应有数据;各中央单位的报表中,凡涉及“省区市一级”、“省区市设在地方”、“副省级市一级”、“副省级市设在地方”、“市(地、
3、州、盟)”、“县(市、区、旗)”、“乡(镇)机关”的相应表和栏不应有数据。2表内、表间数字关系符合校核式要求,校核全部通过,特殊情况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容错上报并上报说明。3统计范围、统计对象保持系统一致。4如无重大工作调整,各表各栏数据较上年相应数据不应有大幅度变化。四、年报表各表审核要点(一)公务员数量变化情况、参照管理人员数量变化情况(公务员表第一表、参公群团表第一表、参公事业表第一表)1各层次“上年末总数”(列1)应与2015年度报表“本年末实有数” (列42)相等。2各省区市组织、人事两家汇总后的以下“进”、“出”数据,相差较大的(“进”、“出”差数大于“进”、“出”中较大数的5
4、%),由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上报说明:(1)公务员表“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调入”(行1列12)数据,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的“调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行1列36)之和。(2)公务员表 “公开遴选”(行1列13)数据,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的“公开遴选”(行1列37)之和。(3)公务员表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调入”(行1列15)数据,“调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行1列36)数据。(4)公务员表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调入-公开遴选”(行1列16)数据,“调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公开遴选”(行1列37)数据。(5)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调入”(行1列12)和参公群团表、参公
5、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调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行1列32)。(6)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公开遴选”(行1列13)和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公开遴选”(行1列33)。(7)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调入”(行1列15)和公务员表汇总后的“调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行1列32)。(8)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公开遴选”(行1列16)和公务员表汇总后的“公开遴选”(行1列33)。(9)公务员表汇总后的“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整建制转入”(行1列14)和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整建制转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行1列
6、39)。(10)公务员表汇总后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转入”(行1列17)和公务员表汇总后的“整建制转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行1列39)。(11)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整建制转入”(行1列14)和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整建制转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行1列35)。(12)参公群团表、参公事业表两套表汇总后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转入”(行1列17)和公务员表汇总后的“整建制转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行1列35)。3“本年度增加”中的“其他”(列18)、 “本年度减少”中的“其他”(列40)栏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
7、。4“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列7、8、9、10)、“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整建制转入”(列14)、“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转入”(列17)、“整建制转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列29、30)、“整建制转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列35)、“整建制转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列39)均应有具体情况说明。5“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列43)出现数字要详细说明主要类型及每种类型涉及人数。6组织系统表的乡(镇)机关一般不应有“录用”,行13列3出现数字需作说明。7各机构层次“录用”(列3)和相应基本情况表“试用期人员”合计数应大致相等,相差较大的(“录用”、“试用期人员”的差数大于“录用”、“试用期人员”中较
8、大数的5%)应说明原因。8“选举登记”(列11)、“因选举退出登记”(列31)出现数字需报名单,认真核实所报名单中的人员“选举登记”前是否具备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身份、“因选举退出登记”后所任职务是否仍然具备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身份。9.“非正常死亡”(列26)出现数字需报名单。10.本年末机构数与上年比较,变化超过5%的需作说明。(二)公务员分布情况1地方组织系统报表在“行政机关”栏不应出现数字;地方组织系统的乡(镇)报表除“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外不应出现数字,其中“人大机关”人数应与班子表中的乡(镇)行政区划个数大致相当;地方人事系统报表除“行政机关”栏外不应出现数字。(三)
9、公务员基本情况(中央一级机关)1本表各行各列与2015年度报表相应栏目差别不应过大。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公务员数应等于上年数加上本年晋升、调任、调入,减去本年退休、开除、死亡、交流、降职,否则需作说明。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比例一般应上年。3“中专及以下”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数字一般应上年。4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职务为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办事员人员;(2)学位为“博士”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3)“兼任下级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副职非领导职务、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人员;(4)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四)公务员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1“中专
10、及以下”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数字一般应上年。2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职务为省部级副职及以上人员;(2)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3)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中央设在县(市、区、旗)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中央设在乡(镇)县处级副职及以上人员。(五)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一级机关)1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公务员数应等于上年数加上本年晋升、调任、调入,减去本年退休、开除、死亡、交流、降职,否则需作说明。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比例一般应上年。3“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数字一般应上年。4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学位为“博士”的副主任科员、
11、科员、办事员、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2)“兼任下级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副职非领导职务、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人员、二级警长、三级警长;(3)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省区市一级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出现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六)公务员基本情况(省、区、市设在地方机关)1“中专及以下”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数字一般应上年。2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职务为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2)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3)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省(区、市)设在县(市、区、旗)县处级正职及以上人员,省(区、市)设在乡(
12、镇)县处级副职及以上人员。3.地方组织系统报表本表出现数据需报单位、人数。4各省区市党群、行政系统(五)、(六)表数据汇总后,较上年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总数增加、已套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总数减少的,由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上报说明。(七)公务员基本情况(副省级市一级机关)1“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数字一般应上年。2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职务为省部级正职领导职务、厅局级正职非领导职务人员;(2)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3)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副省级市一级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出现厅局级正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八)公务员基本情况(副省级市设
13、在地方机关)1“中专及以下”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数字一般应上年。2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职务为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2)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3)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副省级市设在县(市、区、旗)县处级正职及以上人员,副省级市设在乡(镇)县处级副职及以上人员。3.地方组织系统报表本表出现数据需报单位、人数。(九)公务员基本情况(市、地、州、盟机关)1“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数字一般应上年。2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职务为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2)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二级警员、
14、三级警员;(3)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市、地、州、盟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3各省区市党群、行政系统(七)、(八)、(九)表数据汇总后,较上年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总数增加、已套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总数减少的,由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上报说明。(十)公务员基本情况(县、市、区、旗机关)1“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数字一般应上年。2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直辖市辖县、副省级市辖区出现厅局级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副省级市辖县、地级市辖区、地级市辖县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2)学
15、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3)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对县、市、区、旗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直辖市辖县、副省级市辖区参照表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副省级市辖县、地级市辖区、地级市辖县参照表出现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3各省区市党群、行政系统本表数据汇总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总数增加、已套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总数减少的,由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上报说明。(十一)公务员基本情况(乡、镇机关)1本表各行各列与2015年度报表相应栏目差别不应过大。2“中专及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数字一般应上年。3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直辖市辖区下辖乡镇出现
16、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直辖市辖县、副省级市辖区下辖乡镇出现县处级正职及以上人员,副省级市辖县、地级市辖区、地级市辖县下辖乡镇出现县处级副职及以上人员。(2)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3)组织系统报表中“非中共党员”。(十二)公务员年龄情况(中央一级机关)1以下人员需报名单: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科员、办事员、试用期人员,61岁及以上人员。(十三)公务员年龄情况(中央设在地方机关)1以下人员需报名单: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一级警长、二级警长,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61岁及以上人员;(十四)公务
17、员年龄情况(省、区、市一级机关)1以下人员需报名单: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一级警长、二级警长,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办事员、试用期人员、三级警员,61岁及以上人员;(十五)公务员年龄情况(省、区、市设在地方机关)1以下人员需报名单: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一级警长、二级警长,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61岁及以上人员;(十六)公务员年龄情况(副省级市一级机关)1以下人员需报名单: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一级警长、二级警长,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61岁及以上人员;(十七)公务员年龄情况
18、(副省级市设在地方机关)1以下人员需报名单: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一级警长、二级警长,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61岁及以上人员;(十八)公务员年龄情况(市、地、州、盟机关)1以下人员需报名单: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一级警长、二级警长,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61岁及以上人员;(十九)公务员年龄情况(县、市、区、旗机关)1以下人员需报名单: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一级警长、二级警长,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61岁及以上人员;(二十)公务员年龄情况(乡、镇机关)1以下人员需报
19、名单: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61岁及以上人员;(二十一)本年内录用公务员情况1.省区市一级(行6)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比例较低或与2015年比较下降较大的需报说明。中央一级(行3)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与国考计划有出入的需作具体说明。2以下人员需报名单:20岁及以下、工人、农民、村干部。(二十二)本年内退休公务员基本情况1各机构层次与职务层次匹配符合逻辑,注意审核,预留名单备查:中央一级机关,一般不出现乡科级正职及以下人员;中央设在地方机关,一般不出现省部级副职及以上人员;省区市一级机关,一般不出现乡科级正
20、职及以下人员;省区市一级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一般不出现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省区市设在地方机关,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副省级市一级机关,一般不出现省部级正职领导职务、厅局级正职非领导职务人员;副省级市一级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一般不出现厅局级正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副省级市设在地方机关,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市、地、州、盟机关,一般不出现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市、地、州、盟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县、市、区、旗机关,直辖市辖县、副省级市辖区一般不出现厅局级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厅局级副职及以上
21、非领导职务人员,副省级市辖县、地级市辖区、地级市辖县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县、市、区、旗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直辖市辖县、副省级市辖区参照表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副省级市辖县、地级市辖区、地级市辖县参照表一般不出现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乡、镇机关,直辖市辖区下辖乡镇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直辖市辖县、副省级市辖区下辖乡镇一般不出现县处级正职及以上人员,副省级市辖县、地级市辖区、地级市辖县下辖乡镇基本情况表、退休表、晋升表一般不出现县处级副职及以上人员。2以下人员需报名单:本年内退休的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公务员。(二十三三
22、十一)公务员晋升职务情况1晋升表人员基本情况(合计、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年龄)应大致小于基本情况表相应单元格数据。2各机构层次与职务层次匹配符合逻辑,注意审核,预留名单备查:中央一级机关,一般不出现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科员;中央设在地方机关,一般不出现省部级副职及以上人员;省区市一级机关,一般不出现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科员;省区市一级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一般不出现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省区市设在地方机关,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副省级市一级机关,一般不出现省部级正职领导职务、厅局级正职非领导职务人员;副省级市一级参照管理机关(单
23、位),一般不出现厅局级正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副省级市设在地方机关,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市、地、州、盟机关,一般不出现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市、地、州、盟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县、市、区、旗机关,直辖市辖县、副省级市辖区一般不出现厅局级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副省级市辖县、地级市辖区、地级市辖县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县、市、区、旗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直辖市辖县、副省级市辖区参照表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副省级市辖县、
24、地级市辖区、地级市辖县参照表一般不出现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参照管理人员;乡、镇机关,直辖市辖区下辖乡镇一般不出现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直辖市辖县、副省级市辖区下辖乡镇一般不出现县处级正职及以上人员,副省级市辖县、地级市辖区、地级市辖县下辖乡镇基本情况表、退休表、晋升表一般不出现县处级副职及以上人员。3以下人员需报名单:(1)本年内晋升的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公务员;(2)“破格提拔”的厅局级、县处级人员;(3)“越级提拔”人员;(4)“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县处级人员;(5)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一级警长、二级警长;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人员。(三十二)公务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1各机构层次与职务层
25、次匹配符合逻辑,注意审核,预留名单备查:中央一级机关,公开选拔一般不出现县处级正职及以下人员,竞争上岗一般不出现乡科级正职及以下人员;乡、镇机关,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不出现县处级人员;县、市、区、旗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不出现县处级人员。2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厅局级人员需报名单。(三十三)公务员交流情况1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任现职满10年交流”、“回避交流”、“35岁及以下”、“公开遴选”、“交流到国有事业单位”、“交流到国有企业单位”、“从国有事业单位调任”、“从国有企业单位调任”需报名单。(三十四)公务员上年度考核情况1考核表仅统计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上年度考核情况,考
26、核人数“合计”与“不进行考核人数”之和应小于上年末实有数。2“优秀”比例异常(大于20%)需报说明。3厅局级人员“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不进行考核人数”需报名单。4. “不定等次”与“新录用公务员、正在接受审查、受处分”三项之和不等的需报说明。5.“不进行考核人数”与“病事假半年以上”不等的需报说明。(三十五)公务员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辞去领导职务、受奖惩和申诉情况1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免职”、“降职”、“辞去公职”、“辞退”、“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政纪处分”、“申诉”的情况需报名单。2县处级正职及
27、以下人员“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需报名单。(三十六)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1科员及以下职务人员出国出境培训注意审核;2脱产培训各机构层次与职务层次匹配逻辑同基本情况表,注意审核。(三十八四十三)女性公务员基本情况、少数民族公务员基本情况、非中共党员的公务员基本情况女性公务员年龄情况、少数民族公务员年龄情况、非中共党员的公务员年龄情况1省部级副职及以上人员报名单;2以下人员需报名单:学位为“博士”的科员、办事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30岁及以下的县处级人员、一级警长、二级警长,35岁及以下的厅局级副职及以上人员,41岁及以上的试用期人员,61岁及以上人员。除上述情况以外,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对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应附情况说明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