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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docx

1、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一)校本部实行每周 5 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

2、津贴的依据。(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二、请假规定(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三、各类假期及待遇(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20 天(如有特殊情

3、况,须超过 20 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20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 80%发放注;全年累计超过 2 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60%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 3 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2、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 3 天至 5 天(含 5 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 8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 6 天至 10 天(含 10 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 50%计发;一个月内请

4、假累计 11 天至 15 天(含 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 20%计发;超过 15 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 25天的每 25 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注说明: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年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312。3、请事假出国(境)者,30 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30 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 30 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

5、,从超期之日起,6 个月内保留公职,第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XX47 号文的规定办理。4、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二)病假:因病不能工作,并持有医疗机构医院医生证明的(原则上要求公费医疗点医院)可请病假。1、一个月内请病假 15 天以内(含 15 天)的校内津贴照发; 15 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校内津贴按 50%发放;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

6、的,超过天数校内津贴停发。2、病假超过 2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不满 12 年,发给 90%基本工资;(2)工作 12 年及以上,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 6 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1)工作不满 12 年,发给 70%基本工资;(2)工作满 12 年不满 20 年,发给 80%基本工资;(3)工作满 20 年以上,发给 90%基本工资;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5、当月病假超

7、过 10 天(含 10 天)以上,不发当月节支奖、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奖。6、病假满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岗位生活补贴停发。7、癌症和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给。8、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校外职业者,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全部工资,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9、因病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按 2 个病休日折合一日计算。(三)产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应享受的假期,产假期内各项待遇照发。1、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晚育增加 15 天;已办独生子女证增加 35 天,因难产而剖腹、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 30 天;双胞胎增加产假 15 天。2、专任女教师产假若

8、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3、女方产假期间,可给男方 10 天看护假,期间各项待遇照发。4、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 1 小时的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 。5、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基本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 75%发给,工资中的其他项目及校内津贴按事假相应规定处理。(四)计生假:凡施行人流、上环、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生证明按学校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给予休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五)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婚假 5 天,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 10 天,婚假期间工资

9、、校内津贴照发。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如因工作原因暂未休假者,可于当年内补休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六)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请丧假,假期为 5 天,工资、校内津贴照发。若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且必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假期工资、校内津贴照发,路费自理。 (1) (2) (3)(七)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1、探亲假期: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

10、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年给一次假,假期为 20 天。2、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 3 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 3 个月,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3、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内安排,如寒暑假期短于规定探亲假期的天数,可给予补足。国家法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亲假期内。4、归侨、侨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省、市侨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5、凡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

11、车费;享受 4年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报销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八)婚假、看护假、计生休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产假连续计算,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内。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一)产假(看护假) 、计生假、病假需凭医生证明,超过批准时间者,作事假处理。休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 、计生假、病假、丧假,由各系、部、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二)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请假手续。

12、(三)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报告。事假在 5 天以内的,由二级部门领导批准;6 天至 10天者,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10-30 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30 天以上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四)处以上干部请假,由学校组织部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五)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来电话(假期后补交书面材料)续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13、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五、旷工的处理办法(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1、不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4、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5、虽然出勤但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务者;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二)旷工 1 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岗位津贴50%,旷工 2 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80%;一个月内旷工累计 3 天以上(含 3 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校内津贴;连续旷工 10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20 天者,作辞退处理。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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