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试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07年6月编 制 说 明随着大规模铁路建设的全面展开,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统一监督工作方法,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共分十六部分,针对工作依据、监督范围、机构人员、手续办理、监督检查和检测、举报受理和调查、档案信息管理、监督费用管理、监督工作考核等方面的操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并补充了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和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监督工作两部分的内容。附件部分将监督工作中的程序性资料进行了规范,操作性较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应按照本指南规定执行。各
2、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中可参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和资料送交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市复兴路10号,100844),以便及时修订。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监督依据、范围及时限1第三章监督机构、人员及内部管理2第四章监督手续的办理4第五章开工前监督工作5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实施6第七章监督检测的委托14第八章质量安全问题举报的受理15第九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17第十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18第十一章施工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监督工作22第十二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和信息化管理23第十三章监督费管理25第十四章监督处罚的程序26第十五章监督工作
3、考核27附件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统一监督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制订本工作指南。第二条 凡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遵照本工作指南的规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依据、范围及时限第三条 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
4、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涉及铁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四条 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都必须由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五条 建设单位为部管公司的铁路建设项目,其监督工作由监督总站指定监督站负责。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其监督工作原则上按照铁路局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区域监督站负责。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办理建设项目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第三章 监督机构、人员及内部管理第七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
5、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其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第八条 监督站站长对本站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且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条件。第九条 监督站主要负责人(站长、副站长等)的变动,应在征得监督总站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
6、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年龄不大于65周岁,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聘金。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质量安全监督证分为正式和临时两种,由铁道部统一印制。1证件申办对于符合监督人员任职条件的,正式在编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监督站及所在铁路局人事部门审查合格、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发放正式监督证;聘用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7、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监督站审核合格、连同聘用合同复印件一起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发放临时监督证,证件有效期同聘用合同期。2证件年检正式监督证实行年检制,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证件年检期,由各监督站收集本站监督人员的监督证,并填写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监督总站。对于符合年检条件的,在其监督证上加盖年检章。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其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第十三条 各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内部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3监督检查制度;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8、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第四章 监督手续的办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督站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4)及以下相关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副本;3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
9、工条件的说明;6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等。第十五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5)。对于资料不全,或工程采用了新技术、新标准,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6)。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第五章 开工前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监督站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监督人员和监督计划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人员应依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监督计划(附件7)。监督计划应明确监督工作要点、监督检查方式及
10、检查主要内容。监督计划经监督站审定后,应及时(可经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监督站在项目开工前,应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宣读监督计划,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宣布监督工作纪律,公布质量安全举报通信地址和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程序等。形成的会议纪要,纳入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第六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
11、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交叉检查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监督计划,结合项目特点和进展情况,制订检查计划,检查前要进行认真准备,列出检查项目,确定检查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2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8),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3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9)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实现对问题的
12、闭合管理。对于要求整改的项目,应适时安排复查。对于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0)。第二十四条 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施工许可)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情况;(4)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5)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6)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2)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3)设计变更情况;(4)参加有关工程
13、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3施工单位重点检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施工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试验室资质、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铁道部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上报处理情况;(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4监理单位重点检
14、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检测试验设备的配备及到位情况;试验室资质、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4)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的情况;(5)见证检测和平行试验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的闭合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
15、查:(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11.111.4。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1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应对抽查部位进行目测、实测、仪器检测及质量安全保证资料的核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于有怀疑的部位,责成有关单位出具能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主要检查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特别是建设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主要包括:(1)混凝土配合比设
16、计是否满足设计及验标要求;原材料各项指标和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原材料的存放条件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钢筋连接质量。(2)路基地基处理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及验标要求;路堤填料、压实指标、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过渡段填料、压实、检测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路基排水设施是否按设计施工;路基支挡结构的材料、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路堑开挖方式和边坡防护是否按要求施作;路基沉降观测及评估情况。(3)桥涵明挖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基桩的检测情况;桩与承台、承台与墩身间的连接质量;预制梁厂的生产资质;梁体保护层厚度的保证措施;钢筋连接的方式;混凝土灌注期间的试验指标;梁体养护方式;张拉/张放测量控制;压浆和封端质量
17、;梁体静载试验;现浇梁预压、钢筋安装质量、梁面高程控制;悬浇梁线型检测;架桥机使用许可手续;相邻梁端相对高差;支座锚栓孔注浆材料;支座合格证书。(4)隧道洞口边、仰坡周围的排水沟、截水沟施作及坡面防护;超前地质预报与地质核对情况;光爆效果;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锚杆数量、长度及灌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钢拱架;防水板材质和铺设质量;衬砌厚度、强度及填充密实情况;弃碴场的设置和围挡。(5)轨道轨道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和标准要求;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道碴的材质试验报告;轨距、超高值;道岔的安装质量;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钢轨焊接接头试验、探伤报告;整体
18、道床的铺设质量。(6)站后工程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各项综合试验资料。第二十六条 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 (1) 是否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2) 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3) 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4) 是否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相关铁路监督站核备。 2对勘察设计单位
19、重点检查: (1) 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是否有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2) 是否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3) 是否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并将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4) 是否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保证营业线施工期间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3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1) 监理规划(
20、细则)是否包括施工安全管理内容,是否制定了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的内容;(2)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等情况;(3)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4)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等情况;(5) 是否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6) 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情况;(7) 是否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
21、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8) 监理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是否得到闭合。4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1) 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不得在该项目完工前转移资金,也不得挪作他用);(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6)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7)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以及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8)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22、10)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11)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监控情况;(12)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13)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14)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情况;(1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验情况;(16) 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七章 监督检测的委托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第二十八条 监督站应委托经过省部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并要将检测机构的有关资质材料报监督
23、总站核备。满足招标要求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检测机构。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安排。第三十条 监督检测程序:1在批复的监督费年度支出预算内,针对项目特点和进展情况,确定检测项目和数量;2选定满足资格要求的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资质报监督总站备案;3组织实施检测;4检测单位在约定时限内提交检测报告;5监督站将存在的问题以监督通知书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明确整改要求。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无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标
24、准,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记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质量安全问题举报的受理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在建期间出现的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均有权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要在管辖范围内公布举报地址和电话,及时受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举报。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台帐,对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监督站要派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处理。1有明确举报对象;2有具体举报事实; 3属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
25、范围的。有举报人联系方式的,应尽快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总站转来的举报和本站受理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监督总站。调查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结论2参建各方3调查过程4工程处理措施5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第三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举报过程中,没有主管领导的同意,不得将举报人及其检举、揭发、控告等有关信息、材料透露给监督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何种情况,不允许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个人。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前通知监督站参加建设项目的验收。监督站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
26、收程序、执行标准规定等进行重点监督,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 由国家或铁道部组织的验收,监督站在验收委员会首次会议前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或补充报告)。由各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监督站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或补充报告)。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监督工作概况;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5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6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
27、的处理情况;7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8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9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10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必须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签认,并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出具。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监督报告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同时报监督总站,其它铁路建设项目报监督总站。第十章 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第四十二条 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
28、示。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2.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委托监理的,未委托;3. 未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4.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6.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7. 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 未按照有关
29、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2. 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无国家、铁道部技术标准,也未按规定进行审定的;3.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4. 按规定应参加施工验槽的;5.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6. 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7. 在设计文件中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未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
30、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8.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 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经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即上岗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后就任职的;3. 开工报告批复前,擅自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变更设计未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4. 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31、,偷工减料的;5.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6. 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7. 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挪用的;8.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9.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10. 施工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11.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
32、记录:1. 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2. 未按监理规范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3. 未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4.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 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未出具的;6. 其他可能影响监理工作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2. 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3. 出具虚
33、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4. 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参建各方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和上报,监督总站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第十一章 施工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监督工作第四十九条 监督站派员对质量信誉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每个评价期内,对参与信誉评价的项目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组织机构、评价程序、检查过程、结果公示是否依法合规,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第五十条 监督站在接到建设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后,准备
34、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监督总站。第五十一条 监督站若发现质量信誉评价存在违反铁道部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总站,并在评价报告中反映。第十二章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第五十二条 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2. 首次监督会议纪要;3. 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4. 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6. 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7. 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8. 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9
35、.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10. 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第五十四条 监督档案应按重要程度分类保存,保存年限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最低不少于15年。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第五十六条 各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总站报送各类信息,电子版文件同期报至监督总站电子信箱。报送信息包括: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的28日前,主要内容包括:(1)监督站本月工作大事记
36、;(2)本月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3)问题复查情况;(4)下月监督工作计划;(5)本月下发的监督通知书汇总表;(6)本月受理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半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的元月15日和7月15日前,主要内容包括:(1)监督站半年工作大事汇总; (2)监督项目的总体情况简述; (3)监督人员统计信息表(附件13); (4)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闭合情况汇总;(5)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原因分析及拟采取的措施;(6)监督工作效果分析。3监督站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报。4总站安排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报,检查结束后3天内上报。5总站安排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汇报,调查结束后3天
37、内上报。6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独立评估报告7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8其它专题报告第十三章 监督费管理第五十七条 监督费实行中央财政统一预算管理,监督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第五十八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第五十九条 监督费由各监督站负责收取,收取方式分为一次性、按季度、按年度三种形式,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监督费必须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第六十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费按照部批概算金额收取,其它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督费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收取,也可按当地有关规定收取。第六十一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
38、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所在铁路局财务处,并抄报监督总站。由财务处报部财务司汇总,经财政部审批后按履行职能需要直接核拨。第六十二条 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监督站日常经费可由所在铁路局成本支出中计划安排,待财政拨付监督经费到达后相应冲减。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第六十三条 聘用监督人员聘金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由监督站负责发
39、放。第六十四条 监督站必须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四章 监督处罚的程序第六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六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1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2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危害
40、后果严重的;3曾因相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7在共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8已发现自己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六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第十五章 监督工作考核第七十条 监督总站依据考核办法每年对各监督站进行一次
41、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同期组织一次优秀监督工作者的评选。监督工作突出,所在监督站经总站考核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第七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监督站和监督人员,总站给予通报表扬。第七十二条 监督站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整顿;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监督资格并建议铁道部解散该监督站。第七十三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1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4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附件
42、: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3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6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7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8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9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10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11.1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11.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11.3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11.4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1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13铁道部工
43、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监督站人员统计信息表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职 务职 称专 业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任现职时间工作简历监督站意见年 月 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监督总站意见年 月 日注:监督站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附件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职 务职 称专 业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任现职时间工作简历监督站意见年 月 日 监督总站意见年 月 日注:监督站需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附件3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序号职务姓名年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时间
44、是否接受过监督培训监督证号附件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 报 表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监督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万元)建安费(万元)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建设单位:三、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四、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五、监理单位及其资质等级序号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六、施工单位及其资质等级序号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七、提交资料应注明资料名称、份数等。八、建设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