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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运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doc

1、网络银行运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 陈燕红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 要: 网络银行具有传统商业银行所没有的低成本、高效率和服务个性化等特点, 其不仅决定了网络银行具有传统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优势, 而且也导致了与此相伴随的诸多运行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市场准入过于严苛的风险、安全法律缺位的风险, 以及行政监管职能手段落后等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 不仅直接导致网络银行及其顾客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而且对其健康发展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因此, 可以从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统一的征信记录数据库体系、建立科学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完善有关网络银行的安全立法, 以及加强网络银行的行政监管等途径, 构

2、建有效的网络银行运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以促进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关键词: 网络银行; 商业银行; 互联网; 信息技术; 网银风险; 大数据; 征信记录; 金融创新; 作者简介:陈燕红 (1982) , 女, 山西临汾人, 法学博士,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进入 21 世纪以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 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网络银行作为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银行业务结合的产物, 日益成为当前银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网络银行的出现和迅速普及, 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办理各种银行业务的广大民众, 而且对银行业自身效率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1。然

3、而, 由于网络银行出现的时间不长, 人们对其风险的认识不足, 已经给使用网络银行服务的顾客以及网络银行自身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 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对网络银行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并据此构建相应的法律防范机制, 对于保证网络银行的正常健康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一、网络银行运行风险法律防范的研究现状网络银行作为 20 世纪下半期开始的信息革命与传统商业银行结合的产物, 已经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趋势。因此, 国内外对网络银行进行研究的成果非常多。然而, 专门从网络银行运行风险及法律防范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并不多。具体来讲, 当前国内外相关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 从

4、网络银行对传统商业银行挑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这方面比较典型的研究成果有:尹龙于 2001 年发表的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管问题的研究一文, 指出网络银行是未来银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 我国网络银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安全、信息、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为促进网络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 同时提出网络银行监管在监管框架、次序, 市场进入、退出等方面的具体策略2;谢平等于 2000年发表的网络银行:21 世纪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一文, 则以网络银行这类金融创新的出现必然导致的金融机构和经营管理模式、金融市场结构、金融业务运作方式等方面变革为切入点, 指出网络银行必然对传统的货币

5、银行学、货币政策理论、银行组织理论构成相应的挑战, 并对我国加入 WTO 后的银行业发展构成严重的冲击3。王静、邢成 2015 年发表的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微观机理及宏观效应一文, 则认为网络银行发展的微观机理在于金融消费者财富管理意识增强和金融服务使用方式的变化, 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远程开户、客户信心和风险管理等主要问题, 建议通过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金融监管创新等方法促进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4。而 Tunay K B, Tunay Nilyas Akhisar 2015 年发表的Interaction Between Internet Banking and Bank Per

6、formance:The Case of Europe一文则通过网络银行在欧洲的发展, 指出网络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行为产生的具体影响5。这些研究成果对网络银行产生的时代背景、所具有的特点, 以及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 并对网络银行的发展带来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二) 从比较分析的角度进行的研究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本集中于对发达国家网络银行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 尤其是对美国网络银行的发展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和评价。这方面的典型研究成果主要有:刘明彦于 2015 年发表的从直销银行 INGDIRECT 实践看网络银行发展一文, 通过对荷兰国际集团 (ING)

7、 旗下的网络银行 ING DIRECT 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 指出网络银行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6。刘海平于2000 年发表的美国网上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概要一文, 通过对美国网上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进行介绍, 指出网上银行业务风险控制应当重点注意的相关问题7。而陈一稀于 2014 年发表的美国纯网络银行的兴衰对中国的借鉴一文, 通过对美国纯网络银行兴衰的原因进行归纳分析, 并以国内比较典型的网上银行阿里金融为例, 分析其开展纯网络银行服务的优势及劣势, 指出美国网络银行兴衰过程中我国应当借鉴的具体内容8。这些对中外网络银行运行风险进行的比较分析, 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比

8、较对象和参照物, 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我国网络银行运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建议。(三) 专门从网络银行运行风险角度进行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指出网络银行具体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这方面典型的研究成果如下:喻奕 2015 年发表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探究一文, 指出与网络银行所具有的高效快捷、简单方便等优势所伴随的各种风险, 并对这些风险进行了识别和评估, 提出了针对性的应对措施9。曾瑞玲2010 年发表的如何深度防御网上银行风险一文, 具体分析了深度防御技术在网上银行安全防护中的应用, 并设计了一套完整的综合防控体系, 对网上银行安全防护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论述10。谢媛 2014 年

9、发表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探析一文, 对网络银行及其风险, 以及传统银行监管模式下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并从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机制、安全保障机制和客户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具体风险防范措施11。郭德香 2011 年发表的论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一文, 指出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的新特点使传统银行监管体系陷入了监管乏力的困境。我国应从加强对网络银行的全面监管、制定网络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跨国网络银行的管理等方面构建多层次的网络银行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制度体系12。梁爽 2011 年发表的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一文, 在分

10、析现有法律风险的基础上, 参照国外立法经验, 从立法、完善银行规章制度和健全各项操作规程、规范银行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方面, 分析网上银行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并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对策13。这些研究成果都充分认识到了网络银行的金融创新与传统商业银行的不同必然导致的各种风险, 并从财务、技术和法律等方面提出了可行性的防范建议。整体来看, 当前对网络银行运行风险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样非常明显:首先是研究视角方面的不足。多数成果均局限于从网络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对比的角度进行研究。通过指出网络银行同传统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诸多区别, 分析网络银行运行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少有直接

11、从网上银行的网络技术特征出发, 对网络银行运行风险进行的分析。其次, 当前有关网络银行运行风险的研究多集中于制度层面上的分析, 而很少考虑到网络银行技术层面上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事实上, 网络银行的互联网技术背景不仅是造成网络银行运行风险的主要原因, 互联网技术本身也能为网络银行运行风险的解决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 多数研究成果在网络银行运行风险防范方面过于重视政府监管, 而忽略了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针对当前网络银行运行风险存在的这些不足, 文章有意识地从分析互联网技术赋予网络银行的独有特征出发进行分析, 并在相关论述中对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以及技术措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并以相关法

12、律制度的完善为重点对网络银行的法律防范机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二、网络银行的主要特征分析网络银行因为同互联网技术密切结合, 从而具有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独有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网络银行相对于传统银行所具有的优势, 也是网络银行运行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具体来讲, 网络银行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方面:(一) 低成本网络银行同传统商业银行相比的最大优势, 是其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业务处理所具有的低成本优势。同传统商业银行通过实体网点的柜台或 ATM 柜员机完成各种银行业务不同, 网络银行直接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业务处理完全依托于上网电脑或智能手机等互联网终端, 各种必需的审查及手续办理则通过依托

13、于大数据技术的云计算服务器完成。由于整个业务流程不需要实体柜台或 ATM 柜员机的存在, 而且不需要经过烦琐的人工处理程序, 大大节约了实体网点租赁和人力资源成本。虽然网络银行同传统商业银行相比, 需要更多的网络设备、网络软件、网络接入以及网络管理方面的投入, 但同昂贵的实体网点租赁费用和人力资源成本相比, 这种投入根本不值一提, 从而使网络银行相对于传统银行具有无与伦比的低成本优势14。网络银行低成本优势的存在, 大大增加了银行可能的获利空间, 提高了网络银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而且, 这种低成本优势还使银行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为顾客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降低顾客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成本。低成本优

14、势成为网络银行受到顾客和投资者广泛欢迎的决定性因素。(二) 高效便利网络银行业务往来的信息传递完全依托于互联网, 由于互联网在信息传递上的即时性, 使得网络银行具有传统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高效性。传统商业银行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的过程中, 由于信息传递必须通过人工完成, 办理银行业务的顾客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等待才能得到所需要的银行服务。网络银行的业务办理无须经过烦琐的人工审核手续, 所有必需的数据审查直接通过网络银行的服务器即时处理, 只需要顾客通过网络终端发布相应的银行业务指令, 即能够通过相关计算机软硬件的协同运作, 即时给予回应, 从而使其迅速完成相关业务的办理。在网络银行的服务器运算能力和

15、容量足够的情况下, 传统银行经常出现的排队办理业务的现象在网络银行几乎不可能出现。网络银行的便利性不仅体现在远超传统商业银行的高效上, 还表现在其无视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特性上。同传统银行业务办理必须经过柜台或 ATM 柜员机, 而且还受银行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限制不同, 网络银行的业务办理只需要通过一台上网电脑或智能手机等网络终端, 即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完成相应的银行业务。需要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顾客,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时间和地点, 通过网络终端获得即时性的便利服务, 从而使其获得传统商业银行难以比拟的消费体验。(三) 个性化服务由于受人力资源和内部分工的限制, 传统银行业务网点

16、只能为顾客提供比较单一的存贷业务。要想获得更多的银行服务, 顾客必须到商业银行的指定机构才能办理, 从而大大限制了商业银行功能的发挥。而网络银行则充分结合互联网技术的优点, 对传统银行业务进行了相应的创新。现有网络银行不仅可以办理传统商业银行网点可以办理的存贷款业务, 而且将各种新型服务融入网络银行的业务之中。这些新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投资理财工具、缴纳各种生活费用 (如水电、煤气、学杂费等) , 从而使网络银行具有了多元化的业务形态。与此同时, 网络银行还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采集和传递优势, 通过相关业务大数据分析, 以及同网络银行顾客的双向沟通等, 及时掌握不同顾客的个性化需求, 并据此

17、为顾客提供为其量身定做的银行产品组合15。网络银行的这种个性化服务方式, 不仅更好地满足了顾客的需求, 而且能够最大限度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网络银行自身效益的提高。三、网络银行运行中的主要风险网络银行所具有的成本低、高效便利以及多元个性化服务的特点, 不仅使网络银行具备了传统商业银行所没有的优势, 而且也导致了网络银行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 信用风险对于主要通过各种科学的制度化体系进行运作的现代社会来说, 由于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缺乏, 信用风险成为商业往来中存在的最大风险。尤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 其主要收入来自贷款和信用卡业务, 而这两种业务都面临着顾客

18、逾期不能按时还款, 从而直接损害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风险。因此, 信用风险始终是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16。而对于网络银行来说, 由于所有的业务网络均通过网络进行, 交易双方缺少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顾客和网络银行间形成必要的信任更为艰难, 从而导致网络银行的信用风险较传统商业银行更为突出17。由于网络银行与其顾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网络银行即使制订了严格的网络审查程序, 也无法杜绝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逾期不还的问题。网络银行对贷款用户的信用审核主要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征信记录以及其自身对该用户的信用记录。由于当前并没有建立统一的征信机制, 而且征信工作开展较迟的原因, 这

19、些征信机制均存在覆盖时间和地区有限, 取信项目单一等问题。很多信誉不佳的个人和单位, 虽然确实存在拖欠债务的不良历史, 却因为在人民银行提供的征信记录以及网络银行自身的信用记录上并没有留下瑕疵, 从而能较为简单地通过网络银行的网络审查程序获得贷款, 导致网络银行的信用风险大增。(二) 市场准入制度过于严苛的风险事实上, 商业银行与顾客交易过程中不仅存在顾客逾期不还款的风险, 也存在商业银行自身不能按照与顾客的约定保证顾客存款安全的风险。在缺乏足够的政府监管的情况下, 网络银行由于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商业银行一方的信用风险同样较传统银行更为突出, 2013 年到 2015 年 P2P 网贷平

20、台发生的数量众多的网贷平台经营者席卷投资者的巨额资金跑路的事实, 即为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违约风险巨大的明证。为了保护顾客的利益, 防止网络银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发生, 政府对网络银行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然而, 这种制度在保证网络银行信用的同时, 由于其规定的标准过于严苛, 严重阻碍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入网络银行领域, 对于网络银行的正常发展形成了相当程度的阻碍。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严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当前对网络银行的开业实行的是核准制。任何意图进入网络银行业务领域的主体, 都必须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核准。相关主体必须向主管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相关市场分析

21、、服务途径和收费标准等, 同时还必须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和适当的业务规模条件。申请主体如果是银行的分支机构, 银行的总行还必须作出相关承诺, 并提交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核准制下, 申请主体即使达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但并不表示其能够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另一方面, 网络银行相关业务的开展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的审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12 条第 2 款的规定, 任何主体都必须在完成人民银行的审批程序后, 才能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由于网络银行设立和业务开展采取的是与传统商业银行同样的法定标准, 实际上无视网络银行设立和业务开展成本更低的现实, 为网络银行的设立和业务开展设立了过高的准入门槛

22、, 阻碍了更有活力的互联网投资商的进入, 人为造成已有商业银行对网络银行业务的垄断, 从整体上不利于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和传统银行的网络转型18。(三) 安全法律缺位的风险网络银行的低成本、高效便利以及个性化服务等特征使其具有了传统商业银行难以企及的优势。与此同时, 如果不能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这些特征的滥用同样可能给网络银行及其顾客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对于现代社会来说, 限制各种力量滥用最主要的工具是与其相关的各种法律。然而, 由于网络银行出现的时间不长, 很多与其相关的法律没有及时制定和完善, 从而造成了法律缺位的风险。首先, 网络银行业务中的顾客隐私权保护不足。网络银行个性化服务的

23、特征来自于对顾客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由于网络银行采集的这些个人信息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 如果不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适当保护, 则很容易出现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现象。网络银行交易中, 个人的消费习惯、健康状况和各种偏好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 都不可避免地成为网络银行采集的对象, 网络银行为顾客提供的个性化服务, 即属于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后进行的商业化利用。然而, 如果网络银行对这些信息进行不适当的扩散, 甚至将其出售牟利, 则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19。其次, 网络银行面临各种网络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高效便利和低成本的特征, 网络侵权者只需要通过一部网络终端,

24、如联网电脑或智能手机等, 通过一系列技术性的操作, 即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侵入任何一家防范不周的网络银行的服务器, 从中窃取对其有用的商业秘密, 甚至直接通过网络非法转账, 从而给网络银行及其顾客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20。最后, 法律责任承担不明。在顾客与网络银行就相关交易出现纠纷的情况下, 现行法律对很多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缺乏明确的规定。如黑客入侵导致的个人隐私侵权,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不力的责任?银行对个人信息安全应当承担哪些具体责任?网络银行平台链接的其他网站出现违约行为, 网络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这些网络银行业务办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责任承担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必然导致相

25、应纠纷解决的随意性, 不利于网络银行和顾客之间纠纷的真正化解, 从而对网络银行的发展造成相应的不利影响。(四) 监管手段落后的风险按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网络银行的监管机构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然而, 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 其采用的具体监管手段仍然主要基于传统商业银行所具有的特征, 监控范围也被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传统银行业务方面。由于网络银行业务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技术特征以及多元化趋势, 当前的监管手段对其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从而导致相应的监管手段落后的风险。这种监管手段的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监管主体单一。当前的网络银行监管采取的仍然是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 主要

26、根据其作为银行的机构性质, 确定其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事实上, 随着网络银行的发展, 其业务的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对于一般的网络银行平台来说, 不仅能办理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 还能购买各种保险、理财产品, 提供缴纳各种生活费用的服务等, 其业务早已远远超出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的范围, 从而使这些非传统银行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21。另一方面, 监管主体技术落后。对于网络银行来说, 其业务的开展不再依靠传统的实体银行网点, 而直接通过网络办理各种业务。与传统银行相比, 网络银行业务彻底实现了无纸化、自动化和机构的虚拟化, 互联网的即时通信技术使网络银行处理业务的效率产生了质

27、的飞跃。面对网络银行的这种挑战, 现有监管机构依然采取落后的人工监管方式, 在质量、效率, 以及覆盖范围方面完全不能适应网络银行飞速发展的要求。四、网络银行运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构建前已述及, 网络银行存在一定的运行风险, 为了保证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有必要针对网络银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采取法律措施对其进行有效防范。网络银行运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构建:(一) 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统一的征信记录数据库体系根据 2012 年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任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在人民银行的监管下从事征信业, 并建立自身的征信记录数据库。事实上, 就当前银行用户的征信记录

28、数据库的来源来说, 主要分成两种途径。一是人民银行所建立的征信记录数据库, 这是当前国内覆盖范围最大, 也最为权威的征信记录数据库, 其征信数据来源于用户办理各种传统银行融资业务所产生的记录, 如住房按揭、信用卡透支等。二是各大网络交易平台自行建立的征信记录数据库, 其征信数据来源于用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具体交易信用记录, 最有名的如支付宝依托淘宝客户交易信用记录建立的征信记录数据库。客观地讲, 这两种不同的征信记录数据库均有其自身的优缺点, 人民银行的征信记录数据库更重视用户融资过程中的信用, 而网络电商的数据库则更为关注交易信用, 均从不同的侧面对顾客的信用进行了比较准确的评估。然而,

29、 这两种数据库所包含的信息均只反映顾客信用的某一方面, 尤其是网络电商的数据库, 更是只能反映顾客在某一交易平台的信用记录。另外, 人民银行的征信记录数据库和网络电商的数据库采用的是不同的技术标准, 人民银行与电商的数据库之间, 不同电商的数据库之间完全做不到信息上的互联互通, 两种数据库无法起到互相补充互相印证的作用, 从而使科学而全面的征信记录数据的获得变得极为艰难。因此, 为了更好地避免网络银行的信用风险, 有必要对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增加从事征信业的主体必须对其征信数据库实行统一标准的规定, 以保证各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 从而依托大数据技术, 以人民银行的征信记录数据库为中

30、心, 建立统一的征信记录数据库体系。(二) 建立科学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当前网络银行准入制度过于严苛, 从而导致网络银行主要由已成立的传统商业银行设立, 形成了事实上的政策垄断, 使正常的行业竞争严重受限, 新进入投资者不得不面临准入门槛过高的风险。而且, 网络银行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产生, 其发展同互联网技术的充分应用密切相关, 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互联网电商的加盟对于提高网络银行的技术水平和金融创新至关重要。这种过高的准入门槛的存在, 使互联网电商获得承办网络银行业务资格极为困难, 从而严重限制了网络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可能。针对这种情况的存在, 有必要对当前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使其符

31、合网络银行健康发展的需要。具体来讲, 建立科学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 针对网络银行准入审批程序可能导致的结果不确定的风险, 有必要将当前的网络银行成立审批制修改成等级制, 对网络银行的成立,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只需其满足法定的最低标准, 即予以批准成立。另一方面, 由于网络银行同传统商业银行在开办成本以及经营成本方面的巨大差距, 有必要改变当前网络银行的成立直接采用商业银行成立的最低标准的规定, 根据网络银行成本较低的具体特征, 为其设立专门的最低标准。一般来说, 这一最低标准应当为传统商业银行的三分之一以下比较适当。通过以上规定的实施,

32、可以大幅降低网络银行的准入门槛, 使其与网络银行的具体情况相符, 促进新的投资者尤其是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互联网电商进入这一行业, 通过良性竞争增强网络银行的活力, 促进其正常健康发展。(三) 完善有关网络银行的安全立法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 网络银行日益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 也成为网络侵权乃至网络犯罪的重要对象, 对网络银行相关的安全立法进行完善, 是防范网络银行安全法律缺位风险的根本。2016 年最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 虽然针对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网络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安全义务, 并加强了网络安全监管。但由于这一法律并没有具体考虑网络银行相对于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特殊性, 因此有必要根据网络安

33、全法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网络银行安全防范的法律细则。首先, 针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网络银行个人信息泄密, 从而造成顾客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制定网络银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实施细则, 在其中明确规定网络银行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义务, 要求网络银行必须制定严格的内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义务对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与否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其次, 针对当前日益猖獗的黑客网络侵权乃至网络犯罪行为, 相关行政部门需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制定网络银行安全防范的实施细则, 督促网络银行更新安全性能更高的软硬件系

34、统, 完善涉及网络系统安全的相关制度并予以落实。最后, 针对当前网络银行法律责任不明的问题, 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针对网络银行的具体情况予以特殊规定。如个人信息泄露的网络银行责任承担的问题, 应以网络银行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安全义务为前提, 假如其已经按照法律履行了安全义务, 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四) 加强网络银行的行政监管要改变当前网络银行行政监管手段落后的局面, 就必须从监管制度和监管技术两方面加强网络银行的行政监管。从监管制度的角度, 当前按照网络银行的银行属性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网络银行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为了保证对网络银行

35、已有的各种非传统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必须根据网络银行具体业务的属性, 确定其具体监管部门。将当前按照机构属性确定监管部门的方式改变为更为科学而灵活的按照相关业务所具有的功能属性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如当前网络银行平台一般都开设有保险业务和理财业务的功能, 则应当由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考虑到网络银行业务的多样性, 有必要加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 多部门配合监管, 以保证网络银行的所有业务均能得到有效监管, 避免由于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而产生的诸多问题。从监管技术的角度, 当前以传统的人工操作为主的监管模式不仅存在效率低、质量不高的问题, 而且还大大限制了相应问题发生后反应的速度, 对

36、网络银行行政监管的实效造成了根本性的负面影响。与人工操作相比, 信息技术在各种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运用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可以大大促进网络银行行政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因此, 有必要针对网络银行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现实, 大力建设互联网行政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信息技术成果的充分利用, 实现行政监管部门数据与网络银行数据的互联互通, 使网络银行交易产生的各项与行政监管有关的关键数据通过互联网即时反映到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脑终端上, 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整理。行政监管的网络化不仅能大大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而且能使相关行政部门准确、迅速地掌握网

37、络银行经营的第一手资料, 从而为网络银行运行风险的防范提供可靠的行政监管技术保障。参考文献1彭迪云, 李阳.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共生关系及其互动发展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 2015 (3) :133-139. 2尹龙.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管问题的研究J.金融研究, 2001 (1) :76-86. 3谢平, 尹龙.网络银行:21 世纪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J.财经科学, 2000 (4) :1-5. 4王静, 邢成.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微观机理及宏观效应J.管理现代化, 2015, 35 (3) :13-15. 5Tunay K B, Tunay N, ilyas Akhisar.Inter

38、action Between Internet Banking and Bank Performance:The Case of EuropeJ.Procedia-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2015, 195:363-368. 6刘明彦.从直销银行 INGDIRECT 实践看网络银行发展J.银行家, 2015 (7) :87-89. 7刘海平.美国网上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概要J.国际金融研究, 2000 (8) :65-75. 8陈一稀.美国纯网络银行的兴衰对中国的借鉴J.新金融, 2014 (1) :58-62. 9喻奕.网络银行风险控制探究J.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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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15 (16) :87-88. 16彭晓娟, 魏纪林.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J.甘肃社会科学, 2012 (5) :107-109. 17喻奕.网络银行风险控制探究J.财会通讯, 2015 (29) :105-107. 18柴瑞娟, 周舰.互联网银行法律规制研究以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为核心J.金融发展研究, 2016 (5) :54-60. 19谢以清, 叶奇膏, 胡亦恩, 等.“互联网+”形势下银行业信息安全挑战与对策J.银行家, 2016 (1) :114-116. 20宫哲, 张建毅.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网络安全威胁环境分析及信息安全体系转型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 2015 (10) :46-48. 21陆岷峰, 李琴.对比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的监管J.银行家, 2015 (10) :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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