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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ocx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JGJ2620备案号 J 2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Severe Cold and Cold Zones20 发布 2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JGJ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Severe Cold and Cold ZonesJGJ26-

2、2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年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 北 京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4 建筑与围护结构;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节能设计,6 给水排水,7电气,8 新能源应用。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给出了全国主要城镇供暖能耗参考值。

3、2 “建筑与围护结构” 提高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并按不同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限值;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和要求。3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节能设计”增加了清洁取暖的规定、调整了直接电采暖的限制、修改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效率值、增加了能量回收装置的要求,并与当前我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相结合,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4 新增加了“给水排水” 、 “电气” 、“新能源应用”等章节。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

4、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44 建筑与围护结构 .54.1 一般规定 .5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6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11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节能设计 .135.1 一般规定 .13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155.3 室内供暖系统 .19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216 给水排水

5、 .246.1 一般规定 .246.2 建筑给水排水 .246.3 生活热水系统 .247 电气 .277.1 一般规定 .27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277.3 用电设施 .278 新能源应用 .298.1 一般规定 .298.2 太阳能系统 .298.3 地源热泵系统 .318.4 空气源热泵系统 .32附表 A 建筑单位面积供暖能耗参考值 34附录 B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36附录 C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38附录 D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39附录 E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41附录 F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 .44本标准用词说明 .47引用标准名录 .48附:条文说明 .4

6、9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and Symbols22.1 Terms .22.2 Symbols .33 Climate Zone and Energy Consumption44 Building and Envelope Thermal Design54.1 General Requirement .54.2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Design.64.3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115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7、 on HVAC and Gas System .135.1General Requirement 135.2 Heat Source, Heating Plant and Heat Supply Network .155.3 Indoor Heating System 195.4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 21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46.1 General Requirement .246.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of Buildings 246.3 Service Wa

8、ter Heating .247 Electric .277.1 General Requirement .277.2 Electric Power Measure and Management 277.3 Electric Facilities .278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298.1General Requirement 298.2 Solar Energy System298.3 Ground Source Heat Pump System318.4 Air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32Appendix A Referenc

9、e Values for Heating Energy Consumption 34Appendix B Building area and volume36Appendix C Simplification on the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s.38Appendix D Calculation of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Ground 39Appendix E Simplification on building shading coefficient41Appendix F Thi

10、ckness of Heating Pipes Insulation Layer4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4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8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91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3 严寒和寒冷

11、地区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1.0.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建筑物体形系数 surface to volume ratio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2.1.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

12、积传递的热量。2.1.3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考虑了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外墙传热系数。2.1.4 窗墙面积比 window to wall ratio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2.1.5 综合遮阳系数 general shading coefficient建筑遮阳系数和透光围护结构遮阳系数的乘积。2.1.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

13、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2.1.7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基准建筑。2.1.8 耗电输热比( 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 )的比值。32.1.9 耗电输冷(热)比 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14、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 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2.1.10 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COP)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耗电量仅包括热泵主机的耗电量。2.2 符号2.2.1 建筑物S 建筑物体形系数,单位:1/m;K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单位:W/(m 2K);Km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W/(m 2K);2.2.2

15、供暖通风系统3 热回收效率,无因次;EHR 耗电输热比,无因次;EC(H)R 耗电输冷(热)比,无因次。4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3.0.1 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的气候区属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严寒地区分为 3 个二级区(1A、1B、1C 区) ,寒冷地区分为2 个二级区(2A、2B 区) 。3.0.2 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设计能耗见附录 A。54 建筑与围护结构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寒冷 B 区应考虑夏季通风。4.1.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

16、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 4.1.3 体形系数限值建筑层数气候区3 层 4 层严寒地区(1) 0.55 0.30寒冷地区(2) 0.57 0.33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 4.1.4 窗墙面积比限

17、值窗墙面积比朝 向 严寒地区(1) 寒冷地区(2)北 0.25 0.30东 、西 0.30 0.35南 0.45 0.50水平 0.10 0.15注: 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 600至北偏西小于 60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 300至偏南小于 60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 300至偏西小于等于 300的范围;“水平”代表与水6平面夹角小于 45的范围。4.1.5 建筑中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4.1.6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

18、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严寒 A 区和严寒 B 区的楼梯间宜供暖,设置供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4.2.1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1-15 规定的限值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 4.2.1-15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 4.2.1-1 严 寒 A 区 ( 1A) 外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参 数 限 值传热系数 K W/(m2K)围护结构部

19、位3 层 4 层屋面 0.15 0.15外墙 0.25 0.35架空或外挑楼板 0.25 0.35窗墙面积比30% 1.4 1.6外窗 30%窗墙面积比45% 1.4 1.6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 2K)/W地面 2.00 2.00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2.00 2.00表 4.2.1-2 严 寒 B 区 ( 1B) 外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参 数 限 值传热系数 K W/(m2K)围护结构部位3 层 4 层屋面 0.20 0.20外墙 0.25 0.35架空或外挑楼板 0.25 0.35窗墙面积比30% 1.4 1.8外窗 30%窗墙面积比45% 1.4

20、 1.67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 2K)/W地面 1.80 1.80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2.00 2.00表 4.2.1-3 严 寒 C 区 ( 1C) 外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参 数 限 值传热系数 K W/(m2K)围护结构部位3 层 4 层屋面 0.20 0.20外墙 0.30 0.40架空或外挑楼板 0.30 0.40窗墙面积比30% 1.6 2.0外窗 30%窗墙面积比45% 1.4 1.8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 2K)/W地面 1.80 1.80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2.00 2.00表 4.2.1-4 寒冷 A 区

21、( 2A) 外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参 数 限 值传热系数 K W/(m2K)围护结构部位3 层 4 层屋面 0.25 0.25外墙 0.35 0.45架空或外挑楼板 0.35 0.45窗墙面积比30% 1.8 2.2外窗 30%窗墙面积比50% 1.5 2.0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 2K)/W地面 1.60 1.60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80 1.80表 4.2.1-5 寒冷 B 区( 2B) 外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参 数 限 值传热系数 K W/(m2K)围护结构部位3 层 4 层8屋面 0.30 0.30外墙 0.35 0.45架空

22、或外挑楼板 0.35 0.45窗墙面积比30% 1.8 2.2外窗 30%窗墙面积比50% 1.5 2.0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 2K)/W地面 1.50 1.50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60 1.60注: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4.2.2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1 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外 窗 夏 季 综 合 遮 阳 系 数 不应大于表 4.2.2-2 规定的限值。表 4.2.2-1 内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参 数 限 值传热系数 K W/(m2K)围护结

23、构部位严寒 A 区 严寒 B 区 严寒 C 区 寒冷 A、B 区非供暖地下室顶板 0.35 0.40 0.45 0.50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 1.2 1.2 1.5 1.5分隔供暖非供暖空间的户门 1.5 1.5 1.5 2.0表 4.2.2-2 寒冷 B 区(2B)外 窗 夏 季 综 合 遮 阳 系 数 限 值外窗的窗墙面积比 综 合 遮 阳 系 数 SC(东 、 西 向) 综 合 遮 阳 系 数 SC(水平向)20%窗墙面积比30% 0.4030%窗墙面积比40% 0.45 40%窗墙面积比50% 0.35 4.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

24、系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 C 的方法确定;2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3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计算;94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SC=SCCSCS=SCB(1-FK/FC)SCS (4.2.3)式中:SC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C 外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S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E 的规定计算。SCB 玻璃的遮阳系数;FK 窗框的面积;FC 窗的面积,F K/FC 为窗框面积比,PVC 塑钢窗或木窗窗框

25、比可取 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 0.20;4.2.4 寒冷 B 区建筑的南向外窗 (包括阳台的透明部分 )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 4.2.2 条对外窗的遮阳系数的要求。4.2.5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 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26、。4.2.6 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地区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中规定的 6 级。寒冷地区 16 层的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中规定的 4 级,7 层及 7 层以上不应低于 6级。4.2.7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2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结构的热

27、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4.2.2 和 4.2.6 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104.1.4 条的规定。3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大于本标准第 4.2.1、4.2.6 条表中所列限值,窗墙面积比不超过本标准表 4.1.4 的限值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4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大于本标准第 4.2.1 条表中所列限值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 4.2.1 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

28、0W/(m2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2 W/( m2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 4.1.4 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4.2.8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4.2.9 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4.2.10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

29、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4.2.11 变型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4.2.12 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4.2.13 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4.2.14 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与建筑专业配合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按环境照度分区设计。114.2.15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0.45;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

30、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4.2.16 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间或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 0.4。12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4.3.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4.3.2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1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应超过表 4.3.2-1 的限值;表4.3.2-1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朝向 严寒地区(1)

31、寒冷地区(2)北 0.35 0.40东、西 0.40 0.45南 0.55 0.60水平 0.15 0.202 屋面、地面、地下室外墙的热工性能应满足第 4.2.1 条规定的限值;3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不应超过表 4.3.2-2 的限值。表4.3.2-2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热工区划 外墙 KW/(m2K) 架空或外挑楼板 KW/(m2K) 外窗 KW/(m2K)严寒A区(1A)0.40 0.40 2.0严寒B区(1B)0.40 0.40 2.0严寒C区(1C)0.45 0.45 2.2寒冷A区(2A)0.50 0.50 2.5寒冷B区(2B)0.50

32、 0.50 2.54.3.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 4.1.3、4.1.4、4.2.1 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其他参数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4.3.4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1 采用月平均动态方法计算;132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可计算热回收装置和气密性对建筑供暖能耗的影响;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3 围护结构材料的热物性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

33、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取值;4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4.3.5 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1 可计入建筑围护结构的蓄热性能的影响;2 可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3 计算 10 个以上建筑分区。4.3.6 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计算温度应为 18;2 换气次数应为 0.5 次/小时,安装了带有新风热回收功能的通风装置时应取 0.5(1- 3)次/小时;3 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应为 1:0024:00;4 室内照明、设备和人员的设置参数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表4.3.6 照明、设备和人员的设置参数房间类型人

34、员密度(m 2/人)人员在室率(%)设备开启率(%)设备功率密度(W/m 2)月照明开启小时数(h)照明功率密度(W/m 2)卧室 32 43.8 16.7 6 105 6起居室 32 56.3 45.8 5 120 6厨房 0 0 0 24 60 6卫生间 0 0 0 0 96 65 计算供暖系统应采用集中供暖的散热器供暖系统,锅炉效率应为 75%,供暖管网输送效率应为 92%。14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节能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5.1.2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

35、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位于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还宜设置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5.1.3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5.1.4 居住建筑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以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北方地区应因地制宜,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在同等条件下应选择成本低污染物排放少的清洁供暖组合方式。5.1.5 居住建筑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2 燃气

36、(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居民住宅,应优先采用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供暖;3 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4 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5 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当采用燃气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6 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5.1.6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

37、热15源的建筑;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5.1.7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5.1.8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户热计量的装置或设施。5.1.9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 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

38、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2 电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5.1.10 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3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选用;4 管

39、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5.1.11 全装修的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 的家用燃气灶16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 5.1.11 的规定。表 5.1.11 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类型 热效率(%)台式 62嵌入式 59大气式灶集成灶 56台式 64嵌入式 61红外线灶集成灶 58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1 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的严寒、寒冷地区,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5.2.2 新建锅炉房时,

40、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该地区环保部门对锅炉房的选址要求。5.2.3 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量不宜小于 7.0 MW;对于规模较小的居住区,锅炉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4.2 MW。5.2.4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2.4 的数值。表 5.2.4 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额定热功率 Q(MW)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D1 /Q0.7 1 D2 /0.7 Q1.42 D6 /1.4 Q4.26 D8 /4.2

41、Q5.68 D20 /5.6 Q14.0D20 /Q14.0重油 86 88轻油 88 90燃油燃气锅炉燃气 88 90层状燃烧锅炉 75 78 80 81 82抛煤机链条炉排锅炉 - - - 82 83流化床燃烧锅炉类烟煤- - - 84175.2.5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5.2.5)10QB式中: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 (W);BQQ0 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 (W);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 0.92。5.2.6 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 23 台,不应多于 5 台。当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 60 %。5.2.7

42、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的确定。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 10 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 1.4MW 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3 当燃气锅炉直接供热系统的锅炉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5.2.8 锅炉房设计时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热媒

43、供水温度不高于 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2 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3 有条件时,应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5.2.9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 。集中供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5.2.10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18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

44、护装置;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有室温控制器;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5.2.11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的规定,且其热效率不应低于该标准中 2 级能效的要求。5.2.12 热力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宜取 115130 ,回水温度应取 5080。5.2.13 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水泵应尽量减少台数,且预留备用。当系统较大时,可通过技术经

45、济分析后合理增加台数。5.2.14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 15 %。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5.2.15 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需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装置。5.2.16 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2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

46、,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3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 5.2.14、5.2.15 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4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19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量阀;5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6 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7 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8 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衡电

47、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 S = 0.30.5 。5.2.17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泵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EHRT/LBAQ/HG0.396b(5.2.17)式中: 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R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 3/h;G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 水柱;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b设计热负荷,kW;Q设计供回水温差,;T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 5.2.17 选取;A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时BB=20.4,二级泵系统时 B=24.

48、4;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 ;L与 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选取或计算;当 400m 时, =0.0015;当 400m 1000m 时, =0.003833+3.067/ ;LL当 1000m 时, =0.0069。表 5.2.17 值A设计水泵流量 G G60m3/h 200 m3/hG60m 3/h G200m 3/h20A 取值 0.004225 0.003858 0.0037495.2.18 设计一、二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对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埋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管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或者采取了可靠的地沟防水措施时,可采用地沟敷设。5.2.19 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1 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状况的功能;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3 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4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5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贮存历史数据;6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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