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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根据中共中央 xx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

2、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在县卫生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 ,为合作医疗

3、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全面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由人大、监察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乡镇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三章 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九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条:农民参与合

4、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县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乡镇、村按照县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合作医疗为每年元月 1 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原则上不中途办理参合手续(复退军人除外) 。 第十一条:县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 ,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四章 筹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现行政策,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

5、为 10 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配套资助 40 元。 第十三条: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由乡镇财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年度 12 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

6、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合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并建立健全的合作医疗费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管理和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 第十七条:县合管中心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暂只限于按规定报销部分住院费用,申请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基金的参合对象。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或经定点医院、合管中心批准转上

7、级医院诊治的参合对象。 (三)符合大病住院合作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按下列规定兑付: (一)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药品补助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计付。不同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比例和补助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起付线 100元,补助比例 60%;县级医院起付线 500 元,补助比例50%;省、市级医院起付线 1000 元,补助比例 30%。县外住院按照省市级同等看待。发生在起付线以内的(含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在补助范围。 (二)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每人每年度 8000 元。住院分娩平产每人限

8、额补助 150 元,所产新生儿不参与补助范围。结核病人在项目启动期间符合结核病免费治疗的对象按项目县的规定诊治,凡住院治疗的结核病对象按本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反复多次住院的病人,全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补助不超过 8000 元。 (四)对患有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的每年门诊药费补助待完善方案后启动。 第二十条:补助办法:实行由县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办法。县合管中心根据定点医院业务情况每月预付一定周转金。补助额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在 1000 元、县直定点医院在 XX 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定点医院审查与补助(即出院时可以补助) 。补助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规定资料和证件到县合管中心审核后一周内由定点医院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补助程序:住院病人住院时,须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凭合作医疗证及户主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领取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申报单 ,将申报单交定点医院经办人审 本新闻共 2页,当前在第 1 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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