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 西 九 丰 能 源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保 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与 投资者关 系工作 指引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
2、系是 指公司与投 资者及 潜在 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投 资者关系管理是 指公司 通过信 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 潜在投 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 人员 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 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发 布含有 虚假或 者引人误 解的内 容,作 出夸大性 宣传、
3、误导性 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 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 条 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2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 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4、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 五 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目的:(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
5、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三章 投资者关 系 工作的 内容与方式 第 六 条 公司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以 使所有投资 者均可 以同 时获悉同样的信 息,不 得私下 提前向机 构投资 者、分 析师、新 闻媒体 等特定 对象(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3 第 七 条 公司与投资者 沟通的主要内容
6、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各种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等;(四)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企业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公司的发展和追求等;(五)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六)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
7、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第 八 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 开展 投资者关系 管理,沟通 的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一)公 司官 方网 站、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上 证 e 互 动平 台、新媒 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二)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应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
8、的重大信息。第 九 条 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 活动,应当 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 作为 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四章 投资者关 系管理 的 组织与实施 第 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一 条 董
9、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 者关系的 管 理部门,具 体承办投 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十 二 条 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分析研究。统计 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 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二)沟通与联络。整 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
10、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后 配 合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人员应 当 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 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 泄露商业 秘 密的前提下,公司各 部 门、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
11、、协助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形成内部良 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5 第十五 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公布公司 网 址和咨询电 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 时间有 专人接 听,并通 过有效 形式及 时向投资 者答复 和反馈 相关信息。第 十六 条 对于上门来 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 应请来 访者配 合做好投 资者和 来访者 的档案记 录,并 请来访 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 者关系管
12、理 档案,创建 投资者关 系 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 纸质形 式存档。档案应 记载投 资者关系 活动的 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 档(如 有)等文 件资料 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3)年。第 十八 条 公司应当定 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二)交流内容及具
13、体问答记录;(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 五章 附则 第 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 6 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第 二十 条 本制度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 二十 一 条 本制度的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