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京动 力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未来三 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回报及分红制度,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 市公司 现金分红 有关事 项的通 知、上市公 司监管 指引 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一、制
2、 定本规 划的 考虑因 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 和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发展战略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本 规划的 制定 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公 司未来 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 报规 划的 具体内 容 1、未来三年,公司
3、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 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2 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且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以 现 金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不少 于 最 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
4、可分配利润的30%。特殊情况是指:(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4)公 司未来12 个月 内存在重 大投资 计划或 重大现金 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土地、房产、设备等资本性支出 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公 司未来12 个月 内拟执行 的已签 订合同 的经营项 目之应 付款项 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3、未来 三年,在符合 现金分红 条件下,公司 一般按年 度进行 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4、公司 董事会 应当综 合考虑所 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 司发展 阶段属 成熟期且 无重大 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 司发展 阶段属 成熟期且 有重大 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 配
6、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 司发展 阶段属 成长期且 有重大 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3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 规定处理。四、股 东回报 规划 的决策 机制 1、公司 在制定 现金分 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 研究和 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7、但不限于电话、邮箱、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2、董事 会拟定 公司的 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就 利润分配 方案的 合理性 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形成专项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3、公司 因前述 特殊情 况而不进 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 就不进 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五、股 东回报 规划 的调整 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 整的,应详细论证调整原因并制定有关议案,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将对股东回报规划涉及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解 释及生 效 1、本规 划未尽 事宜,将依照相 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 范性文 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4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