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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600260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1023.PDF)为本站会员(小小数字)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600260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1023.PDF

1、 湖 北 正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20)04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10楼 电 话:027-85772657 85791895 传 真:027-85780620 邮政编码:43002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20)044号 致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

2、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北凯乐

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凯乐科技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

4、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凯乐科技相关人员。3、本所得到了凯乐科技如下保证:凯乐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4、本所仅就与凯乐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会计、审计、验资、财务分析、投资决策和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专业查验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

5、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证。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凯乐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告,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

6、授权 1、2020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2、2020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范围,由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二、本次

7、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第二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二)款“公司绩效考核目标”第二次解除限售安排:公司“以 2015-2017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70%”。根据公司 2019 年财务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15-2017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 31,078.8 万元增长率 157.92%,增长率低于 170%,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的

8、回购注销原则”第一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情形”第 3 项:“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进行回购注销。”的规定,由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应对当期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款“激励对象离职”第1项:“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的规定,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刘延

9、中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被出售而离职,应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人员及数量 因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对于 167 名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出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股票3,330,845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被出售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刘延中,公司对于其持有剩余的已授出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股票202,964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授出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股票数量合计为 3,533,809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35%

10、),共涉及股权激励对象167人。(三)本次回购股票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第二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送红股、送现金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配:以公司总股本714,796,4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2019 年 8 月 28 日

11、,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公司对本次回购的价格进行如下调整: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经调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0.98285714元/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应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回购股票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及程序符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所引起的减少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回购注销条件、数量、对象、价格、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需的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程序。(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盖章、签字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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