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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pdf

1、 VIIcountries and the illegal status of the rules of evidence exclude a brief inspection, that the state illegally Exclusion of evidence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and found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 is that theory is not sufficiently advanced. I b

2、elieve that the exclusionary rule permits the United States illegally more fully the development,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for a more thorough, are compelled to eliminate the pattern, but below Germany, Japan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Taiwan region of China I believe that the Exclusionary Rul

3、e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e rule of law combined with the adequacy of their national conditions, can respond to the needs of their suit. The author of China in the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status, found that China has released the “exclusionary

4、 rule in criminal cases for a number of provisions of the problem“ before, on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 there is no formal provision, but to rely on scattered Constitution, Criminal Law,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other relevant provisions of some of these requi

5、rements are not uniform and there is conflicting parts. The “exclusionary rule on 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s for a number of provisions of the problem,“ the release, not only regulates the rul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and settled the exclusionary rule on illegal confession

6、, even though this rule and no physical evidence of illegal poisonous tree The results were clearly defined, but the relative before the Exclusionary Rule China has already made great progress. Based on the previous analysis, that our country can build on existing trends and space, not only should t

7、he concept of change, it should be in the system reform. Further pointed out that we should follow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while adhering to the premise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judicial tradition,

8、I believe that the following measures should be adopted to improve the Exclusionary Rule in China, the first transparent trial in order to advance preventive effect, this measure is not only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VIIIsuspects may have forensic evidence that has stood the illegal behavior, but a

9、lso to protect the forensic officers will not be subjected to false accusations of criminal suspects. Second Detention Center and other institutions to ensure neutral, I believe some time ago the detention center to a variety of bizarre death of a great shock of everyone, the detention center neutra

10、l, from the bondag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help to resolve this situation. Permission to expand the law to protect third parties from infringement, given the presence of lawyers questioned the right to intervene so that lawyers for timely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legitima

11、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also acts on the investigative organs play supervise the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role. Finally, the parties established a right of ac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this is the view of the “truthful testimony“ is concerned, in todays social environment,

12、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the establishment of silence to follow the world trend of the measures. I hope you can make these proposals, the rules on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have some benefit. KEY WORDS:Exclusionary Rul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background, th

13、e right to silenceIII关于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和学术诚信承诺 本人向河南大学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据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说明、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其他人为获得任何教育、科研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不存在舞弊作伪行为,文责自负。 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1 年 月 日 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经河

14、南大学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作为学位论文的作者,本人完全了解并同意河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要求,即河南大学有权向国家图书馆、科研信息机构、数据收集机构和本校图书馆等提供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供公众检索、查阅。本人授权河南大学出于宣扬、展览学校学术发展和进行学术交流等目的,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扫描和拷贝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获得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1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签名: 201 年 月 日 前 言 1前 言 从“躲猫猫死”、“喝凉水致残”、“噩梦死”,再到连续见诸报端的

15、“喝开水致死”、“发狂死”,以及更加匪夷所思的“洗脸死”,看守所里的故事每集都不雷同,但绝对巧合。在近乎弱智的解释背后,那让人一眼就能看穿的遮蔽,以及随后真相浮出水面的结果,都表明了一个事实:人权,在某些地方已经被践踏的一文不值。而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有力措施便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已成为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有不同的模式,却都体现了现代人权保障的深刻内涵,而且对各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建立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如何适用,可以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与文明程度。 近年来,我国对人权

16、保障的关注越来越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立足在我国的国情之上,充分考虑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临的问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解决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举证责任等问题,但面对变化多端的现实,这些规定仍有一定的滞后性。笔者出于对促进我国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的热忱,秉持务实精神,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不同国家的模式上分析国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内涵以及功能,最后立足在我国

17、的具体国情之上,对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比较全面的考量,进而对如何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自己的设想,诸如透明审讯过程以达到事前预防作用、确保看守所等机构中立、扩大律师权限以保障当事人不受侵害以及设立沉默权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理论 3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由来已久,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表现形式跟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密不可分。想要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必须首先清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因为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发展历程中,都经历了很多的改革与完善才发展至此;其次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因为国情以及历史文化的不同,

18、各个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都不尽相同。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规则的一部分,是对证据合法性规则的补充,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其他政策或者价值观念的需要。如果只考虑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那么所有有证明力的材料或者信息都能被允许进入诉讼程序,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排除非法证据就是必然的选择。 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者提取的证据。英美法系国家一向为保障人权而强调司法程序公正,所以较早就确立而发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179

19、1年通过的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就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确规定:“公民人身、住宅、文件及其财产不受任何无理的搜查和扣押。”也就是说在审判中,违反这一规定获得的证据不得使用。到了二十世纪中期,人权备受重视,受这一思潮的冲击美国社会对毒树之果也施行了严格排除的原则。由于这一规则的严格规定,在审判中发现的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不得使用。所以说,美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是严格排除主义。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犯罪浪潮的冲击下,美国最高法院逐渐修正了自己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的强硬立场,增加了一些例外。例如“违法污染状态中断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诚实的例外”。而

20、在大陆法系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开始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更多的关注。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7 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8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大陆法系国家在很早时期已经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在我国这一点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立法,真正禁止刑讯逼供,应当开始于清末沈家本主持法律改革。而且孙中山先生在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不久,就发布了大总统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中禁止刑讯文和大总统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两道禁令,宣告:封建时代“漫施笞杖之刑,致多妄纵之狱”,今后“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

21、讯,鞫狱当识证据之是否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之刑具,悉令焚毁。”与美国不一样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一般是不严格排除,诉讼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并不必须会被排除,如果可以采纳,但是会影响到该证据的证明力。非法证据是否可以在庭审中采纳以及使用,甚至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还是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说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等。只有在证据明显违法,而且有证据证明的的情况下才不可以使用。并且上诉法院查到审判结果受到了违法证据的影响,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重新审判。 当然,除了美国为代表的严格排除模式,以及大陆国家的裁量排除模式,世界上还有一种就是完全不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22、存在。实际上意大利在1988年已经通过了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则立法,但是,该规则却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法官的强烈抵制。法官认为该规则侵犯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自由心证是一个基本的证据评断原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证据的获取违法,而导致其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被排除,不能为法院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各国的规定并不同,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也有变化。各国受司法传统、司法观念、诉讼模式、犯罪状况等诸多因素影响,经很多价值权衡,对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怎么样适用有不同的规定,确立了不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可以说,非法

23、证程荣斌建立口供要走法制化道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3:12 余昕刚法国刑事证据法评介J证据法学论坛,2000:461. 陈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J硕学位士论文,2007年10月24号.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理论 5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及其适用模式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不但能体现一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和目的,而且更能体现一国的人权保障程度。首先必须要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不能忽略的问题。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非法证据是指以酷刑、残忍以及其它不人道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或者第三人的口供或者情报。非法证据有广

24、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两种,一种是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另外一种是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我国的诉讼法大词典就非法证据的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而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则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定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就是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但是在世界通行的用法来看,非法证据实际上就是“非法取得的证据”的简称。但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收集的证据,如纪委、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机构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前或者立案以后收集的证据,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说现行法上已经

25、有了比较明确的界限,问题主要在于如何严格执法;二是合法的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证据。对于这点,法律上的界限并不完全清楚。在实践中对于邮件(实物、电子)和电报等的扣押范围和程序有所规定,但是很笼统,难以具体执行;而对于测谎检查、诱惑侦查以及监听等缺乏规定。另外在我国法律上对于一些行为的规定于我国侦查机关一贯实行的形势政策冲突,例如立法上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事政策却明确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 其次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问题又将国际上的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为不同的模式。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法官在裁定是否排除某一特定证据时,必须要依据一种明确的、肯定的、全国统一的

26、标准。否则就很容易导致各行其是,使确立排除规则的目的落空。世界各国对非法证据界定的范围都不一样,其中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强制排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主要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但是基于各种价值的衡量,规定若干“例外”,法官断定证据是否被排除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另外一王迎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探讨兼论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3) 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505 李学灯证据法之基本问题M台北:世界书局,1982:243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84 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7、2004:267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种是相对排除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在德国非法证据的范畴相比美国来说就小了很多,它的特点是法律只是就排除范围作出规定,由法官根据权衡主义原则综合考虑个案平衡,决定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德国的主流观点是将非法物证实行“个案管理”不因取得证据过程中的错误自动排除证据,而是在个案中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分析,已决定是否使用相关证据。”“毒树之果”则更加不在非法证据的范畴了。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和功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确立以来司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有的认为此规则过分强调保障人权,而忽视了惩罚犯罪,有放纵罪犯之嫌;有的认为在实行排除规则

28、过程中某些罪犯可能逃避处罚,但是这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现代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但是虽然两种学说都占据一定的地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上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所吸收,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自然有它难以替代的价值所在。 1限制公共权力 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强制力量,但是,为了切实保障权利和自由必须限制权力。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限定公权力在一定范围内合法有序的行使,在有法律存在的地方,公权力的行使就必须按照一定的轨迹进行。限制公共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一旦司法人员有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就必须有受到相应惩罚的准备。有学者说:“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根本问题

29、,这就是国家政府(行政)执法人员与公民个人关系的问题。”法律的宗旨就是限制公共权力,法律规定迫使公共权力依据其所要求的轨迹运行。各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多种法律规定来限制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以保障公民权利。 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67 德托马斯.魏根特,岳礼玲、温小洁译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95 林世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和研究J诉讼法理论和实践,2003:497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58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0、:292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理论 72促进司法公正 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落实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体现了国家有法必依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国家主动排除侦查人员通过违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代表了国家遵法、守法的意志,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原则的落实。证据是司法人员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刑事诉讼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运用的过程。只要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公正处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过程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一方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针对的一方通常是国家机关,在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个人的申

31、诉有可能得不到重视以及及时的处理,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威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有可能使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被排除,增加了起诉的难度,却能使诉讼各方处于公平的地位,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尊严。 3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已经是现在法律发展的一大宗旨,各个国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进与发展,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处罚犯罪、遏止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并借此保障民众安全,乃任何社会管理阶层的职责,也是其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无论是单纯处罚犯罪,还是遏止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公权力的行使难免侵犯民众权益。“即使是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有一样东西应当受到尊重,即他的人性”。以人权保护为根本目的的

3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表现出国家对待民众的态度,体现了国家的理性选择。人权保护不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本目的,也应当是现代社会的刑事诉讼乃至整个法律帝国的期望。因此提出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就是同法治目标一致。4遏制非法取证 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是国家侦查机关在实施权力时所实施的一项违法行为,非法证阎朝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透视及制度设想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5(3) 林则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迷失和破解J东方法学,2009,7(6) 米歇尔福柯:刘北成,杨远婴译刑讯与惩罚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9:36 庞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论C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

33、社,2002: 55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8据排除规则正是将侦查机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而也从另外一个方面体现了阻止侦查机关从其非法手段中获取利益。但是我们应该可以认识到这种功能的实现是缓慢的,只有当司法人员树立了这样的意识的时候,才有可能停止或者不实行非法取证。所以在实行初期,不能因为我国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国家依然有司法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就否定这一功能。这种功能更多的是规制司法人员的行为,在庭审中如果没有非法取证的存在,那么在这一案件中遏制非法取证这一功能的实现是有限制的。 5保护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其公正性要求法院的中立和被告人主体地

34、位的保障。程序正义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应具有程序正义理念的品质,追求的是过程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通过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这种方式,来否定追诉者的行为有效性,从而救济被告人的权利,抑制非法取证。事实上,非法取证无一不是违背了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程序性规定。阎朝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透视及制度设想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5(3) 李军论非法证据排除理念的中国化J社会科学研究,2004,3 二、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司法模式 9二、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司法模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际上一般都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严格排除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和英国,奉行严格的

35、排除规则,另外一种是裁量排除模式,代表国家是德国、日本等,而我国的台湾地区因为其引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真正的与其地域特点相结合,因此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排除模式 论及非法证据排除不得不提及美国,这一国家注重人权保障,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其国情深度结合,开拓出了一条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道路。 美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美国排除非法自白的法律保障。对于非法自白的定义,英国学者Edmund M. Morgan认为:“多数州法院谓自白为一种有罪之自认,亦有更进而谓自白并不包括一种陈述,自该陈述可以引申有罪以外任何有罪之推论。因

36、此,自白故意杀人出于免责之自卫,即不谓之为自白。”我们可以认为,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之全部或一部,在诉讼中,向司法人员就自己犯有应承担刑事责任罪行所作的有罪供述。1791年联邦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作为美国刑事证据制度一部分的自白法则,为美国判例法所接受最早在19世纪中叶,而是发展在20世纪。经过多年发展后,最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明确规定:(1)未告知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沉默权与律师的帮助权之前,不可对其讯问;(2)犯罪嫌疑人在保持沉默时,讯问应该停止;(3)犯罪嫌疑人在有意聘请律师时,讯问应当中止;(4

37、)如果律师不在场的情形下继续讯问,必须保证嫌疑人明确理智的放弃了上述权利以及将承担的后果。对那些形式上违法,即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口供,如果没有告知“米兰达规则”或者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讯问获得的口供,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李学灯证据法之基本问题M台北:世界书局,1982:280 宋世杰证据学新论证据运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97 宋世杰证据学新论证据运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02-303 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48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0一律强制排除。在米兰达规则确立的几十年间,由于国内政治局势以

38、及两种价值选择之间的斗争,此间出现多次反复。1984年自白排除法则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强有力的限制,为了保护警察以及司法人员的安全,确立了“公共例外”。随后又确立了“最终获必然发现例外”以及“善意例外”,这是指警察持客观可信的搜查证在进行搜查时,是基于善意,即使获得的证据取得行为不合法,但仍然可以被采用。美国坚持强制排除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以及财产不受任何不合理搜查与逮捕、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除非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具备宣誓或者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根据这一规定,警察或其他侦查官员在执

39、行逮捕、搜查、扣押文前,必须获得许可。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这里限制的情形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搜查和扣押外,必须获得令状的情况还有包括机械窃听等的搜查活动。美国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纠正警察的错误行为,它的理论基础为如果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采纳,警察就失去了违法行事的动力。所以实质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一项保障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司法活动中,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自1914年至1960年,联邦法院认为由州警察违法收集的有关联邦犯罪的证据,只要系属联邦警察未知情的情况,原则上具有可采性。所以由执法人员非法收集的证据,只要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不是在

40、联邦官员的容许下或纵容下实施的,是可以在联邦法庭上使用的。这一原则和作法又被称为“银盘主义”。1960年在隘尔金斯诉合众国案件中废除了该理论,认为在联邦诉讼程序中,不论是州警察行为还是联邦警察行为所违法收集的证据,皆为禁止使用的证据。最高法院一开始还坚持宪法并未要求州法院也同样适用这一原则,但是通过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的诉讼。至此,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到了空前广泛的适用。然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现实情况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通过设立“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王迎龙非法

41、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探讨兼论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3) 李进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B/OLhttp:/ 此语取自“由差役身份的州警察,将违法收集的证据置于银盘之上,移交主人身份的联邦警察”之意. 李学宽,汪海燕,张小玲等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J政法论坛,2000,1 二、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司法模式 11在美国曾一度采取严格恪守排除非法物证的极端做法,并将排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认为违法搜查、扣押所获得的证据是毒树,以此为线索进一步获得的其他证据为“毒树之果”,排除规则,不仅适用于“毒树”,并且适用于“毒树之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坚决反对使用通过非法证据获得

42、的其他证据,认为“禁止以某种方式取得证据的实质,并非反指该项证据不得为本院所采用,而且是在根本上就不得加以利用。”但同时也注意到这一对刑事控制犯罪方面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有关判例中又确立了所谓“独立来源”和“稀释”两项例外。“独立来源”是指虽有非法取得的最初证据,但衍生证据是另外的“独立来源”所获得。而“稀释”是指最初证据与衍生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而稀释,毒树和果实的关系相当于已经排除最初的污染程度。 (二)德国、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裁量排除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以职权主义为特征。所谓职权主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预审法官不但根据检察官或被告人的请求调查证据,为

43、了保护公益也可依职权主动搜索证据。职权主义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而德国是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所以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首先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根据,其次是法官对非法证据依据职权进行认定,但没有法律效力。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规定:“被告的意思决定与意思活动之自由,不得以虐待、疲劳、侵害身体、利诱、苛责、欺骗或催眼术之方法予以影响。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所不许可的处分相恐吓或法律上所未规定之利益相引诱,不准采取对被告人回忆能力或判断能力予以下列影响的处分,该禁止性规定无论被告是否同意,均予适用,如系违反禁止规定而取得之陈述,无论被告对该证据的运用是否同意,都不得予以采信。”上述规定表明德国对

44、取证方式规定的比较详细,对非法取证防范的比较严密。日本强调惩治犯罪的效率及职权作用的发挥,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自白法则包括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和补强法则,承袭了法德的职权主义模式。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出于强制、拷问或胁迫的自白,在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拘禁的自白,或其他可以怀疑为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都不得作为证据。”并且宪法第38条规定:“以强制、拷问或胁迫所取得的自白,或不适当的长期拘聂福茂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005:317 职权主义EB/OL百度百科http:/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留或拘禁后的自白,都不得作为证据。”在非法自白排除方面,日

45、本一般采取的就是补强法则,所谓补强法则是指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惟一依据时,必须有其他证据的补强,否则不能作出有罪的判决。所以依据补强法则,当该自白是犯罪嫌疑人唯一的定罪的证据的时候,不能将此自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认定有犯罪行为存在。日本确立补强法则主要有两个目的,其一是为了判决的正确性,防止错案的产生,其二是防止司法人员过于注重自白。只有是本人供述以外并且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成为补强证据。但是如果是本人并不是预料到侦查、公审行为而记录的日记、笔记等等,可以成为自白的补强证据。仅有自白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但也并不是自白的内容都需要补强证据。依据判例,犯罪的主观方面如故意、过失、目的

46、等,被告人和犯人的同一性,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存在处罚条件以及累犯前科等,无需补强。但在诉讼实务中,对有关科刑的事实需要自白以外的证据予以补强,则是通例。德国对非法获取的物证是否排除未作立法规定,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实行“个案处理”,不因取得证据中的错误自动排除证据,而是在个案中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分析,已决定是够使用相关证据。最后一个方面主要是对于“毒树之果”的态度,德国的法官比较趋向于发现事实真相的价值取向,所以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通过非法证据得到的证据也有可能被采用。另外一种情况是通过被明令禁止使用的证据得到的证据是否应该被排除的问题,在德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占多数意见认为应该被排除,因为

47、既然源证据已经违法,如果采用得到的证据,那禁止性规范的威慑性也荡然无存。在日本,最高院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都持否定态度,而“毒树之果”只是被非法行为污染的证据,实务中不会被排除。(三)台湾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权衡模式 台湾社会的“司法体系”一直在自求多福与自力救济的窘境下,跌跌撞撞地向前迈进,其中刑事诉讼法自1997 年以后的10 年间,陆续进行了17 次的增修。在这期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其具有的保障人权的功能也被台湾社徐美君口供补强法则的基础与构成EB/OLhttp:/ 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4 德托马斯.魏根特,岳礼玲、温小洁译德国刑事诉

48、讼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95 王迎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探讨兼论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3) 二、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司法模式 13会所重视。台湾社会为了繁荣经济,吸引投资,彰显其尊重人权的法律宗旨,在未充分考虑本地域的实际情况的时候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理念纳入到了台湾社会的法律体系。我们可以预见到引进这一理念台湾社会的动荡,一方面台湾民众法治理念在台湾社会没有完全普及,接受这一法律理念有很大难度;另外一方面尽管台湾社会有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司法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在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得到很好的施行。但是为了迎合国际上日益高涨的人权理论,台湾社会引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以权衡理论作为控制非法证据是否采用的规则,基本上满足了社会需求,但却从此陷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迷失的丛林里。台湾社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迷失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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